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第四次全国农业普查工作的通知
索引号
620700112/2025-00328
文号
关键词
发布机构
市政务服务中心
公开形式
责任部门
生成日期
2025-12-08 14:40:07
是否有效

甘政发〔2025〕48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甘肃矿区办事处,兰州新区管委会,省政府各部门,中央在甘各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第四次全国农业普查的通知》(国发〔2025〕9号)精神,现就做好我省第四次全国农业普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普查对象和范围

第四次全国农业普查的对象是我省境内的下列个人和单位:农村住户,包括农村农业生产经营户和其他住户;城镇农业生产经营户;农业生产经营单位;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

具体行业范围包括:农作物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和农林牧渔服务业。

二、普查的内容和时间

普查的主要内容包括:农业生产条件、粮食和大食物生产情况、农业新质生产力情况、乡村发展基本情况、农村居民生活情况等。

普查的标准时点为2026年12月31日24时,时期资料为2026年年度资料。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省政府成立甘肃省第四次全国农业普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不列入议事协调机构管理),负责组织我省第四次全国农业普查工作,协调解决普查中的重大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统计局,负责日常工作的组织协调。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加强协作配合和信息共享,涉及普查经费方面的事项,由省财政厅负责协调;涉及固定资产投资保障方面的事项,由省发展改革委负责协调;涉及普查宣传动员方面的事项,由省统计局、省委宣传部、省委网信办负责协调。各市州、兰州新区要加强领导、落实责任,认真做好本地区普查工作的组织实施。

(二)坚持依法普查。各地各部门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全国农业普查条例》等法律法规做好普查各项工作,确保普查数据质量。普查对象要按照有关规定和普查的具体要求,如实填报普查资料,确保基础数据真实可靠。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都不得虚报、瞒报、拒报和迟报,不得伪造、篡改普查资料。各级普查机构要建立健全普查数据质量控制体系和岗位责任制,强化普查数据质量追溯和问责,坚决杜绝各种人为干预普查数据的行为。普查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必须严格履行保密义务。做好普查资料管理、开发和共享,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外发布普查数据。

(三)确保普查经费。全省第四次全国农业普查所需经费,按现行经费渠道由省市县各级财政分级负担,列入相应年度财政预算,按时拨付,确保到位,保障普查工作顺利开展。


附件:甘肃省第四次全国农业普查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名单


甘肃省人民政府

2025年7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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