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张掖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
索引号
620700004/2018-02166
文号
张政办发〔2017〕186号
关键词
发布机构
市政府办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责任部门
市政府办
生成日期
2017-12-01 10:55:53
是否有效

   

   

   

   

   

   

   

张政办发〔2017〕186号    

   

   

   

张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张掖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及省属驻张各单位:    

修订后的《张掖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2010年7月15日印发的《张掖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张政发〔2010〕91号)予以废止。    

   

   

张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1月3日    

   

   

张掖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第一章        

   

1.1  编制目的    

科学规范、高效有序地做好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防范和处置工作,避免或最大程度地减轻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甘肃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甘肃省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甘肃省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响应分级管理办法》和《张掖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制定本预案。    

1.3  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分级标准    

地质灾害险情灾情按危害程度划分为I级(特别重大)、 II级(重大)、III级(较重)、IV级(一般)    

  I级(特别重大)    

受地质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0人以上,或潜在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造成江河支流被阻断,严重影响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地质灾害险情。    

因灾死亡和失踪30人以上,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地质灾害险情。    

II级(重大)    

受地质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500人以上、10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造成铁路繁忙干线、高速路网公路、民航和航道中断; 严重威胁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有重大社会影响的地质灾害险情。    

因灾死亡和失踪10人以上、30人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险情。    

III级(较重)    

受地质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人以上、5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 500万 元以上、 5000 万 元以下的地质灾害险情。    

因灾死亡和失踪3人以上、10人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险情。    

级(一般)    

受地质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险情。    

因灾死亡和失踪3人以下,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险情。    

分级标准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指导全市发生的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等突发地质灾害防范和应对工作。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涉及跨县(区)行政区划,超出事发地县(区)政府处置能力或需要由市政府负责处置的I级、 II级、III级突发地质灾害防范和应对工作。    

1.5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完善群测群防机制, 最大程度地减轻突发地质灾害损失,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2)统一领导,分工负责。在各级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各有关部门根据职能划分,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做好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防范和处置工作。    

3)分级负责,属地管理。按照灾害级别,实行分级管理、条块结 合、以 当地政府为主的管理体 制,及 时有效地做好应对工作。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2.1   应急指挥、工作机构及职责    

为积极应对突发地质灾害的发生,高效有序组织开展突发性地质灾害抢险救灾工作,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和工作秩序,成立张掖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 挥部,实行应急部门联动、应急专家现场技术指导和会商咨询制度。按照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县区、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分别设立相应的应急指挥工作机构。    

2.1.1  应急指挥机构    

张掖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应急指挥部”),在市应急委员会的统一领导下,具体负责指挥Ⅰ级、Ⅱ 级和Ⅲ级突发地质灾害的应对工作。总指挥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市政府办公室协助联系市国土资源工作的副主任和市国土资源局局长担任,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成员由市公安局、张掖军分区战备建设处、武警张掖市支队等市政府各应急联动部门和单位负责人担任。(成员名单见附件1)    

主要职责: 组织、指挥和协调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工作。分析、判断成灾原因,确定应急防治与救灾工作方案;组织有关部门和地区对受灾地区进行紧急救援;根据需要报请市政府会商张掖军分区、武警张掖市支队等组成抢险救灾队伍,参与应急工作;指导县(区)应急指挥部做好突发地质灾害的应急防治与救援工作;处理其他有关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与救灾的重要工作。    

2.1.2  应急工作机构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国土资源局,办公室主任由市国土资源局局长兼任,副主任由市国土资源局主管副局长担任。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联动部门及单位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主要职责:负责突发地质灾害应 急管理工作,具体承担市应急指挥部日常事务。贯彻落实市政府关于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工作的决定事项,及时向市政府报告重要情况和提出建议;协调有关县(区)应急指挥部、市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之间的应急工作,并督促落实;负责汇集、上报地质灾害险情灾情和应急处置与救灾进展情况;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分析灾害发展趋势,对灾害损失及影响进行评 估,为 市应急指挥部决策提供依据 ;指 导和协助县(区)政府做好突发地质灾害的预 防、应 急准 备、应 急处置和恢复重建工 作;负 责市应急指挥部各类文书资料的准 备、整 理归档工作。    

