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政办发〔2020〕47号
张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张掖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
突发环境事件等五项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及省属驻张各单位:
现将《张掖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张掖市突发土壤环境污染事件应急预案》《张掖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张掖市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张掖市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张政办发〔2014〕210号、张政办发〔2014〕211号、张政办发〔2015〕89号、张政办发〔2015〕128号、张政办发〔2016〕206号文件同时废止。
张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7月6日
张掖市集中式饮用水
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第一章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张掖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以下简称“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危害,建立健全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机制,提高应对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能力,避免或减少饮用水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最大程度地保障公众健康和人民群众饮水安全,维护社会稳定,特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处理办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集中式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编制指南(试行)》《张掖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张掖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定。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张掖市境内水源地因固定源、流动源、非点源等风险源突发环境事件以及水华灾害等事件情景所导致或可能导致影响居民饮水安全的突发环境事件的防范和应急处置工作。
1.4 预案衔接
本水源地应急预案是张掖市政府专项应急预案,与《张掖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及各县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相衔接,一旦发生污染物迁移到水源地应急预案适用的地域范围,适时启动水源地应急预案,确保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组织指挥顺利交接。
1.5 工作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统一领导、分工负责、协调联动,快速反应、科学处置、资源共享、保障有力的原则。
第二章 应急组织指挥体系
市政府设立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统一领导张掖市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2.1 应急组织指挥机构
成立张掖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应急指挥部”),总指挥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市政府办公室对应联系副主任、市生态环境局局长、市应急局局长、市水务局局长、市卫生健康委主任担任。成员由市委宣传部(市政府新闻办)、市委网信办、市生态环境局、市应急局、市水务局、市卫生健康委、市住建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工信局、市自然资源局、市民政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林草局、市畜牧兽医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商务局、市气象局、市粮食和储备局、甘肃省张掖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张掖水文水资源勘测局等相关部门和单位及负责同志组成。根据工作需要,可增加其他部门和单位负责同志。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生态环境局,由市生态环境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2.2 应急组织指挥机构职责
2.2.1 市应急指挥部
