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期间价格收费优惠政策摘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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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0700087/2020-00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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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市场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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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4-17 08:39: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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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期间价格收费优惠政策摘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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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惠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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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财政部

关于切实支持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农产品稳产保供工作的通知

财办农〔2020〕6号

减免农业信贷担保相关费用。自即日起至2020年12月底,国家农业信贷担保联盟有限责任公司对全国省级农担公司再担保业务减半收取再担保费用。

2020年2月14日



2

财政部

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免征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的公告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20年第11号

一、对进入医疗器械应急审批程序并与新型冠状病毒(2019-nCoV)相关的防控产品,免征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费;对进入药品特别审批程序、治疗和预防新型冠状病毒(2019-nCoV)感染肺炎的药品,免征药品注册费。
   二、免征航空公司应缴纳的民航发展基金。
  
  

2020年2月6日

2020年1月1日


3

发改委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疫情防控期间采取支持性两部制电价政策降低企业用电成本的通知

发改办价格〔2020〕110号

一、对疫情防控期间暂不能正常开工、复工的企业,放宽容(需)量电价计费方式变更周期和减容(暂停)期限,电力用户即日可申请减容、暂停、减容恢复、暂停恢复。申请变更的用户不受“暂停用电不得小于15天”等条件限制,减免收取容(需)量电费。对于疫情发生以来停工、停产的企业,可适当追溯减免时间。
   二、对因满足疫情防控需要扩大产能的企业,原选择按合同最大需量方式缴纳容(需)量电费的,实际最大用量不受合同最大需量限制,超过部分按实计取。
   三、全力保障为疫情防控直接服务的新建、扩建医疗等场所用电需求,采取免收高可靠性供电费等措施,降低运行成本。

2020年2月7日



4

发改委

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下做好2020年春耕化肥生产供应工作的通知

发改电〔2020〕394号

鼓励供煤供气企业与化肥生产企业签订中长期协议,严禁以各种理由不履行协议,严禁在协议约定以外收取不合理费用。对于已到站但无法及时卸载的化肥等农资,协商减免延时费、滞纳金、仓储费等相关费用。各地农业农村、市场监管等部门要结合春季农资打假工作,依法严肃查处掺杂使假、偷换养分、虚标含量以及价格欺诈、哄抬价格、串通涨价等违法违规行为,并通过新闻媒体公开曝光,维护正常流通秩序。

2020年2月17日



5

发改委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阶段性降低非居民用气成本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通知

发改价格〔2020〕257号

一、非居民用气门站价格提前执行淡季价格政策。
   二、对化肥等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大的行业给予更大价格优惠。
   三、及时降低天然气终端销售价格。

2020年2月22日

2020年2月22日-6月30日


6

发改委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阶段性降低非居民用点成本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通知

发改价格〔2020〕258号

自2020年2月1日起至6月30日止,电网企业在计收除高能耗行业用户的,现执行一般工商业及其它电价、大工业电价的电力用户(含已参与市场交易用户)电费时,统一按原到户电价水平的95%结算。

2020年2月22日

2020年2月1日-6月30日


7

工信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帮助中小企业复工复产共渡难关有关工作的通知

工信明电〔2020〕14号

推动有关单位对疫情期间中小企业生产经营所需的用电、用水、用气,实施阶段性缓缴费用,缓缴期间实行“欠费不停供”措施。依法依规减免税款和行政事业性收费,推动出台减免物业租金、阶段性缓缴或适当返还社会保险费、延期缴纳税款、降低生产要素成本、

2020年2月9日

2020年2月1日-6月30日(电)2020年2月22日-6月30日(气)


8

工信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印发《关于有序推动工业通信业企业复工复产的指导意见》

工信部政法〔2020〕29号

加大中小企业扶持力度。继续研究出台阶段性、有针对性的减税降费政策,帮助中小微企业渡过难关。

2020年2月24日



9

交通运输部

交通运输部农业农村部关于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全力做好春季农业生产物资运输服务保障的紧急通知

交运明电〔2020〕77号

各地交通运输部门要全面落实疫情防控期间免收车辆通行费政策,将春季农业生产物资和农机具转运纳入应急运输绿色通道政策范围,承运企业自行打印全国统一的“疫情防控应急物资及人员运输车辆通行证”,确保春季农业生产物资和农机具运输车辆不停车、不检查、不收费,优先通行。

