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张掖市防沙治沙和 “三北”工程建设运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索引号
620700004/2024-00114
文号
张政办发〔2024〕38号
关键词
发布机构
市政府办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责任部门
市林草局
生成日期
2024-03-27 16:38:50
是否有效

张政办发〔2024〕38号


张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张掖市防沙治沙和

“三北”工程建设运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直及省属驻张有关单位:

《张掖市防沙治沙和“三北”工程建设运行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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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掖市防沙治沙和“三北”工程建设运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三北”工程建设的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建立加强防沙治沙和推进“三北”工程建设工作协调机制,采取新办法、引入新机制、实施新举措,全面提升工程建设和管理水平,切实打好“三北”工程攻坚战,筑牢国家西部生态安全屏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现行林草重点生态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三北”工程建设坚持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系统治理,以防沙治沙为主攻方向,因地制宜、因害设防、分类施策,加强统筹协调,突出重点治理,逐步建成覆盖全面、布局合理、功能齐全、结构稳定的林草综合防护体系,构筑我国北方绿色生态屏障。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经国家及省上批复下达防沙治沙和“三北”工程建设规划中涉及张掖市的全部建设内容。国家对单项建设工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四条  坚持市级总负责、县区抓落实的工作机制,充分发挥统筹协调作用,形成责任明确、密切配合、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工程实施区涉及的县级人民政府是工程实施的责任主体,政府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作负总责,分管领导为主要责任人,职能部门主要领导为直接责任人。市政府与各县区政府签订目标责任书,明确项目建设内容、建设时间、建设任务、责任人。同时,强化林长制考核和激励措施,将防沙治沙和“三北”工程纳入林长制考核重要内容,督促落实工程建设运行管理责任。

第五条  建立重点治理区域跨行政区域保护治理长效机制,强化联防联治,在市域、县域交界地带沙漠边缘和腹地、上风口和下风口、沙源区和路径区,因地制宜、因害设防,构建点线面结合的生态防护网络。

第六条  “三北”工程由各级林草行政主管部门具体组织实施,负责工程规划、年度计划、作业设计、实施方案的编制、指导、审批和工程质量监督、检查验收等工作。发改、财政、自然资源、农业农村、水务等相关成员单位根据职能分工,密切配合,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共同做好工程建设。市林草局统筹森林、草原、湿地、荒漠生态系统保护修复,加强治沙、治山、增绿、防灾全要素协调管理。组织工程项目的具体实施,负责工程规划、年度计划、作业设计、实施方案的编制、指导、审批和工程质量监督、检查验收等工作;全面落实“三北”工程建设任务上图、结果上图要求;制定行业项目管理办法和技术标准;负责实施宣教培训工程;及时向市委、市政府报送进展及相关报告。市发展改革委负责与国家、省级发展改革委衔接和沟通,协调将防沙治沙和“三北”工程项目纳入中央预算内投资范围和项目库,及时下达年度投资计划;负责市级单位建设的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实施方案的审批并指导和监督项目实施。市财政局负责依据项目投资计划拨付项目建设资金,按照相关法规和国家政策的要求,制定项目资金管理办法,指导项目实施单位制定财务管理制度、加强财务管理及资金核算和工程决算等,对项目资金的拨付、管理及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项目竣工财务决算进行评审和批复。市自然资源局以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数据为基础,优化国土生态空间结构,在严格落实耕地保护政策前提下,科学划定、合理安排工程建设用地;负责对工程建设用地属性进行审核审查,出具工程建设土地属性报告;借助国土调查年度变更,对符合林地、草原认定标准的土地及时进行调整,更加科学、精准、精确提升全市“三北”工程建设成效。市生态环境局负责生态监测项目的实施和检查验收;组织工程区生态环境质量监测及影响评价;制定行业项目管理办法和技术标准。市科技局负责科技示范与推广项目的实施和检查验收;组织科技攻关,为防沙治沙、“三北”等重点生态工程建设提供科技支撑;制定行业项目管理办法和技术标准。市水务局统筹水资源、水环境、水生态治理,负责河渠、湖库周边等绿化、水利水保工程实施管理;合理配置生态用水,为重点区域造林种草治沙提供生态用水保障。市农业农村局协调农田林网建设用地解决途径,配套建设农田林网;制定行业项目管理办法和技术标准。市审计局负责对项目资金使用和工程实施情况进行审计。

