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张掖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等五项应急预案的通知
索引号
620700004/2020-00157
文号
张政办发〔2020〕47号
关键词
发布机构
市政府办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责任部门
市水务局
生成日期
2020-07-09 15:27:48
是否有效

张政办发〔2020〕47号

张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张掖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

突发环境事件等五项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及省属驻张各单位

现将《张掖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张掖市突发土壤环境污染事件应急预案》《张掖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张掖市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张掖市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张政办发〔2014〕210号、张政办发〔2014〕211号、张政办发〔2015〕89号、张政办发〔2015〕128号、张政办发〔2016〕206号文件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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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7月6日



张掖市集中式饮用水

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第一章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张掖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以下简称“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危害,建立健全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机制,提高应对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能力,避免或减少饮用水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最大程度地保障公众健康和人民群众饮水安全,维护社会稳定,特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处理办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集中式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编制指南(试行)》《张掖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张掖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定。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张掖市境内水源地因固定源、流动源、非点源等风险源突发环境事件以及水华灾害等事件情景所导致或可能导致影响居民饮水安全的突发环境事件的防范和应急处置工作。

1.4  预案衔接

本水源地应急预案是张掖市政府专项应急预案,与《张掖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及各县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相衔接,一旦发生污染物迁移到水源地应急预案适用的地域范围,适时启动水源地应急预案,确保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组织指挥顺利交接。

1.5  工作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统一领导、分工负责、协调联动,快速反应、科学处置、资源共享、保障有力的原则。

第二章  应急组织指挥体系

市政府设立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统一领导张掖市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2.1  应急组织指挥机构

成立张掖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应急指挥部”),总指挥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市政府办公室对应联系副主任、市生态环境局局长、市应急局局长、市水务局局长、市卫生健康委主任担任。成员由市委宣传部(市政府新闻办)、市委网信办、市生态环境局、市应急局、市水务局、市卫生健康委、市住建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工信局、市自然资源局、市民政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林草局、市畜牧兽医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商务局、市气象局、市粮食和储备局、甘肃省张掖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张掖水文水资源勘测局等相关部门和单位及负责同志组成。根据工作需要,可增加其他部门和单位负责同志。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生态环境局,由市生态环境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2.2  应急组织指挥机构职责

2.2.1  市应急指挥部

(1)贯彻落实上级党委、政府有关水源地应急工作的指示和要求。

(2)按照预警、应急启动或终止条件,决定预案的启动或终止。

(3)指挥协调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4)及时报告事故和处置进展情况,必要时向上级政府及有关部门提出应急支援的请求。

(5)决定其它有关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重大事项。

2.2.2   成员单位职责

(1)市委宣传部(市政府新闻办)、市委网信办:负责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组织协调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的宣传报道,协调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传统媒体和微信、微博、客户端、抖音等新媒体发布突发环境事件预警及响应信息,开展应对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健康防护等知识的宣传,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2)市生态环境局:承担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职责;负责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相关的预警、应急监测、应急处置和事发后环境污染损害评估、环境恢复监督管理等工作;组织和协调由企业排污造成的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督促、指导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水源地污染物削减处置等工作。

(3)市应急局:协调指导预防预警、应急处置、信息发布、应急保障等工作;组织、调动相关单位(企业)人员、设备投入救援行动;负责对事发现场的火灾扑救,人员解困,开展易燃、易爆和有毒物质泄漏等险情控制工作;事发现场的局部洗消工作,提供临时应急用水;协助、指导现场应急人员做好自身防护工作;协助处置因企业生产安全事故、违法排污等导致的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

(4)市水务局:参与由藻类暴发等引发的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负责重要水利工程的调度运行,按照应急指挥部要求,利用水利工程进行污染团拦截、降污或调水稀释等工作;配合应急管理部门做好应急水量调度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相关工作。

(5)市卫生健康委:负责调配医护人员、救护车辆、医疗器材、急救药品等开展医疗应急救援工作;开通医疗救治绿色通道,确保事故受伤害人员得到及时救治;事故可能危及区域内饮用水源的卫生监督和疾病防治等工作,做好用户水龙头水质检测工作,并向市应急指挥部报告。

(6)市住建局(包括供水单位):参与在供水区域发生的污染事件的应急处置;做好供水单位出厂水水质监测工作;事故发生时的应急供水保障和协调工作,落实停止取水、启动深度处理设施和切换备用水源等应急工作安排。

(7)市公安局:负责事发现场安全警戒、治安维护和交通管制等工作,保障现场治安秩序稳定和交通畅通;协助当地政府将受威胁人员疏散、转移、撤离至安全区域,对人员撤离区域进行治安管理,并做好受伤害人员营救;协助相关职能部门对事故现场进行保护,并协助有关部门调查取证;对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中的重要目标和危险区域实施警戒和管制。

(8)市财政局:负责保障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经费。

(9)市工信局:负责协调通信运营企业做好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的通信保障工作。

(10)市自然资源局:负责办理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场地用地手续。

(11)市民政局:负责指导做好受灾困难群众的救助工作和其他善后工作。

(12)市交通运输局:负责为事故应急救援提供交通运输保障;指导在饮用水源保护区范围内的危险路段设置公路防撞栏;参与由危险化学品运输造成的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

(13)市农业农村局:负责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对农作物污染情况进行调查鉴定并协调处理。

(14)市林草局:负责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对林地、草原等污染情况进行调查鉴定并协调处理。

(15)市畜牧兽医局:负责涉及渔业水域、野生水生生物、畜禽养殖等水体环境污染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16)市粮食和储备局:落实应急处置期间全市粮食、肉菜等重要消费品及应急储备物资的调拨、收储、轮换和管理。

(17)市市场监管局:负责抢险救援过程中食品及相关产品的安全综合监督,禁止受污染的食品、饮用水等的生产、加工、流通和食用,防范因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造成集体中毒等。

(18)市商务局:负责保障突发环境事件地区的主要生活必需品供应工作。

(19)市气象局:负责提供事故现场应急区域的气象信息和天气预报,及时提供现场附近的气象监测实况数据。

(20)甘肃省张掖生态环境监测中心:负责开展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环境应急监测工作,为环境应急处置工作提供监测数据及技术指导。

(21)张掖水文水资源勘测局:配合指导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提供现场水文资料,监测并发布相关水文信息。

(22)各县区人民政府负责调集辖区相关应急救援队伍、救援物资,组织现场应急救援;做好受影响居民安抚、后勤保障和善后处置工作。

2.3  现场应急指挥部

市应急指挥部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指定现场应急指挥长,负责组织协调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现场处置工作。现场应急指挥部下设应急处置组、应急监测组、应急供水保障组、应急物资保障组、应急专家组和综合组等工作组。现场处置工作的主要内容:

(1)进一步收集信息,必要时通报有关部门共同开展信息收集工作。

(2)根据现场情况组织制定具体的应急处置行动方案,并组织实施。

(3)协调各部门应急力量实施应急救援行动,检查督促任务落实情况。

(4)根据事发区域气象、水文环境、人员、设施等情况,确定疏散和撤离的时间和方式。

(5)提出请求人员、物资、设备支援的建议。

(6)负责组织和协调做好善后工作。

(7)及时向市应急指挥部报告应急行动进展情况,执行市应急指挥部命令。

2.4  现场应急工作

应急处置组:为现场应急处置机构,由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应急局、市水务局和相关县区等部门参与。主要职责为:负责组织制定应急处置方案;现场污染物消除、围堵和削减,以及污染物收集、转运和异地处置等工作。

应急监测组:为应急监测机构,由市生态环境局、甘肃省张掖生态环境监测中心牵头,市卫生健康委、市住建局、市水务局、张掖水文水资源勘测局等有关部门参与。主要职责为:负责制定应急监测方案;在污染带上游、下游分别设置断面进行应急监测;应急期间的水源地、供水单位和管网末梢水的水质监测。

应急供水保障组:为供水保障机构,由市住建局牵头,市水务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卫生健康委、水源地供水单位等有关部门、单位参与。主要职责为:负责制定应急供水保障方案;指导供水单位启动深度处理设施或备用水源以及应急供水车等措施,保障居民用水。

应急物资保障组:为后勤保障机构,由市应急局牵头,市商务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粮食和储备局等部门参与。主要职责为:负责制定应急物资保障方案;调配应急物资、协调运输车辆;协调补偿征用物资、应急救援和污染物处置等费用。