市、县(区)应急指挥部建立专业人才库,并负责本级地质灾害应急专家队伍的日常管理。    

2.1.3   应急指挥部指挥场所    

当发生I级、II级地质灾害时,市应急指挥部指挥场所原则上设置在市政府应急指挥中心,市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实行集中办公,统一协调和指挥应急处置工作。    

当发生 III级、IV级地质灾害时,市应急指挥部指挥场所设置在市国土资源局,并由其协调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共同做好应对和处置工作。    

2.2    应急联动部门及职责(见附件2)    

2.3  应急专家队伍及职责(见附件2)    

   

第三章  预防和预警    

   

3.1  预防和预警基础    

3.1.1    建立健全监测体系    

县(区)政府根据排查出的地质灾害隐患,建立健全地质灾害群测群防网络和专业监测网络,形成完善的地质灾害监测体系。县(区)政府研究出台相关制度规定,保障地质灾害群测群防工作所需的人、财、物,落实地质灾害防治责任制。    

市国土资源局负责收集整理全市地质灾害防治的数据资料和相关信息,进行地质灾害趋势预测,对全市群测群防网络和相关部门的地质灾害监测工作进行技术指导,建立全市地质灾害监测、预报、预警等资料数据库,开展地质灾害风险分析、评估。    

3.1.2  建立隐患排查机制    

各县(区)政府要建立完善地质灾害隐患排查工作长效机制,严格落实重点时段、重点区域地质灾害隐患排查制度。每年冰雪消融期、汛期前,组织国土资源、建设、水利、交通运输等部门和基层组织及防灾责任单位,对本区域内的地质灾害隐患进行排查,汛中、汛后定期和不定期开展检查。对每一处地质灾害危险点划定危险区,并予以公告,在危险区边界设立明显警示标志,明确监测单位和监测人员以及发现险情后的报警方式、撤离路线。    

3.1.3     编制年度防治方案    

市、县(区)国土资源部门在开展地质灾害调查、排查的基础上,会同本级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依据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年初拟定本地区本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要表明辖区内主要地质灾害的分布、威胁对象 和范围,明确重点防范期,制定具体的防治措施。    

3.1.4  发放“防灾明白卡”    

各县(区)政府根据当地已排查出的地质灾害危险点、隐患点,把群测群防工作责任落实到具体单位及乡(镇)长、街道办事处主任和村(居)委会主任,将“防灾工作明白卡”“防灾避险明白卡”发放到受灾害隐患威胁的单位、住户的责任人手中。    

3.1.5  值班制度    

市、县(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建立24小时值班制度及领导带班制度,并向社会公布值班电话;办公室工作人员不得关闭移动通讯工具,确保通讯畅通。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联络员、联络电话变更,要及时报本级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3.2  预警级别与标准    

  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等级分为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    

  Ⅰ级:表示气象因素致地质灾害风险很高;    

  Ⅱ级:表示气象因素致地质灾害风险高;    

  Ⅲ级:表示气象因素致地质灾害风险较高;    

  Ⅳ级:表示气象因素致地质灾害有一定风险。    

   3.3  报险报灾    

  各监测单位或监测人发现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时,应立即向国土资源部门报告。    

任何公民和单位都有义务通过各种途径向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地质灾害险情、灾情。    

  3.4  接警与处警    

县(区)国土资源部门接到地质灾害险情灾情报警信息后,要迅速进行处置,并将情况立即报告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接报后,初步核实险情灾情,及时进行分析评估,报告市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并立即组织应急专家赶赴事发地,进一步核查险情灾情,指导事发地县(区)政府开展应急处置。    

  当地质灾害危及水库、堤防、桥梁、隧道、铁路、公路等重要设施安全时,应及时向相关部门通报、沟通灾情信息。    

   3.5  预报预警    

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信息由国土资源、气象部门专家组会商,提出预警等级意见,按程序审批后,由县级以上国土资源部门与气象部门联合预报机构在第一时间发布。    

各县(区)政府及相关部门要密切合作,实现地质灾害险情灾情、汛情和气象等信息共享。预报预警负责单位要建立地质灾害监测、预报、预警等资料数据库,开展地质灾害中、短期趋势预测和临灾预报预警。    

  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信息要及时报告本级政府,同时通过电视、广播、手机短信息等方式向社会发布。对老、幼、病、残、 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学校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要采取针对性强的方式公告。    

