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日期:2020-06-08
各位转供电环节(一般工商业)转供电主体和终端用户: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家减税降费重大决策部署,进一步给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负,按照国家发改委相关文件要求,我省于2018年、2019年先后6次降低了一般工商业用电价格,并于今年2月至6月执行了到户电价95%结算优惠。为了不折不扣把政策红利传导给广大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让所有转供电环节终端用户均有实实在在的降价政策获得感,现将与您切身利益有关的电价政策告知如下,供大家了解、知晓、执行和监督。
一、相关概念
(一)转供电是指电网企业无法直接供电到终端用户,需由其他主体转供的行为;
(二)转供电主体主要指电网企业未直供到户,由产业园区、综合体、小区物业、写字楼等自用配电设施供电的主体;
(三)转供电用户是指通过转供电主体的配电设施供电,未直接和电网企业发生供用电关系的终端用户。转供电主体和转供电用户作为转供电环节重要利益方,形成了供电和结算关系;
(四)一般工商业用电价格是指除居民生活、大工业、农业生产、趸售以外的用电价格,主要分为非居民照明、商业、非工业、普通工业等用电。
二、目前我省一般工商业用电降价政策及电网销售电价标准
(一)2018年降价政策:甘肃省发改委《关于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甘发改价管〔2018〕389号)自4月1日起一般工商业电价每千瓦降低1.74分;《关于电力行业增值税率调整相应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甘发改价管〔2018〕462号)自5月1日起一般工商业电价每千瓦降低1.85分;《关于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甘发改价管〔2018〕657号)自7月1日起一般工商业电价每千瓦降低0.47分,自9月1日起一般工商业电价每千瓦降低3.618分。4次合计降价7.678分/千瓦时。
(二)2019年降价政策:甘肃省发改委《关于电网增值税率调整相应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甘发改价管〔2019〕301号)自4月1日起一般工商业用电每千瓦降低3.68分、《关于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甘发改价格〔2019〕411号)自7月1日起一般工商业用电每千瓦降低5.09分。2次合计降价8.77分/千瓦时。
(三)我省现行一般工商业电网销售电价标准(降价后)
单位:元/千瓦时
用电分类 | 电压等级 | 电度电价(元) | ||
高峰 | 平段 | 低谷 | ||
一般工商业用电 | 不满1千伏 | 0.8950 | 0.6043 | 0.3136 |
1-10千伏 | 0.8800 | 0.5943 | 0.3086 | |
35千伏及以上 | 0.8650 | 0.5843 | 0.3036 | |
(四)国家发改委《关于阶段性降低企业用电成本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通知》(发改价格〔2020〕258号)文件规定,阶段性降低除高耗能行业用户外的,现执行一般工商业及其它电价、大工业电价的电力用户用电成本。2020年2月1日起至6月30日止,电网企业在计收上述电力用户电费时,统一按原到户电价水平的95%结算。《政府工作报告》已将此政策延长到2020年年底。
三、收费依据
(一)转供电电费构成。转供电主体向所有终端用户(含转供电主体经营者办公、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停车场等用电,下同)收取的电费总和,以不超过其向电网企业缴纳的总电费为限。转供电主体应按国家规定的销售电价向电网企业缴纳电费,其缴纳的电费由所有终端用户按各分表电量公平分摊。
(二)转供电电费收取
1、终端用户按月抄表算费的,分表抄表时间、电费结算周期原则上应与总表电费结算周期保持一致,并按以下方式结算电费:
终端用户有条件执行峰谷分时电价的,应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对应终端用户电压等级峰谷分时目录销售电价执行。鼓励具备条件的转供电主体为终端用户安装峰谷分时电能表,峰谷分时电能表及安装费用由转供电主体承担。
终端用户暂无条件执行峰谷分时电价的,按该转供电主体每月向电网企业缴纳的总表电费中一般工商业电费对应电量的购电平均价格结算。购电平均价格=电网企业向转供电主体开具电费发票中一般工商业电费总额(税价合计金额)/对应电量,终端用户缴纳电费总额=实际用电量×购电平均价格。
2、终端用户采用预购电卡表(或网络表)的,按该转供电主体上月实际向电网购电平均价格(计算公式同上)为标准,计算终端用户预购电量。终端用户预购电量=终端用户预购电费/ 转供电主体上月实际购电平均价格。转供电主体不得强制限定最低或最高购电金额(电量)。
3、转供电主体对上述终端用户,除总表和分表之间的损耗费用外,不得随电费加收其他任何费用。终端用户损耗费用=终端用户每月缴纳电费总额(预购电费)×损耗率,损耗费用应在每月电费结算或预购电时单独计列。损耗率根据转供电主体实际运行情况确定,每月动态调整,最高不得超过10%。转供电主体实际损耗率高于10%的,应通过加强管理、改造供用电设施设备等方式予以降低。目前已通过服务费等方式收取损耗费用的,要一并清理规范,不得重复计收。
4、转供电主体经营者自有、经营性设施用电费用应由转供电主体自主承担,运行服务费用(含公共照明、绿化、景观、电梯、中央空调等公用设施用电)应通过租金、物业服务费等方式协商解决。严禁单独收取上述费用或与电费捆绑收取。
5、转供电主体应在每月10日前主动向全体终端用户公示其上月缴纳电费的凭证复印件及峰平谷电量电价、电费总金额、平均电价水平、损耗率、实际损耗费用等信息,接受全体终端用户监督和有关部门检查。
四、维权方式
对转供电主体未实行价费分离、电价与分摊费等费用捆绑收取、变相提高电价等不合理加价行为,转供电环节终端用户拨打12315热线进行投诉举报。
张掖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张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国网张掖供电公司
二〇二〇年五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