综合组:为综合协调机构,由市应急局牵头,市委宣传部(市政府新闻办)、生态环境局等部门参与。主要职责为:负责信息报告、信息发布和舆情应对等工作。

应急专家组:为参谋机构,一般由水源地管理、化学品管理、水体修复、环境保护和饮水卫生安全等方面的专家组成。主要职责为:现场应急处置提供技术支持。

第三章  应急响应

3.1  预警

3.1.1   预警分级

为提高效率、简化程序,根据水源地生态环境敏感性、生态环境保护的重要性以及突发环境事件的紧迫性,依据国家、甘肃省、张掖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相关要求,张掖市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预警分级确定为橙色和红色两级预警。

因环境污染造成水源地水质影响可能较大时、可能影响取水时,发布红色预警;对水源地水质影响可能较小、可能不影响取水时,发布橙色预警。

发布预警,即应采取预警行动或同时采取应急措施。一般发布水源地橙色预警时,仅采取预警行动;发布水源地红色预警时,在采取预警行动的同时,应启动应急措施。

3.1.2   预警的启动条件

3.1.2.1  红色预警启动条件如下:

(1)通过信息报告发现,在一级、二级保护区内发生突发环境事件。

(2)通过信息报告发现,在二级保护区上游汇水区域4 小时流程范围内发生固定源或流动源突发环境事件,或污染物已扩散至距水源保护区上游连接水体的直线距离不足100 米的陆域或水域。

(3)通过信息报告发现,在二级保护区上游汇水区域8 小时流程范围内发生固定源或流动源突发环境事件,或污染物已扩散至距水源保护区上游连接水体的直线距离不足200 米的陆域或水域,经水质监测和信息研判,判断污染物迁移至取水口位置时,相应指标浓度仍会超标的。

(4)通过监测发现,水源保护区或其上游连接水体理化指标异常。

①在二级保护区内,出现水质监测指标超标或生物综合毒性异常的。

②在二级保护区上游8 小时流程范围内,出现水质监测指标、有毒有害物质或生物综合毒性异常,且污染物浓度持续升高的。

③在二级保护区上游4 小时流程范围内,出现水质监测指标、有毒有害物质或生物综合毒性异常的。

(5)通过监测发现,水源保护区或其上游连接水体感官性状异常,即水体出现异常颜色或气味的。

(6)通过监测发现,水源保护区或其上游连接水体生态指标异常,即水面出现大面积死鱼或生物综合毒性异常并经实验室监测后确认的。

3.1.2.2  橙色预警启动条件如下:

(1)当污染物迁移至水源地应急预案适用的地域范围,但水源保护区或其连接水体尚未受到污染;

(2)污染物已进入水源保护区上游连接水体,但应急专家组研判认为对水源地水质影响可能较小。

3.1.3   发布预警和预警级别调整

(1)预警发布责任单位:市应急指挥部

(2)预警信息内容:以交通事故为例,装运危险货物和有毒有害物质的容器状况,运输的危险品和有毒有害物质种类、主要物理化学特性、载重量、泄漏量、影响区域范围,驾驶人员情况以及气象、水文、地质等信息。

预警信息发布后,可根据事态发展、采取措施的效果,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并再次发布。

(3)预警发布的对象:根据事件发生的类型,橙色预警向市应急指挥部相关成员单位发布;红色预警由市应急指挥部向市应急指挥部相关成员单位发布,必须扩大预警范围时需经市政府主要领导同意后发布给参与应急处置行动的相关单位。

3.1.4   预警行动

3.1.4.1  红色预警行动

(1)市应急指挥部下达启动水源地应急预案的命令。

(2)受市应急指挥部任命的现场应急指挥部的总指挥第一时间到达现场,组织开展应急响应工作。

(3)通知现场应急指挥部中的有关单位和人员做好应急准备,进入待命状态,必要时到达现场开展相关工作。

(4)通知水源地相关供水单位进入待命状态,做好停止取水、深度处理、低压供水或启动备用水源等准备。

(5)加强信息监控,核实突发环境事件污染来源、进入水体的污染物种类和总量、污染扩散范围等信息。

(6)开展应急监测或做好应急监测准备。

(7)做好事件信息上报和通报。

(8)调集所需应急物资和设备,做好应急保障。

(9)在危险区域设置提示或警告标志。

(10)必要时,及时通过媒体向公众发布信息。

(11)加强舆情监测、引导和应对工作。

3.1.4.2  橙色预警行动

(1)加强信息监控,收集事件信息。

(2)指示相关职能部门加强监测、调查。

(3)密切关注事态的发展,及时研判事故的级别。

(4)加强舆情监测、引导和应对工作。

3.1.5   预警解除

当判断危险已经解除时,由市应急指挥部宣布解除预警,终止已经采取的有关行动和措施。

3.2  信息收集和研判

3.2.1   信息收集

信息来源主要包括以下5个方面:

(1)市生态环境局、市住建局、市水务局、市卫生健康委、相关县区人民政府等,通过流域、水源地或供水单位开展的水质监督性监测(常规断面)、在线监测(常规和预警监控断面)等日常监管渠道获取水质异常信息,也可以通过水文气象、地质灾害、污染源排放等信息开展水质预测预警,获取水质异常信息。

(2)市生态环境局通过12369热线、应急值守电话、网络等途径获取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通过交通事故报警获取交通运输事故信息;市水务局通过对湖泊藻密度变化情况的监测,获取水华事件信息。

(3)市政府各相关部门之间建立的信息收集与共享渠道,获取突发环境事件信息。

(4)甘肃省人民政府或省生态环境厅等省直部门通过自动监控或掌握的污染事故信息,通知张掖市人民政府或张掖市生态环境局等对口部门。

(5)相关省、市跨界行政区域境内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污染较为严重,可能会导致我市水体污染影响水源地取水安全的情况,发来预警通报。

3.2.2   信息研判与会商

市生态环境局、市住建局、市水务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公安局、交通运输局、各县区人民政府等首次发现水质异常或群众举报、责任单位报告等获取突发事件信息的部门,应第一时间开展以下工作:

(1)核实信息的真实性。

(2)进一步收集信息,必要时通报有关部门共同开展信息收集工作。

(3)将有关信息报告张掖市应急指挥部。

市应急指挥部接到信息报告后应立即组织有关部门及应急专家进行会商,研判水质变化趋势,若判断可能对水源地水质造成影响,应立即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

3.3  信息报告与通报

3.3.1   信息报告程序

(1)市生态环境局、市住建局、市水务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等部门发现已经造成或可能造成水源地污染的有关信息,应按照有关规定立即向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和市应急局报告。

(2)相关县区人民政府发现可能造成水源地污染的有关信息;或经研判认为本行政区域内的突发环境事件事态有扩大的趋势,已经造成或可能造成水源地污染的,应按照有关规定立即向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和市应急局报告。

(3)市应急指挥部职能部门先于相关县区人民政府相关主管部门获悉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信息的,可要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相关主管部门核实并报告相应信息。

(4)特殊情况下,若遇到敏感事件或发生在重点地区、特殊时期,或可能演化为重大、特别重大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有关责任单位和部门应立即向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和市应急局报告。

3.3.2   信息通报程序

对经核实的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接报的有关部门应向张掖市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通报。通报的部门包括市生态环境局、市应急局、市住建局、市卫生健康委、市水务局;根据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类型和情景,还应通报市公安局和市交通运输局(遇火灾爆炸、道路运输事故)、畜牧兽医局(遇大面积死鱼)等部门。

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已经或可能影响相邻行政区域的,张掖市人民政府应及时通报相邻区域同级人民政府,并向甘肃省人民政府报告。

3.3.3   信息报告和通报内容

3.3.3.1  报告和通报的内容

(1)初报

应报告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起因和性质、基本过程、主要污染物和数量、监测结果、人员伤亡情况、水源地受影响情况、事件发展趋势、处置情况、拟采取的措施以及下一步工作建议等初步情况。

(2)续报

应在初报的基础上,进一步收集信息或到现场勘察信息,报告事件及有关处置措施的进展情况。

(3)处理结果报告

应在初报、续报的基础上,报告突发环境事件的处置措施、过程和结果等详细情况。

3.3.3.2  报告的形式

应采用传真、网络、邮寄或面呈等方式书面报告,情况紧急时,可通过电话报告,但应及时补充书面报告。书面报告应说明突发环境事件报告单位、报告签发人、联系人及联系电话等内容,并尽可能提供地图、图片以及有关的多媒体资料。

