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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掖市查处5起口罩乱涨价案件

发布时间:2020-02-02 15:40 来源: 甘肃张掖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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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张掖网讯  张掖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队和甘州区市场监管局上下联动、共同发力,持续加大疫情防控期间市场各类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依法从重从快查处违法案件,积极维护疫情防控市场秩序,现公布如下。

案例1:1月29日,张掖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队执法人员对甘州区欧式街北段的德仁大药房巡查时发现,当事人购进销售的一次性口罩生产日期虚假标注(标示生产日期为2020年2月6日和2020年2月8日)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四)项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2月1日,张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处以3万元顶格罚款的行政处罚。同时,将给当事人提供一次性口罩的供货人的涉嫌违法线索移送公安部门侦办。

案例2:1月27日,张掖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队根据群众举报对张掖市甘州区楠嘉医疗用品店涉嫌高价销售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的行为进行核查。经查,当事人将0.2元/只购进的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抬高到1.5元/只销售,不能提供购进票据和随货同行单,未建立并执行医疗器械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一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六条、《甘肃省价格监督检查试行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构成哄抬价格的违法行为。拟处以违法所得五倍54720元顶格罚款和责令限期退还消费者多付价款10944元的行政处罚。1月31日,张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向当事人下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案例3:2020年1月25日,甘州区市场监管局根据群众举报对张掖市祺鑫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北街分公司销售的KN95和KN90口罩哄抬物价的行为进行核查。经查,当事人在原售价20元/只的基础上,提高至35元/只和40元/只销售,获取违法所得1095元,且未明码标价。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之规定。拟处以没收违法所得1095元,顶格罚款8475元的行政处罚。1月30日,甘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向当事人下达行政处罚告知书。

案例4:2020年 1月29日,甘州区市场监管局根据群众举报对张掖市凌志医疗器械有限责任公司违法销售口罩的行为进行核查。经查,当事人购进销售无中文标识、无产品合格证明口罩的行为,违反了《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五条第二款之规定。拟处以没收违法销售的产品及违法所得480元,处以9000元顶格罚款的行政处罚。2月1日,甘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下达行政处罚告知书。

案例5:2020年1月27日,甘州区市场监管局根据群众举报对张掖市甘州区南环路金州宾馆楼下巴秀芳烟酒店恶意哄抬物价销售一次性口罩的行为进行核查。经查,当事人借口罩等防疫用品需求激增之机,将原售价为1元/只的一次性口罩提价至3元/只销售,提价幅度达200%,获取违法所得48.72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条第一款、《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之规定。拟处以违法所得5倍的顶格罚款,罚没款合计292.32元。1月31日,甘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向当事人下达行政处罚告知书。

市区两级市场监管部门将继续加大对涉及食品、药品、医疗器械等重点商品的质量、价格违法行为查处力度,对侵害群众利益和威胁群众健康安全的行为零容忍、出重拳,坚决依法从重从快查处,有效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同时,也警示广大经营者自觉遵守价格法律法规,维护价格秩序,切实承担社会责任,做到明码标价、诚信经营,与人民群众守望相助,共同战胜疫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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