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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张掖市鼓励支持体校优秀毕业生继续深造和就业安置实施办法的通知
索引号
620700004/2018-65258
文号
张政办发〔2017〕213号
关键词
发布机构
市政府办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责任部门
市政府办
生成日期
2018-01-04 11:48:51
是否有效

   

   

   

   

   

   

   

张政办发〔2017〕213号   

   

   

张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张掖市鼓励支持体校优秀   

毕业生继续深造和就业安置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张掖市鼓励支持体校优秀毕业生继续深造和就业安置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第21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张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2月8日   

   

   

张掖市鼓励支持体校优秀毕业生继续   

深造和就业安置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新时期体育工作的意见》(中发2002〕8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运动员文化教育和运动员保障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23号),以及省委、省政府有关文件精神,切实做好我市体育运动学校(以下简称体校)优秀毕业生继续深造和就业安置工作,调动体校学生学习、训练和参加重大体育比赛的积极性,进一步提高我市竞技体育水平,推动体育事业健康快速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参加全省运动会比赛取得前三名和全省青少年锦标赛比赛取得冠军的体校毕业生。   

第三条  获得本办法第二条规定成绩的体校毕业生,可享受市政府专项奖励,具体标准为:   

(一)全省运动会比赛金牌获得者奖金10000元、银牌获得者奖金5000元、铜牌获得者奖金3000元;   

(二)甘肃省青少年锦标赛比赛冠军获得者奖金5000元。   

获得2个以上奖项的毕业生,奖金可以累计计算。   

第四条  符合奖励条件的学生,由体校将人员名单、成绩表、证书或奖牌及时提供给市体育、教育、人社、财政等部门严格审查后确定,并在学校内公示5天。   

第五条  奖励经费采取一次性拨付的办法。市体育局、市教育局在年初将当年应享受奖励政策的毕业生名单和经费,按第二条所列范围、第三条所列标准严格审核后报市财政局。市财政局审核后列入预算,将当年的经费拨付体校,再由学校负责将奖金及时足额兑现给学生   

第六条  对虚报、冒领、挤占、挪用体校优秀毕业生奖金的行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七条  符合第二条的体校优秀毕业生,在体校毕业后5年内取得全日制普通高校大专以上毕业证书和教师资格证的,由人社、教育等部门按照回原县(区)的原则,按国家学历教育同级普通师范类毕业生就业政策,每年按照实际报到人数单独组织考试,考试后按80%的比例择优分配就业。未分配的学生允许第二年继续参加考试。   

第八条  2017年6月30日前已享受张政发〔2003〕32号文件补助的体校学生(含省体校双计分毕业生),仍未安置就业的,按原文件执行。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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