张掖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张掖市支持企业盘活土地资产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8-12-05 16:40 来源:市政府研究室 背景色:
 : 

张政发〔2018117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直及省属驻张有关单位:

《张掖市支持企业盘活土地资产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第39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张掖市人民政府       

2018118日 

 

张掖市支持企业盘活土地资产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张掖市委、张掖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十强双百企业振兴计划的意见》(市委发〔201836号)和《张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张掖市盘活土地资源支持戈壁农业和龙头企业发展扶持办法的通知》(张政发〔20181号)精神,明确非公有制企业盘活土地资产入股经营的程序,根据《土地管理法》《划拨用地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市范围内划拨工业用地补办土地出让手续、出让工业用地改变用途、划拨农业用地补办出让手续均适用本实施办法。

第三条 土地资产入股办理程序:企业向所在县区国土部门提出申请→国土部门审查受理→市、县区政府批准→企业向财政部门上缴出让金→财政部门将出让金安排到政府投融资平台→办理不动产证→政府投融资平台将资金通过资产股投入企业。

第四条 企业申请办理需要提供资料:

1)申请书;

2)划拨工业用地补办土地出让手续需提供:《国有土地使用证》《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或其他权属来源证明文件;出让工业用地改变用途需提供:《国有土地使用证》《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划条件通知书》;划拨农业用地补办出让手续需提供:《国有土地使用证》《农业设施产权证》;

3)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附着物的产权证明; 

4)土地使用权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 

5)共有房地产,应提供共有人书面同意的意见; 

6)法律、法规、行政规定明确应提交的其他相关材料。

第五条 设施农业、戈壁农业企业为融资抵押,对国土部门发放了设施农业《国有土地使用证》和农业部门发放了《农业设施产权证》的企业,可将二证合一,由所在地政府为企业发放《不动产权证书》。

第六条 工业园区出让工业用地改变用途,按国土资源部《协议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可按协议方式出让给原土地使用者,土地出让金按新规划用途条件下土地使用权市场价格减去原出让工业用地市场价格全额上缴财政。

原划拨、承租土地使用权人办理协议出让,不改变土地用途等使用条件的,土地出让金按土地使用权市场价格减去划拨土地使用权权益价格或承租土地使用权市场价格全额上缴财政。

划拨农业用地补办出让手续,出让价格按各县区制定的标准收缴。

第七条 上缴财政部门的土地出让金扣除相关规费和安置补偿等费用,经企业所在地政府同意后,由国有投融资平台企业以股权或国有资产形式投入企业。

第八条 土地资产入股方式既可以由国有投融资平台将返还的土地出让金折价入股投入企业,平台企业可分享经营收益,亦需承担经营风险;也可以由企业与投融资平台签订协议,将土地价款作为投融资平台企业资产,体现国有资产权属,但投融资平台企业既不分享经营收益,也不承担经营风险。

第九条 办理了土地出让手续的企业,在土地使用权转让时,需先与同级国资部门办理股权转让相关手续,或收回作为国有资产的股权价款,再按土地使用权转让程序办理转让。

第十条 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