(1)贯彻落实上级党委、政府有关水源地应急工作的指示和要求。
(2)按照预警、应急启动或终止条件,决定预案的启动或终止。
(3)指挥协调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4)及时报告事故和处置进展情况,必要时向上级政府及有关部门提出应急支援的请求。
(5)决定其它有关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重大事项。
2.2.2 成员单位职责
(1)市委宣传部(市政府新闻办)、市委网信办:负责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组织协调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的宣传报道,协调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传统媒体和微信、微博、客户端、抖音等新媒体发布突发环境事件预警及响应信息,开展应对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健康防护等知识的宣传,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2)市生态环境局:承担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职责;负责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相关的预警、应急监测、应急处置和事发后环境污染损害评估、环境恢复监督管理等工作;组织和协调由企业排污造成的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督促、指导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水源地污染物削减处置等工作。
(3)市应急局:协调指导预防预警、应急处置、信息发布、应急保障等工作;组织、调动相关单位(企业)人员、设备投入救援行动;负责对事发现场的火灾扑救,人员解困,开展易燃、易爆和有毒物质泄漏等险情控制工作;事发现场的局部洗消工作,提供临时应急用水;协助、指导现场应急人员做好自身防护工作;协助处置因企业生产安全事故、违法排污等导致的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
(4)市水务局:参与由藻类暴发等引发的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负责重要水利工程的调度运行,按照应急指挥部要求,利用水利工程进行污染团拦截、降污或调水稀释等工作;配合应急管理部门做好应急水量调度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相关工作。
(5)市卫生健康委:负责调配医护人员、救护车辆、医疗器材、急救药品等开展医疗应急救援工作;开通医疗救治绿色通道,确保事故受伤害人员得到及时救治;事故可能危及区域内饮用水源的卫生监督和疾病防治等工作,做好用户水龙头水质检测工作,并向市应急指挥部报告。
(6)市住建局(包括供水单位):参与在供水区域发生的污染事件的应急处置;做好供水单位出厂水水质监测工作;事故发生时的应急供水保障和协调工作,落实停止取水、启动深度处理设施和切换备用水源等应急工作安排。
(7)市公安局:负责事发现场安全警戒、治安维护和交通管制等工作,保障现场治安秩序稳定和交通畅通;协助当地政府将受威胁人员疏散、转移、撤离至安全区域,对人员撤离区域进行治安管理,并做好受伤害人员营救;协助相关职能部门对事故现场进行保护,并协助有关部门调查取证;对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中的重要目标和危险区域实施警戒和管制。
(8)市财政局:负责保障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经费。
(9)市工信局:负责协调通信运营企业做好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的通信保障工作。
(10)市自然资源局:负责办理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场地用地手续。
(11)市民政局:负责指导做好受灾困难群众的救助工作和其他善后工作。
(12)市交通运输局:负责为事故应急救援提供交通运输保障;指导在饮用水源保护区范围内的危险路段设置公路防撞栏;参与由危险化学品运输造成的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
(13)市农业农村局:负责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对农作物污染情况进行调查鉴定并协调处理。
(14)市林草局:负责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对林地、草原等污染情况进行调查鉴定并协调处理。
(15)市畜牧兽医局:负责涉及渔业水域、野生水生生物、畜禽养殖等水体环境污染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16)市粮食和储备局:落实应急处置期间全市粮食、肉菜等重要消费品及应急储备物资的调拨、收储、轮换和管理。
(17)市市场监管局:负责抢险救援过程中食品及相关产品的安全综合监督,禁止受污染的食品、饮用水等的生产、加工、流通和食用,防范因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造成集体中毒等。
(18)市商务局:负责保障突发环境事件地区的主要生活必需品供应工作。
(19)市气象局:负责提供事故现场应急区域的气象信息和天气预报,及时提供现场附近的气象监测实况数据。
