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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掖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解读
为加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工作,促进合理利用能源,从源头上杜绝能源浪费,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甘肃省节约能源条例》、《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44号)、《甘肃省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清单》(甘政发〔2016〕85号)》《甘肃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甘政办发〔2017〕9号),张掖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编制完成了《张掖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在征求了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的意见建议,对办法进一步修改完善,并由市政府法制办进行了合法性审核,认为该办法符合上位法精神及相关规定,总体合法可行。2017年3月20日,经张掖市政府同意发布,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张掖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共分4章,21条,主要内容包括总则、节能审查、监督管理、附则。
第一章:总则。主要明确了办法编制的目的和意义、适用范围、政府及企业投资项目取得节能审查意见时间以及牵头部门职责。
第二章:节能审查。主要规定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按照用能量实行分级管理,明确了省市县三级开展节能审查工作的能耗范围以及不单独进行节能审查行业;节能报告编制要求;节能审查机关审查的内容要求;规定了节能审查意见有效期以及延期、变更方面的要求。
第三章:监督管理。规定了节能审查纳入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对违法违规的行政处罚等。
第四章:附则。明确了用能工艺简单、节能潜力小的行业执行要求以及办法的有效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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