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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张掖市市级创业孵化基地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索引号
620700059/2018-00050
文号
张人社通〔2018〕315号
关键词
创业孵化基地;创业孵化;孵化;张掖市;创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甘肃省;评估;考核
发布机构
市人社局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责任部门
市人社局
生成日期
2018-10-26 11:54:00
是否有效

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业和信息化局、财政局:

现将《张掖市市级创业孵化基地认定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张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张掖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


张掖市财政局

2018年10月26日


张掖市市级创业孵化基地认定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培育、规范、引导、扶持全市创业孵化基地建设健康有序、可持续发展,促进创业带动就业,根据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甘肃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省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园区)认定考核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甘人社通〔2017〕496号)、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甘财社〔2018〕67号)和《关于印发甘肃省省级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管理办法》(甘财社〔2016〕15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的创业孵化基地是指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共同认定,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经营、有一定规模、能为各类孵化对象提供经营场地以及免费提供相关创业服务、具有完整组织体系和入驻退出机制、并有一支经营管理和技术开发专业队伍的经济实体。

第二条 创业孵化基地应具备以下服务功能:

(一)场地保障功能。为孵化对象提供生产经营场地、基本办公条件和后勤保障服务。

(二)事务代理功能。协助孵化对象办理开业及变更手续,提供项目开发、对接和融资服务、专利申请、法律维权等服务。

(三)创业指导培训功能。为孵化对象免费提供创业能力测试、创业指导、政策咨询和信息服务,协助开展创业培训及企业管理业务培训等服务。

(四)市场推广功能。为孵化对象提供战略设计、市场策划、市场营销、项目推广、法律、会计、审计、评估、金融、企业管理等服务,开展宣传,提高市场知名度。

(五)落实政策功能。协调相关部门落实创业扶持政策。

(六)孵化功能。建立创业实体退出机制,商贸、物流、家庭服务企业孵化期不超过2年,工业、高新技术、文化创意等其他类企业孵化期不超过3年。孵化期满后创业实体未退出孵化基地的,不再享受孵化基地扶持政策。

第三条 市级创业孵化基地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注册、合法经营的法人单位,具备固定的孵化服务场所,场地须产权清晰或租赁合同明确,使用期限不少于3年(自申报认定之日起),在使用期间不得变更用途。

(二)创业孵化基地内水电暖、消防、通讯、网络等基础设施完善,符合安全要求。

(三)创业孵化基地内入驻实体(含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小微企业,不含运营主体经营的分公司、子公司等下属公司)数量不少于20户,就业人数不少于200人(肃南县申报市级认定标准为入驻实体不少于15户、就业人数不少于150人)。

(四)人、财、物等相关管理制度健全,做到制度上墙;孵化服务制度、孵化周期、服务流程、政策落实、收费标准和服务质量保证措施具体;发展规划、年度目标和品牌建设方案明确;创业孵化基地标识明显。

(五)设立创业服务工作室,有专业的管理团队,为创业者在政策咨询、信息服务、项目开发、风险评估、开业指导、融资服务、技能培训、管理咨询、政务代理、跟踪扶持等方面提供廉价、低成本、开放式的综合性服务工作。

(六)有不少于3名以上创业导师(创业导师可以是成功创业者、企业家、各类投资人,有财务、管理、人力资源等实践经验的专业人才),并将创业导师基本情况在明显位置展示。

第四条 市级创业孵化基地认定采取逐级评估的方式,市级创业孵化基地必须是已被认定命名为县区级的创业孵化基地。

第五条 市级创业孵化基地认定程序:

(一)基地申报。符合条件的创业孵化基地应向所在地人社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供下列材料:

1.张掖市创业孵化基地认定申请表;

2.可行性报告(包括建设基本情况、管理制度、运行情况、财务制度、服务管理机构和工作人员情况、入驻创业实体情况、带动就业人员数量、创业扶持政策落实情况等);

3.各项规章制度及管理服务章程;

4.与入驻创业实体签订的一年以上期限场地租赁协议和孵化协议;

5.入驻创业实体名册、创业实体安置就业人员花名册、创业实体基本信息以及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等。

(二)县(区)初审。县区人社部门会同县(区)工信委,按照产业布局,对照市级创业孵化基地考核评分标准,对申报基地进行严格初审后上报市人社局。

(三)评估审核。每年第三季度,由市人社、工信、财政部门组成评估审查组,采取现场评审、实地考察评估的方式,逐一对申请认定的创业孵化基地进行评估审核。

(四)认定命名。经评估审核符合条件的,在市人社局网站进行为期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的,由市人社、工信联合发文认定。

第六条 市级创业孵化基地按百分制评分标准考核(《市级创业孵化基地考核评分表》附后),得分在80分以上的评估认定为市级创业孵化基地。

第七条 创业孵化基地实行属地管理,由所在地人社、工信部门共同管理。对已认定的市级创业孵化基地实行动态管理,每年第三季度末由认定机构进行考核评估,对不符合标准和条件的,取消其市级创业孵化基地资格,收回牌匾,终止奖补政策。

第八条 在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建设期间认定的创业孵化基地,符合条件的按本办法规定给予资金补助。

第九条 认定的市级创业孵化基地,由市人社、财政部门根据考核结果落实补助政策,对考核得分在90分以上的,给予20万元资金补助;对考核得分在80分至90分(不含90分)的,给予10万元资金补助。

第十条 补助资金从省下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资金实行专款专用,用于创业孵化基地租费减免、宽带费减免、水电暖物业费减免、创业实训设备购置及创业指导、培训费用等方面的支出。已推荐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创业孵化基地并享受相应补助的,不再重复享受市级补助。

第十一条 市级创业孵化基地自认定之日起,每季度应向当地就业服务机构报送一次工作情况,提供孵化对象名单、孵化成功企业、退出企业名录及孵化对象营业执照、纳税凭证、补助资金使用情况等。

第十二条 县区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建立享受创业孵化基地政策台账,台账内容包括享受政策的创业孵化基地的基本情况介绍、运营管理情况、孵化服务成果及享受资金补助情况等书面材料,确保台账资料真实有效。每季度结束后到次月15日前报市就业服务中心,由市就业服务中心汇总后报省就业局备案。

第十三条 市、县(区)人社和财政部门分别对所辖省、市级创业孵化基地补助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价,创业孵化基地要积极配合接受市人社和财政部门委托第三方进行的就业补助资金审计工作,有条件的县(区),可聘请具备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开展第三方监督检查,自觉接受审计等部门的检查和社会监督。

第十四条 各县(区)依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县(区)级创业孵化基地认定管理的实施细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附件:

附件1  张掖市市级创业孵化基地申请认定表.doc


附件2 张掖市市级创业孵化基地考核评分表.doc

政策解读:

《张掖市市级创业孵化基地认定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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