3.4  事态研判

发布预警后,根据事故类型及应急工作需要,现场应急指挥部总指挥按照水源地应急预案中列明的副总指挥、协调办公室、专项工作组成员及名单,迅速组建参加应急指挥的各个工作组,跟踪开展事态研判。

涉及地表水饮用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要核实事故点下游沿河水利设施工程情况,所有闸是否处于关闭状态,避免污染物的扩散;判断污染物进入水体的数量及种类性质、距离水源地取水口的距离和可能对水源地造成的危害;备用水源地做好供水准备。

根据事态研判的结果,制定现场处置方案。

3.5  应急监测

3.5.1   开展应急监测程序

事件处置初期,张掖市生态环境局、甘肃省张掖生态环境监测中心按照现场应急指挥部命令,根据现场实际情况制定监测方案、设置监测点位(断面)、确定监测频次、组织开展监测、形成监测报告,第一时间向现场应急指挥部报告监测结果和污染浓度变化态势,并安排人员对突发环境事件监测情况进行全过程记录。

事件处置中期,应根据事态发展,如上游来水量、应急处置措施效果等情况,适时调整监测点位(断面)和监测频次。

事件处置末期,应按照现场应急指挥部命令,停止应急监测,并向现场应急指挥部提交应急监测总结报告。

3.5.2   制定应急监测方案

3.5.2.1  应急监测方案主要内容

应包括依据的技术规范、实施人员、布点原则、监测项目、采样频次和注意事项、监测结果记录和报告方式等。

3.5.2.2  应急监测重点

根据污染带的扩散情况,抓住污染带前锋、峰值位置和浓度变化,对污染带移动过程形成动态监控,监测的点位和监测时间随污染带的移动实施变化。

当污染来源不明时,应先通过应急监测确定特征污染物成份,再进行污染源排查和先期处置。

3.5.2.3  应急监测原则

(1)监测范围

应尽量涵盖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污染范围,并包括事件可能影响区域和污染物本底浓度的监测区域。

(2)监测布点

以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地点为中心或源头,结合水文和气象条件,在其扩散方向及可能受到影响的水源地位置合理布点,必要时在事故影响区域内水源取水口、取水口上游一级保护区入界处、取水口上游二级保护区入界处、农灌区取水口处设置预警监测点位(断面)。应采取不同点位(断面)相同间隔时间同步采样监测方式,动态监控污染带移动过程。

3.6  污染源排查与处置

3.6.1   明确排查对象

当水质监测发现异常、污染物来源不确定时,经初步研判污染物可能发生地,责令相关部门或属地开展溯源分析,根据特征污染物种类、浓度变化、释放总量、释放路径、释放时间,以及当时的水文和气象条件,迅速组织开展污染源排查。

针对不同类型污染物的排查重点和对象如下:

(1)有机类污染:重点排查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工业企业等,调查污水处理设施运行、尾水排放的异常情况。

(2)营养盐类污染:重点排查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工业企业、畜禽养殖场(户)、农田种植户、农村居民点等,调查污水处理设施运行、养殖废物处理处置、农药化肥施用、农村生活污染的异常情况。

(3)细菌类污染:重点排查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畜禽养殖场(户)、农村居民点等,调查污水处理设施运行、养殖废物处理处置、农村生活污染的异常情况。

(4)农药类污染:重点排查果种植园(户)、农田种植户、农灌退水排放口等,调查农药施用和流失的异常情况。

(5)石油类污染:重点排查加油站、运输车辆、油气管线、石油加工和存贮的工业企业等,调查上述企业和单位的异常情况。

(6)重金属及其它有毒有害物质污染:重点排查化工园区、危险废物储存单位、危险品仓库和装卸场地、化学品运输车辆等,调查上述企业和单位的异常情况。

3.6.2   切断污染源

3.6.2.1  实施部门

对水源地应急预案适用地域范围内的污染源,由现场处置指挥长会同市应急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等职能部门及组织专家会商后,指令专业技术人员按照安全规程实施切断污染源;对水源地应急预案适用地域范围外的污染源,按有关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要求进行处置。

3.6.2.2  处置措施

处置措施主要采取切断污染源、收集和围堵污染物等,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对发生非正常排放或有毒有害物质泄漏的固定源突发环境事件,应尽快采取关闭、封堵、收集、转移等措施,切断污染源或泄漏源。

(2)对道路交通运输过程中发生的流动源突发环境事件,可启动路面系统的导流槽、应急池或紧急设置围堰、闸坝等,对污染源进行围堵并收集污染物。

(3)对水上发生的流动源污染突发环境事件,主要采取救援打捞、油毡吸附、围油栏、闸坝拦截等方式,对污染源进行围堵并收集污染物;采取过驳等方式,降低风险源的风险。

(4)启动应急收集系统集中收集陆域污染物,设立拦截设施,防止污染物在陆域漫延,组织有关部门对污染物进行回收处置。

(5)根据现场事态发展对扩散至水体的污染物进行处置。

3.7  应急处置

3.7.1   制定现场处置方案

3.7.1.1  水体内污染物治理、总量或浓度削减。

(1)责任单位

水体内污染物治理、总量或浓度削减现场处置方案的责任单位为市生态环境局。

(2)现场处置方案的制定程序

根据事态研判的结果,市生态环境局会同相关部门组织专家和技术人员制定水体内污染物治理、总量或浓度削减现场处置方案,经现场应急指挥部同意后实施。

(3)应急监测

①监测因子为:结合事故污染特征,确定监测因子。

②监测范围为:污染带范围及水源地取水口、重要的农灌取水口上游附近。

③监测队伍:以甘肃省张掖生态环境监测中心为主,必要时由市生态环境局协调其他监测机构。

(4)污染处置措施

一般采取隔离、吸附、打捞、扰动等物理方法,氧化、沉淀等化学方法,利用湿地生物群消解等生物方法和上游调水等稀释方法,可以采取一种或多种方式,力争短时间内削减污染物浓度。现场应急指挥部可根据需要,对水源地汇水区域内的污染物排放企业实施停产、减产、限产等措施,削减水域污染物总量或浓度。

3.7.1.2  应急工程设施

固定源企业通过截流设施将污染水体分流至水源保护区外进行收集处置的措施及设施;流动源根据实际情况,充分利用调蓄池、沉淀池等工程设施,收集事故废水,为应急处置争取时间。

3.7.2   供水安全保障

(1)供水单位的通知

在启动预警时第一时间通知水源地相关供水单位,明确与供水单位通报联络的工作人员姓名、职务和联系电话。

(2)供水单位的应急能力

①供水单位应具备进水基本项目的应急监测能力;应急状态时,应对取水进行加密跟踪监测;

②根据进水水质情况,决定深度处理设施的启动时间、低压供水及暂停供水等应急措施;

③适时启动备用水源。

(3)暂停供水的决定权

根据取水口到水龙头的监测结果,经多部门会商后,由市应急指挥部做出暂停供水的决定。

3.8  物资调集及应急设施启用

市应急局、市生态环境局、市粮食和储备局要充分发挥已建成的应急物资储备库作用,及时提供必要的现场个人防护、应急处置等物资。各相关部门要加强应急准备,配备必需的应急救援设备(物资),对一些不便自己储备的设备(物资),则可充分利用社会资源,落实民间调集征用的渠道,保证应急物资及时调集。

3.9  舆情监测与信息发布

市委宣传部(市政府新闻办)、市委网信办和市生态环境局、市应急局等单位负责做好舆情信息收集分析与信息公开。

现场应急指挥部在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应第一时间向社会发布信息,并针对舆情及时发布事件原因、影响区域、已采取的措施及成效、公众应注意的防范措施、热线电话等。

3.10  响应终止

现场指挥部根据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进展情况,报请市应急指挥部,由市应急指挥部决定应急响应是否终止,并向社会发布终止信息。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终止应急响应:

