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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620700004/2018-81092

文号: 张政办发〔2016〕101号

关键词:

发布机构: 市政府办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责任部门: 顾文霞

标题: 张掖市虚假发票问题移送处理办法

生成日期: 2016-06-24 09:37:31

有效性:

张政办发〔2016〕101号

 

 

 

张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张掖市虚假发票问题移送处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及省属驻张各单位:

《张掖市虚假发票问题移送处理办法》已经2016年5月30日市政府第80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张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6月17日

 

 

 

张掖市虚假发票问题移送处理办法

 

第一条  为严厉打击制售、贩卖和使用虚假发票行为,防止税费收入流失,维护国家经济利益和正常的财经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虚假发票问题,主要是指市、县(区)审计机关在审计过程中发现的发票提供者或使用者的下列行为:

(一)使用他人发票报销,即开具发票单位同领用发票单位不一致,是转借发票或购买的外地发票;

(二)使用“大头小尾”发票报销,即发票使用单位或个人为规避税费,所开发票的报销联与存根联金额不一致;

(三)使用已缴销发票报销,即利用发票管理缴销环节存在的漏洞,将税务机关已作缴销处理的发票套出作为报销凭据;

(四)使用“真票假开”报销,即发票是真实的,但反映的经济业务虚假或与实际不符,伪造经济业务往来套取资金;

(五)使用虚假发票,即单位或个人使用违法私自印制、伪造或变造的假发票;

(六)其他违反《发票管理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三条  市、县(区)审计机关发现的本辖区审计范围内经营者出具的虚假发票问题,按照管辖范围,由市、县(区)审计机关移送同级税务部门进行处理;属于跨县(区)和本市以外经营者出具的虚假发票,由市审计局向市国家税务局或市地方税务局移送处理。

第四条  市、县(区)审计机关发现被审计单位接受或使用虚假发票问题较多、涉及面广的违法案件线索时,在移送税务机关的同时,可抄送同级公安机关,必要时由税务机关商公安机关协同处理。

第五条  市、县(区)审计机关在审计过程中,发现被审计单位相关负责人授意经办人员或经办人员购买和使用虚假发票套取资金的,视其情节,移送纪检监察机关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党纪政纪责任;涉嫌违法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条  市、县(区)审计机关负责对虚假发票问题线索进行前期甄别、核实、取证、移送和督办工作。

第七条  市、县(区)审计机关向税务部门移送的虚假发票线索,统一以《审计移送处理书》方式进行移送,并随附相关证据材料。

第八条  市、县(区)税务部门要对审计机关移送的虚假发票线索依法进行查处,并及时向移送线索的审计机关反馈处理结果。

第九条  市、县(区)税务部门接到审计移送的虚假发票线索,应当在查结后5个工作日内将结果反馈审计机关,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处理的,需作出书面说明,并与移送事项的审计机关沟通后,可适当延期。

第十条  市、县(区)审计机关与税务部门要确定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虚假发票问题移送处理工作,积极构建运行高效的协作办案机制。

第十一条  税务部门及相关人员有下列行为的,视具体情况,由纪检监察机关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单位或责任人的党纪政纪责任;涉嫌违法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对审计移送的虚假发票问题,推诿扯皮、敷衍塞责,不按照规定程序和时限处理的;

(二)利用职务影响、干扰和阻碍虚假发票问题查处的;

(三)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

 

 

 

 

抄送:市委办公室,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

公开属性:主动公开

张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6月20日印发

共印75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