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政办发〔2022〕30号
张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张掖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及省属驻张各单位:
《张掖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2010年9月28日印发的《张掖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张政办发〔2010〕241号)同时废止。
张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3月2日
张掖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突发动物疫情应急机制,有效预防、控制和及时扑灭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最大程度地减轻突发动物疫情对畜牧业及公众健康造成的危害,保持社会稳定和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1.2 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国家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甘肃省动物防疫条例》《甘肃省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张掖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置工作。
1.4 工作原则
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实行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分工负责,落实防控工作责任制,联防联控,形成防控合力。
坚持预防为主,贯彻“加强领导、密切配合、依靠科学、依法防治、群防群控、果断处置”的防控方针。按照“早、快、严、小”的要求,及早发现,快速反应,严格处理,减少损失。
1.5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分级
按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将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划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个级别。
1.5.1 特别重大(I级)动物疫情
(1)非洲猪瘟在21日内,全省有5个以上市州(含我市)发生且疫情有进一步扩散的趋势。
(2)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内,全省有20个以上县区或者10个以上县区连片发生疫情(含我市县区)。
(3)口蹄疫在14日内,全省有20个以上县区(含我市县区)连片发生疫情,或疫点数达到30个以上。
(4)小反刍兽疫在21日内,全省有3个以上市州(含我市)发生且疫情有进一步扩散的趋势。
(5)市内动物暴发疯牛病等人畜共患病感染到人,并继续大面积扩散蔓延。
(6)农业农村部认定的在我市发生的其他特别重大突发动物疫情。
1.5.2 重大(II级)动物疫情
(1)非洲猪瘟在21日内,全省有5个以下、2个以上市州(含我市)发生,或有5个以上县区(含我市县区)发生疫情。
(2)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内,全省有2个以上、5个以下市州(含我市)连片发生疫情,或有20个以上疫点或者5个以上、10个以下县区(含我市县区)连片发生疫情。
(3)口蹄疫在14日内,全省有2个以上相邻市州(含我市)或者5个以上县区(含我市县区)发生疫情,或有新的口蹄疫亚型病毒引发的疫情。
(4)小反刍兽疫在21日内,全省有2个市州(含我市)发生疫情,或者5个以上县区(含我市县区)发生疫情。
(5)我国已消灭的牛瘟、牛肺疫等疫病在我市又有发生,或我国尚未发生的疯牛病、非洲马瘟等疫病附件:张掖市防制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成员单位及职责
传入我市。
(6)在一个潜伏期内,猪瘟、新城疫、布鲁氏菌病、结核病、狂犬病、炭疽等动物疫病暴发流行,波及全省包括我市在内的3个以上市州,并有继续扩散趋势。
(7)农业农村部或者省防制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认定的其他重大突发动物疫情。
1.5.3 较大(Ⅲ级)动物疫情
(1)非洲猪瘟在21日内,在我市的2个以上县区或者1个县区发生3起以上疫情。
(2)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内,在我市的2个以上县区发生疫情,或疫点数达到5个以上、20个以下。
(3)口蹄疫在14日内,在我市的2个以上县区发生疫情,或疫点数达到5个以上。
(4)小反刍兽疫在21日内,在我市的2个以上县区发生疫情。
(5)在一个潜伏期内,猪瘟、新城疫、布鲁氏菌病、结核病、狂犬病、炭疽等动物疫病在我市的5个以上县区暴发流行。
(6)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炭疽等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毒种、菌种发生丢失。
(7)市防制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认定的其他较大突发动物疫情。
1.5.4 一般(IV级)动物疫情
(1)非洲猪瘟在21日内,在1个县区内发生,或在生猪调运和屠宰环节发生非洲猪瘟疫情。
(2)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小反刍在1个县区发生。
(3)二、三类动物疫病在我市的在1个县区内暴发流行。
(4)其他一般突发动物疫情。
2 应急指挥体系
全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体系由市、县两级防制重大动物疫情指挥部及其办公室组成。
2.1 市防制重大动物疫病指挥机构
市防制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为全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机构。
