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张掖市综合评标 (评审)专家库和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
索引号
620700004/2023-00005
文号
张政办发〔2023〕6号
关键词
发布机构
市政府办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责任部门
市发展改革委
生成日期
2023-01-12 17:35:28
是否有效

张政办发〔2023〕6号


张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张掖市综合评标(评审)

专家库和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及省属驻张各单位:

《张掖市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和专家管理办法》经2023年1月3日市政府第2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张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月10日


张掖市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和专家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评标(评审)活动,提高评标(评审)质量,保证评标(评审)活动公平、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甘肃省招标投标条例》《甘肃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和专家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由市发展改革委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共同征集,统一审核,统一入库管理,作为省级专家库分库,纳入省级专家库进行统一管理。

第三条  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的建立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打破行业垄断,实现评标专家资源共享。

第四条  市发展改革委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全市评标(评审)专家的综合考核评价及管理工作。

第五条  项目交易完成后,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对评标(评审)专家的评标(评审)情况进行评价,实行一项目一考评制。


第二章 专家库的组建

第六条  市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设在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市发展改革委负责评标(评审)专家的综合管理,财政、住建、自然资源、交通运输、水务、工信、农业农村、畜牧、林草、卫生健康等行业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行业入库评标(评审)专家的征集、培训、考核和清退等动态管理,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日常管理和维护。

第七条 市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的评标专业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等9部委发布的《评标专家专业分类标准》设置,专业分类设置应满足全市各领域项目评标需要。

第八条  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原则上每年对市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开展一次动态调整,对新征集专家进行审核入库,对已经纳入但不再具备承担评标(评审)能力的专家进行清退。

第九条  申报进入市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的专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较高的业务素质和良好的职业道德,在交易项目评标(评审)过程中能以客观公正、廉洁自律、遵纪守法为准则;

(二)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8年,具有中级职称以上或同类专业水平,年龄不超过65周岁;

(三)熟悉有关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的法律、法规,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

(四)身体健康,能够承担评标(评审)工作;

(五)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  专家入选市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采取个人申请和单位推荐两种方式。采取单位推荐方式的,应当事先征得被推荐人同意。

第十一条  专家申请采取县级初审和市级终审方式开展。县区发展改革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应会同同级行业主管部门进行资格初审后报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审查。市级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对属于本行业的专家申报材料进行资格审查,对不属于本行业的应及时转相应行业主管部门审查。审查过程及结果应做成书面记录,并存档备查。

第十二条 经审查符合条件的人员,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和业务技能知识的上岗培训,并将培训合格后的专家名单报市发展改革委,市发展改革委复审、公示后纳入专家库统一管理。



第三章 专家库的管理与使用

第十三条  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建立保密工作和日常管理制度,保证市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管理信息系统的正常运行,为专家抽取提供必要的工作场所。

第十四条  评标(评审)委员会成员由招标人在行政监督部门的监督下在市公共资源交易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确定后,应当对抽取过程和最终确定结果进行书面记录,招标人代表、现场监督人员应当在书面记录上签字。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在评标(评审)结果公告前应当保密。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报经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批准,可以直接确定评标(评审)专家:

(一)因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的项目,通过随机方式抽取难以胜任的;

(二)政府采购等,国家对确定评标(评审)专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进行招标,贷款方、资金提供方对确定评标专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招标人申请、行业监督部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确认,应当补充抽取评标(评审)专家:

(一)已抽取的评标(评审)专家有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情形,需要回避的;

(二)已抽取的评标(评审)专家因故不能参加评标(评审)活动的;

(三)已抽取的评标(评审)专家因在同一评标(评审)时段被重复抽取等原因未能按时参加评标活动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 评标(评审)专家的权利、义务

第十七条 评标(评审)专家每届聘期为3年;期满后,经审查合格的,可以连续聘用。

第十八条  评标(评审)专家享有下列权利:

(一)接受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聘请,担任招标项目评标委员会成员;

(二)按照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独立评审,提出评审意见,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预,依法推荐中标候选人;

(三)接受评标劳务报酬;

(四)对评标(评审)专家管理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向招标人或者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反映评标活动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

(六)对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作出的处理决定提出申诉;

(七)参加培训和评标活动;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九条  评标(评审)专家负有下列义务:

(一)认真执行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政策,遵循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二)遵守评标(评审)纪律,不得与任何投标人或与招标结果有直接或间接利害关系的人进行私下接触,不得收受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其他好处;

(三)对评标(评审)过程保密,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评审)有关的商业秘密或其他情况;

(四)应当回避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五)准时参加评标活动,因客观原因不能出席评标活动的应提前请假;