(20)甘肃省张掖生态环境监测中心:负责开展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环境应急监测工作,为环境应急处置工作提供监测数据及技术指导。
(21)张掖水文水资源勘测局:配合指导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提供现场水文资料,监测并发布相关水文信息。
(22)各县区人民政府负责调集辖区相关应急救援队伍、救援物资,组织现场应急救援;做好受影响居民安抚、后勤保障和善后处置工作。
2.3 现场应急指挥部
市应急指挥部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指定现场应急指挥长,负责组织协调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现场处置工作。现场应急指挥部下设应急处置组、应急监测组、应急供水保障组、应急物资保障组、应急专家组和综合组等工作组。现场处置工作的主要内容:
(1)进一步收集信息,必要时通报有关部门共同开展信息收集工作。
(2)根据现场情况组织制定具体的应急处置行动方案,并组织实施。
(3)协调各部门应急力量实施应急救援行动,检查督促任务落实情况。
(4)根据事发区域气象、水文环境、人员、设施等情况,确定疏散和撤离的时间和方式。
(5)提出请求人员、物资、设备支援的建议。
(6)负责组织和协调做好善后工作。
(7)及时向市应急指挥部报告应急行动进展情况,执行市应急指挥部命令。
2.4 现场应急工作
应急处置组:为现场应急处置机构,由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应急局、市水务局和相关县区等部门参与。主要职责为:负责组织制定应急处置方案;现场污染物消除、围堵和削减,以及污染物收集、转运和异地处置等工作。
应急监测组:为应急监测机构,由市生态环境局、甘肃省张掖生态环境监测中心牵头,市卫生健康委、市住建局、市水务局、张掖水文水资源勘测局等有关部门参与。主要职责为:负责制定应急监测方案;在污染带上游、下游分别设置断面进行应急监测;应急期间的水源地、供水单位和管网末梢水的水质监测。
应急供水保障组:为供水保障机构,由市住建局牵头,市水务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卫生健康委、水源地供水单位等有关部门、单位参与。主要职责为:负责制定应急供水保障方案;指导供水单位启动深度处理设施或备用水源以及应急供水车等措施,保障居民用水。
应急物资保障组:为后勤保障机构,由市应急局牵头,市商务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粮食和储备局等部门参与。主要职责为:负责制定应急物资保障方案;调配应急物资、协调运输车辆;协调补偿征用物资、应急救援和污染物处置等费用。
综合组:为综合协调机构,由市应急局牵头,市委宣传部(市政府新闻办)、生态环境局等部门参与。主要职责为:负责信息报告、信息发布和舆情应对等工作。
应急专家组:为参谋机构,一般由水源地管理、化学品管理、水体修复、环境保护和饮水卫生安全等方面的专家组成。主要职责为:现场应急处置提供技术支持。
第三章 应急响应
3.1 预警
3.1.1 预警分级
为提高效率、简化程序,根据水源地生态环境敏感性、生态环境保护的重要性以及突发环境事件的紧迫性,依据国家、甘肃省、张掖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相关要求,张掖市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预警分级确定为橙色和红色两级预警。
因环境污染造成水源地水质影响可能较大时、可能影响取水时,发布红色预警;对水源地水质影响可能较小、可能不影响取水时,发布橙色预警。
发布预警,即应采取预警行动或同时采取应急措施。一般发布水源地橙色预警时,仅采取预警行动;发布水源地红色预警时,在采取预警行动的同时,应启动应急措施。
3.1.2 预警的启动条件
3.1.2.1 红色预警启动条件如下:
(1)通过信息报告发现,在一级、二级保护区内发生突发环境事件。
(2)通过信息报告发现,在二级保护区上游汇水区域4 小时流程范围内发生固定源或流动源突发环境事件,或污染物已扩散至距水源保护区上游连接水体的直线距离不足100 米的陆域或水域。
(3)通过信息报告发现,在二级保护区上游汇水区域8 小时流程范围内发生固定源或流动源突发环境事件,或污染物已扩散至距水源保护区上游连接水体的直线距离不足200 米的陆域或水域,经水质监测和信息研判,判断污染物迁移至取水口位置时,相应指标浓度仍会超标的。
(4)通过监测发现,水源保护区或其上游连接水体理化指标异常。
①在二级保护区内,出现水质监测指标超标或生物综合毒性异常的。
②在二级保护区上游8 小时流程范围内,出现水质监测指标、有毒有害物质或生物综合毒性异常,且污染物浓度持续升高的。
③在二级保护区上游4 小时流程范围内,出现水质监测指标、有毒有害物质或生物综合毒性异常的。
(5)通过监测发现,水源保护区或其上游连接水体感官性状异常,即水体出现异常颜色或气味的。
(6)通过监测发现,水源保护区或其上游连接水体生态指标异常,即水面出现大面积死鱼或生物综合毒性异常并经实验室监测后确认的。
3.1.2.2 橙色预警启动条件如下:
(1)当污染物迁移至水源地应急预案适用的地域范围,但水源保护区或其连接水体尚未受到污染;
(2)污染物已进入水源保护区上游连接水体,但应急专家组研判认为对水源地水质影响可能较小。
3.1.3 发布预警和预警级别调整
(1)预警发布责任单位:市应急指挥部
(2)预警信息内容:以交通事故为例,装运危险货物和有毒有害物质的容器状况,运输的危险品和有毒有害物质种类、主要物理化学特性、载重量、泄漏量、影响区域范围,驾驶人员情况以及气象、水文、地质等信息。
预警信息发布后,可根据事态发展、采取措施的效果,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并再次发布。
