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政办发〔2019〕10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及省属驻张各单位:
《张掖市行政机关外聘法律顾问工作规则》已经2019年10月9日市政府第5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全市各级行政机关要根据实际情况,完善本单位法律顾问工作制度,依照相关程序聘请符合条件的专家、律师担任法律顾问。要主动在行政决策、行政执法、矛盾纠纷化解中听取专家、律师的专业法律意见和建议,有效防范风险。要完善工作机制,加强协调配合,扎实做好保障工作,为法律顾问发挥作用提供良好的环境和条件。
张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1月1日
张掖市行政机关外聘法律顾问工作规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市行政机关外聘法律顾问工作,发挥法律顾问在推进法治政府建设中的作用,提高全市依法行政、依法决策水平,根据中央、省、市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部署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全市各级行政机关以及其他承担行政管理职能的机构(以下简称行政机关)应当建立以本行政机关法制机构人员为主体,吸收专家和律师参加的法律顾问队伍。
外聘专家和律师担任法律顾问时,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 市、县区司法局是本级政府法律顾问的管理机构,负责市、县区政府外聘法律顾问的日常联络、组织协调和业务管理等工作。
市、县区政府以外的其它行政机关法制机构是本行政机关法律顾问的管理机构,负责本机关外聘法律顾问的日常联络、组织协调和业务管理等工作。
第四条 法律顾问管理机构应当为外聘法律顾问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工作保障。
外聘法律顾问所在行政机关应当支持外聘法律顾问开展工作,并提供必要的工作保障。
第五条 市、县区政府外聘法律顾问包括实行聘期制的法律专家和律师;因工作需要临时聘请专项服务的专家和律师及律师团队;市、县区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非常任委员。
市、县区政府以外的其它行政机关外聘法律顾问主要以律师为主,确有必要时可以临时聘请专项服务的专家和律师及律师团队。
第六条 行政机关外聘实行聘期制的法律专家和律师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政治素质高,拥护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一般应当是中国共产党党员;
(二)具有良好职业道德和社会责任感;
(三)具有法律职业资格或者律师资格;
(四)法学专家应具有副教授(副研究员)及以上职称,在所从事的法学教学、法学研究、法律实践等领域具有一定影响和经验;执业律师应具有五年以上连续执业经历和较强的专业能力,在本专业领域具有一定的社会影响力;
(五)严格遵纪守法,未受过刑事处罚,受聘担任法律顾问的律师还应当未受过司法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罚或者律师协会的行业处分;
(六)了解社情民意,熟悉政府工作规则;
(七)热心为政府和社会提供法律服务,有时间和精力履行法律顾问职责;
(八)聘任机关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行政机关外聘法律顾问履行下列职责:
(一)为重大行政决策、重大行政行为提供法律意见;
(二)参与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和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起草、论证;
(三)参与有关合作项目的洽谈,协助起草、修改、审查重要的法律文书或者以行政机关为一方当事人的重大合同;
(四)为处置涉法案件、信访案件和重大突发事件等提供法律服务;
(五)参与处理行政诉讼、仲裁、裁决等法律事务,参与调查、审议、论证行政复议案件;
(六)围绕行政机关工作的需要和安排,开展法学理论研究和法治教育培训;
(七)办理行政机关交办或委托的其他法律事务。
第八条 行政机关外聘法律顾问的主要工作方式:
(一)列席行政机关有关会议,就咨询事项发表法律意见;
(二)对行政机关交办事项进行调研、考察和论证,提出意见建议;
(三)根据行政机关安排,开展法律知识讲座和培训;
(四)承担行政机关安排的相关研究课题;
(五)参加市、县区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案件议决会议,对重大疑难复杂行政复议案件进行讨论表决;
(六)根据行政机关要求以其他适当方式开展服务活动。
第九条 行政机关在研究处理本机关法律事务过程中,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组织法律顾问参与,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对招商引资、基础设施建设、国有资产处置、土地房屋征收等重大工作事项,以及突发事件善后处置、信访事项处理等涉及公众利益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事项,应当就相关法律问题征求本单位法律顾问意见或者组织法律顾问参与研究;
(二)以行政机关名义对外签订的各类合同协议,应当经本机关法律顾问审查并出具书面法律意见书。重大、复杂的合同协议,应当在起草阶段组织法律顾问参与研究;重大项目的谈判,应当有法律顾问参与;
(三)报市政府的地方性法规草案、政府规章草案或市、县区政府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草案,应当经本单位法律顾问进行合法性审查;
(四)在作出不予行政许可或撤销行政许可、重大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收费等执法决定前,应当征求法律顾问意见。
第十条 市、县区政府外聘实行聘期制的法律专家和律师按照以下程序遴选聘任:
(一)市、县区司法局依照本规则第六条规定的条件,根据各方推荐,择优提出同级政府外聘法律顾问候选人建议名单;
(二)征求专家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的意见;
