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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国家保护的文物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以下简称文物保护法)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下列文物受到国家保护:1、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石窟寺和石刻、壁画;2、与重大历史事件、革命运动或者名著人物有关的以及具有重要纪念意义、教育意义或者史料价值的近代、现代重要史迹、实物、代表性建筑;3、历史上各时代珍贵的艺术品、工艺美术品;4、历史上各时代重要的文献资料以及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手稿和图书资料等;5、反映历史各时代、各民族社会制度、社会生产、社会生活代表性实物。
2.文物保护单位和文物怎么分级?
《文物保护法》第三条规定,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石刻、壁画、近代现代重要史迹和代表性建筑等不可移交文物,根据他们的历史、艺术、科学价值,可以分别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张掖市目前无市级文物保护单位)。
历史上各时代重要实物、艺术品、文献、手稿、图书资料、代表性实物等可移动文物,分为珍贵文物和一般文物;珍贵文物分为一级文物、二级文物、三级文物。
3.属于国家所有的文物有哪些?
《文物保护法》第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地下、内水和领海中遗存的一切文物,属国家所有,国有文物所有权受法律保护,不容侵犯。1、属于国家所有的不可移动文物范围: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石窟寺属于国家所有。2、属于国家所有的可移动文物范围:属于国家所有的可移动文物的所有权不因其保管、收藏单位的终止或者变更而改变。3、属于国家所有的水下文物范围遗存于外国领海以外的其他管辖海域以及公海区域内的起源于中国的文物,国家享有辨认器物物主的权利。
4.属于集体所有和私人所有的文物保护范围包括哪些?
《文物保护法》第六条规定,属于集体所有和私人所有的纪念建筑物、古建筑和祖传文物以及依法取得的其他文物,其所有权受法律保护。文物的所有者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文物保护的法律、法规规定。
5.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是什么?怎么划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是指对文物保护单位本体及周围一定范围实施重点保护的区域。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类别、规模、内容以及周围环境的历史和现实情况合理划定,并在文物保护单位本体之外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确保文物保护单位真实性和完整性。
6.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是什么?怎么划定?
《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是指在文物保护单位保护的范围外,为保护文物保护单位的安全、环境、历史风貌对建设项目加以限制的区域。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类别、规模、内容以及之外环境的历史和现实情况合理划定。
7.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施工遵守哪些规定?
《文物保护法》第十七条规定: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但是,因特殊情况需要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必须保证文物保护单位的安全,并经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批准,在批准前应当征得上一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在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在批准前应当征得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同意。
《文物保护法》第十八条规定: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不得破坏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工程设计方案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经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后,报城乡建设规划部门批准。
《文物保护法》第十九条规定: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不得建设污染文物保护单位及其环境的设施,不得进行可能影响文物保护单位安全及其环境的活动。对已有的污染文物保护单位及其环境的设施,应当限期治理。
《文物保护法》第二十条规定:建设工程选址,应当尽可能避开不可移动文物;因特殊情况不能避开的,对文物保护单位应当尽可能实施原址保护。
实施原址保护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确定保护措施,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报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并将保护措施列入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设计任务书。
无法实施原址保护,必须迁移异地保护或者拆除的,应当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迁移或者拆除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批准前须征得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不得拆除;需要迁移的,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批准。
依照前款规定拆除的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中具有收藏价值的壁画、雕塑、建筑构件等,由文物行政部门指定的文物收藏单位收藏。
本条规定的原址保护、迁移、拆除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列入建设工程预算。
《长城保护条例》第十二条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在长城保护总体规划禁止工程建设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工程建设。在建设控制地带或者长城保护总体规划未禁止工程建设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工程建设,应当遵守文物保护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长城保护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禁止在长城上从事下列活动:(一)取土、取砖(石)或者种植作物;(二)刻划、涂污;(三)架设、安装与长城保护无关的设施、设备;(四)驾驶交通工具,或者利用交通工具等跨越长城;(五)展示可能损坏长城的器具;(六)有组织地在未辟为参观游览区的长城段落举行活动;(七)文物保护法禁止的其他活动。
《在历史文化名名镇保护条例》规定: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范围内禁止进行下列活动:1.开山、采石、开矿等破坏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的活动;2.占用保护规划确定保留的园林绿地、河湖水系、道路等;3.修建生产、储存爆炸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工厂、仓库等;4.在历史建筑上刻划、涂污。
8.配合建设工程进行考古发掘工作有哪些规定?