2020年2月15日

2020年2月17日-6月30日


10

农业农村部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解决当前实际困难加快养殖业复工复产的紧急通知


地方政府统一组织的返岗包车纳入疫情防控应急运输绿色通道政策范围,免收高速公路通行费。生活必需品应急运输保障范围(饲料产品及玉米、豆粕等饲料原料、种畜禽、仔猪禽苗、水产苗种、出栏畜禽、生鲜乳、乳制品、鲜活水产品、冷鲜猪肉、转场蜜蜂等),切实落实绿色通道政策,除必要的对司机快速体温检测外,确保“三不一优先”,便捷快速通行。各地要组织饲料、养殖、屠宰加工和水产品加工等骨干企业按要求积极申报,纳入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名单,组织开展银企对接,将国家专项再贷款和贴息政策落实到位,争取享受税收减免等政策。疫情防控期间,对相关企业用电、用水、用气实施阶段性缓缴费用。对因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给予稳岗补贴,实施“五险一金”费用缓缴和阶段性减免。

2020年2月15日



11

人社部

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

人社部发﹝2020﹞11号

一、自2020年2月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除湖北省外)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下统称省)可根据受疫情影响情况和基金承受能力,免征中小微企业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免征期限不超过5个月;对大型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可减半征收,减征期限不超过3个月。
   三、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企业,可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四、各省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统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确定减免企业对象,并加强部门间信息共享,不增加企业事务性负担。

2020年2月20日



12

文旅部

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关于暂退部分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支持旅行社应对经营困难的通知


向旅行社暂退部分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暂退范围为全国所有已依法缴纳保证金、领取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旅行社,暂退标准为现有交纳数额的80%。

2020年2月5日



13

市场监管总局

市场监管总局国家药监局国家知识产权局支持复工复产十条

国市监综〔2020〕30号

九、减免技术服务收费。疫情防控期间,市场监管总局所属的计量检定机构、产品质量检验检测机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对复工复产企业计量器具的检定校准收费、产品质量检验检测项目收费、特种设备检验项目收费减少50%,对湖北省企业免除各类检定校准和检验检测费用。市场监管总局所属的标准化技术机构,对中外标准信息咨询服务、标准时效性确认和标准翻译费用予以免收。

2020年2月15日



14

国铁集团

国铁集团关于降低部分铁路货运杂费有关事项的通知

3月5日官网公告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统筹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决策部署,助力企业复工复产,经国铁集团研究,决定对运杂费迟交金、货物保价费、声明价格费、集装箱延期使用费、货车篷布延期使用费、货车滞留费实施阶段性减半收费政策,执行期限为:2020年3月6日至2020年6月30日。

2020年3月5日



15

交通运输部、发展改革委

交通运输部发展改革委关于阶段性降低港口收费标准等事项的通知


2020年3月1日至6月30日,将实行政府定价的货物港务费、港口设施保安费两项港口经营服务性收费标准分别降低20%,取消非油轮货船强制应急响应服务及收费。鼓励各地结合本地实际,疫情防控期间加大收费优惠力度。港口经营人要严格执行政府定价管理规定,根据本通知及时调整对外公示的收费项目名称和收费标准。

2020年3月6日

2020年3月1日-6月30日


16

交通运输部

交通运输部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免收收费公路车辆通行费的通知

交公路明电[2020]62号

(一)免收通行费的时间范围从2020年2月17日0时起,至疫情防控工作结束。具体截止时间另行通知(开放式收费高速公路和普通公路以车辆通过收费站收费车道的时间为准,联网收费高速公路以车辆驶离出口收费车道的时间为准)。
   (二)免收通行费的车辆范围为依法通行收费公路的所有车辆。
   (三)免收通行费的收费公路范围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和《收费公路管理条例》规定,经依法批准设置的收费公路(含收费桥梁和隧道)

2020年2月15日

2020年2月17日-6月30日(至疫情结束)


17

甘肃省委、省人民政府

中共甘肃省委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坚决打赢新冠肺炎疫情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四)支持全社会参与疫情防控。对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按照政府规定标准取得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以及单位发给个人用于预防新冠肺炎疫情的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实物,不计入工资、薪金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物资,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县级以上政府及其部门、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等渠道,无偿捐赠用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的,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2020年2月14日

