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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掖市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监督管理办法》解读
为了加强全市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监督管理,规范市场交易活动,建立公平、诚信的市场秩序,提高公共资源配置的效率和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参照《甘肃省省级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监督管理办法》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等十四部委联合下发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起草了《张掖市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监督管理办法》(草案),征求了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的意见建议,对办法草案进一步进行了修改完善。市政府法制办对办法进行了合法性审核,认为该办法(草案)符合上位法精神及相关规定,总体合法可行。2018年5月16日,张掖市政府第33次常务会议对《张掖市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监督管理办法》进行了研究,同意发布,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张掖市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监督管理办法》共分六章,37条,主要内容包括总则、交易范围、交易规则、交易监管、法律责任、附则。
第一章:总则。主要明确了办法编制的目的意义、适用范围、基本原则等。
第二章:交易范围。主要明确了公共资源交易目录包括的项目,国家规定应当进入地方交易市场的铁路、交通、水利等项目,均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市场交易范围。
第三章:交易规则。主要内容是公共资源交易的方式,交易程序,提交的有关文件,资格审查委员会、评标委员会、谈判小组、询价小组的专家成员,评标(审)结果认定等方面。
第四章:交易监管。主要明确了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工作职责,行业主管部门履行的职责,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职责。
第五章:法律责任。主要是对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行业主管部门未履行监管职责,以及有关投诉的处理办法。
第六章:附则。主要明确了办法施行日期和有效期。
《张掖市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监督管理办法》,贯彻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促进政府职能转变,对全市公共资源交易体系建设、运行、服务、交易监督管理机制作出了制度安排,对于建立健全公共资源交易和监管模式,提高公共资源配置效率和效益,加强对权力运行的监督制约,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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