第三章  设计与施工管理

第七条  防沙治沙和“三北”工程建设严格按照国家基本建设程序管理。在国家、省上年度投资任务计划下达前,完成项目实施方案的编制和批复工作;国家、省上年度投资任务计划下达后,及时编制作业设计(初步设计),确保项目尽快开工实施。实施方案由发改部门负责评审批复,作业设计由林草部门负责评审批复,用水保障由水务部门负责落实,市级单位建设项目的实施方案、作业设计由项目建设单位组织编制,会同有关部门审查后由市级行业主管部门批复。

第八条  防沙治沙和“三北”工程建设应严格设计管理。工程实施方案(可研报告)及作业设计(初步设计)应当由工程实施主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咨询和设计单位承担,认真执行国家标准计量部门、国家和省级林草行政主管部门颁布的有关规程、技术标准,工程建设任务必须落实到乡到村、到山头地块。

第九条  项目建设单位在组织编报实施方案、作业设计的同时,应保证前期相关准备工作的深度达到规定要求,确保能够及时开工建设。并对项目实施方案、作业设计及依法应当附具的其他文件的真实性负责。方案、设计编制严格遵循以下原则:

(一)以工程建设单位为主体,充分考虑行政区划和自然地理的完整性,突出重点、整体推进,统筹森林、草原、湿地、荒漠生态系统保护修复,加强治沙、治山、增绿、防灾全要素协调管理,全面提升林草生态修复建设水平。

(二)坚持“四水四定”,统筹水资源、水环境、水生态治理,强化水资源承载能力刚性约束,综合研判土地沙化荒漠化程度及植被生长发育规律等因素,多措并举为重点区域造林种草治沙提供用水保障,通过合理配置生态用水,保水节水相结合,探索利用城市中水等补充生态用水,充分应用滴灌、覆膜等节水保墒措施,大力发展节水林草,保障“三北”工程攻坚区林草生态用水,提升生态系统质量和稳定性。

(三)以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数据为基础,在严格落实耕地保护政策前提下,以荒山、荒滩、退化林地草地以及灌木林地、疏林地、采伐迹地、盐碱地、沙化土地、裸露土地等为重点,科学划定、合理安排工程建设用地。全面落实“三北”工程建设任务上图、结果上图要求。借助国土调查年度变更的时机,对符合林地、草原认定标准的土地及时进行调整,更加科学、精准、精确提升全市防沙治沙和“三北”工程建设成效。

(四)依法依规开展铁路、公路、河渠两侧及湖库周边等通道绿化,积极推进工业园区、废弃矿山、污染土地、地质灾害区以及地表破坏区域的绿化修复治理。

(五)涉及农田防护林修复建设工程的,应明确由建设所在地政府及林草行政主管部门加强防护林更新和林地管理。低质低效和退化农田防护林要优先安排采伐,严格落实防护林更新与采伐同步的制度,采伐后当年或第二年必须更新造林,确保防护林地面积不减少。对于已经退化的防护林,应及时修复改造,确保防护林功能不减、效益递增。土地整理等项目中要明确农田林网占地比例及土地解决途径,以及林带走向、结构、间距、宽度、主要树种及配置模式等。

(六)贯彻落实《张掖市进一步推进科学国土绿化的实施意见》,坚持人工修复与自然恢复结合,科学推广行之有效的治理模式,合理配置林草植被类型和密度,增加树种组成和混交林比重,乔灌草相结合,营造防风固沙林网、林带及防风固沙沙漠锁边林草带。优先选用优良乡土树种草种和林草良种,重点选择沙枣、梭梭、柠条、柽柳、沙蒿、四翅滨藜等耐旱林草品种,大力推进低覆盖度治沙技术。注重退化防护林更新改造与提质修复,对于低质低效林、残次林等已经退化的防护林,优先采取补植补造、更新改造等技术措施,提高防护林质量和防护功能,提升综合治理成效。