《文物保护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规定:进行大型基本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事先报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组织从事考古发掘的单位在工程范围内有可能埋葬文物的地方进行考古调查、勘探。确因建设工期紧迫或者有自然破坏危险,对古文化遗址、古墓葬急需进行抢救发掘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组织发掘,并同时补办审批手续。
《文物保护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凡因进行基本建设和生产建设需要的考古调查、勘探、发掘,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列入建设工程预算。
9.施工时发现文物怎么报告有关情况?怎么实施保护?
《文物保护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在进行建设工程或者在农业生产中,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文物,应当保护现场,立即报告当地文物行政部门,文物行政部门接到报告后,如无特殊情况应当在24 小时内赶赴现场,并在7 日内提出处理意见。
10.文物保护单位的修缮怎么审批?
该项包括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修缮审核、省级文物保护单位修缮审批、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及尚未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修缮审批等3个子项。根据《甘肃省文物局关于印发全省文物系统群众和企业到政府“最多跑一次”办事事项指导目录和梳理规范表的通知》(甘文局政发〔2018〕4号)要求,其中,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修缮审核和省级文物保护单位修缮审批由县区文物局以文件形式上报市文物局,经市文物局审核后转报省文物局审批,无需到市政务服务大厅办理。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及尚未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修缮审批由县区文物局以文件形式征求市文物局的意见后,县区文物局直接审批。
11.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及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怎么审核?
该项包括省级及以上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内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审核或许可、省级及以上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内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核或许可、配合建设工程进行的考古调查、勘探许可、配合建设工程进行考古的发掘审核、县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内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审核或许可、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内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核或许可等6个子项。根据《甘肃省文物局关于印发全省文物系统群众和企业到政府“最多跑一次”办事事项指导目录和梳理规范表的通知》(甘文局政发〔2018〕4号)要求,其中,省级及以上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内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审核或许可、省级及以上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内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核或许可、配合建设工程进行的考古调查、勘探许可、配合建设工程进行考古的发掘审核等4个子项由县区文物局以文件形式上报市文物局,经市文物局审核后转报省文物局审批,无需到市政务服务大厅办理。县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内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审核或许可由县区文物局提出勘察意见后,报张掖市政府服务大厅市文广新局窗口,由市文物局审批。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内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核或许可由县区文物局直接审批。
12.文物保护单位实施原址保护和迁移异地保护或拆除怎么审批?
该项包括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原址保护方案审批、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及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原址保护方案审批、迁移异地保护或拆除省级及以下文物保护单位及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的审核等3个子项。根据《甘肃省文物局关于印发全省文物系统群众和企业到政府“最多跑一次”办事事项指导目录和梳理规范表的通知》(甘文局政发〔2018〕4号)要求,其中,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原址保护方案审批、迁移异地保护或拆除省级及以下文物保护单位及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的审核由县区文物局以文件形式上报市文物局,经市文物局审核后转报省文物局审批,无需到市政务服务大厅办理。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及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原址保护方案审批由县区文物局直接审批。
13.国有纪念建筑物或古建筑改变用途怎么审核?
该项包括核定为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国有纪念建筑物或古建筑改变用途审核、核定为县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国有纪念建筑物或古建筑改变用途审核2个子项。根据《甘肃省文物局关于印发全省文物系统群众和企业到政府“最多跑一次”办事事项指导目录和梳理规范表的通知》(甘文局政发〔2018〕4号)要求,其中,核定为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国有纪念建筑物或古建筑改变用途审核由县区文物局以文件形式上报市文物局,经市文物局审核后转报省文物局审批,无需到市政务服务大厅办理。核定为县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国有纪念建筑物或古建筑改变用途审核由县区文物局提出意见后,报张掖市政府服务大厅市文广新局窗口,由市文物局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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