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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张掖市进一步加强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索引号
620700004/2018-17607
文号
张政办发〔2017〕197号
关键词
发布机构
市政府办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责任部门
市政府办
生成日期
2017-12-01 16:56:17
是否有效

   

   

   

   

   

张政办发 2017〕197号    

   

   

   

张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张掖市进一步加强疫苗    

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县(区)人 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直及省属驻张有关单位:    

《张掖市进一步加强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工作的 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张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 11月7日    

   

   

张掖市进一步加强疫苗流通    

和预防接种管理工作的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668 号)和《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甘政办发〔 2017 111 号),切实加强全市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工作,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目的意义    

预防接种是预防控制传染病最经济、最有效的措施,对于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严格疫苗监管、规范接种行为、健全完善长效制度机制、坚决保障疫苗接种安全,事关人民群众生命健康,事关经济社会发展稳定大局。全市必须进一步加强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工作,着力完善第一类、第二类疫苗的采购及供应渠道,严格疫苗配送管理,严格落实疫苗冷链和追溯管理要求,严格规范疫苗使用管理,有效保障疫苗质量和预防接种安全, 使广大群众享受到更加优质的预防接种服务。    

二、工作任务    

(一)进一步优化疫苗管理工作机制    

1.完善免疫规划疫苗分析评价制度。 市卫生计生委建立全市免疫规划专家咨询委员会,完善免疫规划疫苗评价制度,根据防病工作需要,组织市、县(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疫苗针对疾病监测,综合评估分析疾病负担、传染病流行情况、人群免疫状况等因素,制定全市疫苗接种工作方案,由各级预防接种机构实施。    

2.完善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处置措施。 市、县(区)卫生计生部门要加强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监测和报告工作,提高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调查诊断及鉴定工作水平。在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保险机制建立之前,严格按照《甘肃省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调查诊断工作规范(试行)》《甘肃省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办法》,建立完善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处置流程,及时妥善做好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处置工作。认真落实国家卫生计生委、民政部、财政部等八部委《关于进一步做好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处置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卫疾控发〔 2014 19 号),扎实做好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病例后续关怀救助工作,落实补偿政策,保障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患者基本医疗、康复和生活需求。    

3.完善疫苗流通管理部门协调沟通。 市卫生计生委、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要会同相关部门,充分发挥全市防治重大疾病工作部门联席会议作用,加强相关政策协调与衔接,及时通报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工作进展与信息,共同研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形成部门工作合力,协同应对重大疫苗流通突发事件,保障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正常工作秩序。    

(二)全面落实疫苗流通全过程监管措施    

1.规范疫苗集中采购工作。 根据《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要求,一类和二类疫苗按照公开透明、竞争择优、公平交易的原则,通过省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实行政府集中招标采购。全市第一类疫苗的使用计划由各县(区)疾控机构根据辖区实际统计后统一向省疾控中心申报,由省疾控中心按程序通过省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采购,统一配送。市疾控中心做好县(区)疾控中心一类疫苗采购各环节的监督指导工作。全市第二类疫苗的使用计划,严格按照《甘肃省第二类疫苗采购实施方案》的要求,经省疾控中心在省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通过政府集中采购形式,确定第二类疫苗生产企业和单价后,由县(区)疾控中心根据省级确定的第二类疫苗使用品目,通过“甘肃省药品集中采购平台”向疫苗生产企业进行公开采购。采购后统一供应本地区的接种单位,严禁线下交易。    

2.规范疫苗冷链配送管理。 根据《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市、县(区)财政要对本区域内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预防接种单位的一类疫苗储存、运输所需经费予以足额保障,全额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并制定符合本地情况的冷链系统更新计划,及时更新补充,确保一类疫苗全程冷链、安全有效。各县(区)要建立二类疫苗冷链保障供应机制,保证其储存、运输及配送的质量安全有效。市、县(区)卫生计生、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要指导疫苗生产企业选择有较好冷链储运条件的配送企业,对各类疫苗实施安全配送。各县(区)要针对偏远山区、交通不便的乡镇、村社制定有效的配送冷链措施,保障一类疫苗储存运输安全规范,供应及时。    

3.加强疫苗全程监管。 市、县(区)食品药品监管、卫生计生等部门要加快推进疫苗追溯信息系统的建设与实施,采取信息化手段,建立疫苗生产企业、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接种单位疫苗追溯体系,如实记录疫苗的流通、使用信息,实现疫苗最小包装单位的生产、储存、运输、使用全过程可追溯。各县(区)卫生计生部门要依托全民健康保障信息化工程,加快推进全预防接种信息管理系统建设,逐步实现不同县(区)预防接种信息的交换与共享。    

4.加强疫苗监管能力建设。 各县(区)、市直有关部门要加强疾控机构能力建设,为疫苗全程管理配备必要的人力和设施;要加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检查、检验工作能力建设,建立职业化、专业化药品检查员队伍,加强规范化培训,提高检查能力和水平。    

