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日期:2023-03-20
2023年张掖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典型案例(第二批)
典型案例一:张掖某公司未保证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案
一、案件简介
2022年,张掖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在对张掖某公司开展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废气在线监控设施在安装后未及时完成比对验收,未按照《无机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37-2015)的规定设置基准氧含量值,同时存在个别正常生产情况下在线监控数据自动标记为停产,数据失实等未保证在线监测设施正常运行的情形。
二、查处情况
张掖某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对其排放的工业废气和本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其中,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并依法公开排放信息。监测的具体办法和重点排污单位的条件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规定。”的规定。经研究认定该公司存在未保证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三)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按照规定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的规定,综合案件违法事实、情节、性质及危害后果,经“甘肃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辅助决策系统”裁量,对张掖某公司罚款77000元。
经后督查,张掖某公司履行了法律责任,整改了有关问题,本案件已结案。
三、案件启示
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是全面反映企业排放污染物及治理效果的“眼睛”,为企业开展污染治理提供科学依据的同时,也便于环境监管人员掌握污染源排放情况。企业是保证污染源自动监控正常运行的第一责任人,对自动监控设备的正常运行及数据的真实性、有效性负有主体责任。本案中,该公司疏于管理,未及时对废气在线监控设施进行比对验收,未按照规定设置基准氧含量值,导致自动监控设备不能正常运行,反映出该公司法律观念和主体责任意识薄弱,理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通过对该公司的立案查处,教育引导辖区企业要加强对自动监控设备运行情况的日常巡检,密切关注数据变化,有异常情况及时通知运维单位排查,确保自动监控设备正常运行,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
典型案例二:第三方运维公司未保证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案
一、案件简介
2022年,张掖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在对张掖某公司开展现场检查时,发现第三方运维公司在对张掖某公司废水在线监控设施运维过程中,对其在线监控数据长时间处于定值未及时开展现场运维,也未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备,同时存在无上岗证人员进行现场运维等未保证在线监测设施正常运行的情形。
二、查处情况
第三方运维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对所排放的水污染物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重点排污单位还应当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规定。经研究认定第三方运维公司存在未保证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二)未按照规定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未按照规定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或者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的规定,综合考虑案件违法事实、情节、性质及危害后果,经“甘肃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辅助决策系统”裁量,对第三方运维公司罚款20000元。
经后督查,第三方运维公司履行了法律责任,整改了有关问题,本案件已结案。
三、案件启示
保证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正常运行是每个企业应尽的法律义务,也是环保技术服务公司应当肩负的社会责任。企业通过委托第三方对自动监控设备进行运行维护,但仍需落实自动监控管理主体责任,要加强对设备运行情况的日常巡检及对第三方运维单位的监督考核,密切关注数据变化,对数据偏低、处于定值等异常情况及时通知运维单位排查,不能放任自动监控数据失真。同时第三方运维单位也应在法律、法规、技术规范以及职业道德、职业操守下开展运维工作,实事求是的记录、报告自动监控设备运行中出现的实际问题和情况。本案的典型意义还在于,以点带面,通过对第三方运维单位运维质量的监管,进一步提升行业管理水平和企业守法自觉性,提高自动监控管理水平,保证监控数据质量真实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