指挥长:市政府分管副市长。
副指挥长:市政府相关副秘书长或办公室分管负责同志、市畜牧兽医局局长。
成员:市畜牧兽医局、市委宣传部、市发展改革委、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住建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商务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工信局、市生态环境局、市民政局、市应急局、市林草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粮食和储备局、市邮政管理局、省农垦张掖集团公司、中农发山丹马场、甘州机场、张掖火车站、张掖高铁西站等部门和单位分管负责同志。必要时可增加其他部门和单位参加。
市防制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畜牧兽医局,办公室主任由市畜牧兽医局局长兼任。
2.2 市防制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职责
负责指挥和协调全市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和突发疫情处置工作;制定和部署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措施;指导和协调各县区和有关部门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工作;研究突发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2.3 市防制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落实市防制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决策部署,组织、协调全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工作;安排部署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扑灭工作,督促各县区、各有关部门按要求落实各项防控措施;承担市防制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2.4 市动物防疫专家委员会
市畜牧兽医局负责组建市级动物防疫专家委员会。专家委员会成员由动物疫病防治、流行病学、风险评估、法律等方面具有高级以上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组成。市动物防疫专家委员会负责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准备和处置工作提出技术建议,参与制订应急处置方案,进行技术指导、培训和参与应急工作评估。
3 预警和信息报告
3.1 预警分级
对应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分级及可能发展趋势,将突发重大动物疫情预警划分为四级,由高到低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蓝色标示。
3.2 监测与预警
市畜牧兽医局负责建立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监测、报告、预警网络体系,市、县畜牧兽医或农业农村部门根据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监测信息,按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发生、发展规律和特点,分析其危害程度、可能的发展趋势,及时进行风险评估,作出相应级别的预警。
3.3 信息报告
3.3.1 报告原则
县区或乡镇人民政府、畜牧兽医或农业农村部门及其所属机构、市场监管部门、各级兽医诊断实验室和相关科研院所,从事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和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储藏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各类动物诊疗机构,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责任报告单位,以上部门、单位相关人员和村级防疫员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责任报告人。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及其隐患,有权向上级政府部门举报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职责的部门、单位及个人。
3.3.2 报告程序
发现可疑动物疫情时,各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报告责任单位或责任人必须立即向当地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或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接到报告附件:张掖市防制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成员单位及职责
后应当及时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必要时可报请上一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派专业技术人员协助进行诊断。认定为疑似重大动物疫情的,必须在2小时内将疫情逐级上报至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并同时报所在地人民政府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县区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及其所属机构应按有关规定报告疫情信息;其他单位和个人以电话或书面形式及时报告疫情信息。在报告的同时应由县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按要求采集病料样品送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诊断,必要时送国家参考实验室确诊。
