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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制定依据及背景
行政机关建立法律顾问制度,聘请律师或专家担任法律顾问,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确定的一项重要决策。对规范行政机关决策程序、合法执法、正确行使职权、加强风险防控、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我市自2013年开始推行聘请律师担任各级行政机关的法律顾问,2015年市政府印发《张掖市人民政府法律专家咨询委员工作规则》(张政办发〔2015〕3号),外聘法律顾问积极建言献策,为各行政单位行政决策、行政执法、风险防控发挥了重要作用。根据省政府制定的《甘肃省人民政府外聘法律顾问工作规则》,在认真总结我市实践经验的基础上,为规范全市行政机关外聘法律顾问工作,发挥法律顾问在推进法治政府建设中的作用,特制定《张掖市行政机关外聘法律顾问工作规则》,从制度上进一步完善法律顾问工作,提高全市依法行政、依法决策水平,推进我市法治政府建设。
二、起草和征求意见情况
《甘肃省人民政府外聘法律顾问工作规则》印发后,我局着手对全市的行政机关外聘法律顾问情况进行了调研。调研过程中,各级行政机关普遍反映,应建立能够全市适用的工作规则,所以我局立足点确定为:规则不但适用于市、县区政府,同时也兼顾市、县区政府的所辖部门及其它具有行政执法职能的机构。同时,我局将规则的名称确定为《张掖市行政机关外聘法律顾问工作规则》。草案形成后,征求了张掖市律师协会的意见并修改完善。
三、主要内容
《张掖市行政机关外聘法律顾问工作规则》共25条,从规则适用范围、外聘法律顾问条件、法律顾问职责、权利义务、经费保障等方面进行了规定。
四、外聘法律顾问条件
行政机关外聘实行聘期制的法律专家和律师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政治素质高,拥护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一般应当是中国共产党党员;
(二)具有良好职业道德和社会责任感;
(三)具有法律职业资格或者律师资格;
(四)法学专家应具有副教授(副研究员)及以上职称,在所从事的法学教学、法学研究、法律实践等领域具有一定影响和经验;执业律师应具有五年以上连续执业经历和较强的专业能力,在本专业领域具有一定的社会影响力;
(五)严格遵纪守法,未受过刑事处罚,受聘担任法律顾问的律师还应当未受过司法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罚或者律师协会的行业处分;
(六)了解社情民意,熟悉政府工作规则;
(七)热心为政府和社会提供法律服务,有时间和精力履行法律顾问职责;
(八)聘任机关要求的其他条件。
五、外聘法律顾问费用
市、县(区)政府外聘法律顾问服务费用执行标准:
(一)实行聘期制的法律专家和律师按每件3000元以内或每年3万元以内支付:
1.参与地方性法规草案、政府规章草案、行政规范性文件送审稿审核和行政复议、诉讼案件论证的,按每件1000至2000元计发;
2.为市、县(区)政府重大决策、重大行政行为提供法律意见,参与市、县(区)政府有关合作项目的洽谈,协助起草、修改、审查重要法律文书或者以市、县(区)政府为一方当事人的重大合同的,按每件2000至3000元计发;
3.参加会议、开展专项调研,按每半天500元计发(含在途时间)。
(二)市、县(区)政府外聘法律顾问代理案件、受委托起草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或进行立法评估、开展法学理论研究和法治教育培训等事项的服务费,按有关规定另行计算。
临时聘请专项服务的专家和律师及律师团队的服务费按双方签订的合同执行。
市、县(区)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非常任委员审议案件时的服务费用按每件500元计发。
按年计发的,由市、县(区)司法局根据对外聘法律顾问年终考核的结果确定具体服务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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