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张掖市食品药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的通知
索引号
620700004/2018-83422
文号
张政办发〔2017〕72号
关键词
发布机构
市政府办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责任部门
市政府办
生成日期
2017-05-22 09:40:18
是否有效

 

 

 

 

 

 

 

张政办发〔201772

 

 

 

张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张掖市食品药品

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及省属驻张有关单位:

《张掖市食品药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张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53

 

 

张掖市食品药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药品安全工作的决策部署,落实地方政府食品药品安全属地监管责任,强化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履职尽责与协作配合能力,推进食品药品安全战略,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参照《甘肃省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结合张掖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县区人民政府、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各成员单位有关食品药品安全工作考核。对县区政府,重点考核全面履行食品药品安全属地监管责任情况;对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重点考核食品药品安全工作履职尽责情况。

第三条 考核工作由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统一领导,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具体组织实施。

第四条 考核工作坚持目标导向、问题导向和结果导向,遵循客观公正、突出重点、奖惩分明、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五条 食品药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的主要内容:

(一)组织领导情况。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市党委、政府关于食品药品安全工作的决策部署,落实食品药品安全“党政同责”“四个最严”要求,加强机构建设,完善工作机制,强化责任落实。县区统一组织领导食品药品安全工作,统筹解决影响食品药品安全的重点难点和突出问题。组织开展重大或区域性、系统性问题风险治理,应对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将食品药品安全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列为党委政府和领导干部年度综合目标评价体系的考核内容,建立健全食品药品安全全过程监管机制与信息共享机制,为食品药品安全提供制度保障。

(二)“四有两责”落实情况。加强食品药品安全监管机构及队伍建设,全面开展基层食品药品监管所规范化建设,严格落实日常监管和监督抽检责任。加大经费投入,配备必需的业务用房、执法车辆、监测设备和执法稽查装备,保障风险监测、评价抽样、快速检测、应急处置和执法监管经费。加快信息化建设步伐,推行智慧监管,推进信息公开,规范执法行为,持续提升监管效能。强化技术监督能力,加快食品药品检验检测机构建设,改进快速筛查、信息传递和风险研判方法。设立食品药品安全犯罪侦办机构,加强协管员队伍建设,优化完善监管机制,推进监管关口前移,上下联动,形成横向到边、纵向到底、覆盖全面的监管体系。

(三)全过程监管情况。强化监管责任,全面落实网格化、痕迹化、精细化、智能化监管要求。突出重点,抓住关键,全面实施阳光操作、消费警示、网上监管、日常巡查、风险管理、负面清单、诚信评价等措施,提高质量管理水平。创新监管方式,优化完善“双随机一公开”和风险评估会商机制,突破监管难题,破解安全瓶颈,持续提升日常监管水平。突出农村地区、幼教学校、小型诊所药店、民营医疗机构和“四小”食品业态、清真食品、酒水饮料、诊断试剂等重点业态、重点区域、重点品种,把好购进验收、储存养护、出厂检验等重点环节,强化巡查力度,清除风险隐患,加强质量监管,落实安全生产与环境保护责任。监督企业建立风险清单,主动自查自纠,严格进货查验,健全质量体系,主动防控风险,提高行业标准化、规范化管理水平。着重加强畜禽渔业养殖、食用农产品种植中的农药、化肥、兽药、添加剂使用和休药期管理,强化农兽药残留、添加剂监测和入市衔接,落实农贸市场、批发市场和大型商超开办方责任,从严审查资质证明,实施入市检验检测,确保入市食品质量安全。 

(四)综合治理情况。加强食用农畜产品产地环境污染和源头治理,确保土壤安全利用。建立健全食品药品安全全过程的质量追溯制度,在重点品种、重点环节、重点单位率先建立以信息化为支撑的质量安全溯源追溯体系。深入开展食品安全示范城市、农产品质量安全县、食品安全示范单位等示范创建,带动食品药品行业规范化管理,可持续发展。针对食品药品安全中存在的突出问题,集中开展农药化肥零增长、农村食品药品安全,“四小”食品业态、中药材中药饮片、基层药品质量安全等综合治理,实施清源、净流、扫雷、利剑行动,全面清查问题隐患,着力整治违法违规行为,从严打击食药犯罪,清除行业潜规则,降低安全风险度,构建和谐有序,健康发展的食品药品产业环境。