3.3.3 报告的内容与要求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报告内容,包括疫情发生的时间、地点;染疫、疑似染疫动物种类和数量、同群动物数量、免疫情况、死亡数量、临床症状、病理变化、诊断情况;流行病学和疫源追踪情况;已采取的控制措施;疫情报告的单位、负责人、报告人及联系方式等。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确诊后,各级人民政府和防制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要及时向上级续报有关情况。
4 应急响应
4.1 先期处置
在发生疑似疫情时,事发地防制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进行先期处置,根据流行病学调查结果,分析疫源及其可能扩散、流行的情况。在疑似疫情报告的同时,对发病场(户)实施隔离、监控,禁止动物及其产品、饲料及相关物品移动,进行严格消毒等临时处置措施,限制人员流动。对可能存在的传染源以及在疫病潜伏期和发病期间售出的动物及其产品、被污染或可疑污染的物品(包括粪便、垫料、饲料等),立即开展追踪调查,并按照规定进行彻底消毒和无害化处理。必要时可以及时采取封锁、扑杀等措施。
4.2 响应级别
对应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分级,应急响应由高到低依次分为Ⅰ级、Ⅱ级、Ⅲ级和IV级四个级别。
4.2.1 I级响应
发生特别重大(Ⅰ级)动物疫情时,在省政府启动应急响应后,市防制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立即向市政府提出启动Ⅰ级应急响应建议,报市政府启动Ⅰ级应急响应机制。市防制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召开会议,研究应对工作;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相应应急处置工作;及时组建现场指挥部,研究制定疫情处置方案,指挥疫情发生地落实应急处置措施。及时向省政府和省防制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报告有关情况。
4.2.2 Ⅱ级响应
发生重大(Ⅱ级)动物疫情时,在省防制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启动应急响应后,市防制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立即向市政府提出启动Ⅱ级应急响应建议,报市政府启动Ⅱ级应急响应机制。市防制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及时派出工作组和专家组赴疫情发生地指导疫情处置;及时向省政府和省防制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以及市委、市政府报告有关情况。
4.2.3 Ⅲ级响应
发生较大(Ⅲ级)动物疫情时,市防制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办公室向市防制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提出启动Ⅲ级应急响应建议,报市防制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启动Ⅲ级应急响应机制。市防制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办公室加强对疫情发生地的应急处置督导;及时组织专家赴疫区提供技术指导和支持。
4.2.4 Ⅳ级响应
发生一般(Ⅳ级)动物疫情时,根据事发县区防制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的研判认定,由市防制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办公室启动Ⅳ级应急响应机制。加强对疫情发生地的应急处置督导,并向市内有关县区发出通报。
4.3 响应措施
4.3.1 立即划定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
划定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时,应根据当地天然屏障(如河流、山脉等)、人工屏障(道路、围栏等)、行政区划、饲养环境、野生动物分布情况,以及疫情追溯追踪调查和风险分析结果。必要时考虑特殊供给保障需要,综合评估后划定。
疫点:发病动物所在的地点。相对独立的规模化养殖场(户)、屠宰场、隔离场,以发病动物所在的养殖场(户)、屠宰场、隔离场为疫点;散养动物以发病动物所在的自然村为疫点;放养动物以发病动物活动场地为疫点;在运输过程中发现疫情的,以运载发病动物的车辆、船只、飞机等运载工具为疫点;在牲畜交易场所发生疫情的,以发病动物所在场所为疫点。
疫区:是由疫点边缘向外延伸的区域,根据不同病种防治技术规范或应急实施方案具体划定。
受威胁区:是由疫区边缘向外延伸的区域,根据不同病种防治技术规范或应急实施方案具体划定。
4.3.2 封锁
启动应急响应后应当发布封锁令,按管辖权限对疫区实施封锁,同时封锁被动物疫源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等。疫情发生地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报请本级人民政府对疫区实行封锁,由当地人民政府依法发布封锁令。疫区跨行政区域时,由有关行政区域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对疫区实行封锁,或者由各有关行政区域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共同对疫区实行封锁。必要时,上级人民政府可以责成下级人民政府对疫区实行封锁。
4.3.3 紧急征调人员、物资、交通工具等设备、设施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4.3.4 疫点内应采取的措施
