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日期:2025-06-27
关于公开征求《张掖市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公告
为加强全市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管理,规范评标活动,提高评标质量,根据《甘肃省综合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管理办法》,市发展改革委牵头起草了《张掖市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一、征求意见时间
2025年6月27日至2025年7月1日。
二、意见反馈方式
(一)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邮寄至:张掖市甘州区杏林南路统办3号楼张掖市发展改革委法规科,邮政编码:734000。请在信封上注明“市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管理办法”字样。
(二)电子邮件:519846029@qq.com。
(三)联系电话:0936-8685702
感谢您的参与和支持!
附件:《张掖市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张掖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5年6月27日
张掖市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全市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管理,规范评标活动,提高评标质量,保证评标活动公平、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甘肃省招标投标条例》《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甘肃省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甘肃省综合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评标专家库,是指全市统一组建的跨行业、跨区域评标专家库,作为省级综合评标专家库的区域专家库,纳入省级专家库统一管理。
本办法所称评标专家,是指符合法律法规有关规定条件,经评标专家库组建单位聘任并纳入专家库统一管理,以独立身份为招标人提供评标服务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业人员。
第三条 市级评标专家库的组建和使用遵循统一建库、联建共享、集中管理、管用分离、随机抽取的原则。评标专家管理遵循严格把关、动态调整、公开平等的原则。
第二章专家库组建
第四条市级评标专家库下设行业专家库。
第五条评标专家专业设置执行国家统一专业分类标准,数据字段(格式)按照省上标准执行。推广远程异地评标等评标组织形式,实现专家资源跨区域、跨行业、跨评标专家库共享。
第六条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级有关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管理使用市级评标专家库并组织制定相关配套制度。
市住建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等市级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作为行业专家库组建单位,分别会同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管理使用住建、交通、水务等行业专家库,承担本行业库评标专家征集入库、档案记录、教育培训、履职考核、动态调整等日常管理职责。
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评标专家库系统的日常管理和运行维护,做好评标专家抽取使用服务,开展电子评标系统现场操作与评标现场管理规定培训,维护交易现场秩序,记录、制止和纠正评标专家违反现场管理制度的行为,开展评标专家现场行为信用评价,定期公示评标专家不良行为。
第七条市级评标专家库及评标专家信息应严格保密,除依法配合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审计及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调查和日常管理维护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查询、修改、导出相关信息数据。
第八条申报进入市级评标专家库的专家,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
(二)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8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
者同等专业水平;
(三)具备参加评标工作所需要的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
(四)熟悉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
(五)熟练掌握电子化评标技能;
(六)身体健康,能够承担评标工作,年龄在65周岁以下;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前款第(二)项所称的“同等专业水平”是指:1.取得国家相关注册职业资格(职业资格分一、二级别的须取得一级注册证书);2.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职称满8年并取得国家二级注册职业资格证书。
第九条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入选市级评标专家库: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被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资格的;
(三)被开除公职的;
(四)受过刑事处罚的;
(五)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评标专家入选市级评标专家库,实行个人申请和单位推荐相结合的方式。申请入库专家按规定提交相应材料。
第十一条评标专家库组建单位应当按照县(区)初审和市级终审方式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或者被推荐人进行审核,决定是否聘任入库。审核过程及结果应当全过程记录并存档备查。