(1)突发事件导致的化学品泄漏或是消防水已成功在陆域围堵,且清运至水源保护区外,未向水域或土壤扩散。

(2)进入水源保护区水域范围的污染团已成功拦截,没有向取水口扩散的风险,且水质监测结果稳定达标。

(3)水质监测结果尚未稳定达标,但根据应急专家组建议可恢复正常取水时。

第四章  后期工作

4.1  后期防控

(1)回收环境风险物资的处置

清除收集的环境风险物质,可通过相关生产企业回收装置进行回收处置;回收后难以利用的按照危废进行处置。

(2)油品和化学品应急设备的清洗与保养

应急设施在使用后需清洗及修补,被化学品沾污的部位及各种设备予以清洗,动力设备予以保养。清洗遗留下来的含清洗剂和污染物的废水需收集,最终处置按照相关规定进行。

(3)事故场地及漫延区域的后期处置

事故场地及漫延区域污染物清除完成后,应对场地污染状况进行评估,必要的情况下,进行土壤或水生态系统修复。

(4)跟踪监测

继续监控水体、土壤等环境介质中的污染物,观测投放药剂的残留毒性和后期效应,防止次生突发环境事件。

可适当降低监测频次,直至污染水体、土壤及取水口的水质稳定回到事发前的状态。

4.2  事件调查

根据有关规定,由市生态环境局、市应急局牵头,有关部门配合,组织开展事件调查,查明事件原因和性质,提出整改防范措施和处理建议。

4.3  损害评估

根据有关规定,应及时组织开展环境污染损害评估,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

4.4  善后处置

(1)由市生态环境局、市应急局牵头,有关部门配合,根据污染损害评估结果,确定损害赔偿标准,通过法律手段,追究责任方的生态损害赔偿责任。

(2)由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应急局和有关部门配合,制定风险源整改方案,同时开展污染场地修复工作。

第五章  应急保障

5.1  通讯与信息保障

应急组织指挥机构各成员单位联系方式见相关附件。市委宣传部(市政府新闻办)和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是对外发布事件信息及应急处置进展情况的授权部门。

5.2  应急队伍保障

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应急队伍日常管理,应制定应急培训计划和演练方案,定期组织演练。

市生态环境局应组织环境应急队伍培训,应急队伍培训内容包括信息报告、个体防护、应急资源使用、应急监测布点及监测方法、应急处置方法等培训科目;应急指挥部各相关成员单位根据各自的职责分别组织本行业的应急队伍培训。

5.3  应急资源保障

各成员单位应明确应急资源(包括药剂、物资、装备和设施)的配备、保存、更新及养护方案。根据事件和演练经验,持续改进提高药剂、物资、装备的存放规范、应急设施的建设要求,确保事件发生时能够快速高效的使用应急资源。

5.4  经费保障

市财政局应将应急物资的采购费、应急处置费用预算等列入年度预算予以保障;应急处置结束后,据实核销应急处置费用;加强应急工作经费的审计和监督管理,确保专款专用。

5.5  通信保障

市工信局协调市电信公司、市移动公司等有关通信运营企业负责为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提供所需的通信保障。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与各有关单位建立通讯联系,相关应急处置部门应配备必要的有线、无线通信器材,确保本预案启动时各单位联络畅通。

第六章  附则

6.1  名词术语

(1)集中式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

指进入输水管网、送到用户且具有一定取水规模(供水人口一般大于1000人)的在用、备用和规划的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依据取水口所在水体类型不同,可分为河流型水源地和湖泊(水库)型水源地。

(2)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指国家为防治饮用水水源地污染、保障水源地环境质量而划定,并要求加以特殊保护的一定面积的水域和陆域。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以下简称水源保护区)分为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必要时可在水源保护区外划定准保护区。

(3)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风险物质

指《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中表1、表2和表3所包含的项目与物质,以及该标准之外其它可能影响人体健康的项目与物质。

(4)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

指由于污染物排放或自然灾害、生产安全事故、交通运输事故等因素,导致水源地风险物质进入水源保护区或其上游的连接水体,突然造成或可能造成水源地水质超标,影响或可能影响饮用水供水单位正常取水,危及公众身体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采取紧急措施予以应对的事件。

(5)水质超标

指水源地水质超过《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规定的Ⅲ类水质标准或标准限值的要求。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未包括的项目,可根据物质本身的危害特性和有关供水单位的净化能力,参考国外有关标准(如世界卫生组织、美国环境保护署等)规定的浓度值,由市、县级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会商或依据应急专家组意见确定。

6.2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市生态环境局负责解释。

6.3  预案演练和修订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结合辖区水源地类型,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要求,完善应急预案并建立应急指挥组织机构,要定期组织不同类型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的实战演练,切实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市生态环境局根据情况变化,及时对预案进行修订和完善,在上报市政府批准后重新发布。

6.4  预案实施日期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张掖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联系表

附件

张掖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联系表

单  位

值班电话

传  真

生态环境部总值班室

010-66556006

010-66556010

省生态环境厅

0931-8810309

0931-8735587

市委市政府总值班室

0936-8224661

0936-8224661

市委宣传部(市政府新闻办)

0936-8215563

0936-8220028

市委网信办

0936-8588869

0936-8589991

市生态环境局

0936-8278242

0936-8278242

市应急局

0936-8213512

0936-8688671

市水务局

0936-8685536

0936-8685514

市卫生健康委

0936-8298202

0936-8298211

市住建局

0936-8212726

0936-8220536

市公安局

0936-5999058

0936-5999037

市财政局

0936-8360826

0936-8360601

市工信局

0936-8213241

0936-8213241

市自然资源局

0936-8296153

0936-8296153

市民政局

0936-8297765

0936-8297763

市交通运输局

0936-8213952

0936-8213952

市农业农村局

0936-6915032

0936-8296750

市林草局

0936-8222805

0936-8222805

市畜牧兽医局

0936-8213268

0936-8211461

市市场监管局

0936-8213393

0936-8222607

市商务局

0936-8212913

0936-8212913

市气象局

0936-8290165

0936-8290165

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0936-8214585

0936-8214585

甘肃省张掖生态环境监测中心

0936-8278209

0936-8278229

张掖水文水资源勘测局

0936-8211161

0936-8213947

张掖市突发土壤环境污染事件应急预

第一章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突发土壤环境污染事件应急机制,提高应对处置土壤环境污染事件的能力,保障群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保护土壤环境,维护社会稳定,推动土壤资源永续利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土壤环境质量农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15618-2018)《张掖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张掖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张掖市境内突发土壤环境污染事件的防范和应急处置工作。

本预案所称突发土壤环境污染事件,是指违反有关土壤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经济、社会活动与行为,以及意外因素的影响或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等致使某种污染物进入陆地表层土壤,引起土壤化学、物理、生物等方面特性的改变,影响土壤功能和有效利用,人体健康受到危害,社会经济与人民财产受到损失,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突发事件。

1.4  预案衔接

本预案与《张掖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相衔接。放射性物质丢失、被盗、失控,或者放射性物质造成人员受到意外的异常照射或土壤环境放射性污染的事件应对工作按照《张掖市辐射事故应急预案》执行。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引发的土壤环境污染事件的应对工作按照《张掖市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执行。如果有其他涉及突发环境事件的专项预案的,按相关预案实施。相关企业发生土壤环境污染事件的按照企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执行,超出企业处置能力(流域级事件)的与本预案衔接。

1.5  工作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为主、协调联动,快速反应、科学处置,资源共享、保障有力的原则。

1.6  事件分级

突发土壤环境污染事件依其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由高到低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一般(Ⅳ级)4个等级。

1.6.1  特别重大(Ⅰ级)土壤环境污染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Ⅰ级)土壤环境污染事件:

1.因土壤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中毒或重伤的;

2.因土壤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万人以上的;

3.因土壤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

4.因土壤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物种灭绝的。

5.因土壤环境污染造成市级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因生产、使用、贮存、运输、回收、处置、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等活动,导致有毒有害物质渗漏、流失、扬散,造成优先保护类农用地、建设用地、未利用地等土壤环境污染,使当地正常的经济、社会活动受到特别严重影响的。

1.6.2  重大(Ⅱ级)土壤环境污染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Ⅱ级)土壤环境污染事件:

1.因土壤环境污染直接导致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土壤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

3.因土壤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

4.因土壤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种群大批死亡的;

5.因土壤环境污染造成县级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因生产、使用、贮存、运输、回收、处置、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等活动,导致有毒有害物质渗漏、流失、扬散,造成安全利用类农用地、建设用地、未利用地等土壤环境污染使当地正常的经济、社会活动受到严重影响的。