2020年2月14日至年底


18

甘肃省委、省人民政府

中共甘肃省委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坚决打赢新冠肺炎疫情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八)加大用电支持。对疫情防控期间暂不能正常开工、复工的企业,放宽容(需)量电价计费方式变更周期和减容(暂停)期限,电力用户即日可申请减容、暂停、减容恢复、暂停恢复。申请变更的用户不受“暂停用电不得小于15天”等条件限制,减免收取容(需)量电费。加强增产扩能用电支持,对因满足疫情防控需要扩大产能的企业,原选择按合同最大需量方式缴纳容(需)量电费的,实际最大用量不受合同最大需量限制,超过部分按实计取。

2020年2月14日

2020年2月1日-6月30日


19

甘肃省委、省人民政府

中共甘肃省委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坚决打赢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九)减免中小微企业房租。在疫情期间,按照要求坚持营业且不裁员、少裁员或依照防疫规定关闭停业的中小微企业承租地方国有企业房产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鼓励地方国有企业与承租方协商给予租金适当减免支持,具体由双方协商确定。

2020年2月14日

2020年2月14日至年底


20

甘肃省委、省人民政府

中共甘肃省委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坚决打赢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十二)降低企业融资成本。加快和扩大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定价基准的运用,推动2020年全省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综合融资成本较2019年再下降0.5个百分点。

2020年2月14日

2020年2月14日至年底


21

甘肃省委、省人民政府

中共甘肃省委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坚决打赢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十三)加大担保支持。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公司的增信作用,对有发展前景但受疫情影响较大、暂时受困的中小微企业,取消反担保要求。疫情防控期间,全省政府性担保机构对受疫情影响严重的中小微企业降低综合费率0.5个百分点;对疫情防控期间提供生活服务保障的相关企业,担保费率降至1.5%以下;对疫情防控相关企业,担保费率降至1%以下。2020年担保额不得低于2019年同期担保额。

2020年2月14日

2020年2月14日至年底


22

甘肃省委、省人民政府

中共甘肃省委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坚决打赢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三十八)支持旅游等行业发展。扶持文化旅游、交通运输、住宿餐饮等受疫情影响较大的行业。对全省681家旅行社,暂退旅游保证金约1.2亿元。鼓励有条件的市县对疫情期间损失严重的部分交通运输企业给予一定补贴或出台优惠政策。

2020年2月14日

2020年2月14日至年底


23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商贸流通服务业应对疫情影响稳定市场消费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甘政办发[2020]10号

(三)减免企业房租。在疫情期间,按照要求坚持营业且不裁员、少裁员或者依照防疫规定关闭停业的商贸流通企业承租地方国有企业房产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鼓励地方国有企业与承租方协商给予租金减免支持,具体由双方协商确定,对租用其他经营用房的,引导鼓励业主(房东)为租户减免租金。

2020年2月14日



24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商贸流通服务业应对疫情影响稳定市场消费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甘政办发[2020]10号

(五)减轻中小企业税费负担。在疫情防控期间,对欠费的批发、零售、餐饮、住宿等中小商贸流通企业不停水、不停电、不停气。

2020年2月14日



25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支持中小微企业平稳健康法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甘政办发[2020]11号

(三)强化复工复产要素保障。切实做好疫情防控应急物资、生活必需品运输保障,落实高速公路免费通行政策、确保不停车、不检查、不收费和有限便捷通行

2020年2月14日

2020年2月17日-6月30日


26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支持中小微企业平稳健康法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甘政办发[2020]11号

(四)灵活安排展期续贷。通过适当降低利率、减免逾期利息、调整还款期限等帮助企业渡过难关

2020年2月14日

2020年2月14日至年底


27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支持中小微企业平稳健康法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甘政办发[2020]11号

(五)降低融资成本。各银行对有发展前景、积极组织复工复产、扩大生产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中小微企业,采取“一行一策”灵活制定息费减免办法。鼓励对上述中小微企业200万元以下贷款免收贷款利息,200-500万元按照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50%,500万元以上的按照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80%计息,并免收贷款其他费用

2020年2月14日

2020年2月14日至年底


28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支持中小微企业平稳健康法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甘政办发[2020]11号