(七)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广泛引进、开发、推广营造林生产中的新技术、新成果,实现工程设计施工与适用技术推广工作有机结合,提高工程建设的科技含量。

第十条  实施方案和作业设计是工程建设的主要依据,项目建设单位严格按照批复的工程实施方案和作业设计组织施工,不得擅自变更建设地点、规模、标准和建设内容。如因特殊情况确需变动的,必须按规定程序上报审批,批准以后方可变更调整。工程建设的相关手续必须完备,土地使用申报、环境影响评价等应适时根据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各级各类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的招投标,由市林草主管部门对招标方案进行审查后执行招投标程序,并对招投标活动中的资格预审、开标、评标、定标等重要程序,届时派员现场参与监督管理。市级部门单位实施的项目,招标人直接将项目招标方案报市林草局备案核准。

第十二条  县区实施项目的监理单位由省或市级行业主管部门依法依规统一进行国内公开招标,择优选定;市级行业部门负责实施的项目,监理单位由本部门依照规定公开招标,择优选定。

第十三条  在防沙治沙和“三北”工程实施中,参照相关规定,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应当及时签署授权书,明确本单位在该工程的项目负责人。经授权的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勘察单位项目负责人、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施工单位项目经理和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应当在工程实施前,签订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严格落实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制。

第十四条  建立健全工程事前审核、过程监督、事后检查、竣工验收的监督检查体系,切实将全面绩效管理贯穿于工程实施的全过程。健全完善市、县区技术人员包片蹲点现场技术指导制度,深入工程建设一线实地指导,严格按照批复的作业设计(方案)施工,全面加强项目招投标、施工资质审查、资金使用管理、竣工验收、绩效评价等环节管理。职能部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指导和监督项目实施,扎实推动“三北”工程高质量发展,全力打好河西走廊—塔克拉玛干沙漠边缘阻击战,巩固深化“绿进沙退”良好态势。

第十五条  工程建设施工要充分保护原生植被、野生动物栖息地、珍稀植物等,科学确定蓄水保墒的整地方式,禁止毁坏表土、全垦整地,避免造成水土流失或土地退化。

第十六条  按照相关文件要求,项目法人单位于每月5日前,通过重大建设项目库准确填报投资计划分解下达、项目开工情况、投资完成情况、形象进度、竣工验收等信息。

第十七条  各项目实施单位在每月25日前逐级上报投资计划执行情况和工程实施进展情况,并抄送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每年年底前上报本年度计划执行情况。对工程建设中的重大事项要随时报告。

第十八条  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全面落实好安全生产的责任、组织、人员和监督管理措施,切实加强项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

第十九条  创新工程项目管理机制,充分发挥农牧民、合作社等主体、群众在生态保护中的作用,大力支持和组织农牧民群众参与当地工程建设。通过工程的实施带动当地农牧民转变观念、提高技能、增加收入,增加防沙治沙内生动力。

第二十条  工程建设应加强造林后幼林管护工作。按照有关技术规程对幼林及时开展补植、抚育、管护和有害生物测报防治等工作。强化管护队伍,健全管护设施,积极推行协议管护、委托管护等方式。提倡县级政府聘用护林员,组建乡镇护林大队,稳定森林管护队伍人员及经费。加强林草有害生物防治,对突发严重的检疫性有害生物,一经发现,应及时逐级上报,并及时除治,防止蔓延。

第二十一条  防沙治沙和“三北”工程营造林因不可抗拒的干旱、洪涝、冰雹等自然灾害造成的面积损失,按照国家相关文件要求,由县级政府部门组织调查取证和报送,经市级林草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认定,报省级林草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损认定后,报国家林草局审核报损。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二十二条  国家、省级“三北”工程年度中央投资计划下达后,市级主管部门要及时分解下达工程建设任务和投资,明确工程建设地点、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协调落实地方配套资金。