1.6.3  较大(Ⅲ级)土壤环境污染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Ⅲ级)土壤环境污染事件:

1.因土壤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土壤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000人以上1万人以下的;

3.因土壤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

4.因土壤环境污染造成国家重点保护的动植物物种受到破坏的;

5.因土壤环境污染造成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因生产、使用、贮存、运输、回收、处置、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等活动,导致有毒有害物质渗漏、流失、扬散,造成严格管控类农用地、建设用地、未利用地等土壤环境污染使当地正常的经济、社会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的。

1.6.4  一般(Ⅳ级)土壤环境污染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突发环境事件:

1.因土壤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土壤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000人以下的;

3.因土壤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下的;

4.因土壤环境污染造成跨县级行政区域纠纷,引起一般性群体影响的;

5.对土壤环境造成一定影响,尚未达到较大突发土壤环境污染事件级别的。

上述分级标准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第二章  组织指挥体系

2.1  市突发土壤环境污染事件应急指挥部及其职责

成立张掖市突发土壤环境污染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应急指挥部”),总指挥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市政府办公室对应联系副主任、市生态环境局局长担任,成员由市委宣传部(市政府新闻办)、市委网信办、市生态环境局、市应急局、市自然资源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信局、市公安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林草局、市住建局、市卫生健康委、市财政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民政局、市交通运输局、市粮食和储备局、市水务局、市畜牧兽医局、市教育局、市气象局、市地震局、甘肃省张掖生态环境监测中心等相关部门和单位负责同志组成(市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及主要职责见附件1,应急指挥部内设工作组分工见附件2,成员名单及联系方式见附件3),根据工作需要,可增加其他部门和单位负责同志。

市应急指挥部主要职责:统一组织、指挥和协调土壤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研究决定土壤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处置的有关问题,作出决策,下达指令,并视情况向市政府报告;协调调度土壤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处置力量和资源,指导事发地政府开展应急处置工作;根据土壤环境污染事件的发展趋势与处置效果及时调整应急行动并适时宣布应急响应终止;负责土壤环境污染事件的信息发布工作。

2.2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其职责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生态环境局,办公室主任由市生态环境局局长兼任。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的主要职责:负责市应急指挥部的日常工作;修订完善应急预案,提出预防、处置土壤环境污染事件的对策和建议;收集、分析、汇总并上报预防和处置土壤环境污染事件信息;及时传达市应急指挥部的指令指示,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土壤环境污染事件应对处置工作;组织开展应急处置阶段污染损害评估、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督导相关部门和相关企业事业单位开展突发事件造成的土壤污染状况监测、调查和土壤环境风险评估、风险管控、修复等工作;办理市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3  县区土壤环境污染事件应急指挥机构

各县区人民政府成立土壤环境污染事件应急指挥机构,负责组织、指挥和协调本行政区域的土壤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第三章  监测预警和信息报告

3.1  监测预警

各县区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加强土壤环境污染事件日常防范和监测,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做好数据收集、综合分析、风险评估工作,对可能发生土壤环境污染事件的监测预警信息及时报告市生态环境局。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落实土壤环境安全主体责任,定期排查土壤环境安全隐患,开展环境风险评估,健全风险防控措施,按照相关规定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向所在地生态环境部门报备。当出现可能导致土壤环境污染事件的情况时,要立即报告事发地市生态环境局派出机构,也可直接上报市生态环境局。

3.2  预警分级

根据土壤环境污染事件发生情况及发展趋势,确定预警级别。预警级别与土壤环境污染事件分级相对应,由高到低依次为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警报,颜色依次为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

3.3  预警发布

在可能发生Ⅳ级土壤环境污染事件时,由县区政府决定发布蓝色预警信息。

在可能发生Ⅲ级土壤环境污染事件时,由市政府决定发布黄色预警信息。

在可能发生Ⅱ级土壤环境污染事件时,市政府上报省政府,由省政府决定发布橙色预警信息。

在可能发生Ⅰ级土壤环境污染事件时,市政府上报省政府,由省政府根据国务院授权发布红色预警信息。

预警信息包括土壤环境污染事件的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等。预警信息的发布、调整和解除可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网络、宣传车等方式进行,并通报可能影响到的相关区域。

3.4  预警行动

预警信息发布后,根据事件具体情况和可能造成的影响及后果,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分析研判。市、县区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和专家,及时对预警信息进行分析研判,预估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可能性大小、影响范围、危害程度和事件级别。

(2)防范处置。迅速采取有效处置措施,控制事件苗头。在涉险区域设置注意事项提示或事件危害警告标志,利用各种渠道增加宣传频次,告知公众避险和减轻危害的常识、需采取的必要健康防护措施,转移、撤离或者疏散可能受到危害影响的人员,并进行妥善安置。针对突发环境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应及时封闭、隔离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行为和活动。

(3)应急准备。责令应急救援队伍、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的准备,调集应急所需物资和设备,做好应急保障工作。环境监测人员立即开展应急监测,随时掌握并报告事态进展情况。对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发生的相关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加强环境监管。依法采取的预警措施所涉及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承担相应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义务。

(4)舆论引导。及时准确发布事态最新情况,组织专家解读。加强相关舆情监测,做好舆论引导工作。

3.5  预警调整

预警信息发布机构应当密切关注土壤环境污染事件发展趋势,并根据事件发展情况适时调整预警级别。

3.6  预警解除

土壤环境污染事件相关危险因素消除后,在充分听取专家组意见后,由预警发布机构解除预警。

3.7  信息报告

3.7.1  报告时限和程序

发现土壤环境污染事件及事件苗头时,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向市生态环境局或者其它土壤污染防治相关监管部门报告。

相关部门接收到土壤环境污染事件信息后,要及时核实土壤环境污染事件信息,并快速准确地向同级政府报告事件情况,同时向市生态环境局通报。

对初步认定为一般或者较大土壤环境污染环境事件的,事件发生地县区政府、相关部门应当在2小时内向市人民政府和市生态环境局报告。对初步认定为重大或者特别重大土壤环境污染事件的,事件发生地县区政府、相关部门应当在1小时内向市政府和市生态环境局报告。

市生态环境局接到报告后,应当进行核实,对初步认定为一般或者较大土壤环境污染事件的,4小时内向市政府和省生态环境厅报告。对初步认定为重大或者特别重大土壤环境污染事件的,2小时内向市政府和省生态环境厅报告,同时上报省人民政府和生态环境部,并及时通报可能受影响区域的有关单位。

土壤环境污染事件处置过程中事件级别发生变化的,应当按照变化后的级别报告信息。

对以下土壤环境污染事件信息,市政府和市生态环境局应当立即向省人民政府或省生态环境厅报告:

(1)初判为特别重大或重大土壤环境污染事件;

(2)可能或已引发大规模群体性事件的土壤环境污染事件;

(3)可能造成国际影响的境内土壤环境污染事件;

(4)境外因素导致或可能导致张掖市境内土壤环境污染事件;

(5)省人民政府和生态环境部认为有必要报告的其他土壤环境污染事件。

发生下列一时无法判明等级的土壤环境污染事件,全市各级政府和生态环境部门应当按照重大或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程序上报:

(1)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影响的;

(2)涉及居民聚居区、学校、医院等敏感区域和人群的;

(3)涉及重金属或者类金属污染的;

(4)有可能产生跨市影响的;

(5)可能或已引发大规模群体性事件的突发环境事件的;

(6)市生态环境局认为有必要报告的其他突发环境事件。

3.7.2 报告内容

土壤环境污染事件的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处理结果报告。

初报在发现或者得知突发土壤环境污染事件后首次上报;续报在查清有关基本情况、事件发展情况后随时上报;处理结果报告在突发土壤环境污染事件处理完毕后上报。

初报:应当报告突发土壤环境污染事件的发生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起因和性质、基本过程、主要污染物和数量、监测数据、人员受害情况、饮用水水源地等环境敏感点受影响情况、事件发展趋势、处置情况、拟采取的措施以及下一步工作建议等初步情况,并提供可能受到突发土壤环境污染事件影响的环境敏感点的分布示意图。