(五)社会共治情况。加强食品药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完善诚信守法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推动食品药品行业协会加强行业自律,推广食品安全责任保险,落实举报奖励措施,激励公众参与食品药品安全监督。鼓励运用微信、微博等新媒体新手段,加大食品药品安全和科普知识公益宣传,及时回应公众关切,发布风险预警和消费提示,开展舆情监测处置,传播食美药安正能量,引导公众理性消费,推动食品药品安全工作提水平、上台阶。

(六)其他食品药品安全工作情况。突发性的食品药品安全事件和领导交办的涉及食品药品安全的临时性工作。

考核指标与分值在年度食品药品安全工作考核评议方案或标准中体现,并根据年度食品药品安全重点工作进行调整。

对具有全国、全省、全市性示范意义的创新举措给予加分;对处置食品药品安全事故(件)不力、监管工作失职失责等情况予以扣分;对发生较大食品药品安全事故(件)的一票否决。

第六条  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一个考核年度。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每年年初组织相关部门制定发布年度考核方案或评分标准。

第七条 评议考核分为日常考核、年终考核和综合评价。

(一)日常考核。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按照食品药品安全工作职责与分工,通过督查检查、飞行检查、评价验收等方式,分别对县区落实食品药品安全党政同责、体系建设、日常监管、专项整治、案件查处等情况进行检查考核,综合评分排名。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对成员单位履行食品药品安全工作职责和协调配合情况进行考核评价。

(二)年终考核。年终考核分为自查自评、资料查阅和现场考核三部分,也可根据工作需要变更考核方式。

 1.自查自评。各县区政府、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目标责任、评分标准、重点工作和任务分解等文件,对年度食品药品安全工作情况进行总结和自评打分,形成自评报告,按要求报送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各县区、各单位对工作总结、自评报告和工作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2.资料查阅。考核组现场查阅县区政府和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落实食品药品安全目标责任的工作资料。

有关成员单位结合职责分工和日常监督检查情况,对各县区食品药品安全工作指标进行考核评审,形成书面意见(含评分情况和排名),报送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各单位对相关指标评审结果的公平性、公正性、准确性负责。

 3.现场考核。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会同相关部门,组成市政府食品药品安全工作综合考核组,于每年11月对县区人民政府、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各成员单位进行现场考核,形成现场考核报告。现场考核采取听取汇报、核查资料、明察暗访等方式进行。

 (三)综合评价。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汇总相关单位和综合考核组的年终考核意见,形成考核报告,报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审定。考核结果经市政府审查同意后通报各县区人民政府、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

第八条 考核基准分为100分,各分项分值根据工作比重分配。根据日常工作进展和年终考核情况的比率,换算确定综合评议考核结果。评议考核结果分为ABC三个等级。

各县区人民政府的考核评议等级:排名前2名的为A级,排名第3名以后的为B级。

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的考核评议等级:食品安全工作考核得分排名前8名的为A级,排名第9名以后的为B级;药品安全工作考核得分排名前3名的为A级,排名第4名以后的为B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议考核等级为C级:

(一)对行政区域内发生的食品药品安全事故(件),未及时开展有效处置,造成严重不良影响或者重大损失的;

(二)对行政区域内涉及多环节的区域性食品药品安全问题,未及时整治解决,造成严重不良影响或者重大损失的;

(三)县区政府或其工作部门隐瞒、谎报、缓报食品药品安全事故(件)的;

(四)行政区域内发生较大食品药品安全事故(件),或者连续发生一般食品药品安全事故(件)的;

(五)因相关工作落实不力,受到上级政府或部门严厉通报批评,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六)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未认真履行食品药品安全工作职责,协作配合不到位导致省食安办对市政府食品药品安全考核工作中扣分,严重影响我市评分与排名的。

第九条 考核结果报送市干部主管部门,作为对各县区人民政府、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进行综合评价、实行奖惩的重要参考;评议考核中发现需要问责的问题线索移交纪检监察机关。

第十条 市委、市政府对考核结果为A级的县区政府、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予以通报表扬。对在食品药品安全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对考核结果为C级的县区人民政府、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约谈该县区政府或单位有关负责人,必要时由市政府领导约谈,被约谈单位责任领导不得参加年度评优。

县(区)人民政府、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应在考核结果通报后一个月内,向市政府提交书面整改报告,对通报的问题提出整改措施与时限,并抄送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第十一条 对在食品药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中弄虚作假的,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法依纪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二条 各县区政府可参照本办法制定辖区食品药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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