疫情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依法及时组织扑杀疫点内所有易感动物,并对所有病死动物、被扑杀动物及其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对排泄物、餐厨废弃物、被污染或可能被污染的饲料和垫料、污水等进行无害化处理。对被污染或可能被污染的物品、交通工具、用具、饲养圈舍、场地环境等进行彻底清洗消毒。出入人员、运载工具和相关设施设备要按规定进行消毒。禁止易感动物出入和相关产品调出。疫点为屠宰加工场所或动物交易场所的,应当停止经营活动。
4.3.5 疫区内应采取的措施
疫情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应按照程序和要求,组织设立警示标志,设置临时检查消毒站,对出入的相关人员和车辆进行消毒。禁止易感动物出入和相关产品调出。关闭动物交易场所。对养殖场(户)、动物交易场所等进行彻底消毒,并做好流行病学调查和风险评估工作。
对疫点、疫区内扑杀的动物,原则上应当就地进行无害化处理,确需运出疫区进行无害化处理的,须在当地农业农村或畜牧兽医部门监督下,使用密封装载工具(车辆)运出,严防遗撒渗漏。装载前和卸载后,应当对装载工具(车辆)进行彻底清洗消毒。
4.3.6 受威胁区应采取的措施
禁止易感动物调出调入,关闭动物交易场所。疫情发生地县区农业农村部门应及时组织对养殖场(户)全面开展临床监视。必要时采集样品送检,掌握疫情动态,强化防控措施。受威胁区内的屠宰加工场所,应当暂停屠宰活动,并彻底清洗消毒,经当地农业农村部门对其环境样品和动物产品检测,由市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组织开展动物疫病风险评估通过后,方可恢复生产。
4.3.7 运输途中发现疫情应采取的措施
疫情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依法及时组织扑杀疫点内所有易感动物,对所有病死动物、被扑杀动物及其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对运载工具进行彻底清洗消毒且不得劝返。当地可根据风险评估结果,确定是否需划定疫区和受威胁区并采取相应处置措施。
4.3.8 疫情排查监测
各县区按要求及时组织开展全面排查,对疫情发生前至少1个月以来疫点动物调入调出、动物病死情况、饲喂方式等进行核查并做好记录。对重点区域、关键环节和异常死亡的动物加大监测力度,及时发现疫情隐患。加大对动物交易场所、屠宰场、无害化处理场的巡查力度,有针对性地开展监测。加大入境口岸、交通枢纽周边地区的监测力度。高度关注动物异常发病和死亡情况,排查中发现异常情况,必须按规定立即采样送检并采取相应处置措施。
4.3.9 疫情溯源
对疫情发生前至少21天内,引入疫点的所有易感动物、相关产品、运输工具和人员往来情况等进行溯源性调查,对有流行病学关联的相关场所、运载工具进行采样检测,分析疫情来源。疫情追踪追溯过程中发现异常情况的,应根据检测结果和风险分析情况采取相应处置措施。
4.3.10 对可免疫的病种实施紧急免疫接种。
4.3.11 组织做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人员的个人防护和技术培训,有针对性地开展动物防疫知识宣传教育,提高群众防控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组织开展群防群控。
4.3.12 组织专家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及处理情况进行综合评估。
4.3.13 加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信息收集、报告、分析及风险评估并及时向周边区域通报疫情及防控工作情况。
4.3.14 加强出入境动物及动物产品检验检疫工作。
4.3.15 加强市场监管,依法打击制假售假和哄抬物价等行为。
4.3.16 根据需要加大资金投入和防疫药品、设备、物资供给,保证应急处置及时有效开展。
4.3.17 正确引导舆论,及时、客观、准确的发布疫情及防控工作信息,主动回应社会关切。
4.3.18 对强制扑杀的动物,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补偿,扑杀补助经费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按比例承担。
4.4 非疫情发生地应急响应措施
根据发生疫情区域的疫情性质、特点和发展趋势,分析本地受波及的可能性和程度,组织做好本区域应急处理所需的人员与物资准备。开展对养殖、运输、屠宰和流通环节动物疫情的监测和防控工作,防止疫病发生、传入和扩散。开展动物防疫知识宣传,提高公众防控意识和能力。
4.5 响应结束
终止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响应,应当符合以下条件:疫点、疫区内所有动物、动物产品及其他相关设备设施、物品按规定处理后,经过该疫病至少一个最长潜伏期且无新的病例出现。疫情发生地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评估后,报上级主管部门组织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控制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和效果评价,确认符合应急响应终止条件的,由响应启动部门决定终止应急响应。
5 善后处理
5.1 灾害评估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扑灭后,县区农业农村部门应在县区人民政府领导下,组织对突发动物疫情处理情况进行评估。评估内容应包括:疫情基本情况、疫情发生经过、现场调查及实验室检测结果;疫情发生的主要原因分析及结论;疫情处理经过、采取的防治措施;处置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与困难,以及改进建议和应对措施。评估报告报同级人民政府,同时报上级防制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
5.2 奖惩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工作中作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对在突发动物疫情的预防、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理过程中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的单位和个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5.3 灾害补偿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按程序对各种突发动物疫情灾害进行补偿。补偿的对象和标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5.4 抚恤补助