(十一)降低企业担保保费率。充分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作用,取消反担保要求,降低担保和再担保费率,担保费率降至1.5%以下。对疫情防控必需、保障城市运行必需,群众生活必需、涉及重要国计民生及重点项目建设相关中小微企业,担保费率降至1%以下。

2020年2月14日

2020年2月14日至年底


29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支持中小微企业平稳健康法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甘政办发[2020]11号

(二十五)减轻企业用能压力。落实国家有关疫情期间降低企业基本电费负担的支持性两部制电价政策。疫情期间,对停产停业的中小微企业不进行功率因数考核,企业基本电费按照实际用量缴纳(不设置最低限额)。对疫情期间,中小微企业生产经营场所的用电、用水、用气、实施阶段性缓缴费用,缓缴期实行“欠费不停供”措施。疫情结束后3个月内,由企业补缴应缴的各项费用,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2020年2月1日

2020年2月1日-6月30日


30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支持中小微企业平稳健康法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甘政办发[2020]11号

(二十六)减免中小微企业房租。承租国有企业和国有单位写字楼、商铺等资产类经营用房的商户和中小微企业,以及入孵入驻各类各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园区、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的小微企业,采取“一合同一议”的办法,减免疫情期间的租金。疫情期间,国家级、省级创业就业孵化示范基地为入孵入驻的民营中小微企业和商户减免房屋租金达3万元以上的,给予孵化基地房租减免补贴,补贴标准为减免总额的70%,最高不超过20万元,所需资金从2020年度省级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中列支。

2020年2月14日

2020年2月14日至年底


31

甘肃省新冠肺炎疫情联防联控领导小组办公室

甘肃省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联防联控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关于支持打赢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甘疫防办发[2020]18号

全面落实减税降费政策。对医用防护服、口罩、医用护目镜等疫情防控物资生产企业,全面落实减税降费、优先办理增值税留抵税退额、优先核准延期缴纳税款等政策措施。

2020年2月14日



32

甘肃省新冠肺炎疫情联防联控领导小组办公室

甘肃省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联防联控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关于支持打赢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甘疫防办发[2020]18号

畅通防控物资运输通道。开辟绿色通道,确保重点物资实现在铁路、公路优先装车、优先挂运、优先配送,在机场“零延时”验放交付。将蔬菜、商品畜禽、禽蛋、生鲜乳等运输车辆纳入应急物资供应绿色通道,做好防控应急物资及人员运输车辆免费通行服务保障工作,确保抗击疫情应急物资和人员运输的通畅。

2020年2月14日



33

甘肃省新冠肺炎疫情联防联控领导小组办公室

甘肃省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联防联控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关于支持打赢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甘疫防办发[2020]18号

稳定生活必需品供应。强化政府储备,提高政府市场调控能力,切实发挥储备保供稳价作用。密切跟踪粮油市场动态,加强成品粮油储备,保障供给平稳、价格稳定。落实应急保供骨干企业和应急商品投放网点,配合有关部门建立保供联动机制,开拓防护用品进口渠道等应急保供措施。

2020年2月14日



34

甘肃省新冠肺炎疫情联防联控领导小组办公室

甘肃省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联防联控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关于支持打赢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甘疫防办发[2020]18号

加强市场监管。严格落实禁止活禽市场销售、禁止野生动物违法违规交易等措施,强化从野生动物养殖到餐桌消费的全流程管控。严格依法行政,严肃查处借疫情防控之机囤积居奇、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物价等扰乱市场价格秩序的违法行为,努力营造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

2020年2月14日



35

甘肃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甘肃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分解落实《防疫情保稳定促发展28条措施》的通知

甘市监发[2020]53号

(四)开展医用计量器具免费检测服务。各级计量技术机构对全省医院、疾控中心、机场、车站等重点单位在用医用三源、测温仪等医用计量器具在疫情防控期间全部免费检测;对上述单位委托报检的新购置医用计量器具开通绿色检测通道,实行快速免费检测;对已超检定周期医用计量器具第一时间上门服务,全部免费检测校准到位,确保计量准确。

2020年2月19日



36

甘肃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甘肃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分解落实《防疫情保稳定促发展28条措施》的通知