  预报内容主要包括地质灾害可能发生的时间、地点、成灾范围和影响程度等。当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等级达到Ⅲ级、Ⅳ级时,市国土资源、气象部门要向公众发布预警信息;当风险预警等级达到Ⅰ级、Ⅱ级或气象短时预报(1—6小时)降雨量大且持续时间长时,省级联合预报机构通过广播、电视、网络、手机短信等方式向社会公众发布,同时,可直接向可能发生灾害的市、县(区)、乡镇政府发布地质灾害预报预警信息。    

  预警信息发布后,根据实际情况,需要做出调整和解除的,应及时报告本级政府,同时通过电视、广播、手机短信等方式向社会发布。    

  3.6  预警预防行动    

  各县(区)政府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接到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信息后,对可能达到Ⅳ级以上的,及时向市政府报告,并统一协调部署,提出预警措施和应对方案并通报相关成员单位。    

  当预警等级达到 Ⅰ级时,县(区)政府立即组织群测群防、专业监测人员加强巡查,加密监测隐患体和降雨量的变化,一旦发现地质灾害临灾征兆,要立即发布紧急撤离信号,并组织疏散受灾害威胁人员,转移重要财产,并将有关重要信息快速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启动相应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当预警等级达到Ⅱ级时,县(区)、乡镇政府立即组织群测 群防、专业监测人员加强巡查、监测,并及时告知受灾害威胁人员,提醒其注意防范;做好启动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准备。    

当预警等级为Ⅲ级、Ⅳ级时,县(区)、乡镇政府立即通知群测群防组织和群防监测人员,注意加强隐患点巡查、监测。    

3.7  地质灾害信息报告    

3.7.1  信息报告时限    

发生地质灾害险情灾情后,所在地的乡镇(街道)必须立即报告县(区)政府及有关部门。    

Ⅳ级(一般)以上地质灾害发生后,县(区)政府和市直有关部门、单位要立即向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和市政府报告,最迟不得超过2小时,同时将情况通报相关部门和可能受影响的地区。    

对于情况特殊,确实难以在灾害发生后2小时内全面、准确报告灾害情况的,应在灾害发生后2小时内先行预报,并说明具体原因。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接到地质灾害险情灾情信息后,要在1小时内汇总核实并报告市政府和省国土资源厅,重要信息和情况要随时上报,同时将省委、省政府领导的批示、要求及时传达到有关县(区)和部门,并跟踪反馈落实情况。    

3.7.2  信息报告内容    

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发生的时间、地理位置、面积、地质灾害类型、灾害体的规模、可能的诱发因素和发展趋势、周边的自然地理环境、受灾建筑物、地形地貌,以及灾害造成的死亡、失踪、受伤人数和直接经济损失,或受威胁的人数、可能造成的损失和已采取的措施等。发现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有新的变化时,要及时续报。    

第四章  应急处置    

   

4.1    先期处置    

突发地质灾害发生后,事发地县(区)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立即采取措施,迅速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工作,控制灾情险情和损失扩大,并按规定及时向市政府和市国土资源局报告。    

4.2     应急响应    

地质灾害应急工作遵循分级处置原则,根据突发地质灾害的不同等级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当突发地质灾害为 级(一般)时,所在地县(区)政府立即启动本级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并向市政府报告;当突发地质灾害为III级时,市政府立即启动本级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并向省政府报告;当突发地质灾害达到I级或II级标准时,省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向省政府报告,由省应急指挥部指挥决定启动省级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4.2.1  Ⅰ级响应    

发生Ⅰ级(特别重大)地质灾害后,省应急指挥部决定启动省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市、县(区)政府按照省应急指挥部部署要求,由市应急指挥部和事发地县(区)政府立即组织开展先期处置工作,并在第一时间内将处置工作情况报告省政府和省国土资源厅。    

4.2.2  Ⅱ级响应    

发生Ⅱ级(重大)地质灾害后,省应急指挥部决定启动省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市、县(区)政府按照省应急指挥部部署要求,分别启动市、县(区)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由市应急指挥部和事发地县(区)政府立即组织开展先期处置工作, 并在第一时间内将处置工作情况报告省政府和省国土资源厅    

