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批转张掖市发放经济困难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
索引号
620700004/2018-51792
文号
张政办发〔2017〕50号
关键词
发布机构
市政府办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责任部门
市政府办
生成日期
2017-04-07 10:54:58
是否有效

张政办发〔2017〕50号

 

 

张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批转张掖市发放经济困难

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老龄办制定的《张掖市发放经济困难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批转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张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3月29日

 

 

张掖市发放经济困难

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实施方案

 

(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老龄办  2017年3月22日)

 

为加快完善老年人福利保障制度,进一步提高经济困难老年人生活保障水平,根据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老龄办《关于建立经济困难的老年人补贴制度的通知》(甘民发〔2016〕249号)和市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张政发〔2014〕15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发放经济困难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思路

建立经济困难的老年人补贴制度,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为经济困难的失能(含完全失能和半失能)、失智、高龄等特殊老年人提供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或入住机构养老服务补贴,让老年人享受到相关服务企业、组织和个人提供的健康护理、日常照料、邻里照护等服务。通过为困难老年人购买康复护理等相关服务,有效改善其生存状况,拓展和丰富养老服务内容,促进养老服务市场发展。

二、补贴对象及标准

(一)补贴对象

1.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的城乡特困人员(以下简称“特困人员”)中的60周岁及以上的失能、失智老年人。

2.城乡低保家庭中60周岁及以上的失能、失智老年人。

3.城乡特困人员、低保家庭中80周岁及以上的高龄老年人。

4.卫生计生部门认定的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中的60周岁及以上的失能、失智老年人。

5.经当地民政部门认定的其他低收入家庭中60周岁及以上的失能、失智老年人。

各县(区)可结合实际适当扩大补贴范围,将有特殊贡献但生活困难的老年人作为补贴对象。

(二)补贴标准

1.困难老年人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100元。有条件的县(区)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适当提高补贴标准,所需资金由当地财政负担。

2.符合补贴条件但已享受残疾人“两项补贴”的老年人,可择高申领其中一类补贴,不重复享受。此项补贴不计入低收入家庭收入范围。

三、补贴内容及补贴方式

(一)补贴内容

1.居家养老服务补贴。主要用于但不限于购买康复护理及助餐、助浴、助洁、助医等上门服务和日间照料、康复保健等社区服务。各县(区)可依据《居家养老服务管理规范》DB62/T2582-2015《社区养老服务管理规范》(DB62/T2583-2015)明确具体的服务项目并明码标价,向社会公示。

2.机构养老服务补贴。主要用于困难老年人入住机构之后接受康复护理等服务费用。各县(区)可依据《机构养老服务管理规范》DB62/T2581-2015)细化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

(二)补贴方式

困难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资金由民政部门申请,财政部门根据民政部门提供的花名册和补贴金额,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拨付。

1.对于已开展居家养老服务的城市,采取“先服务后补贴”的方式购买相应的服务,老年人自主选择服务项目,由加盟的居家养老服务组织或机构提供服务,每月或每季度服务终了后据实结算,资金直接拨付到提供服务的组织或机构。

2.对于尚未开展居家养老服务的城市和农村,按照老年人及家属意愿,委托其亲友、邻里或社会组织提供服务,由村(社区)、老年人、服务提供者三方签订协议后,支付给服务提供者,通过社会化发放,每月或每季度结算一次。

3.对于符合条件入住机构的老年人,县(区)民政部门和财政部门将资金直接拨付到养老服务机构。

4.困难老年人补贴资金只限于服务对象本人购买服务,不得转让、不得兑换实物。补贴资金当年有效,年度未使用完的不得结转下一年度。

四、补贴程序

(一)居家养老补贴对象的确定程序

1.申请。由老年人本人(申请人)或由与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向申请人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填写《张掖市困难老年人补贴申请表》并提供相关证明资料。本人或其家庭成员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者他人代为提出申请。

2.审核。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后,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老年人的能力状况评估,提出评估意见,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7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将评估意见和有关材料上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对公示有异议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对其重新调查核实,在20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并重新公示。

3.审批。县级民政部门在收到评估意见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上报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作为发放补贴的依据,并从次月起开始发放。享受补贴的人员名单通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布,并通过网站、公告栏等方式予以长期公开。不予核准的应通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县级民政部门认为必要时,可对评估结果进行复核。

(二)机构养老补贴对象的确定程序

对入住城市福利机构、农村敬老院、社会办养老机构的老年人,按以下程序确定:

1.申请。由入住养老机构的老年人本人(申请人)或其家庭成员,通过养老机构向所在地民政部门申请,填写《张掖市困难老年人补贴申请表》并提供相关证明资料。

2.审批。当地民政部门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对象的能力状况进行评估,符合条件的作为发放补贴的依据。对拟享受补贴的申请人名单通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从次月开始发放补贴,并通过网站、公告栏等方式予以长期公开。不予核准的应通过所在养老机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补贴对象实行动态管理。补贴对象因故亡、户口迁移及其他不符合补贴条件等原因不能享受补贴的,村(社区)、养老机构应当通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时报告县级民政部门。县级民政部门应当自接到报告之日10个工作日内组织复核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及时更新公开的名单。

