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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制定背景
为进一步加强全市粮油市场监督管理,提高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履行食品安全监管职能、防范化解风险隐患的能力水平,确保人民群众吃到放心粮油,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和《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暂行办法》相关规定,结合实际,提出本意见。
二、主要任务
(一)强化监督检查能力建设
1.强化监督责任落实。牢建成一支市、县(区) 业务精湛、职责清晰、协作有序、执行有力、体系完整的高素质粮食执法队伍。
2.全面开展业务培训。
3.坚持依法依规办案。
(二)严格粮食收购资格审核
1.严格资质年审。
2.严守属地管理。
3.严把审核关口。
(三)开展粮食流通监督检查
1.严格收购检查。
2.突出监管重点。
3.靠实管理职责。
4.开展统计检查。
(四)加强粮食质量安全监管
1.推进质检能力建设。
2.强化监测工作宣传。
3.提升监管质量水平。
(五)加强监督检查体系建设
1.充实执法队伍。
2.规范执法行为。
3.建立联动机制。积极会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开展联合执法、信息通报共享,共同提高行政执法水平。
(六)切实做好价格监测工作
1.落实监测责任。
2.固定监测品种。监测品种为小麦(三等)、玉米(三等)、面粉(特一粉)、粳米(三级)、菜籽油(四级),监测价格类型为原粮收购(进厂)价格,成品粮油出厂(采购)价格及零售价格,采集品牌以当地居民普遍认可、销量较大的产品为主。
3.提高监测时效。价格监测信息固定报送时间为每周一11点前,若出现应急情况或市场价格出现异常波动,按上级要求实行价格日报,国家直报监测点数据通过国家粮油统计系统直接上报。在准确采集价格汇总数据的基础上,要对市场行情进行科学客观分析和预判,每季度(3、6、9、12月最后一周五11点前)向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报送价格分析报告。原粮波动幅度超过5%、成品粮油波动幅度超过10%的,须及时向上级部门报送原因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