4.2.3  Ⅲ级响应    

发生Ⅲ级(较重)地质灾害后,由市国土资源局和事发地县(区)政府负责组织隐患排查、调查等先期应急抢险和处置,并立即向市政府报告,启动市级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做好具体应急处置工作,并在第一时间报告省政府和省国土资源厅。省国土资源厅派出工作组或专家组给予指导。应急处置结束后及时将有关情况上报省政府和省国土资源厅。    

4.2.4  Ⅳ级响应    

发生Ⅳ级(一般)地质灾害后,由县(区)政府启动本级应急预案,具体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并在第一时间报告市政府和市国土资源局。市国土资源局派出专家组给予指导。    

4.3  指挥与协调    

需要市政府处置的突发地质灾害,由市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和指导应急处置工作。主要负责组织协调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和有关县(区)负责人、专家和应急队伍参与应急救援;制定并组织实施抢险救援方案;协调有关县(区)政府和部门提供应急保障;部署做好维护现场治安秩序和当地社会稳定工作,及时向市政府和省国土资源厅报告应急处置工作进展情况;研究处理其他重大事项。    

  事发地县(区)政府负责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在市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和指导下,负责现场的应急处置工作。    

   4.4  抢险救援    

  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发生后,事发地县(区)政府及有关部门应立即进行应急处置,划定危险区,紧急疏散危险区群众,并组织本级应急救援队伍和群众开展自救互救,加强监测,全力控制灾害势态扩大,防止和避免二次灾害发生,最大限度地减轻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必要时,由市政府协调当地驻军、武警部队进行支援。    

  市应急指挥部组织、指挥各成员单位、专家及专业队伍迅速赶赴现场,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4.5  受灾群众安置    

  事发地县(区)政府及有关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做好灾害救助,安排好受灾群众生活。民政部门要迅速设立受灾群众安置场所和救济物资供应站,做好受灾群众的转移和安置工作,安排救灾款物的接收、发放、使用与管理工作,确保受灾群众的基本生 活,并做好受灾群众及其家属的安抚工作。    

4.6  新闻发布    

各县(区)政府建立和完善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工作机制,完善新闻发布工作预案,按照国家和省、市关于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及时将地质灾害基本情况、政府应对措施、抢险救援情况以及公众防范措施等及时、准确、客观、全面地向社会公布。    

新闻发布形式主要包括举行新闻发布会或新闻通报会、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等,通过中央驻张和省、市内新闻媒体、重点新闻网站或政府网站发布信息。    

   4.7  应急结束    

地质灾害险情得到有效控制或灾害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结束,现场指挥部在充分听取专家组意见后提出终止应急工作的请示,报经启动应急响应指挥机构批准后,即宣布终止应急状态,现场应急指挥机构自行撤销,开放应急处置阶段划定的抢险救灾特别管制区。    

   

第五章  灾后恢复与重建    

   

5.1    善后处理    

灾害发生地县(区)政府对突发地质灾害中伤亡人员、应急处置工作人员以及紧急调集、征用单位和个人的物资,按照规定 给予抚恤、补助或补偿,并提供必要的心理及法律援助。有关部门对灾害现场进行清理,及时处理和焚化遇难者遗体,做好现场消毒、疫情监测与预防控制工作。保险机构提前介入,按相关工作程序及时做好单位和个人参保和理赔工作。    

5.2  调查评估    

Ⅰ级(特别重大)、Ⅱ(重大))级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处置结束后,市应急指挥部有关成 员单位要会同省地质灾害应急中心专家组及事发地县(区)政府对突发地质灾害类型、成因、性质、规模、灾害损失以及经验教训和恢复重建等进行调查评估,并向省、市人民政府提交地质灾害调查评估报告。Ⅲ级(较重)、Ⅳ级(一般)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处置结束后,由市政府相关部门和事发地县(区)政府组织 开展调查评估,并报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5.3    恢复重建    

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突发地质灾害灾后恢复重建工作,需要省政府援助的,由事发地县(区)政府向市政府提出请求,市政府及时向省政府报告。事发地县(区)政府积极配合省政府有关部门根据调查评估报告和受灾地区恢复重建规划计划,提出解决意见或建议,按规定报经批准后,由事发地县(区)政府或省、市有关部门负责组织实施。Ⅲ级(较重)、 级(一般)突发地质灾害灾后恢复重建工作由事发地县(区)政府负责。    

   

