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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掖市城市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 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索引号
620700112/2024-00002
文号
关键词
发布机构
市政务服务中心
公开形式
责任部门
生成日期
2024-01-02 09:36:09
是否有效

一、文件出台时间

《张掖市城市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于2023年12月16日由张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张政办发〔2023〕139号印发执行,并同步通过市司法局向市人大常委会和省政府备案登记。

二、制定背景及依据

古树名木是珍贵的自然遗产和独特的历史文化资源,是历史文化名城的重要支撑,也是其保护管理的重要元素。市住建局结合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对城市古树名木进行了调研检查,发现部分树木还存在管理主体不清,保护措施不够、确认公布不及时等问题。因此制定切合我市实际并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的《办法》是十分必要的。

《办法》由市住建局负责起草。依据的法律法规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城市绿化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等,依据的政策文件包括住建部《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全国绿化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古树名木保护管理的意见》省住建厅《关于科学推进全省城市园林绿化建设的实施意见》等。

三、起草过程

市住建局于2023年6月开展了全市城市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巡查检查,针对存在的问题2023年7月启动《办法》起草工作,同时对重点问题开展了现场调研,并向市政府主要领导呈报了调研情况报告,于8月14日起草形成《办法(征求意见稿)》,向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局机关科室单位征求意见建议21条。经讨论研究,采纳11条,其余10条因与国家有关规定、技术规范或本办法实际不符,未采纳使用,修改完善后形成《办法(送审稿)》。11月20日向市政府上报《关于提请审定张掖市城市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管理办法的请示》,12月1日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审定,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审定通过后12月16日印发实施。

四、重要条款说明

《办法》共二十五条,主要从保护主体、保护职责、保护要求、监督管理等方面对城市古树名木和后续资源保护管理工作作出了规定,其中:第四条规定了城市古树名木和后续资源实行分级保护,并将50-99年古树后续资源补充纳入保护范围。第八条规定了城市古树名木和后续资源的鉴定、确认和公布程序。第十一条规定了养护管理的责任主体。第十五条规定了保护管理工作的巡查检查要求。第十九条规定了城市古树名木和后续资源保护的禁止性事项。

原文件:张掖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张掖市城市古树名木 和古树后续资源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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