评标专家库组建单位应当组织测试或者评估,确认拟入库专家是否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条件。根据评标专家的入库申请材料和测试、评估情况,确定评标专家参加评标的专业类别。
第十二条评标专家实行聘期制,聘期届满自动解除聘任关系,聘期一般为三年至五年。评标专家可以在聘期届满前提出续聘申请,评标专家库组建单位应当按照入库标准进行审核,决定是否继续聘任。
评标专家库组建单位结合实际每年对行业专家库进行一次动态调整,对新征集专家进行审核入库,对已经纳入但不再具备承担评标能力的专家进行清退。
第三章 专家库使用与管理
第十三条 市级评标专家库的抽取端设在市县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为招标人、招标人授权代表、招标代理机构抽取专家提供服务。市县(区)行政监督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依规对专家抽取的全过程进行监督。
第十四条技术复杂、专业性强或者国家有特殊要求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的专家难以胜任评标工作的,招标人可以依法直接确定评标专家,并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报告。
第十五条评标专家库组建单位应当加强评标专家全周期管理,不得以任何名义非法控制、干预或者影响评标专家的具体评标活动。
第十六条评标专家库组建单位会同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建立并永久保存评标专家电子档案,详细记录评标专家的基本信息、参加评标的具体情况、参加教育培训和履职考核的情况,并进行动态更新。
第十七条评标专家库组建单位应当加强对评标专家的教育培训,每年组织招标投标有关专业知识、法律法规和电子化评标技能等方面培训测试,并开展廉洁教育。
第十八条评标专家库组建单位应当建立评标专家履职考核制度,参照《张掖市综合评标专家管理考核评价细则》完善评标专家年度考核标准,对评标专家实行年度考核和动态管理。年度考核结论应当及时推送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定期在张掖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门户网站上公布评标专家考核情况。
评标专家库组建单位应当会同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结合评标专家年度履职考核结论、在库年限、参加评标频次等开展履职风险评估,并根据评估情况调整抽取频次、设置抽取间隔期,防范评标专家履职风险。
第十九条年度履职考核结论应当通知评标专家。评标专家对考核结论有异议的,有权向评标专家库组建单位申请复核,评标专家库组建单位应当在收到异议后30日内核实有关情况并作出答复。
第二十条评标专家年度履职考核不合格的,评标专家库组建单位应当与其解除聘任关系,会同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调整出库,并通报入库推荐单位。
第二十一条对于入库后不再具备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条件,不再符合评标专家库组建单位制定的入库具体标准,或者存在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情形的评标专家,评标专家库组建单位应当在发现有关情形后30日内与其解除聘任关系,会同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调整出库,并通报入库推荐单位。
第二十二条评标专家自愿退出评标专家库的,应当向评标专家库组建单位提出书面申请。
评标专家库组建单位收到申请后,应当停止抽取该评标专家参加评标,在10日内与其解除聘任关系,会同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调整出库。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评标专家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按照《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24年第26号令)第六章进行处理。评标专家现场管理按照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对专家的处理决定以及专家违反现场管理规定的行为,应当及时通过张掖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法律法规对有关领域评标专家库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张掖市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和专家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附则
张掖市综合评标专家管理考核评价细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市级评标专家管理,保证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公平、公正,规范评标活动,提高评标质量,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考核主体,包括市发展改革委、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和招标人等。
第三条评标专家考核分为日常考核和年度考核,按照标准统一、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原则实行动态管理,考核主体对其考核结果负责。
第四条 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记录评标专家日常评价情况,每月将评标专家日常考核情况通报市发展改革委、招标投标行政监管部门,并在张掖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门户网站上公布。
第五条 日常评价采用“一项目一评价”方式进行,评标活动结束后,由考核主体现场工作人员对专家履职情况进行考核。事后发现存在应当扣分而未扣分情形的,应当进行补扣。
评标专家的考评结果可以由考评主体自助录入系统或委托交易中心代为录入。具备电子化条件的,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现场监督人员及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工作人员可以直接通过系统“专家考评”栏目录入,也可以人工填写相应表格后由所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统一录入系统,表格应当署名并留档备查。