第六章  应急保障    

   

6.1  应急平台保障    

加强地质灾害应急平台建设,保障其语音通信、视频会议、图像显示及预报预警、动态决策、综合协调与应急联动等功能快速高效运行。    

在全省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平台体系建设的基础上,建立市级地质灾害应急平台为节点,县(区)级地质灾害应急平台为端点的全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平台体系,充分利用现有基础地理信息成果,整合多源数据,促进信息共享,建设地质灾害应急平台。重点实现预报预警、信息报送、综合研究、决策支持、远程会商、应急指挥等主要功能。    

应急平台建设突出基础支撑系统、综合应用系统、数据库系统和移动应急平台等重点,配备必要的装备。    

   6.2  应急队伍保障    

加快推动市、县(区)地质灾害应急中心建设,并配备一定数量的专职技术人员。市应急指挥部要抓紧建立张掖市地质灾害应急专家库。    

地质灾害应急队伍具体承担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防御和处置技术工作,包括应急调查评价、监测预警、应急处置、应急信息、远程会商及综合研究工作。    

   6.3  应急资金保障    

  按照《地质灾害防治条例》规定,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工作纳入各地政府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应急防治工作经费由同级财政予以保障。    

   6.4  应急物资装备保障    

  各县(区)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和预案要求,配备必需的应急装备,做好相关应急物资保障工作。储备用于灾民安置、医疗卫生、生活必需的抢险救灾物资和工程抢险装备。    

   6.5  监督检查    

  市国土资源局会同市直有关部门对上述各项地质灾害应急保障工作进行有效的督导和检查,及时总结地质灾害应急保障的经验和教训。    

  各县(区)政府应组织有关部门、单位负责落实相关责任。    

   

第七章  应急预案管理    

   

7.1  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市国土资源局牵头,会同市直有关部门、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变化修订,报市政府批准后发布实施。    

县(区)国土资源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参照本预案,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报县(区)政府批准后实施。各县(区)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报市国土资源局备案。    

7.2    预案培训    

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协调指导全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管理宣传和培训,组织市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有关人员进行突发地质灾害相关知识培训,使其掌握地质灾害应急处置的相关知识及基本技能,熟悉实施预案的工作程序和工作要求,提高应对突发地质灾害的能力。    

各县(区)及有关部门要通过图书、报刊、音像制品、广播、电视、网络等,广泛宣传地质灾害防治法律、法规和突发地质灾害的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常识,增强公众的地质环境保护意识、社会责任意识和防灾避险、自救互救能力。    

7.3    预案演练    

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制定应急演练计划,协调组织市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定期或不定期开展预案演练。    

各县(区)政府要结合实际,有计划、有重点地组织开展预案演练。演练结束以后,应进行演练评估和演练总结,并将评估报告报市政府应急办和市国土资源局。    

   

第八章  责任与奖惩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对及时报告地质灾害灾情、险情,避免重大伤亡、财产损失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对突发地质灾害应急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有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突发地质灾害重要情况或应急管理工作中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因人为因素引发地质灾害、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地质灾害防治条例 》的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九章         

   

9.1  名词术语    

地质灾害:指自然因素或者人为活动引发的危害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灾害。    

崩塌:指陡峭斜坡上的岩体或者土体在重力作用下,突然脱离母体,发生崩落、滚动的现象或者过程。    

滑坡:指斜坡上的土体或者岩体,受河流冲刷、地下水活动、地震及人工切坡等因素影响,在重力作用下,沿着一定的软弱面或者软弱带,整体地或者分散地顺坡向下滑动的自然现象。    

泥石流:指山区沟谷或者山地坡面上,由暴雨等水源激发的、含有大量泥沙石块的介于挟沙水流和滑坡之间的土、水、气混合流。    

地面塌陷:指地表岩体或者土体受自然作用或者人为活动影响向下陷落,在地面形成塌陷坑洞并造成灾害的现象或者过程。    

不稳定斜坡:指已发生轻微变形(未产生位移)或具有潜在滑坡可能的自然或人工边坡。    

地质灾害易发区:指具有地质灾害形成的地质环境条件并在自然、人为活动的作用下容易产 生地质灾害的区域。    

地质灾害危险区:指地质灾害体活动征兆明显,且将可能造成较多的人员伤亡和严重经济损失的地质灾害承灾区。    

地质灾害危害程度:指地质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经济损失与生态环境破坏程度。    

直接经济损失: 指由地质灾害造成的物质破坏,包括建筑物和其他工程结构、设施、设备、物品、财务等破坏而造成的经济损失,以重新修复所需要费用计算,不包括非实物财产如货币、有价证券的损失。    

