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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掖市国家城市湿地公园管理办法》 政策解读
索引号
620700112/2024-00003
文号
关键词
发布机构
市政务服务中心
公开形式
责任部门
生成日期
2024-01-02 09:38:37
是否有效

一、文件出台时间

《张掖市国家城市湿地公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于2023年12月16日由张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张政办发〔2023〕140号印发执行,并同步通过市司法局向市人大常委会和省政府备案登记。

二、制定背景及依据

目前,住建部命名的国家城市湿地公园仅53个,甘肃省占2个,均在张掖。张掖城北城市湿地公园、张掖高台黑河湿地公园是住建部分别于2009年和2012年命名的国家城市湿地公园。2023年,市住建局对以上两个公园的规划、建设、管理情况进行了调研检查,发现还存在管理机构职能弱化,保护规划缺位、生态监测不规范等问题,人为破坏公园服务设施的情况时有发生。因此,制定《办法》是贯彻落实《湿地保护法》,保护和改善国家城市湿地公园环境,促进城市湿地资源可持续发展的必要保障。

《办法》由市住建局负责起草。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住建部《城市湿地公园办理办法》《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城市公园配套服务项目经营管理暂行办法》《大型游乐设施安全监察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为依据,在此基础上,结合我市国家城市湿地公园保护管理工作实际起草制定

三、起草经过

《办法》起草工作20237月启动,市住建局深入甘州区、高台县国家城市湿地公园调研,并借鉴其他城市国家城市湿地公园管理办法,于814日起草形成《办法(征求意见稿)》,向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局机关科室单位征求意见建15条经讨论研究,采纳7条,其余8条因与国家有关规定、技术规范或本办法实际不符,未采纳使用。修改完善后形成《办法(送审稿)》。11月20日向市政府上报《关于提请审定张掖市国家城市湿地公园管理办法的请示》,12月1日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审定,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审定通过后12月16日印发实施。

四、重要条款及说明

本《办法》共二十三条,主要从国家城市湿地公园规划建设、保护管理、维护利用等方面进行了规范。其中:第二条规定了适用范围;第六条、第十条规定了各级政府以及有关部门的职责;第十条规定了国家城市湿地公园内的禁止性事项;第十九条规定了园景园容的管理要求;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规定了保护管理方面的法律责任。

原文件:张掖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张掖市国家 城市湿地公园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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