五、经费筹措

困难老年人补贴经费由省、市、县(区)财政共同负担。从以下渠道筹措:

(一)根据省财政厅、省民政厅出台的《甘肃省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甘财社〔2016〕163号)相关规定,省上将困难老年人补贴资金统一纳入“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补助资金”科目,通过增加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补助资金转移支付困难老年人补贴资金。各县(区)民政局要主动向所在县(区)政府汇报,足额安排好困难老年人补贴资金。

(二)市级财政安排甘州区困难老年人补贴资金缺口的20%,省直管县全额负担县级配套部分

(三)各县(区)根据中央、省级补助资金情况,在本级财政中足额安排预算,与上级资金统筹使用。

六、组织实施能力评估

(一)评估组织的确定。以乡镇(街道)为单位组建评估组织,由民政办公室、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养老服务等机构的人员组成。有条件的地方,可通过公开择优方式确定具备一定实力的社会组织承接评估工作。评估所需费用原则上由县(区)财政安排,也可从地方福彩公益金中解决。

(二)能力状况的划分。老年人生活自理能力,一般依据以下6项指标综合评估:

1.自主吃饭;

2.自主穿衣;

3.自主上下床;

4.自主如厕;

5.室内自主行走;

6.自主洗澡。

以上6项指标全部达到的老年人,可以视为具备生活自理能力;有3项及以下指标不能达到的,可以视为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有4项及以上指标不能达到的,可以视为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

特困老年人能力状况依据《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证》记载的评估结果认定,不再进行重新评估。

七、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区)要建立困难老年人补贴制度,形成由民政、财政和老龄工作部门分工协作的工作机制,协调卫生计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相关部门共同做好困难老年人补贴发放工作。要将建立健全困难老年人补贴制度纳入民政工作考评范围,建立科学的绩效评价体系。

(二)夯实工作基础。各级民政、老龄工作部门要抓紧建立健全养老服务评估机制,培训组建评估队伍;尽快摸清困难老年人底数,建立完整的统计台账和补贴资金发放基础信息台账;建立统计报告制度和公示制度,及时报送补贴对象及补贴资金使用情况,并以适当方式定期向社会公示。

(三)严格资金监管。各县(区)要准确把握建立困难老年人补贴制度的政策导向,严防把针对经济困难老年人的“服务补贴”理解为“生活补贴”,严格发放范围,确保符合条件的经济困难老年人全部享受到服务补贴。各级财政、民政部门要注重资金使用绩效,强化资金管理,确保补贴政策落实到位,补贴资金使用规范、安全、有效。要加强对服务补贴资金的申请、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凡采取弄虚作假等手段骗取补贴资金的,取消服务补贴资格,追回补贴资金,并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四)强化政策宣传。各县(区)要充分运用各类新闻媒体,加大对困难老年人补贴制度的宣传力度,及时主动公布困难老年人补贴的发放范围、补贴标准和申办程序,让这一惠民政策家喻户晓、落实到位,使老年人真正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

各县(区)要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或操作流程。市政府将适时组织进行专项督查。

 

附件:张掖市困难老年人补贴申请表

 

 

 

 

 

 

 

 

 

附件

 

 

张掖市困难老年人补贴申请表

 

申请人姓名

 

性别

 

民族

 

(近期2寸

免冠照片)

 

身份证号

 

年龄

 

 

户籍所在地

 

 

现居住地址

 

 

是否享受残疾人

“两项补贴”

□是  □否

补贴标准:     元/月

 

联系人姓名

 

与申请人关系

 

联系电话

 

 

代理申请人姓名

 

与申请人关系

 

联系电话

 

 

本人自愿申请困难老年人补贴,所提供的信息属实,资料真实可靠。具体申报材料如下:

 □居民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相关证明材料,包括:

申请人或代理申请人签名: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养老机构审核意见

    1.受理时间:           

 

    2.初审意见:□合格    □不合格,因为:

 

经办人签名(单位盖章):                         

 

老年人能力状况评估

    评估结论:□具备生活自理能力    □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    □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    □失智                                                  

 

评估人员签字:                                   

 

公示情况

    公示结果:□无异议   □有异议,是:

 

经办人签字:                                     

 

县级民政部门审批意见

经审核,该申请人为           (半失能/失能/失智)老年人,符合困难老年人补贴发放条件,同意自        月起,每月发放困难老年人补贴    元。

负责人签字 (单位盖章):             经办人签字:                

                                             

 
 
 

填表说明

1.本表由老年人本人或其家庭成员填写,也可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他人填写;2.请在相应内容前的“□”内打“√”;3.相关证明材料是指特困、低保、低收入或计生特殊人员等的身份证明材料;4.提交申请应在本表后附申请人(及代理人)身份证、户口簿及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5.此表原件由县级民政部门存档,复印件一份由乡镇(街道)或养老机构备查。

 

           

 

市财政局  市民政局  市老龄办监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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