9.2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9.3  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行。    

   

附件:1.张掖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组成人员名单    

2. 张掖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联动部门职责及专家队伍职责    

   

   

   

   

   

   

附件1    

   

   

张掖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组成人员名单    

   

挥: 王向机  市政府副市长    

副总指挥: 高林俊  市国土资源局局长    

张晓龙  市政府办公室副主任    

   员: 汪卿泰  市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应急办主任    

文同春  张掖军分区战备建设处处长    

白建忠  武警张掖市支队支队长    

伏世祖  市发改委主任    

秦学贵  市财政局局长    

   市公安局副局长    

周建军  市工信委主任    

蔺学锋  市民政局局长    

   市环保局局长    

牛生乐  市建设局局长    

蓝秉勤  市水务局局长    

屈建元  市安监局局长    

李积英  市卫计委主任    

赵文江  市交通局局长    

蒋世兴  市农业局局长    

郑生新  市教育局局长    

杨贵彪  市商务局局长    

马永才  市畜牧兽医局局长    

徐万福  市文广新局局长    

白怀国  市旅游局局长    

韩世峰  市粮食局局长    

姚吉禄  市地震局局长    

屈新平  市交通局副局长、运管局局长    

校德阳  市扶贫办副主任    

史录俊  市气象局局长    

张英华  张掖火车站站长    

查晓明  省民航机场集团有限公司张掖机场公司总经理    

   电信张掖分公司总经理    

文生印  移动张掖分公司总经理    

李晓枫  联通张掖分公司总经理    

徐向东  国网张掖供电公司总经理    

张晓军  甘肃煤田地质局145队队长    

   甘肃有色张掖矿产勘查院院长    

张耀辉  甘肃省地质矿产开发局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勘察院院长    

附件2      

   

   

张掖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联动    

部门职责及专家队伍职责    

   

一、张掖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联动部门及职责    

张掖军分区:负责组织民兵和预备役部队,协调部队参加抢险救灾行动。    

武警张掖市支队:负责组织武警部队参加抢险救灾行动,配合公安机关维护灾区社会秩序、保护重点目标。    

市公安局:负责灾区的治安管理,重要设施、对象的保护等;根据灾情险情需要,情况紧急时强制组织避灾疏散、发布紧急交通管制及治安管理通告;对已经发生或可能引发的火灾、爆炸等次生灾害进行补救,预防和打击违法犯罪行为,维护社会治安和交通秩序,保障抢险救灾工作顺利进行。    

市政府应急办:配合国土部门协调突发地质灾害应对工作中项目管理部门、单位、驻张部队的关系;协调督促相关部门、单位开展应急演练、检验应急队伍的快速反应能力、提高各部门之间协调配合和现场处置能力。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协调重要救灾商品的应急生产、采购、调运等;必要时提出动用市级物资储备建议和国家给予资金、物资支持的申请;负责灾区市场价格监管,组织开展监督检查,确保灾区市场价格稳定。    

市工信委:负责组织协调工业企业做好应急物资的调配;负责协调各通信运营企业,及时准确发布地质灾害预警预报信息;协调通信运营企业迅速恢复受损的通信设施,负责灾害现场应急通信,保证救灾通讯畅通。    

市教育局:负责学校、幼儿园的险情排查;组织对学生进行防灾减灾应急知识宣传教育;发现险情或发生灾害时做好在校学生疏散避险等工作。    

  市民政局:负责转移和妥善安置受灾群众,调查受灾人口,申请、筹备、分配应急救灾物资并监督发放使用,保障救灾群众的基本生活。    

  市财政局:负责筹集应急救灾资金,审查应急救灾资金的分配、投向和救灾款项的拨付,并监督资金的使用。    

市国土资源局:负责组织应急调查、核查险情灾情发生的时间、地点、规模、潜在威胁、影响范围以及诱发因素;组织应急监测,实时掌握险情灾情动态,及时分析、预测发展趋势,根据险情灾情变化及时提出应急防范的对策、措施,并报告市应急指挥部;指导地质灾害监测、评价和预报,与气象部门联合发布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组织应急治理项目,会同当地政府做好灾后恢复重建工作。    