续报:应当在初报的基础上报告有关处置进展情况。

处理结果报告:应当在初报和续报的基础上,报告处理突发土壤环境污染事件的措施、过程和结果,突发土壤环境污染事件潜在或者间接危害以及损失、社会影响、处理后的遗留问题、责任追究等详细情况。

3.7.3  信息报告要求

突发土壤环境污染事件信息应当采用传真、网络、邮寄和面呈等方式书面报告;情况紧急时,初报可通过电话报告,但应当在1小时内补充书面报告。

书面报告中应当载明突发土壤环境污染事件报告单位、报告签发人、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内容,并尽可能提供地图、图片以及相关的多媒体资料。

具体报告时限、程序和要求根据《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要求执行。

第四章  应急响应

4.1  响应分级

对应土壤环境污染事件等级,应急响应由低到高分为Ⅳ级、Ⅲ级、Ⅱ级、Ⅰ级等4个响应级别。

4.2  响应程序

4.2.1  Ⅳ级响应

初判为一般土壤环境污染事件,由事发地县区政府决定启动Ⅳ级响应,立即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同时报告市政府和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市应急指挥部接报后立即进入预备状态,随时做好应急准备,并视情况指导县区土壤环境应急指挥机构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4.2.2  Ⅲ级响应

初判为较大土壤环境污染事件,由市政府决定启动Ⅲ级响应,市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立即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向省政府和省生态环境厅报告事件信息。

4.2.3  Ⅱ级、Ⅰ级响应

初判为重大、特别重大土壤环境污染事件,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接报后要迅速报告市政府。市政府在组织开展先期处置的同时,向省人民政府和省生态环境厅报告,由省政府决定启动Ⅱ级、Ⅰ级响应,市应急指挥部开展前期处置的基础上,按照省应急指挥机构的统一部署做好相关工作。

4.3  响应措施

土壤环境污染事件发生后,各相关政府、部门和单位根据工作需要,组织采取以下措施。

4.3.1  现场污染处置

涉事企业事业单位或其他生产经营者要立即采取关闭、停产、封堵、围挡、喷淋、导截、收容、转移等措施,切断和控制污染源,防止污染蔓延扩散。做好有毒有害物质和消防废水、废液等的收集、清理和安全处置工作。当涉事主体不明时,在做好应急处置与应急监测的同时,生态环境、应急管理等部门立即组织力量对污染源开展调查,查明涉事单位,确定污染物种类和污染范围,协调应急处置队伍切断污染源。

市生态环境、应急、自然资源、农业农村、林草、水务等相关部门在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对污染物进行有效处理、清理以及回收,防止污染范围进一步扩大,污染程度加剧,因抢险救援产生的污染物质也应一并收集处置,防止造成二次污染及衍生污染。

4.3.2  转移安置人员

根据土壤环境污染事件影响及事发当地的气象、地理环境、人员密集度等,公安、交通运输部门划定现场警戒、交通管制和重点防护区域,确定受威胁人员疏散方式和途径,有组织、有秩序地及时疏散转移受威胁人员和可能受影响地区居民确保生命安全。民政部门妥善做好转移人员安置工作,保障受事件影响人员的基本生活需求与必要医疗条件。

4.3.3  医学救援

卫生健康部门迅速组织当地医疗资源和力量,对伤病员进行诊断治疗,根据需要及时、安全地将重症伤病员转运到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加强救治。指导和协助开展受污染人员的去污洗消工作,提出保护公众健康的措施建议。视情增派医疗卫生专家和卫生应急队伍,调配急需医药物资,支持事发地医学救援工作,做好受影响人员的心理援助及安抚工作。

4.3.4  应急监测

市生态环境、农业农村、林草、气象、甘肃省张掖生态环境监测中心等部门加强土壤应急监测工作。根据土壤环境污染事件污染物种类、性质以及区域自然、社会环境状况等,制定科学有效的应急监测方案,确定监测方法、点位和频次,调配应急监测设备、车辆,及时准确监测,为土壤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决策提供依据。视污染物的扩散情况和监测结果的变化趋势,咨询专家,可对监测方案进行适时调整。

4.3.5  市场监管和调控

市发展改革、市场监管、粮食和储备、商务等部门密切关注受事件影响地区市场供应情况及公众反应,加强对重要生活必需品等商品的市场监管和调控。禁止或限制受污染食品和饮用水的生产、加工、流通和食用,防范因土壤环境污染事件造成的集体中毒等。

4.3.6  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

宣传、生态环境等部门通过发新闻稿、举行新闻发布会、组织专家解读等方式,借助各类媒体主动、及时、客观向社会发布土壤环境污染事件应对工作信息,回应社会关切,澄清不实信息,正确引导社会舆论。信息发布内容包括时间原因、污染程度、影响范围、应对措施、需要公众配合采取的措施、公众防范常识和事件调查处理进展情况等。在发生重特大土壤环境污染事件时,要在5小时内发布权威信息,在24小时内举行新闻发布会,并根据工作进展情况,持续发布权威信息。

4.3.7  维护社会稳定

网信、公安部门加强受影响区域社会治安管理,严厉打击借机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哄抢救灾物资等违法犯罪行为;加强转移人员安置点、救灾物资存放点等重点区域治安管控;做好受影响人员与涉事单位、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防止出现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

4.4  分级响应

4.4.1  Ⅳ级响应启动后,市应急指挥部根据事故处置的需要或县区政府的请求,开展以下工作。

(1)视情派遣相关专业应急救援队伍赴事件发生区域支援应急处置工作。

(2)指导、协助相关部门迅速控制危害源,测定污染物的性质、事件危害区域及危害程度。

(3)指导开展土壤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情况的监测、评估工作,采取相应的环境污染治理和生态修复措施。

(4)视情协调周边县区政府对事件发生区域进行紧急支援。

4.4.2  Ⅲ级响应启动后,市应急指挥部各成员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开展工作。市政府领导赴现场指挥应急处置工作。

(1)派遣各类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立即赶赴事件发生区域开展应急处置。

(2)协调调集应急处置所需物资和设备。

(3)立即组织营救和救治受害人员,根据土壤环境污染事件的影响范围和程度,转移、撤离或者疏散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并进行妥善安置。

(4)组织开展伤病员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心理援助等工作。

(5)迅速控制危害源,测定污染物的性质、事件危害区域及危害程度。

(6)开展土壤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情况的监测、评估工作,采取相应的环境污染治理和生态修复措施。

(7)针对土壤环境污染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对可能因排放污染物导致土壤环境污染事件发生的有关企事业单位实行停运、限产、停产等措施,封闭、隔离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或限制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行为和活动。

(8)视情实施交通运输管制等特别管制措施。

(9)组织统一发布事件应急处置信息,指导做好宣传报道,正确引导舆论。

4.4.3  级、Ⅰ级响应启动后,市应急指挥部采取Ⅲ级响应措施的基础上,按照省应急指挥机构的统一部署做好相关工作。

4.5  应急响应终止

当事件现场得到控制,事件所造成的危害已经被彻底消除,无继发可能时;在采取必要防护措施保护公众免受再次危害,并报事件可能引起的中长期影响趋于合理且处在尽量低的水平时;事件现场的各种专业应急处置行动已无继续的必要时,由市政府决定终止应急响应。

第五章  后期处置

5.1  损害评估

土壤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响应终止后,生态环境部门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阶段污染损害评估工作程序规定》及相关规范及时组织开展污染损害评估,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评估结论作为事件调查处理、损害赔偿、环境修复和生态恢复重建的依据。

5.2  事件调查

土壤环境污染事件发生后,由生态环境部门牵头,会同应急管理、自然资源、农业农村、林业和草原等相关部门组织开展事件调查。根据生态环境部《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处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调查方案,开展现场勘查和调查,查明事件原因和性质,提出整改防范措施和处理建议,编制调查报告。市生态环境局派出机构负责一般土壤环境污染事件的调查处理,市生态环境局负责较大土壤环境污染事件的调查处理,省生态环境厅负责组织特别重大、重大土壤环境污染事件的调查处理。

5.3  善后处置

5.3.1  土壤环境污染事件紧急处置后,及时开展现场清理工作,根据土壤环境污染事件的特征采取适当的方法清除和收集现场残留物,防止二次污染。

5.3.2  根据土壤环境污染情况,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相关规定开展土壤风险管控和修复工作。