(六)接受、协助、配合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及时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反映或举报评标过程中出现的违法违规或不正当行为;

(七)个人信息发生变化时,应及时告知入库审查部门,入库审查部门统一汇总后定期报市发展改革委;

(八)自觉参加有关部门组织的公共资源交易培训;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条  评标(评审)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投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二)招标项目主管部门或者对该项目有监督职责的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

(三)与投标人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评标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评标(评审)专家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未提出回避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发现后应当立即终止其参与评标活动。


第五章  监督与管理

第二十一条 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照职责分工,对评标(评审)委员会的评标(评审)专家在评标(评审)期间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发现评标(评审)专家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应终止其评标(评审)活动,重新确定评标(评审)专家。在评标工作完成后发现评标(评审)专家违反本办法规定,经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认定,未对评标(评审)结果造成实质影响的,评标(评审)有效;对评标(评审)结果造成实质影响的,评标(评审)无效,由招标人按照规定重新组织评标。不适宜重新评标的,由招标人依法重新组织招标。

第二十二条  专家入库资格审查部门和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建立健全评标(评审)专家档案,记录评标(评审)专家基本情况、评标活动、培训、不良记录、违法处罚等内容,并对评标(评审)专家档案进行定期检查,及时更新相关记录。相关记录内容应当及时书面送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每月在张掖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门户网站上公布评标(评审)专家日常考核情况。

专家入库资格审查部门要按照《张掖市综合评标(评审)专家管理考核评价细则》建立健全评标(评审)专家年度考核制度,对评标(评审)专家实行动态管理和年度考核。在年度考核时,结合日常考核情况和细则考核评价情况,给予相应处理。对于涉嫌违法、违规、违纪的评标(评审)专家,依法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二十三条  市级资格审查部门建立健全评标(评审)专家继续教育制度,每3年对评标专家资格重新认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评标(评审)专家资格。

(一)因工作调动,不再适宜担任评标(评审)专家的;

(二)因身体健康原因或年龄超过65周岁不能胜任评标(评审)工作的;

(三)经本人申请不再担任评标(评审)专家的。

因上述第(三)种情形终止评标(评审)专家资格的,3年内不得重新申报评标(评审)专家资格。

第二十四条  评标(评审)专家有违反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行为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及时作出处理,并自行政处理决定作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行政处理决定书面通知专家的入库资格审查部门和市发展改革部门,入库资格审查部门要将行政处理决定与评标(评审)专家档案一并存档备查。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采购的项目,招标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未从市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中抽取专家的,评标(评审)结果无效。

第二十六条  评标(评审)专家有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附则:张掖市综合评标(评审)专家管理考核评价细则


附则

张掖市综合评标(评审)专家管理考核评价细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市综合评标(评审)专家管理,保证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公平、公正,规范评标(评审)活动,提高评标(评审)质量,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考核主体,包括市发展改革委、相关行政监督部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和招标人等。

第三条  专家考核分为日常考核和年度考核,按照标准统一、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原则实行动态管理,考核主体对其考核结果负责。

第四条  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记录评标(评审)专家日常评价情况,每月将评标(评审)专家日常考核情况报送市发展改革委并在张掖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门户网站上公布。

第五条  日常评价采用“一项目一评价”方式进行,评标(评审)活动结束后,由考核主体现场工作人员对专家履职情况进行考核。事后发现存在应当扣分而未扣分情形的,应当进行补扣。

评标专家的考评结果可以由考评主体自助录入系统或委托交易中心代为录入。具备电子化条件的,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现场监督人员及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工作人员可以直接通过系统“专家考评”栏目录入,也可以人工填写相应表格后由所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统一录入系统,表格应当署名并留档备查。

第六条  日常考核基础分12分,扣分分值为12分、6分、3分、1分,按以下情形记分。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次性扣12分:

1.不如实填报回避信息,或有法定回避情形而不主动提出;

2.委托他人或代替他人参加评标评审;

3.对监督人员、现场组织人员或其他评标 (评审)人员进行人格侮辱、人身攻击;

4.向外界透露有关评标(评审)情况及其他信息,或不服从管理,强行将评标(评审)过程涉及的资料带离评标(评审)区;

5.无正当理由,终止评标(评审)活动并强行离开;

6.出具与事实明显不符的评审意见,造成评标(评审)结果无效;

7.评标(评审)中出现明显错误,不纠正、不改正且直接影响评标(评审)结果。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次性扣6分:

1.进入评标(评审)区域,未将通讯工具及电子设备等存储保管且私下使用;

