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市生态环境局日期:2026-07-06
典型案例一:张掖某供热公司未保证在线监测设施正常运行案
【案情简介】
2026年1月21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张掖某供热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2025年12月19日10时至2026年1月5日15时烟气在线监测设施监测的烟气湿度监测值为恒定值。经进一步调查,该公司烟气湿度监测值为恒定值系在线监测设施数据采集模块故障所致,且该公司日常巡检和第三方运维单位2025年12月29日运维中未发现并处理在线监测设施异常情况,也未在烟气湿度监测设备故障期间开展手工监测。
【查处情况】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对其排放的工业废气和本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其中,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并依法公开排放信息。监测的具体办法和重点排污单位的条件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规定。”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三)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按照规定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的规定,经“甘肃省综合执法一体化管理系统裁量计算器”裁量,并集体讨论研究,我局对该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玖万陆仟元整(¥96000元整)的处罚决定。
【启示意义】
排污单位须压紧压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常态化做好废气自动在线监测设施运维,发现故障及时报备,并同步依规开展手工比对监测,坚决杜绝隐瞒不报、监测设备“带病运行”、上传失真数据等情况发生。生态环境部门将持续强化非现场智慧监管与现场核查联动,依托数据异常预警精准排查违法线索,常态化开展远程监管,以精准执法堵塞监管漏洞,严守环境监管底线。
典型案例二:张掖市某检测服务公司未遵守生态环境监测规范和标准开展监测服务案
【案情简介】
2026年4月13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张掖市某检测服务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2026年3月27日为甘肃某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中显示:厂界噪声监测点位一览表标注厂界噪声共设置4个监测点位,分别位于厂界东、南、西、北侧外1米,但核查现场采样照片,采样人员实际采样位置分别位于厂区内东、南、西侧1米处,北侧在大门外1米处,不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5.3.2“一般情况下,测点选在工业企业厂界外1m、高度1.2m以上”的规定。
【查处情况】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生态环境监测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技术服务机构接受委托开展监测服务,应当遵守生态环境监测规范和标准”的规定。依据《生态环境监测条例》第四十三条第四项“技术服务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四)开展监测服务不遵守生态环境监测规范或者标准,导致监测数据失真;”的规定,经“甘肃省综合执法一体化管理系统裁量计算器”裁量,并集体讨论研究,我局对该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贰万柒仟元整(¥27000元整),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壹仟贰佰壹拾元整(¥1210元整)的行政处罚。
【启示意义】
生态环境监测数据是环境监督管理、生态环境执法工作的核心依据,规范布点采样是保障数据真实可靠的首要环节。第三方检测机构作为环境治理重要辅助力量,其数据质量直接关乎环境监管公信力。全市各类检测机构要以案为戒,严格执行国家监测标准规范,规范布点、采样、报告审核全流程管理,完善采样影像、原始记录闭环管控,严禁违规设置监测点位、出具不实检测报告。
典型案例三:张掖市某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未遵守生态环境监测规范和标准开展监测服务案
【案情简介】
2026年4月14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张掖市某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2026年3月19日为某单位出具的《检测报告》和采样记录单中“样品信息”中显示:2026年3月12日采样人员在某单位污水处理中心排放口仅采集1次样品,不符合《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466-2005)取样与监测要求“采样频率:每4小时采样1次,一日至少采样3次,测定结果以日均值计”的规定。
【查处情况】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生态环境监测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技术服务机构接受委托开展监测服务,应当遵守生态环境监测规范和标准”的规定。依据《生态环境监测条例》第四十三条第四项“技术服务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四)开展监测服务不遵守生态环境监测规范或者标准,导致监测数据失真;”的规定,经“甘肃省综合执法一体化管理系统裁量计算器”裁量,并集体讨论研究,我局对该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贰万柒仟元整(¥27000元整),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元整)的行政处罚。
【启示意义】
采样频次、采样流程的规范性是监测数据真实有效的核心保障,违规减少采样次数,不仅违背客观、公正、真实的执业准则,更导致监管部门无法精准掌握排污单位真实排污状况。第三方检测机构须以案警醒,严格对标各类监测标准,规范样品采集、样品交接、样品分析等全流程管理,严守监测数据质量底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