5.3.3  市、县区政府要组织专家对受影响区域进行科学评估,及时制订补助、补偿、抚慰、抚恤、安置和环境恢复等善后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已承担涉事企业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人员意外伤害保险等保险的保险机构要及时开展相关理赔工作。

5.4  责任与奖惩

对在土壤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中,完成应急处置任务成绩显著的;在应急救援过程中使国家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免受或减少损失的单位和个人,予以奖励。

对在土壤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中隐瞒事实、散播谣言、破坏应急工作,造成社会秩序混乱的单位或个人,予以相应的处罚。若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应急保障

6.1  队伍保障

生态环境部门组建应急监测专业队伍,配备必要的物资装备,负责土壤环境污染事件的调查和监测工作。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土壤环境污染事件现场抢险和应急救援工作。公安部门负责土壤环境污染事件现场封闭、隔离,事件现场及周围的交通疏导,以及群众的疏散和撤离。

6.2  经费保障

财政部门对土壤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所需经费予以保障。

6.3  装备保障

生态环境部门、甘肃省张掖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分别负责提供事件现场土壤监测仪器、设备。卫生健康部门负责提供人员抢救器材设备及医护人员保障。通信运营部门负责提供应急通信保障。应急管理部门负责提供消防救援器材及工作人员安全防护设备保障。

6.4  医疗保障

卫生健康部门负责土壤环境污染事件中受害人员医疗救护工作。

6.5  交通运输保障

公安部门、交通运输部门分别负责人员疏散、道路交通疏导、管制和物资运输保障工作。

第七章  附则

7.1  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市生态环境局制定,并根据情况变化及时修订完善。各县区人民政府应参照本预案制定本县区突发土壤环境污染事件应急预案,并报市生态环境局备案。

7.2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市生态环境局负责解释。

7.3  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1.张掖市突发土壤环境污染事件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及主要职责

2.张掖市突发土壤环境污染事件应急指挥部内设工作组

3.张掖市突发土壤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工作联系表

附件1

张掖市突发土壤环境污染事件

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及主要职责

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全市土壤环境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开展较大土壤环境污染事件调查、应急处置、应急监测、损害评估、土壤环境修复等工作。

市委宣传部(市政府新闻办)、市委网信办:根据市土壤环境污染事件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部署,负责组织协调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的宣传报道,协调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传统媒体和微信、微博、客户端、抖音等新媒体发布突发环境事件预警及响应信息,开展应对土壤环境污染事件健康防护等知识的宣传,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市应急局:负责调集应急救援队伍开展抢救受害人员、现场抢险救援等工作,配合生态环境部门开展土壤环境污染事件调查等工作。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

市自然资源局:负责提供土壤环境污染事件现场土地相关数据、信息资料,配合开展事故调查,会同相关部门开展对农用地、建设用地、土壤污染责任人的认定工作。组织开展地质勘查、评价工作。

市发展改革委:土壤环境污染事件发生后,配合做好土壤突发环境事件善后恢复重建工作,负责全市涉及土壤环境污染事件建设项目的审批。完善价格宏观管理,做好重要商品供求的总量平衡。

市工信局:负责应急状态下紧缺物资生产组织工作;承担土壤环境污染事件造成煤、电、油等物资供应紧张状态下的紧急调度和综合协调,配合生态环境部门推动工业企业落实环境保护相关制度。负责协调通信运营企业做好土壤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处置的通信保障工作。

市公安局:负责土壤环境污染事件现场安全警戒、封闭隔离等工作;视情况实施道路交通管制,组织群众疏散和撤离,维护事发地社会秩序。

市农业农村局:负责做好涉及农田、农作物的土壤环境污染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会同生态环境部门开展农田土壤环境监测工作,组织开展农用地土壤污染责任人认定工作,指导农田土壤修复工作。

市林草局:负责涉及森林、林地、草原、野生陆生动物及林草部门主管的自然保护区土壤环境污染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会同生态环境部门开展林地、草原土壤环境监测,组织开展农用地土壤污染责任人认定工作,指导林地、草原的生态修复。

市住建局:负责指导全市市政公用设施建设、运行安全和应急管理,指导县区对建筑施工场地建筑垃圾进行资源化处理。

市卫生健康委:负责紧急医疗救援工作,做好伤员医疗救治、现场消毒、疫情监控和生活饮水卫生监督等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保障土壤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经费,并监督使用。

市市场监管局:土壤环境污染事件发生后,加强对重要生活必需品等商品的市场监管和调控。禁止或限制受污染食品和饮用水的生产、加工、流通和食用,防范因土壤环境污染事件造成的集体中毒事件等。负责生产企业的监管,在应急处置中做好食品、药品和医疗器械质量监管,保障食品药械安全,配合开展土壤环境污染事故调查及处理。

市民政局:负责组织转移安置群众,指导做好因土壤环境污染事件导致生活困难群众的生活救助工作。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调集、协调道路运输力量,为事故救援、疏散群众、物资运输提供交通保障。

市粮食和储备局:落实应急处置期间全市粮食、肉菜等重要消费品及应急储备物资的调拨、收储、轮换和管理,搞好粮食宏观调控,视情制定市级粮食和物资储备计划。

市水务局:负责涉及地表水和生活饮用水源的土壤环境污染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市畜牧兽医局:负责涉及渔业水域、野生水生生物、畜禽养殖的土壤环境污染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市教育局:负责土壤环境污染事件影响的学校、幼儿园学生的疏散、安置、心理干预等工作。

市气象局:负责土壤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处置气象监测预报等工作。

市地震局:参与由地震造成的土壤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甘肃省张掖生态环境监测中心:负责开展较大土壤环境污染突发环境事件环境应急监测工作,配合、指导各县区人民政府环境应急监测及处置工作,为环境应急处置工作提供监测数据及技术指导。

附件2

张掖市突发土壤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工作组

张掖市突发土壤环境污染事件应急指挥部下设污染处置组、应急监测组、医学救援组、应急保障组、新闻宣传组、社会稳定组、调查评估组和专家组等8个应急工作组。

各工作组主要围绕土壤环境污染事件应对工作的某一方面进行决策、指挥和协调。各工作组组成及职责分工如下:

(1)污染处置组。由市生态环境局、市应急局牵头,市公安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林草局、市自然资源局、市住建局、市畜牧兽医局、事发地政府和相关部门等参加。

主要职责:收集汇总相关数据,组织进行技术研判,开展事态分析;迅速组织切断污染源,分析污染途径,明确防止污染物扩散,消除或减轻已经造成的污染;明确不同情况下的现场处置人员须采取的个人防护措施;划定现场警戒和交通管制区域,确定重点防护区域,确定受威胁人员疏散的方式和途径,疏散转移受威胁人员至安全紧急避险场所;协调部队、公安等有关力量参与应急处置。

(2)应急监测组。由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农业农村局、市林草局、市水务局、市气象局、事发地政府和相关部门等参加。

主要职责:根据土壤环境污染事件的污染物种类、性质以及当地气象、自然、社会环境状况等,明确相应的应急监测方案及监测方法;会同专家分析研判污染物扩散范围,明确监测的布点和频次,做好大气、水体、土壤等应急监测,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决策提供依据。

(3)医学救援组。由市卫健委牵头,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市场监管局、事发地政府和相关部门等参加。

主要职责:组织开展伤病员医疗救治、应急心理援助;指导和协助开展受污染人员的去污、洗消工作;提出保护公众健康的措施建议;统计死亡、中毒(或受伤)和住院治疗人数;禁止或限制受污染食品和饮用水的生产、加工、流通和食用,防范因土壤环境污染事件造成集体中毒等。

(4)应急保障组。由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市财政局、市工信局、市民政局、市粮食和储备局、市商务局、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市场监管局、事发地政府和相关部门等参加。

主要职责:指导做好土壤环境污染事件影响区域有关人员的紧急转移和临时安置工作;组织做好环境应急救援物资及临时安置重要物资的紧急生产、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工作;及时组织调运重要生活必需品,保障群众基本生活和市场供应。

(5)新闻宣传组。由市委宣传部(市政府新闻办)牵头,市生态环境局、市自然资源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林草局、事发地政府和相关部门等参加。

主要职责:根据市土壤环境污染事件应急指挥部发布的权威信息,组织协调新闻媒体做好土壤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处置的新闻报道,正确引导舆论。