2.评标(评审)专家到达评标现场后,以项目复杂,或者工作量大等其它理由拒绝参与评标(评审);

3.不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评审)办法评标(评审)、不熟悉评标(评审)程序业务、不熟悉电子化评标(评审)操作,严重影响评标(评审);

4.非因法定情形随意否决投标;

5.对依法应当否决的投标未提出否决意见;

6.应当发现而未发现投标文件重大偏差,影响评标评审结果;

7.以明示或暗示方式发表倾向性或诱导性评标(评审)意见;

8.故意拖延评标评审时间,经提示而拒不改正;

9.应发现而未发现围标串标、弄虚作假等违法违规行为或发现后未如实书面报告;

10.索要超过《甘肃省公共资源交易评标(评审)专家劳务费支付标准》规定费用的;索要合法劳务报酬以外好处或财物;因劳务报酬异议,拒绝继续评标(评审)或者拒不签字;或因劳务报酬纠纷怠于履行评标义务,扰乱评标(评审)秩序;

11.无正当理由,不参加招标人依法组织复核(复评),或评标评审结果经复评认定有错误且对此本人存在过错;

12.拒绝接受或阻挠行政监督部门、业主单位监督和执法调查。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次性扣3分:

1.不按时参加评标评审,迟到30分钟以上;

2.评标(评审)专家被抽中并确认后,未履行请假手续不参加评标(评审);

3.评标(评审)未结束,擅自离开评标(评审)区域或擅自进入其他评标(评审)室;

4.不遵守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相关管理规定及评标(评审)纪律;

5.不配合平台工作人员验证专家身份;

6.恶意毁坏评标(评审)场所财物,且拒绝赔偿;

7.饮酒后参加评标(评审),对评标工作造成影响;

8.拒绝在评标评审报告上签字,且不书面说明原因。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次性扣1分:

1.不按时参加评标(评审),迟到30分钟以内;

2.在评标区利用评标(评审)电脑从事与评标(评审)无关事项;

3.在评标(评审)现场随意串岗或发表不当言论;

4.抄袭其他评委的评标(评审)结果或将自己的评标(评审)情况传阅给其他评委,敷衍了事打分。

第七条  评标(评审)专家在同一项目中出现两种以上评标违法违规行为情形的,或在不同项目中出现违法违规情形的,应当分别记分,累加分值。

第八条  评标(评审)专家在一年内,累积扣3至5分的,暂停专家抽取3个月;扣6至11分的,暂停专家抽取6个月;扣12分以上的,暂停专家抽取12个月。暂停结束后,扣分重新累计。

第九条  年度考核按自然年度计算,年度得分为日常考核平均分,9分以上(含9分)为合格,不满9分为不合格。不足一年的,按一年计。

第十条  专家可随时登录张掖市公共资源交易网查看个人考核情况。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以内提出;相关考核主体应当在收到异议之日起7个工作日以内作出答复。

第十一条  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暂停专家抽取12个月:

(一)考核年度内,抽中后拒绝参加评标评审6次以上;

(二)评标(评审)结果被复评,且个人评标(评审)意见被证实存在明显错误2次以上;

(三)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参加培训;

(四)年度考核为不合格等次。

第十二条  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列入诚信记录,纳入专家信用信息库:

(一)明知应当回避而不主动申请回避;

(二)委托他人或代替他人参加评标评审;

(三)在评标评审过程中擅离职守,影响评标评审正常进行;

(四)不按照招标、采购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进行评标评审;

(五)在评标评审过程中有明显不合理或不正当行为;

(六)拒绝在评标评审报告上签字,且不书面说明原因;

(七)不配合相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及调查;

(八)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评标评审行为。

第十三条  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专家资格,3年以内不得再申请入库;情节严重的,列入专家库黑名单,终身不得再申请入库,有关信用信息推送至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涉嫌违法犯罪的,由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

(一)提供虚假材料,获取专家资格;

(二)在知道自己为评标委员会成员身份后至评标结束前私下接触投标人;

(三)在评标(评审)结果确定前,泄露评标评审委员会成员名单和参与的评标评审项目有关信息;

(四)询问招标人代表倾向性意见;

(五)泄露评标评审中获悉的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

(六)索取收受投标人、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获取其他好处;

(七)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受到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或行政处罚;

(八)发生第十一条所列情形2次以上;

(九)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严重影响评标评审结果的行为。

第十四条  年度考评结果于下一年度1月在张掖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门户网站上公布。

第十五条  考评打分必须以事实为依据,按标准打分,否则追究相关工作人员责任。

第十六条  本细则未明确的,但其它法律、法规和规章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政策解读:《张掖市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和专家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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