(三)严格规范预防接种工作管理    

1.合理设置预防接种单位。 各县(区)卫生计生部门要根据乡镇、街道服务人口和服务范围等因素,合理确定辖区内接种单位,并向社会公布。原则上农村地区逐步实行以乡镇为单位的集中接种模式。要加强社区、乡镇预防接种门诊规范化、信息化建设,城区接种单位在规范化门诊建设的基础上逐步建立数字化接种门诊。严格规范村级接种单位服务行为,不得违规开展一类、二类疫苗预防接种。对于偏远、交通不便的地区,要通过加强乡镇卫生院流动服务,提高预防接种的可及性,保证预防接种质量。    

2.规范预防接种单位建设。 各县(区)卫生计生部门要严格依照《预防接种工作规范(2016年版)》和《甘肃省预防接种单位管理办法》,有序推进预防接种单位的规范化建设工作,规范预防接种单位设置、人员资质、预防接种设施条件、冷链管理、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监测处理以及预防接种告知、记录、报告和宣传工作等。预防接种单位应当在接种场所显著位置公示使用的疫苗品种、禁忌、接种方法、一般反应和异常反应,以及第二类疫苗的价格和接种服务收费标准。    

3.严格落实资质证件管理。 各县(区)卫生计生部门要依照《预防接种工作规范(2016年版)》和《甘肃省预防接种单位管理办法》,对接种单位和接种人员实行资质管理。承担预防接种职责与任务的医疗卫生机构必须通过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组织的评估验收,具备相应的工作条件、工作制度和合格的预防接种人员,取得卫生计生部门颁发的《预防接种单位资质证》后,方可开展预防接种工作。预防接种人员必须经过预防接种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预防接种人员资质证》后方能从事预防接种服务。市、县(区)疾控机构要设立独立的免疫规划科室,加强预防接种业务培训,不断提高专业技术水平,对预防接种单位和人员加强监督和审查。各级公立医院、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要设立预防保健科室(公共卫生科室),合理配备专业技术力量,严格落实预防接种等公共卫生职责。    

4.严格落实预防接种证查验制度。 市、县(区)教育部门要督促指导托幼机构、学校做好儿童入托、入学查验预防接种证工作,并将其纳入托幼机构和学校年度综合目标管理考核内容,建立长效工作机制。托幼机构、学校要通过查验预防接种证,及时发现未依照国家免疫规划受种的儿童,并向所在地县(区)疾控机构或儿童居住地承担预防接种工作的单位报告。同时,配合疾控机构或接种单位督促未接种儿童监护人,及时到预防接种单位对儿童进行补种,坚决消除免疫空白区域,构建严密有效的免疫屏障。    

5.加强技术指导和考核评估。 市、县(区)卫生计生部门要严格落实《预防接种工作规范》,强化预防接种工作质量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作为划拨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补助资金的重要依据。县(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加强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预防接种工作的技术指导,组织开展本地区预防接种工作人员培训。要组织专业技术力量每年对本区域的预防接种工作质量进行评估分析,及时查找工作薄弱环节,不断提高预防接种工作质量。    

三、保障措施    

(一)保障人员编制。 各县(区)、市直有关部门要认真落实关于疾控机构编制标准的有关规定,在编制总量范围内认真落实疾控机构人员编制。要采取规范化培训、委托培养、技能操作训练等方式,不断提高疾病预防控制队伍的整体素质。    

(二)稳定经费投入。 市、县(区)要根据疾病预防控制事业发展需要和发展建设规划,足额安排疾控机构基本建设、设备购置资金。尤其是要将本辖区疫苗冷链系统和预防接种信息登记平台日常运转、维护更新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并按照辖区人口基数,以 1 / 人的标准落实疾病预防控制日常工作经费。要统筹考虑因第二类疫苗管理模式变化等因素,科学合理核定疾控机构的人员经费、公用经费和业务经费,足额列入预算,由同级财政予以保障。同时,疾控机构的服务性收入按收支两条线纳入预算管理。    

(三)实施绩效考核。 科学核定疾控机构绩效工资总量,建立科学合理的绩效考核制度,形成与岗位职责、工作业绩、实际贡献相联系的考核分配机制,有效调动疾控机构工作人员积极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落实疾病预防控制人员各项津贴补贴政策。    

(四)规范收费管理。 各县(区)要按照价格主管部门核定接种单位收取的预防接种劳务费(含储存、运输、预检、接种、耗材、观察等费用)标准,完善相关政策,加强收费管理。要按照国家规定,进一步规范县(区)疾控机构向接种单位收取第二类疫苗储存运输费和接种单位收取第二类疫苗预防接种劳务费等工作。    

(五)加强宣传引导。 要充分发挥传统媒体和新兴媒体的平台作用,重点宣传预防接种的重要性、安全性和有效性,引导广大群众深刻认识并积极参与预防接种工作,提高疫苗接种率。要健全预防接种信息发布机制,强化舆情监测,积极回应社会和公众关切,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六)强化监督检查。 各县(区)政府要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具体工作细则,充分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加强组织领导,将预防接种质量效果情况、疾控机构财政政策落实情况、疾控机构队伍建设和能力建设情况等纳入考核内容,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依法有序做好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各项工作。市卫生计生委、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监督检查,定期开展专项督查,督查情况及时通报各县(区)并报告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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