(三)县区司法局书面征求市司法局对拟聘任律师的意见;
(四)市、县区司法局将候选人名单报同级政府审定;
(五)市、县区司法局经同级政府授权与外聘法律顾问签订服务合同;
(六)举行聘任仪式,颁发聘书。
市、县区政府外聘的实行聘期制的法律专家和律师,每届聘期两年,可以连聘连任,换届时按照不少于三分之一的原则进行调整补充。
第十一条 市、县区政府以外的其它行政机关外聘实行聘期制律师按照以下程序遴选聘任:
(一)由本机关法制机构依照本规则第六条及本机关规定的其他条件,公开遴选后,提出本机关法律顾问候选人建议名单;
(二)书面征求同级司法局对拟聘任律师的意见;
(三)与外聘法律顾问签订服务合同;
(四)举行聘任仪式,颁发聘书。
市、县区政府以外的其它行政机关外聘实行聘期制的律师, 每届聘期两年, 可以连聘连任。
第十二条 为确保外聘律师有充足的时间和精力为行政机关提供法律服务,一名律师原则上同时担任党政机关法律顾问的数量不超过五家。
行政机关在拟选定本机关外聘法律顾问前,应要求参与采购的律师对担任党政机关法律顾问的情况作出说明。
第十三条 行政机关外聘法律顾问在履行法律顾问职责期间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据事实和法律,独立发表法律意见,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二)应邀参加或列席与所承担工作相关的会议、调研等活动;
(三)获得与履行职责相关的信息资料、文件和其他必需的工作条件;
(四)获得约定的工作报酬和待遇;
(五)依委托参与对特定事项的调查、取证。
第十四条 行政机关外聘法律顾问在履行法律顾问职责期间承担下列义务:
(一)为行政机关提供专业法律服务,不得妄议国家政策法律法规、发表不当言论;
(二)遵守保密制度,不得泄漏党和国家的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以及其他不应公开的信息,不得擅自对外透露所承担的工作内容;
(三)不得利用在工作期间获得的非公开信息或者便利条件,为本人及所在单位或者他人牟取利益;
(四)不得以行政机关法律顾问的身份从事商业活动以及与法律顾问职责无关的活动;
(五)不得接受其他当事人委托,办理与行政机关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法律顾问与所承办的业务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应当回避;
(六)对承办的法律事务进行认真研究论证,按照要求的时限完成工作任务;
(七)不得从事有损于行政机关利益或形象的活动。
第十五条 行政机关外聘法律顾问提供法律服务,应当出具由本人签名或签章的书面法律意见书,并对所提供的法律意见书负责。
第十六条 行政机关外聘法律顾问在办理法律事务的过程中,认为属于事关全局或重大涉法问题,需要向行政机关提出书面意见和建议的,先报法律顾问管理机构审定后呈报行政机关。
第十七条 有关部门或单位对外聘法律顾问提出的法律意见或建议应当认真研究,及时向法律顾问管理机构反馈处理情况。
行政机关外聘法律顾问依委托对特定事项进行调查或取证时,有关部门或单位应当给予协助、配合。
第十八条 行政机关外聘法律顾问实行动态管理,在聘任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法律顾问管理机构报聘任机关同意后予以解聘:
(一)违反本规则第十四条规定,造成不良后果的;
(二)因违反法律法规、党内法规或职业道德而受到刑事处罚、纪律处分或司法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罚或者律师协会的行业处分,或被剥夺法律职业资格、专业资格、专业职称的;
(三)无正当理由不履行职责或履行职责过程中存在重大失误的;
(四)经法律顾问管理机构考核不合格的;
(五)因身体等原因,本人主动提出辞去行政机关法律顾问的;
(六)其他不适宜继续担任外聘法律顾问的情形。
第十九条 行政机关法律顾问管理机构负责对外聘法律顾问履职情况、工作业绩等进行监督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行政机关外聘法律顾问评优及续聘、解聘的依据。
市、县区政府外聘法律顾问具体考核办法由市、县区司法局制定。
市、县区政府以外的其它行政机关外聘法律顾问具体考核办法由本机关制定。
第二十条 行政机关法律顾问管理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可临时聘请专项服务的专家和律师及律师团队办理行政机关特殊法律事务,特殊法律事务办理终结后,行政机关法律顾问身份自然终止。
第二十一条 行政机关外聘法律顾问工作经费列入本机关行政经费,由财政足额予以保障,法律顾问工作经费主要用于支付服务费。行政机关应根据工作量和工作绩效与外聘法律顾问协商后合理确定服务费。
第二十二条 市、县区政府外聘法律顾问服务费用执行标准:
(一)实行聘期制的法律专家和律师按每件3000元以内或每年3万元以内支付:
1. 参与地方性法规草案、政府规章草案、行政规范性文件送审稿审核和行政复议、诉讼案件论证的,按每件1000至2000元计发;
2. 为市、县区政府重大决策、重大行政行为提供法律意见,参与市、县区政府有关合作项目的洽谈,协助起草、修改、审查重要法律文书或者以市、县区政府为一方当事人的重大合同的,按每件2000至3000元计发;
3. 参加会议、开展专项调研,按每半天500元计发(含在途时间)。
(二)市、县区政府外聘法律顾问代理案件、受委托起草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或进行立法评估、开展法学理论研究和法治教育培训等事项的服务费,按有关规定另行计算。
临时聘请专项服务的专家和律师及律师团队的服务费按双方签订的合同执行。
市、县区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非常任委员审议案件时的服务费用按每件500元计发。
按年计发的,由市、县区司法局根据对外聘法律顾问年终考核的结果确定具体服务费用。
第二十三条 市、县区政府以外其它行政机关外聘法律顾问的服务费用可以采用按年付费或按件(次)计费,或者两者相结合等方式进行支付。具体标准可参照市、县区政府的标准。
第二十四条 市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非常任委员的遴选标准及程序、工作职责、工作方式等依照张掖市行政复议委员会有关工作制度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15年1月9日印发的《张掖市人民政府法律专家咨询委员工作规则》(张政办发〔2015〕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