甘市监发[2020]53号

(五)保障电梯安全运行。疫情防控期间,对医院、疾控中心等单位在用电梯,科学制定方案,主动上门服务,实施免费检测。

2020年2月19日



37

甘肃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甘肃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分解落实《防疫情保稳定促发展28条措施》的通知

甘市监发[2020]53号

(六)保障市场价格稳定。持续加大工作力度,从重从快从严查处曝光哄抬物价、囤积居奇、趁火打劫等扰乱社会秩序的违法行为,继续加大防疫用品和居民生活必需品价格监管执法力度,确保蔬菜、肉蛋奶、粮食等生活必需品价格总体稳定。全面清理规范各项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加大执法检查力度,严厉查处各类违规收费行为。

2020年2月19日



38

甘肃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甘肃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分解落实《防疫情保稳定促发展28条措施》的通知

甘市监发[2020]53号

(七)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加大原料药、药品、医疗器械、日常消费品、通信、互联网以及公用事业等与疫情防控相关领域的反垄断执法力度,预防和纠正借疫情防控名义实施的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从严从重从快查处与疫情防控相关的垄断行为,依法公布垄断行为案件,确保各类企业公平参与市场竞争,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2020年2月19日



39

甘肃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甘肃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分解落实《防疫情保稳定促发展28条措施》的通知

甘市监发[2020]53号

(八)全力保障市场供应。按照特事特办、急事先办原则,对米、面、油、肉、乳等生活必需品生产经营企业实施精准帮扶。积极鼓励和支持餐饮单位开展线上餐饮服务,通过开通线上餐饮门店、拓宽网络配送等,鼓励各地尽快恢复餐饮外卖配送服务,开展无接触餐柜。提前部署开展春耕前农资抽样检测,严厉查处不合格农资,杜绝不合格化肥、农膜等产品流入市场,保障春耕物资需求。

2020年2月19日



40

甘肃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甘肃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分解落实《防疫情保稳定促发展28条措施》的通知

甘市监发[2020]53号

(九)强化网络交易和广告监管。加强疫情期间有关食品、药品、价格等热点、难点问题的舆情监测。

2020年2月19日



41

甘肃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甘肃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分解落实《防疫情保稳定促发展28条措施》的通知

甘市监发[2020]53号

()强化标准支撑服务。建立疫情防控专题标准信息库,免费为企业提供舆情防控相关国内标准网上查阅等服务。主动为医疗单位、防护用品生产企业免费提供“送标准上门”服务。

2020年2月19日



42

甘肃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甘肃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分解落实《防疫情保稳定促发展28条措施》的通知

甘市监发[2020]53号

(二十一)实行企业检验检测费用减免。在疫情期间,积极为省内防疫防护生产企业提供产品质量检验检测技术服务,免除防疫防护产品质量检验检测费用。建立长效机制,持续减免相关费用,降低企业生产成本,持续产业发展。

2020年2月19日



43

甘肃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甘肃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分解落实《防疫情保稳定促发展28条措施》的通知

甘市监发[2020]53号

(二十三)推行专利申请优先即办。对复工复产企业和涉及防治新型冠状病毒的专利申请,优先审查并即时即办,对全省因疫情相关原因导致专利权利丧失的所有专利权人,可以自障碍消除之日起60日内,最迟自期限届满之日起2年内,请求恢复权利,并无需缴纳恢复权利请求费。积极帮助企业申请专利收费减缴备案,扩大减缴受益面。

2020年2月19日



44

甘肃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甘肃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分解落实《防疫情保稳定促发展28条措施》的通知

甘市监发[2020]53号

(二十四)优化专利权质押融资。优化知识产权金融服务,指导、帮助有融资需求的保障疫情防控企业办理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业务,对有关中小企业开展专利质押融资产生的评估费、贷款利息按有关规定给予事后补助。对办理专利质押融资登记和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的企业,实行全程指导。

2020年2月19日



45

甘肃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甘肃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分解落实《防疫情保稳定促发展28条措施》的通知

甘市监发[2020]53号

(二十五)加强小微企业互助担保贷款工作。结合疫情防控和企业复工复产实际,积极协调签约银行加大对小微企业贷款力度,对因复工复产而暂时不能按期还款的企业,可采取展期或无还本续贷的方式给予优惠,进一步下放贷款审批权限,缩短放贷审批时限,提高放贷速度,切实解决小微企业融资困难。

2020年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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