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规〔2023〕7—市政府3
张政发〔2023〕34号
张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张掖市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及省属驻张各单位:
《张掖市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办法》已经五届市政府第31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张掖市人民政府
2023年4月4日
张掖市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科学预防、控制和消除病媒生物危害,防止相关传染病发生和传播,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病媒生物的预防控制、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规章对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已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病媒生物,是指能够将病原体从人或者其他动物传播给人的蚊、蝇、蟑螂、鼠以及省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规定的其他病媒生物。
第四条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应当坚持如下原则:
(一)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原则;
(二)政府组织、部门协作、单位负责、全民参与原则;
(三)专业队伍与群众防治相结合原则;
(四)治本为主、标本兼治原则;
(五)改造环境、控制病媒生物孳生地为主,药械控制为辅原则。
第五条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单位和个人都应当参加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消除鼠、蚊、蝇、蟑螂等病媒生物及其孳生条件。
第六条市、县区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以下简称“爱卫会”)在同级政府领导下,负责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的组织协调和指导工作。市、县区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爱卫办”)负责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日常工作。
(一)制订辖区病媒生物预防控制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开展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宣传教育、技术培训和督导检查等工作;对专业机构的预防控制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和效果评价。
(三)协调各成员单位做好职责范围内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
第七条县区人民政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做好本辖区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
爱卫会各成员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组织本系统、本单位加强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达到本市病媒生物密度控制水平。
(一)卫生健康部门负责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的技术指导、业务培训、密度监测和技术评价,负责公共场所、医疗机构等职责范围内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
(二)教育部门负责各级各类学校、教育培训机构等职责范围内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
(三)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公路沿线两侧管护区内、机场、汽车客运站和候车亭等区域以及交通工具等职责范围内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
(四)住建部门负责垃圾中转站、垃圾收集箱摆放点、公共厕所、公园绿地、地下管道、城区污水直排、建筑工地等职责范围内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
(五)水务部门负责河道、自来水厂、水库等职责范围内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
(六)农业农村和畜牧兽医部门负责屠宰场、畜禽养殖基地等职责范围内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
(七)商务部门负责城乡市场(农贸市场、商品市场)、商业网点(商场超市)、商贸服务业等职责范围内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
(八)文广旅游部门负责全市文化娱乐行业(含歌舞厅、网吧、游戏厅)、旅游景点、文物保护单位等职责范围内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
(九)市场监管部门负责食品、药品安全监管职责范围内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
(十)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负责粮食经营者收购、储存、运输活动和政策性粮食购销活动等职责范围内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
(十一)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应积极做好辖区内环境综合治理工作,负责辖区内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的监督管理工作。
(十二)爱卫会其他成员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
第八条市、县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协助爱卫会开展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的技术指导和专业培训工作,开展病媒生物密度的监测、消杀药物效果与抗药性监测,并定期向同级爱卫办报告病媒生物密度的监测数据和有关技术资料。
第九条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实行单位责任制。市、县区爱卫办设专人负责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街道、社区居民委员会、企事业单位应指定专(兼)职人员负责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建立日常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控制病媒生物密度。公共场所凡责任主体明确的,按隶属关系由具体责任人负责;责任不明确或有争议的区域,由县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确定相应的责任人。
第十条城镇建设规划应当包括治理蚊蝇孳生地等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建筑物管线、市政管井和下水道系统应当设有防范病媒生物侵害的设施。
第十一条农村地区要结合改厕、环境卫生整治、垃圾无害化管理等工作,通过清除孳生地、完善预防控制设施等手段,有效控制病媒生物密度。
第十二条从事商贸服务业(含餐饮、住宿、洗浴、美容美发、洗染、人像摄影及家政服务业)和食品生产经营的单位、个人要采取有效措施,履行病媒生物预防控制义务。
第十三条医疗卫生机构、宾馆酒店、教育机构、公共交通运营场站等人员集中场所和建筑工地、农副产品市场、废品收购站、垃圾转运站、垃圾处理场、粮库、市场等易招引或者孳生病媒生物的场所,应当指定专人负责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建立健全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制度,完善和落实防范、杀灭病媒生物措施,并设置病媒生物防范和消杀设施。
第十四条 各级爱卫办具体负责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采取部门监督与社会监督相结合、定期检查与随机抽查相结合的工作机制。
第十五条对具备以下条件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服务机构,市爱卫办可以建立公示制度,以方便需要服务的单位和个人选择:
(一)有合法资质;
(二)有完整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操作规程;
(三)有与业务量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培训合格的技术人员;
(四)有符合要求的经营场所、库房、专业药剂与器械;
(五)收费合理。
第十六条鼓励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服务机构为单位和个人提供符合质量安全要求、收费合理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服务。
鼓励和支持开展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技术的研究,鼓励和支持推广应用先进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技术、方法和药械。
第十七条病媒生物预防控制使用的药品、器械应当符合《农药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禁止使用违禁药品,由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监督管理。
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应当采用科学方法,使用安全、环保、高效、低毒、低残留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药剂,减少对人体健康和自然环境的影响。
第十八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设立病媒生物预防控制专项经费,列入年度预算,用于城市公共场地和设施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和病媒生物密度监测的经费补贴。企事业单位所属公共场所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所需费用由本单位负责。经营主体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所需费用由其自行承担。居民家庭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所需费用由居民家庭承担。
第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单位和个人拒不参加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活动,病媒生物密度超过国家标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二十条有关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村(居)民委员会人员在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根据管理权限对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对在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给予通报表扬。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2023年5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公开属性:主动公开 | |
张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2023年4月4日印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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