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因参与应急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对在突发动物疫情应急工作中英勇献身的人员,按有关规定追认为烈士。
5.5 恢复生产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扑灭后,疫情处置期间设定的流通控制等限制性措施由原设定部门取消。农业农村或畜牧兽医部门根据各种突发重大动物疫病的特点,对疫点和疫区进行持续监测。符合规定要求的,方可重新引进动物,恢复畜牧业生产。
5.6 社会救助
发生重大动物疫情后,各级应急管理等部门应根据实际情况,按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做好各类救援物资及资金的接收、分配和使用工作。
6 应急保障
6.1 通信保障
各级防制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应将车载电台、对讲机等通讯工具纳入紧急防疫物资储备范围,按照规定做好储备保养工作。
6.2 应急资源与装备保障
6.2.1 应急队伍保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建立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备队伍,具体实施扑杀、消毒、无害化处理等疫情处理工作。预备队伍由畜牧兽医、农业农村、卫生健康、公安、市场监管、交通运输等部门人员组成,人员队伍要保持相对稳定。
6.2.2 交通运输保障
各级交通运输部门要优先安排运送紧急防疫人员及物资。
6.2.3 医疗卫生保障
各级卫生健康部门负责开展人畜共患病易感人群监测,做好有关预防保障和医疗救治工作。各级畜牧兽医或农业农村部门在做好疫情处理的同时,应及时通报疫情并积极配合卫生健康部门开展工作。
6.2.4 治安保障
各级公安部门要协助畜牧兽医或农业农村部门做好疫区封锁和强制扑杀工作,并做好疫区社会治安和交通管制。
6.2.5 物资保障
各级畜牧兽医或农业农村部门应按计划建立应急防疫物资储备库,储备足够的药品、疫苗、诊断试剂、器械、防护用品、交通及通信工具等。
6.2.6 经费保障
各级财政部门按照分级负担的原则,为突发动物疫病防治工作提供合理资金保障。紧急防疫物资储备、疫情监测、病畜扑杀补贴、突发疫情处置经费应纳入各级政府年度预算。在保证防疫经费及时、足额到位的同时,要加强对防疫经费使用的管理和监督。
6.3 技术保障
建立健全动物防疫专家委员会,组织开展疫情形势分析、疫病防控策略和方法研究。加强兽医实验室能力建设,开展人员培训,做好动物疫病诊断技术准备工作。
6.4 宣传、培训和演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通过广播、影视、报刊、互联网、手册等多种形式,广泛开展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知识的普及教育,宣传动物防疫科普知识。组织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备队成员进行系统培训。有计划地举行演练,提高预备队的应急能力。上年度发生较大以上级别动物疫情的,本年度至少进行1次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演练,法律法规和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7 附则
7.1 预案管理
市防制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办公室根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形势变化及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对预案定期进行评估,符合下列修订情形之一者,应当及时修订本预案:
(1)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标准、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变化的;
(2)市防制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及职责发生重大调整的;
(3)重大动物疫病发生、发展规律出现重大变化的;
(4)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
(5)预案中的其他重要信息发生变化的;
(6)在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实际应对和应急演练中发现问题需要作出重大调整的;
(7)预案制定单位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
县区人民政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参照本预案并结合本县区实际情况,组织制定本县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
7.2 名词术语
重大动物疫情:指家畜家禽和人工饲养、捕获的其他动物突然发生重大疫病,且迅速传播,导致动物高发病率或高死亡率,给养殖业生产安全造成严重危害,或者可能对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造成危害,具有重要经济社会影响和公共卫生意义的动物疫情。
暴发:指动物疫情在一定区域短时间内发生且波及范围广泛、出现大量患病动物或死亡病例,发病率远远超过常年的发病水平。
疫点:指患病动物所在的场(户)或其他有关屠宰、经营场所。
疫区:以疫点为中心,综合考虑当地饲养环境、天然屏障(如河流、山脉等)和交通等因素,将一定范围内的区域划定为疫区。
受威胁区:疫区外一定范围内的区域划定为受威胁区。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7.3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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