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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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0700072/2026-00021
文号
关键词
发布机构
市湿地管理局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责任部门
生成日期
2026-06-09 17:30:34
是否有效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国务院令第830号)于2026年1月9日公布,自2026年3月15日起正式施行这是自然保护地领域继《国家公园法》之后又一部基础性、关键性法规,既是最严保护的刚性约束,也是破解保护与发展矛盾、保障民生权益的制度利器。

一、条例修订的总体背景与核心导向

本次修订并非简单文字修改,而是制度重构、理念升级、权责重塑,核心解决了三大问题。

1.自然保护地体系重构的制度需求党的十八大以来,生态文明建设被纳入“五位一体”总体布局。2026年1月1日《国家公园法》正式施行,标志着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进入法治化轨道。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的指导意见》,自然保护地按生态价值和保护强度分为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三类。原条例的分区模式与国家公园的分区模式存在差异所以亟须接统一分区管控、管理体制、执法机制,形成“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层级清晰、标准一致的保护地体系。

2.解决基层管理痛点的迫切诉求解决原条例“一刀切”禁入、权责不清、处罚偏轻、与群众生产生活冲突突出等问题。原条例“一刀切”的管控模式在实践中暴露了诸多问题一是与地方发展矛盾突出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原条例线性基础设施无法审批二是与居民生产生活冲突保护区内有大量居民点和耕地,但原条例禁止人员进入核心区原住居民的生产生活受到限制三是执法主体模糊。多部门职责交叉,导致“看得见的管不了,管得着的看不见”四是处罚力度不足原条例最高罚款1万元,违法成本远低于生态修复成本

3.强化法治刚性:条例统筹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保护,科学合理优化完善自然保护区保护管理制度,“生态保护第一、统筹保护与发展、以人民为中心”转化为可执行、可监督、可问责的制度规范。条例参照《国家公园法》分区管控思路,优化自然保护区分区管理规则,明确核心保护区内原则上禁止人为活动、一般控制区内严格限制人为活动,同时又为国家重大项目建设以及原有居民必要的生产生活等留出制度空间。

二、新旧《条例》主要条款对比

、核心修订条款重点解读

(一)管理体制:明确“谁来管、管什么”

——国务院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负责全国自然保护区统一监督管理。

——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水行政、农业农村等部门按职责分工协同监管。

——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负责具体保护、日常巡护、监测预警、应急处置。

新规清晰主管部门职责与协同执法路径、杜绝“多头管、都不管”现象。为日常巡护、违法行为制止、案件上报等工作提供明确法律支撑。

(二)分区管控:从“三区”变“两区”,刚性更足、弹性更科学

原条例:核心区、缓冲区、实验区(三级管控,过于僵化)核心区禁止任何人员进入,但科研监测生态修复等无法开展缓冲区仅允许科研活动,生态旅游无法落地实验区虽可开展旅游,但审批程序复杂等等。

新条例:核心保护区、一般控制区(两级管控,正面清单管理),主要突破:

核心保护区:原则上禁止人为活动,但明确列出5类允许情形(第二十六条)①保护管理类活动(调查监测、生态修复、管护巡护科研观测、基础测绘、文物保护、防灾减灾应急救援等②居民生活类活动(原有居民必要生产生活、已有基础设施运行维护)③线性基础设施(必须且无法避让的穿越工程)

④国家战略类活动(国家安全、国家重大项目)法律法规规定或国务院批准的其他活动

一般控制区:原则上严格限制人为活动,允许7类活动(第二十七条)须审批。

①核心保护区允许的活动

符合国土空间规划且无法避让的重要基础设施建设运行、维护③地质调查与矿产资源勘查④珍稀濒危物种野化繁殖非破坏性标本采集⑤森林经营⑥公共服务(科普、旅游、文体)法律法规规定或国务院批准的其他活动

关键利好:彻底告别“核心区一律不许进、百姓生产生活无空间”的旧模式。合法承包经营、必要生产生活被明确写入允许清单,与我们关心的“承包权证vs三调湿地”问题直接对应。

(三)差别化管控:条例最大制度创新

第二十八条(重点条款):确保保护对象安全、不损害生态功能前提下,可实行差别化管控,共3类情形:

1.自然遗迹类保护区:核心区可建防护、展示设施,适度科普旅游。

2.保护对象位于地下的保护区:核心区地上按一般控制区管理。

3.季节性变化规律保护区:实行季节性差别管控。

(四)民生保障:原有居民权益写入条例,承包权受保护

第二十九条(重点条款)

尊重原有居民合法生产生活,不超出现有规模和利用强度。

因保护和管理需要,确需迁出的,由政府妥善安置。

自然保护区设立、范围划定必须妥善处理与居民生产生活关系。

直接回应现实问题:三调是现状调查,不替代、不否定合法承包经营权。农户在三调前合法取得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继续有效。管理部门必须统筹保护与民生,不得“一刀切”收回、清退。

(五)生态修复:坚持自然恢复为主,系统治理

新条款要点

实行整体保护、系统修复、综合治理。受损生态系统、重要栖息地等优先自然恢复,必要时科学人工修复。

(六)监测巡护:制度化、信息化、刚性化

新条款要点

建设天地空一体化监测网络,数据共享、生态风险预警。

建立日常巡护 + 专项巡护 + 智慧巡护机制,重点区域每日巡护。巡护人员须记录生境变化,劝阻、制止、上报违法行为。这对我们保护区巡护管理人员的选聘和培训又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七)法律责任:史上最严,震慑力极强

核心处罚对比(高频场景)

底线提醒

执法全程留痕,审批集体研究,失职必追责。

(八)执法体制:多部门协同,职责清晰

新条款第四十、四十一条

保护区管理机构执法权限(第三十九、四十二条)

损毁、涂改、遮挡或者擅自拆除、移动保护区界线标志的;保护区内开展科研监测等相关活动未向管理机构提交相关管理活动成果的;原住居民超范围强度开展生产生活活动的;

保护区管理机构负责具体保护、日常巡护、监测预警、应急处置。发现违法先制止、固定证据,按类型移送对应部门,开展联合执法。

、对保护区工作的直接影响与要求

1.承包地与湿地冲突处置。合法承包权证有效,不得随意收回、不予延包。确属重要湿地、生态红线的,依法补偿、规范管控,不搞简单粗暴退出。

2.分区落地。保护区整合优化成果正式批复后,及时组织完成核心保护区/一般控制区边界复核、界桩布设。向群众公开管控清单、允许活动、审批流程。

3.制度全面对标。组织修订巡护、应急、执法等内部制度,做到与新条例完全一致。

4.加强普法宣传。常态化组织开展普法进乡村宣传活动,向保护区周边乡镇村社、农户广泛宣传《湿地保护法》《自然保护区条例》,讲清所有权受保护、生产有边界、破坏有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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