(3)预警发布的对象:根据事件发生的类型,橙色预警向市应急指挥部相关成员单位发布;红色预警由市应急指挥部向市应急指挥部相关成员单位发布,必须扩大预警范围时需经市政府主要领导同意后发布给参与应急处置行动的相关单位。
3.1.4 预警行动
3.1.4.1 红色预警行动
(1)市应急指挥部下达启动水源地应急预案的命令。
(2)受市应急指挥部任命的现场应急指挥部的总指挥第一时间到达现场,组织开展应急响应工作。
(3)通知现场应急指挥部中的有关单位和人员做好应急准备,进入待命状态,必要时到达现场开展相关工作。
(4)通知水源地相关供水单位进入待命状态,做好停止取水、深度处理、低压供水或启动备用水源等准备。
(5)加强信息监控,核实突发环境事件污染来源、进入水体的污染物种类和总量、污染扩散范围等信息。
(6)开展应急监测或做好应急监测准备。
(7)做好事件信息上报和通报。
(8)调集所需应急物资和设备,做好应急保障。
(9)在危险区域设置提示或警告标志。
(10)必要时,及时通过媒体向公众发布信息。
(11)加强舆情监测、引导和应对工作。
3.1.4.2 橙色预警行动
(1)加强信息监控,收集事件信息。
(2)指示相关职能部门加强监测、调查。
(3)密切关注事态的发展,及时研判事故的级别。
(4)加强舆情监测、引导和应对工作。
3.1.5 预警解除
当判断危险已经解除时,由市应急指挥部宣布解除预警,终止已经采取的有关行动和措施。
3.2 信息收集和研判
3.2.1 信息收集
信息来源主要包括以下5个方面:
(1)市生态环境局、市住建局、市水务局、市卫生健康委、相关县区人民政府等,通过流域、水源地或供水单位开展的水质监督性监测(常规断面)、在线监测(常规和预警监控断面)等日常监管渠道获取水质异常信息,也可以通过水文气象、地质灾害、污染源排放等信息开展水质预测预警,获取水质异常信息。
(2)市生态环境局通过12369热线、应急值守电话、网络等途径获取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通过交通事故报警获取交通运输事故信息;市水务局通过对湖泊藻密度变化情况的监测,获取水华事件信息。
(3)市政府各相关部门之间建立的信息收集与共享渠道,获取突发环境事件信息。
(4)甘肃省人民政府或省生态环境厅等省直部门通过自动监控或掌握的污染事故信息,通知张掖市人民政府或张掖市生态环境局等对口部门。
(5)相关省、市跨界行政区域境内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污染较为严重,可能会导致我市水体污染影响水源地取水安全的情况,发来预警通报。
3.2.2 信息研判与会商
市生态环境局、市住建局、市水务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公安局、交通运输局、各县区人民政府等首次发现水质异常或群众举报、责任单位报告等获取突发事件信息的部门,应第一时间开展以下工作:
(1)核实信息的真实性。
(2)进一步收集信息,必要时通报有关部门共同开展信息收集工作。
(3)将有关信息报告张掖市应急指挥部。
市应急指挥部接到信息报告后应立即组织有关部门及应急专家进行会商,研判水质变化趋势,若判断可能对水源地水质造成影响,应立即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
3.3 信息报告与通报
3.3.1 信息报告程序
(1)市生态环境局、市住建局、市水务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等部门发现已经造成或可能造成水源地污染的有关信息,应按照有关规定立即向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和市应急局报告。
(2)相关县区人民政府发现可能造成水源地污染的有关信息;或经研判认为本行政区域内的突发环境事件事态有扩大的趋势,已经造成或可能造成水源地污染的,应按照有关规定立即向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和市应急局报告。
(3)市应急指挥部职能部门先于相关县区人民政府相关主管部门获悉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信息的,可要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相关主管部门核实并报告相应信息。
(4)特殊情况下,若遇到敏感事件或发生在重点地区、特殊时期,或可能演化为重大、特别重大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有关责任单位和部门应立即向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和市应急局报告。
3.3.2 信息通报程序
对经核实的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接报的有关部门应向张掖市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通报。通报的部门包括市生态环境局、市应急局、市住建局、市卫生健康委、市水务局;根据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类型和情景,还应通报市公安局和市交通运输局(遇火灾爆炸、道路运输事故)、畜牧兽医局(遇大面积死鱼)等部门。
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已经或可能影响相邻行政区域的,张掖市人民政府应及时通报相邻区域同级人民政府,并向甘肃省人民政府报告。
3.3.3 信息报告和通报内容
3.3.3.1 报告和通报的内容
(1)初报
应报告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起因和性质、基本过程、主要污染物和数量、监测结果、人员伤亡情况、水源地受影响情况、事件发展趋势、处置情况、拟采取的措施以及下一步工作建议等初步情况。
