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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培育、规范、引导、扶持全市创业孵化基地建设健康有序、可持续发展,促进创业带动就业。市人社局牵头,联合市工信局、市财政局印发了《张掖市市级创业孵化基地认定管理办法》(张人社通〔2018〕35号)。现对该办法进行政策解读。
一、政策依据
1.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甘肃省工信委《关于印发省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园区)认定考核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甘人社通〔2017〕496号)第十六条规定:对省级基地(园区),考核A类的给予60万元补助资金,考核B类的给予40万元的补助资金,考核C类的给予20万元补助资金。对国家级基地,经考核A类的,给予80万元补助资金,经考核B类的,给予50万元补助资金。第二十条规定:各市(州)可结合当地实际,依据本办法,研究制定本地区基地(园区)认定考核管理的具体实施细则。
2.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甘肃省省级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管理办法》(甘财社〔2016〕15号)第十五条规定:各市县可根据本办法规定,结合本级安排的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制定实施办法。
3.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甘肃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甘财社〔2018〕67号)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对省、市(州)、县(市、区)认定的创业孵化基地(由人社部门牵头认定的,下同)给予补助。省级按甘财社〔2016〕15号规定执行,市(州)参照省级创业就业孵化示范基地(园区)认定考核管理办法制定本市州认定市(州)级、县(市、区)级创业孵化基地的具体办法。同时规定:该项补助在中央和省级转移支付给当地就业补助资金总额的10%以内安排使用。第二十八条第三款规定:对省、市(州)、县(市、区)认定的市(州)级、县(市、区)级创业孵化基地给予补助。经认定的市(州)级、县(市、区)级创业孵化基地,按照当地制定的创业孵化基地认定考核管理办法确定的程序和标准申请补助资金。
二、主要内容
《张掖市市级创业孵化基地认定管理办法》共16条,其中:
第一条规定了适用范围和实施机构。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经营、有一定规模、能为各类孵化对象提供经营场地以及免费提供相关创业服务、具有完整组织体系和入驻退出机制、并有一支经营管理和技术开发专业队伍的经济实体,均可列为认定范围。市级创业孵化基地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共同认定。
第二条、第三条明确了市级创业孵化基地应具备的服务功能和条件。服务功能六项:场地保障功能、事务代理功能、创业指导培训功能、市场推广功能、落实政策功能、孵化功能。具备的条件六项:①依法注册、合法经营的法人单位,具备固定的孵化服务场所,场地须产权清晰或租赁合同明确,使用期限不少于3年(自申报认定之日起),在使用期间不得变更用途。②创业孵化基地内水电暖、消防、通讯、网络等基础设施完善,符合安全要求。③创业孵化基地内入驻实体(含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小微企业,不含运营主体经营的分公司、子公司等下属公司)数量不少于20户,就业人数不少于200人(肃南县申报市级认定标准为入驻实体不少于15户、就业人数不少于150人)。④人、财、物等相关管理制度健全,做到制度上墙;孵化服务制度、孵化周期、服务流程、政策落实、收费标准和服务质量保证措施具体;发展规划、年度目标和品牌建设方案明确;创业孵化基地标识明显。⑤设立创业服务工作室,有专业的管理团队,为创业者在政策咨询、信息服务、项目开发、风险评估、开业指导、融资服务、技能培训、管理咨询、政务代理、跟踪扶持等方面提供廉价、低成本、开放式的综合性服务工作。⑥有不少于3名以上创业导师(创业导师可以是成功创业者、企业家、各类投资人,有财务、管理、人力资源等实践经验的专业人才),并将创业导师基本情况在明显位置展示。
第四条至第七条规定了市级创业孵化基地申报、认定和管理,明确了应提交的材料和认定程序。市级创业孵化基地认定采取逐级评估的方式,市级创业孵化基地必须是已被认定命名的县区级创业孵化基地。市级创业孵化基地认定程序是:基地申报、县(区)初审、市评估审核和认定命名。市级创业孵化基地按百分制评分标准考核,得分在80分以上的评估认定为市级创业孵化基地。创业孵化基地实行属地管理,由所在地人社、工信部门共同管理。市级创业孵化基地实行动态管理。
第八条至第十三条规定了市级创业孵化基地资金的奖补标准及使用管理。对认定的市级创业孵化基地,考核得分在90分以上的,给予20万元资金补助;考核得分在80分至90分(不含90分)的,给予10万元资金补助。补助资金从省上下拨的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资金实行专款专用,用于创业孵化基地租费减免、宽带费减免、水电暖物业费减免、创业实训设备购置及创业指导、培训费用等方面的支出。
第十四条至第十五条明确了解释权限和有效期限。该办法由市人社局负责解释,有效期限为5年。
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