第二十三条  各级林草主管部门要严格执行“三北”工程年度投资计划,不得擅自调整和变更。因特殊情况确需调整、变更的,须按程序上报批准。

第二十四条  凡使用工程建设资金的各级行政主管部门、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合理安排和使用建设资金,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工程建设资金的使用和管理负全面责任,主管领导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二十五条  工程建设资金支出和使用必须按照作业设计批准的建设内容、建设标准和开支范围进行支付,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资金用途,严禁截留、挤占、挪用。

第二十六条  工程建设单位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制度规定,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加强财务管理,工程建设资金实行专人管理、分项目独立核算,按项目基本建设程序支付,加强资金管理绩效考核,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达到相关投资完成率和资金支付率要求。

第二十七条  各级财政、审计等部门要加强对工程建设资金使用、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稽查、审计和专项检查等,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五章  检查验收

第二十八条  市林草局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工程建设的监督检查,进行定期检查或专项稽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并及时通报检查情况。

第二十九条  项目建设任务完成后,要进行竣工验收。验收工作实行法人(建设)单位自查验收、县区级初步验收和市级竣工验收三级验收制度。

(一)法人(建设)单位自查验收。由项目法人单位组织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对项目建设情况进行全面自查(四方验收),并及时开展竣工财务决算、评审批复和审计。验收结果报县区林草主管部门,申请开展县区初步验收。

(二)县区级初步验收。由县区林草部门牵头组成验收组进行,成员单位为当地发改、财政、林草、水务等部门。主要核实项目建设内容的数量、质量、工程管理、资金使用、绩效目标等。验收结果报市林草主管部门,申请开展市级竣工验收。

(三)市级竣工验收。按照项目隶属关系和权限划分范围,经预审对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项目组织开展竣工验收,或审核后上报省林草局申请竣工验收。

市级竣工验收工作由市林草部门牵头组成验收组进行,市发改、财政、水务等部门全程派员参加,出具验收意见,对验收结果负责。

第三十条  国家、省上整体验收根据组织形式,由市林草局牵头组织,各有关部门和县区密切配合。

第三十一条  项目竣工验收内容主要包括:项目执行情况,工程建设质量,资金的落实和使用情况,项目管理情况,建设成效与管护情况,工程建设档案资料,其他需要验收的内容等。

第三十二条  项目验收后,必须及时办理移交手续,明确产权,落实项目运行管护主体和管护责任,制定管护制度,确保项目长期发挥效益。

第三十三条  各级林草部门应加强防沙治沙和“三北”工程信息管理工作,注意总结经验,挖掘典型,开展信息采集交流,及时报告工程进展、典型事例、科研创新等,定期发布国内外有关防护林建设等方面的信息。

第六章  奖励与惩处

第三十四条  防沙治沙和“三北”工程实行项目建设情况通报和表彰奖励制度。各级政府应根据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年度工程检查验收结果,对各建设单位工程建设完成情况予以通报。对工程建设期内全面完成或超额完成规划任务,工程建设标准高、质量好的单位和表现突出的个人,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在工程建设期结束后予以表彰奖励。表彰奖励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组织工作得力,出色完成各项工程建设任务的;

(二)解决生产中重大难题,做出突出贡献的;

(三)严格按照作业设计施工,高标准、高质量完成工程建设任务的;

(四)在政策研究、管理机制等方面有创新、有突破,取得了较好经济效益的。

第三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投资计划下达,且资金拨付县级财政一年以上无正当理由尚未开工建设的;

(二)除不可抗御的自然灾害原因外,没有完成年度工程建设任务,或工程建设质量未达到规定标准的;

(三)没有按下达的计划和批复的实施方案、作业设计施工,擅自变更建设地点、规模和内容的;

(四)在工程造林中使用不合格种苗造林,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

(五)未建立经营管护责任制或责任制不落实,造成造林地毁坏严重的;

(六)玩忽职守,弄虚作假,欺上瞒下,虚报工程建设数据,给工程建设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

(七)违反工程建设资金使用规定,挪用、挤占、截留、贪污工程建设资金的;

(八)未按规定报送项目实施情况、计划执行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的;

(九)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0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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