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日期:2025-01-07
2025年张掖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典型案例
(第一批)
典型案例一:高台县某热力有限责任公司违法排放脱硫废水案
【案情简介】2024年1月,张掖市生态环境局高台分局执法人员在日常执法检查时,发现高台县某热力有限责任公司外雇车辆于2024年1月4日、5日将两车循环水池的脱硫废水排入南滨河路南侧污水市政管网检查井,最终通过自流方式进入高台县污水处理厂。
【查处情况】高台县某热力有限责任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第四款未配对的括号或引号!严禁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未配对的括号或引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规定,综合案件违法情节及危害后果,经“甘肃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辅助决策系统”裁量,张掖市生态环境局对高台县某热力有限责任公司作出罚款24.2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同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和《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实施了行政拘留。
【启示意义】企业要切实履行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高度重视生产废水的处理,保障污染治理设施正常运转,切不可抱有侥幸心理,任何逃避监管偷排水污染物的违法行为必将受到法律严惩。另外,本案由生态环境部门和公安机关分别按照法律规定进行了罚款和拘留的行政处罚,对该类违法行为敲响警钟,起到了惩罚一个、教育一片的良好社会效果。
典型案例二:临泽县某公司锅炉废气超标排放案
【案情简介】根据张掖市生态环境局污染源在线监控设施超标预警信息,2024年2月,张掖市生态环境局临泽分局对临泽县某公司开展现场检查和调查,发现临泽县某公司锅炉废气排放口二氧化硫折算浓度日均值持续超标,最高值达到1623.07mg/m3。
【查处情况】临泽县某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未配对的括号或引号!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设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未配对的括号或引号!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未配对的括号或引号!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未配对的括号或引号!规定,综合案件违法情节及危害后果,经“甘肃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辅助决策系统”裁量,张掖市生态环境局临泽分局对临泽县某公司作出罚款29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启示意义】着力解决群众身边的突出生态环境问题始终是大气监督帮扶的重点内容之一。生态环境部门利用自动监测等技术手段,对企业大气污染物的排放情况进行远程筛查,发现异常线索后,再深入企业开展针对性检查,既提高了发现问题的效率,又减少了对企业不必要的打扰。该案件中地方生态环境部门在发现企业治污设施问题后,积极推动企业整改,对废气收集和处理设施进行升级改造,切实从根源上解决了问题。
典型案例三:临泽县某汽修厂为车辆提供临时加装尾气处理装置服务,以弄虚作假方式使车辆通过机动车排放检验案
【案情简介】2024年8月,张掖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在对黑烟车抓拍系统抓拍到的部分黑烟车辆检测情况进行跟踪调查时发现,临泽县某汽修厂为甘GYXXXX等3辆机动车提供临时加装尾气处理装置服务,以弄虚作假方式使GYXXXX等3辆机动车通过机动车排放检验。
【查处情况】临泽县某汽修厂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五条第三款“禁止机动车所有人以临时更换机动车污染控制装置等弄虚作假的方式通过机动车排放检验。禁止机动车维修单位提供该类维修服务。禁止破坏机动车车载排放诊断系统。”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三款“违反本法规定,以临时更换机动车污染控制装置等弄虚作假的方式通过机动车排放检验或者破坏机动车车载排放诊断系统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机动车所有人处五千元的罚款;对机动车维修单位处每辆机动车五千元的罚款。”的规定,综合案件违法情节及危害后果,经“甘肃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辅助决策系统”裁量,张掖市生态环境局对临泽县某汽修厂作出罚款1.5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同时,对涉事车主另案调查。
【启示意义】I/M制度是指对于排放检验超标的机动车,需到具有资质能力的机动车排放维修机构(M站)进行维修,合格后凭维修竣工证明到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I站)复检,排放达标后方可上路行驶。临泽县某汽修厂(M站)为追求短期利益,提供临时加装尾气处理装置服务,帮助黑烟车辆以弄虚作假方式通过机动车排放检验,不仅违反了法律法规,对环境造成了负面影响,也破坏了市场秩序。执法人员运用非现场执法方式,通过不同方位视频监控比对找到突破口,快速、及时找到涉案车辆,避免了证据灭失,突破案件堵点和难点,打击了以弄虚作假方式通过机动车排放检验的违法行为。
典型案例四:高台县某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违反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制度案
【案情简介】2024年8月,张掖市生态环境局高台分局对高台县某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高台县某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在装卸原料石粉及砂石过程中,未按要求落实抑尘措施,致粉尘无组织排放。
【查处情况】高台县某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条第二款“装卸物料应当采取密闭或者喷淋等方式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三)装卸物料未采取密闭或者喷淋等方式控制扬尘排放的;”的规定,综合考虑案件违法情节、危害后果、整改态度和整改效果,经“甘肃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辅助决策系统”裁量、集体讨论和征询法律顾问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有关规定,张掖市生态环境局高台分局对高台县某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作出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启示意义】扬尘虽小,但疏于管理,也会“积沙成塔”造成污染。企业作为污染防治攻坚战的责任主体,不能“放任”扬尘,更不能“任其飞扬”。本案通过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提升了企业的环境管理水平,对相关企业也起到了深刻的警示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