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掖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监管的意见
索引号
620700004/2021-00075
文号
张政发〔2021〕17号
关键词
发布机构
市政府办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责任部门
市住建局
生成日期
2021-03-01 16:45:37
是否有效

张政发〔2021〕17号


张掖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监管的意见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直及省属驻张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监管的指导意见》(建市规〔2019〕11号)精神,积极推进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工作不断创新,提高工作效率,加快项目建设,现就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监管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明确招标人在招标活动中的权责

(一)落实招标人首要责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依法应由招标人负责,招标人自主决定发起招标,自主选择资格审查方式、招标人代表和评标方法,同时要严格落实招标投标活动中参与各方的主体责任。

(二)择优选择招标代理机构。为了切实提高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工作质量,及时有效解决招标投标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利于工程结算,凡国有投资项目,招标人应选择社会信誉度高、综合素质好、技术力量强的招标代理机构。所选招标代理机构必须同时具备相应的造价咨询资质,做到招标代理和造价文件编制同体实施。

二、优化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模式

(三)规范招标人发包行为。社会投资的房屋建筑工程,建设单位自主决定发包方式;社会投资的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依法决定发包方式。政府投资工程鼓励采用全过程工程咨询、工程总承包方式,减少招标投标层级,依据合同约定或经招标人同意,由总承包单位自主决定专业分包,招标人不得指定分包或肢解工程。

(四)规范项目招标范围。严格执行《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2018年第16号令)、《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发改法规规〔2018〕843号)、《关于进一步做好<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和<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实施工作的通知》(发改办法规〔2020〕770号)以及《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领域招标投标管理工作的通知》(甘建建〔2019〕158号)要求,全市不属于必须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及中介服务项目原则上不得组织招标,由建设单位委托具备资质的造价咨询机构编制项目预算后,按照“三重一大”决策程序择优选择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人,并将相关资料报属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即可履行基本建设程序。

(五)规范工程总承包招标。严格执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建市司〔2019〕12号)要求,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的政府投资项目,应当在初步设计审批完成后进行工程总承包项目发包。其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简化报批文件和审批程序的政府投资项目,应当在完成相应的投资决策审批后进行工程总承包项目发包。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组成投标联合体的,应当根据项目的特点和复杂程度,合理确定牵头单位,并在联合体协议中明确联合体成员单位的责任和权利,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建设单位签订工程总承包合同,就工程总承包项目承担连带责任。承发包单位应统一使用国家制发的《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总承包项目的评标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和项目特点,由建设单位代表、具有工程总承包项目管理经验的专家,以及从事设计、施工、造价等方面的专家组成。

(六)实行评定分离定标方法。招标人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通过资格审查强化对投标人的信用状况和履约能力审查,优先考虑创新、绿色等评审因素。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的技术、质量、安全、工期的控制能力等因素提供技术咨询建议,向招标人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综合评分前三名),由招标人按照科学民主决策原则,根据技术咨询建议、投标报价及综合考察情况,择优确定中标人。评定分离的定标方法应该在招标文件中予以明确表述,履行告知义务,使招标投标全过程规范透明,评标结果合法公正。

(七)全面推行电子化招标投标。全面推行招标投标交易全过程电子化和远程异地评标,做到招标投标活动信息公开。加快市县招标投标交易平台与本市建筑市场监管平台实现数据对接,加快推动交易和监管数据互联共享。

三、加强招标投标过程及事中事后监管

(八)强化招标投标活动监管。充分运用“甘肃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大数据系统”,发挥“互联网+”监管优势,实现平台技术创新与监管体制机制创新同步推进。运用动态监督和大数据监管,完善行政监督、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相结合的综合监督体系。强化招标投标事中事后监管和信用管理,实现交易市场、建筑市场、施工现场的“三场联动”,进一步提高监管效能,防范实行电子化全过程招标投标后新的违法违规行为,减少风险点,提升我市招标投标监管水平。

(九)强化评标委员会及专家监管。市、县区和园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履行对评标委员会及评标专家行为的监管职责,结合实际健全完善评标专家动态监管和抽取监督的管理制度。建立评标专家考核和退出机制,对在交易市场、建筑市场、施工现场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评标专家,均取消其评标专家资格。

(十)强化招标代理机构监管。以市、县区和园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为执法主体,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协助配合,形成对招标代理机构的场内外监管机制。严格对招标代理机构实施考核评价,依法查处从业人员违法违规行为。以信用评价为主要手段,实行招标代理机构及造价咨询机构“黑名单”制度,构建严格的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

(十一)强化合同履约监管。加强建筑市场和施工现场“两场”联动,将履约行为纳入信用评价。中标人应严格按照投标承诺的技术力量和技术方案履约,对中标人拒不履行合同约定义务的,作为不良行为记入信用记录。

四、优化市场环境减轻企业负担

(十二)全面实行工程担保制度。严格执行《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部门关于推进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工程担保制度的实施意见》(甘建建〔2020〕215号),认真落实关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工程担保的有关要求,全面推进工程保函替代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对提供工程保函的担保机构实行严格核准,最大限度释放建筑企业流动资金,优化招标投标市场环境。

(十三)合理压缩招标投标时限。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实行全过程电子化交易的项目,进一步压缩等标期。招标人、监管部门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可根据项目复杂程度和规模大小等实际情况,依法科学合理确定开标日期,提高招标投标工作效率,最大限度节约项目前期工作时间,促使项目及早开工建设。

五、建立并落实公开公正的监督及评价机制

(十四)推进信息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公开招标的项目信息,包括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评审委员会评审信息、资格审查结果名单、评标结果、中标候选人、定标方法、受理投诉的联系方式等内容,应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

(十五)完善信用评价,创新监管机制。积极开展建筑市场信用评价,健全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等市场主体信用档案。完善信用信息的分级管理制度,对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市场主体予以惩戒,推动建筑市场信用评价结果在招标投标活动中规范应用。严禁假借信用评价实行地方保护。

(十六)畅通投诉渠道,规范投诉行为。招标投标监管部门要建立健全公平、高效的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受理并依法处理招标投标投诉,加大查处力度。要规范投诉行为,投诉书应包括投诉人和被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投诉的基本事实、相关请求及主张、有效线索和相关证明材料、已提出异议的证明文件。属于恶意投诉的,应追究其相应责任。

(十七)加强组织领导,开展联合执法。县区和园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建筑市场交易活动,创新工程招标投标监管机制,积极完善相关配套政策,加强对建筑市场交易活动的引导和支持。加强与发展改革、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切实解决招标投标活动中的实际问题。

                                                                  

张掖市人民政府

2021年3月1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监管的意见》的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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