(2)续报
应在初报的基础上,进一步收集信息或到现场勘察信息,报告事件及有关处置措施的进展情况。
(3)处理结果报告
应在初报、续报的基础上,报告突发环境事件的处置措施、过程和结果等详细情况。
3.3.3.2 报告的形式
应采用传真、网络、邮寄或面呈等方式书面报告,情况紧急时,可通过电话报告,但应及时补充书面报告。书面报告应说明突发环境事件报告单位、报告签发人、联系人及联系电话等内容,并尽可能提供地图、图片以及有关的多媒体资料。
3.4 事态研判
发布预警后,根据事故类型及应急工作需要,现场应急指挥部总指挥按照水源地应急预案中列明的副总指挥、协调办公室、专项工作组成员及名单,迅速组建参加应急指挥的各个工作组,跟踪开展事态研判。
涉及地表水饮用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要核实事故点下游沿河水利设施工程情况,所有闸是否处于关闭状态,避免污染物的扩散;判断污染物进入水体的数量及种类性质、距离水源地取水口的距离和可能对水源地造成的危害;备用水源地做好供水准备。
根据事态研判的结果,制定现场处置方案。
3.5 应急监测
3.5.1 开展应急监测程序
事件处置初期,张掖市生态环境局、甘肃省张掖生态环境监测中心按照现场应急指挥部命令,根据现场实际情况制定监测方案、设置监测点位(断面)、确定监测频次、组织开展监测、形成监测报告,第一时间向现场应急指挥部报告监测结果和污染浓度变化态势,并安排人员对突发环境事件监测情况进行全过程记录。
事件处置中期,应根据事态发展,如上游来水量、应急处置措施效果等情况,适时调整监测点位(断面)和监测频次。
事件处置末期,应按照现场应急指挥部命令,停止应急监测,并向现场应急指挥部提交应急监测总结报告。
3.5.2 制定应急监测方案
3.5.2.1 应急监测方案主要内容
应包括依据的技术规范、实施人员、布点原则、监测项目、采样频次和注意事项、监测结果记录和报告方式等。
3.5.2.2 应急监测重点
根据污染带的扩散情况,抓住污染带前锋、峰值位置和浓度变化,对污染带移动过程形成动态监控,监测的点位和监测时间随污染带的移动实施变化。
当污染来源不明时,应先通过应急监测确定特征污染物成份,再进行污染源排查和先期处置。
3.5.2.3 应急监测原则
(1)监测范围
应尽量涵盖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污染范围,并包括事件可能影响区域和污染物本底浓度的监测区域。
(2)监测布点
以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地点为中心或源头,结合水文和气象条件,在其扩散方向及可能受到影响的水源地位置合理布点,必要时在事故影响区域内水源取水口、取水口上游一级保护区入界处、取水口上游二级保护区入界处、农灌区取水口处设置预警监测点位(断面)。应采取不同点位(断面)相同间隔时间同步采样监测方式,动态监控污染带移动过程。
3.6 污染源排查与处置
3.6.1 明确排查对象
当水质监测发现异常、污染物来源不确定时,经初步研判污染物可能发生地,责令相关部门或属地开展溯源分析,根据特征污染物种类、浓度变化、释放总量、释放路径、释放时间,以及当时的水文和气象条件,迅速组织开展污染源排查。
针对不同类型污染物的排查重点和对象如下:
(1)有机类污染:重点排查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工业企业等,调查污水处理设施运行、尾水排放的异常情况。
(2)营养盐类污染:重点排查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工业企业、畜禽养殖场(户)、农田种植户、农村居民点等,调查污水处理设施运行、养殖废物处理处置、农药化肥施用、农村生活污染的异常情况。
(3)细菌类污染:重点排查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畜禽养殖场(户)、农村居民点等,调查污水处理设施运行、养殖废物处理处置、农村生活污染的异常情况。
(4)农药类污染:重点排查果种植园(户)、农田种植户、农灌退水排放口等,调查农药施用和流失的异常情况。
(5)石油类污染:重点排查加油站、运输车辆、油气管线、石油加工和存贮的工业企业等,调查上述企业和单位的异常情况。
(6)重金属及其它有毒有害物质污染:重点排查化工园区、危险废物储存单位、危险品仓库和装卸场地、化学品运输车辆等,调查上述企业和单位的异常情况。
3.6.2 切断污染源
3.6.2.1 实施部门
对水源地应急预案适用地域范围内的污染源,由现场处置指挥长会同市应急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等职能部门及组织专家会商后,指令专业技术人员按照安全规程实施切断污染源;对水源地应急预案适用地域范围外的污染源,按有关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要求进行处置。
3.6.2.2 处置措施
处置措施主要采取切断污染源、收集和围堵污染物等,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对发生非正常排放或有毒有害物质泄漏的固定源突发环境事件,应尽快采取关闭、封堵、收集、转移等措施,切断污染源或泄漏源。
(2)对道路交通运输过程中发生的流动源突发环境事件,可启动路面系统的导流槽、应急池或紧急设置围堰、闸坝等,对污染源进行围堵并收集污染物。
(3)对水上发生的流动源污染突发环境事件,主要采取救援打捞、油毡吸附、围油栏、闸坝拦截等方式,对污染源进行围堵并收集污染物;采取过驳等方式,降低风险源的风险。
(4)启动应急收集系统集中收集陆域污染物,设立拦截设施,防止污染物在陆域漫延,组织有关部门对污染物进行回收处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