第六条 日常考核基础分12分,扣分值为12分、6分、3分、1分,按以下情形记分。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次性扣12分:
1.不如实填报回避信息,或有法定回避情形而不主动提出;
2.委托他人或代替他人参加评标评审;
3.对监督人员、现场组织人员或其他评标人员进行人格侮辱、人身攻击等扰乱评标现场秩序的;
4.向外界透露有关评标情况及其他信息,或不服从管理,强行将评标过程涉及的资料带离评标区;
5.无正当理由,终止评标活动并强行离开;
6.不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进行评标,或者对依法应当否决的投标不提出否决意见;
7.以明示、暗示方式发表倾向性、诱导性评标意见或者暗示、诱导投标人作出澄清、说明;
8.应发现而未发现围标串标、弄虚作假等违法违规行为或发现后未如实书面报告;
9.出具与事实明显不符的评审意见,造成评标结果无效;
10.评标中出现明显错误,不纠正、不改正且直接影响评标结果。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次性扣6分:
1.进入评标区域,未将通讯工具及电子设备等存储保管且私下使用;
2.评标专家到达评标现场后,以项目复杂,或者工作量大等其它理由拒绝参与评标;
3.不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办法评标、不熟悉评标程序业务、不熟悉电子化评标操作,严重影响评标;
4.非因法定情形随意否决投标;
5.故意拖延评标评审时间,经提示而拒不改正;
6.应当发现而未发现投标文件重大偏差,影响评标评审结果;
7.索要超过《甘肃省公共资源交易评标专家劳务费支付标准》规定费用的;索要合法劳务报酬以外好处或财物;因劳务报酬异议,拒绝继续评标或者拒不签字;或因劳务报酬纠纷怠于履行评标义务,扰乱评标秩序;
8.无正当理由,不参加招标人依法组织复核(复评),或评标评审结果经复评认定有错误且对此本人存在过错;
9.拒绝接受或阻挠行政监督部门、业主单位监督和执法调查;
10.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参加教育培训;
11.评标结果被复评,且个人评标意见被证实存在明显错误;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次性扣3分:
1.不按时参加评标评审,迟到30分钟以上;
2.评标专家被抽中后,拒绝或者未履行请假手续不参加评标;
3.评标未结束,擅自离开评标区域或擅自进入其他评标室;
4.不遵守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相关管理规定及评标纪律;
5.不配合平台工作人员验证专家身份;
6.恶意毁坏评标场所财物,且拒绝赔偿;
7.饮酒后参加评标,对评标工作造成影响;
8.拒绝在评标评审报告上签字,且不书面说明原因。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次性扣1分:
1.不按时参加评标,迟到30分钟以内;
2.在评标区利用评标电脑从事与评标无关事项;
3.在评标现场随意串岗或发表不当言论;
4.抄袭其他评委的评标结果或将自己的评标情况传阅给其他评委,敷衍了事打分。
第七条 评标专家在同一项目中出现两种以上评标违法违规行为情形的,或在不同项目中出现违法违规情形的,应当分别记分,累加分值。
第八条 评标专家在一年内,累积扣3至5分的,暂停专家抽取3个月;扣6至11分的,暂停专家抽取6个月;扣12分以上的,暂停专家抽取12个月。暂停结束后,扣分重新累计。
第九条 年度考核按自然年度计算,由评标专家库组建单位按照考核标准并参考日常考核情况确定,考核结论及时推送市发展改革委和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不足一年的,按一年计。
第十条 专家可随时登录张掖市公共资源交易网查看个人考核情况。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以内提出,考核主体相关按规定作出答复。
第十一条 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列入诚信记录,纳入专家信用信息库:
(一)明知应当回避而不主动申请回避;
(二)委托他人或代替他人参加评标评审;
(三)在评标评审过程中擅离职守,影响评标评审正常进行;
(四)不按照招标、采购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进行评标评审;
(五)在评标评审过程中有明显不合理或不正当行为;
(六)拒绝在评标评审报告上签字,且不书面说明原因;
(七)不配合相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及调查;
(八)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的评标评审行为。
第十二条 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解除聘任关系,调整出库,3年以内不得再申请入库;情节严重的,列入专家库黑名单,终身不得再申请入库,有关信用信息推送至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涉嫌违法犯罪的,由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
(一)提供虚假材料,获取专家资格;
(二)在得知自己为评标委员会成员身份后至评标结束前与招标投标利害关系人私下接触、相互串通;
(三)在评标结果确定前,泄露评标评审委员会成员名单和参与的评标评审项目有关信息;
(四)向招标人征询确定中标人意向,接受任何单位和个人提出的倾向、排斥特定投标人要求;
(五)泄露评标评审中获悉的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
(六)索取收受投标人、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获取其他好处;
(七)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造成严重影响的行为。
第十三条 年度考评结果于下一年度初在张掖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门户网站上公布。
第十四条 考评打分必须以事实为依据,按标准打分,否则追究相关工作人员责任。
第十五条 本细则未明确的,但其它法律、法规和规章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