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张掖市林业和草原局日期:2026-10-12
委托单位:张掖市林业和草原局
法定代表人:苗东
受委托单位:张掖黑河湿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贺天斌
为进一步提升全市湿地执法效能,高效查处各类破坏湿地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办法》《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及相关法律规章,张掖市林业和草原局委托张掖黑河湿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实施有关违法破坏湿地资源行政执法权。
一、委托执法范围
张掖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湿地资源。
二、委托事项
1.委托事项:对建设项目擅自占用国家重要湿地行为的行政处罚。
委托类型:行政处罚。
委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第十九条、第五十二条。
2.委托事项:对建设项目占用重要湿地未恢复、重建行为的行政处罚。
委托类型:行政处罚。
委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第二十一条、第五十三条。
3.委托事项:对违法开(围)垦、填埋自然湿地行为的行政处罚。
委托类型:行政处罚。
委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第二十八条、第五十四条。
4.委托事项:对排干自然湿地或者永久性截断自然湿地水源行为的行政处罚。
委托类型:行政处罚。
委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第二十八条、第五十四条。
5.委托事项:对违法向湿地引进或者放生外来物种行为的行政处罚。
委托类型:行政处罚。
委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第三十条第四款、第五十五条。
6.委托事项:对违法破坏泥炭沼泽湿地行为的行政处罚。
委托类型:行政处罚。
委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第三十五条第三款、第五十七条。
7.委托事项:对未按规定修复重要湿地行为的行政处罚。
委托类型:行政处罚。
委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五十八条。
三、委托执法责任
(一)委托单位责任
1.指导、监督受委托方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以委托单位名义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2.对受委托方违法或者不当行政执法行为予以纠正或者撤销;对受委托方违法实施行政执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委托方有权解除本委托权。
3.发现受委托方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依法移送有关部门追究相关责任。
4.依法在政府官方网站向社会公布本委托事项,并按程序向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和上级林草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二)受委托单位责任
1.受委托单位只能在委托权限范围内实施行政执法行为,对外出具的行政执法文书应加盖委托单位印章。
2.执法人员在开展相关行政执法活动时,必须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并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3.不得再次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实施委托单位委托的行政执法行为。
4.主动接受委托单位的指导和监督,并参与和配合委托单位有关行政执法工作。
5.及时向委托单位书面报告委托行政执法过程中发现的有关重大问题,并积极推进实质解决。
委托和受委托双方可以根据法律规定和执行受委托事项的实际情况决定变更或终止委托。
四、委托期限
从2026年10月12日至2027年10月11日止。
五、其他
本委托书一式四份,委托单位一份,受委托单位一份,报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一份,报上级林草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一份。
委托单位:张掖市林业和草原局
法定代表人:苗东
日期:2026.10.12
受委托单位:张掖黑河湿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贺天斌
日期:2026.1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