市环保局:负责灾区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监测和环境隐患排查,提出控制、消除环境污染的建议措施,防治和减轻环境污染危害。    

市建设局:指导受损房屋的安全性鉴定,指导损毁供水、供气等设施的抢修,保障供水、供气等设施正常运行。    

市水务局:负责水利设施沿线地质灾害隐患的排查,检查、监测水利工程损坏情况;负责水情、汛情监测以及地质灾害引发的次生洪涝灾害的处置、水利工程抢险和毁坏水利设施的修复等工作;及时为灾区提供生活用水保障。    

市农业局:及时开展灾后农业灾害调查、生产恢复和自救工作。    

市畜牧兽医局:及时开展灾后畜牧业灾害调查工作,负责灾区动物防疫工作,协调和指导当地畜牧兽医部门开展死亡动物无害化处理和消毒灭源工作,做好动物疫情监测,有效地预防和控制动物疫情和人畜共患病的发生。    

市商务局:配合相关部门开展灾区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协调工作。    

市卫生计生委:负责灾区医疗救护与卫生防疫,调度医疗卫生技术力量,做好伤病员医疗救治工作,加强卫生防疫工作,预防控制传染病疫情的发生和蔓延;指导灾区卫生行政部门充分利用各种手段和传播媒介开展公众健康教育,并根据卫生救援需要,组织专业人员开展心理疏导和心理危机干预工作,消除公众心理焦虑、恐慌等负面情绪。    

市文广新局:负责播发地质灾害监测、预测预报、预警等信息,及时准确报道灾情和抢险救灾工作;协助做好救灾法规、政策的宣传。负责协调各新闻媒体,积极宣传地质灾害防灾减灾科普知识,确保地质灾害预警信息、灾情险情信息发布的一致性和权威性;负责抢险救灾和灾后重建新闻报道,及时、准确、规范引导社会舆论。    

市安监局:负责协调指导有关部门,监督相关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做好地质灾害引发的生产安全事故防范和隐患治理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地质灾害应急救援工作,指导受地质灾害威胁的生产经营单位加强安全防范和应急处置,防止地质灾害引发次生生产安全事故。    

市旅游局:配合景区主管部门和地方政府对灾区旅游设施保护与排查,修复被毁的旅游基础设施和服务设施;及时发布安全预警,组织引导游客疏散避险。    

市粮食局:负责落实救灾粮油储备,按照市应急指挥部的指令,配合民政部门做好救灾粮的供应工作。    

市扶贫办:负责指导受灾贫困村的恢复重建工作和扶贫开发工作。    

市气象局:负责提供地质灾害预警所需的天气和雨情等气象信息,与国土资源部门会商,联合发布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    

市地震局:负责灾区地震趋势预测及地震监测设施的保护,提供抢险救灾所需的地震资料信息。    

市交通局、市运管局:负责组织对被毁公路和有关设施的抢险抢修,确保抗震救灾人员、物资运输的畅通;组织协调转移受灾群众所需的交通运输工具;协助对公路地质灾害险情进行动态监控和紧急处置;核报公路地震灾害损失情况。    

张掖火车站:负责完成抢险救灾紧急铁路运输任务。    

甘肃省民航机场集团有限公司张掖机场公司:负责开展灾情航空调查;负责对被毁坏的机场有关设施的抢险抢修,协调组织应急救援人员、物资的优先空运和伤员转移。    

电信、移动、联通张掖分公司:保障通信线路通畅,负责通信设施受损修复畅通管理。    

国网张掖供电公司:负责组织抢修损毁的供电等设施,保障抢险救灾用电,及时恢复灾区正常供电。    

二、应急专家队伍及职责    

甘肃煤田地质局145队、甘肃有色张掖矿产勘查院、甘肃省地矿局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勘察院:专家队伍对应急处置工作进行现场技术指导和会商咨询,为地质灾害防御和应急处置工作提供技术支撑,对灾情及趋势进行应急评估,提出地质灾害成因分析意见,为应急管理提供决策建议,科学合理指导救灾工作。必要时直接参与突发地质灾害的应急处置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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