(6)社会稳定组。由市公安局牵头,市委网信办、市市场监管局、事发地政府和相关部门等参加。

主要职责:加强受影响地区社会治安管理,严厉打击借机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哄抢物资等违法犯罪行为;加强转移人员安置点、救灾物资存放点等重点地区治安管控;做好受影响人员与涉事单位、事发地政府及有关部门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防止出现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加强对重要生活必需品等商品的市场监管和调控,打击囤积居奇行为。

(7)调查评估组。由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市公安局、市自然资源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林业和草原局、市卫生健康委、事发地政府和相关部门等参加。

主要职责:配合生态环境部、省生态环境厅开展特别重大和重大土壤环境污染事件的调查处理,负责对较大和一般土壤环境污染事件调查处理,包括对事件的原因、性质、责任的调查处理:组织开展土壤环境污染事件的污染损害评估工作。

(8)专家组。市突发土壤环境污染事件应急指挥部负责组织环境监测、危险化学品、生态环境保护、环境评估、防化、气象、生物、水利、水文、农业、卫生、损害索赔等专业的专家参加。

主要职责:明确土壤环境污染事件性质和类别;分析土壤环境污染事件的发展趋势及其对人群健康或环境的影响;确定土壤环境污染事件级别;研究、评估污染处置、人员撤离等工作方案;对生态修复和恢复重建等提出建议。

应急工作组设置、组成和职责可根据工作需要作适当调整。

附件3

张掖市突发土壤环境事件应急工作联系表

单 位

值班电话

传 真

生态环境部总值班室

010-66556006

010-66556010

省生态环境厅

0931-8810309

0931-8735587

市委市政府总值班室

0936-8224661

0936-8224661

市生态环境局

0936-8278242

0936-8278232

市委宣传部(市政府新闻办)

0936-8215563

0936-8220028

市委网信办

0936-8588869

0936-8589991

市应急局

0936-8213512

0936-8688671

市自然资源局

0936-8296153

0936-8296153

市发展改革委

0936-8213308

0936-8216312

市工信局

0936-8213241

0936-8213241

市公安局

0936-5999058

0936-5999037

市农业农村局

0936-6915032

0936-8296750

市林草局

0936-8222805

0936-8222805

市住建局

0936-8212726

0936-8220536

市卫生健康委

0936-8298202

0936-8298211

市财政局

0936-8360826

0936-8360601

市市场监管局

0936-8213393

0936-8222607

市民政局

0936-8297765

0936-8297763

市交通运输局

0936-8213952

0936-8213952

市粮食和储备局

0936-8214585

0936-8214585

市水务局

0936-8685536

0936-8685514

市畜牧兽医局

0936-8213268

0936-8211461

市教育局

0936-8212406

0936-8235759

市气象局

0936-8290165

0936-8290165

市地震局

0936-8213035

0936-8213035

甘肃省张掖生态环境监测中心

0936-8278209

0936-8278229

张掖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第一章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全面打赢蓝天保卫战,进一步健全完善全市重污染天气预警和应急响应机制,依法依规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工作机制,及时发布相应级别预警,采取有效措施,确保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高效、有序进行,不断提高大气环境精细化管理水平,减轻重污染天气污染强度,削减污染峰值,切实减轻重污染天气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产生的影响,保障公众健康,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制订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国务院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生态环境部关于印送〈关于推进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修订工作指导意见〉的函》(环办大气函〔2018〕875号)《张掖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甘肃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甘肃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甘肃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张掖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等。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市政府应对重污染天气工作,并指导县区政府应对重污染天气工作。因沙尘造成的重污染天气,参照沙尘天气相关要求执行,不纳入本应急预案范畴。

1.4  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坚持以人为本,把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作为重污染天气应对的出发点,完善日常预报与管理工作,科学制定应急响应措施,最大程度降低重污染天气造成的危害。

区域统筹,属地管理。张掖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全市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各级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各成员单位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积极应对。

加强预警,及时响应。加强大气污染源监控,做好空气质量和气象条件的日常监测,及时准确把握空气质量和气象条件的变化趋势,做好重污染天气的监测、预报、预警、响应。

绩效分级,差异管控。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旨在于保障民生和安全的前提下,强化开展重点行业差异化绩效评价工作,科学制定差异化停、限产措施,严禁“一刀切”;积极引导企业有序开展深度治理和企业信用标准化体系建设,促进行业转型升级和高质量发展。

明确责任,强化落实。明确各级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职责分工、厘清工作重点、工作程序,奖惩并举,确保监测、预报、预警、响应、督导检查等应急工作各环节有据、有序、高效执行。

部门联动,社会参与。完善部门协调联动和信息共享机制,综合采用经济、法律、行政等手段,协同做好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完善信息公开制度,提高全社会公众自我防护及参与意识。

1.5  预案体系

本预案是张掖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的组成部分,与省级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紧密衔接。市级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各成员单位重污染天气应急实施方案、县级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企业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操作方案构成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体系。

市级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是张掖市重污染天气应对过程的核心,各成员单位应急实施方案是各成员单位落实应急响应职责的操作性文件;县级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预案是应对上传下达的作用,重点在于措施的落实,应明确接警、发布预警、启动响应、信息上报、督导检查等具体流程,以及县区内各污染源管控措施的落实和应急减排措施的实施;企业和责任单位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操作方案是工业企业和责任单位的具体操作性文件,应符合应急预案对企业的管控要求,编制并上报重污染天气下减排措施清单,将减排措施细化到具体的生产线、生产工艺和污染场地;重大活动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是针对省、市重大公共活动时,制定的专项天气应急预案。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职责

成立张掖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应急指挥部”),总指挥由分管生态环境工作的副市长担任,市政府对应联系生态环境工作的副秘书长和市生态环境局局长任副总指挥,成员由市委宣传部(市政府新闻办)、市委网信办、市生态环境局、市应急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信局、市气象局、市住建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公安局、市卫生健康委、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市文广旅游局、市市场监管局、市自然资源局、张掖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甘肃省张掖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张掖供电公司等相关部门单位及各县区政府负责人组成(成员单位及主要职责见附件1,成员名单及联系方式见附件2),根据工作需要,可增加其他部门和单位负责同志。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生态环境局,办公室主任由市生态环境局局长兼任。

2.1  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职责

市应急指挥部主要职责:统一组织、指挥和协调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工作;研究决定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的有关问题,作出决策,下达指令,并视情况向市政府报告;协调调度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力量和资源,指导县区应对重污染天气工作;根据重污染天气的变化趋势与处置效果及时调整应急行动并适时宣布应急响应终止;负责重污染天气的信息发布工作。

2.2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主要职责:适时修订《张掖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按程序报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发布实施;承担市应急指挥部日常工作;负责贯彻执行市应急指挥部的决策和工作部署,分解落实各项工作任务,协调推进重污染天气预防及应对工作;组织专家组及各成员单位对重污染天气进行分析研判,提出预警、响应及减缓重污染天气的建议;协调、组织相关成员单位督导落实应急响应措施;及时向省生态环境厅、市委、市政府报告;向市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通报情况;配合市应急指挥部做好重污染天气信息发布工作;承办市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2.3  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和各级人民政府职责

依据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修编应急实施方案,并按规定时间报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在启动重污染天气时按实施方案应急响应。

各县区人民政府修编本级人民政府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成立本级应急指挥部,为各成员单位明确重污染天气职责分工,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有效组织落实各项应急措施并对执行情况开展监督检查,按要求做好应急响应各环节的工作记录和台账,每日向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送进展信息。督促大气工业源落实“一厂一策”要求,并制定企业操作方案“一厂一策”公示牌,安装在厂区入口等显要位置。

2.4  专家组及其职责

根据张掖市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实际,聘请有关专家组成重污染天气应急管理专家组,为张掖市重污染天气应急管理工作提供业务咨询、决策建议和技术支持。

市应急指挥部下设重污染天气专家组、监测预警组、督导考核组、新闻宣传组。

2.4.1  应急专家组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有关空气污染控制、监测、气象预测和环境空气质量预测等方面的专家组成专家组,参与重污染天气监测、会商、预警、响应及总结评估等工作,针对重污染天气应急涉及的关键问题提出对策和建议,为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提供技术指导。

2.4.2  监测预警组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协调甘肃省张掖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市气象局成立监测预警组,负责实施环境空气质量监测、预报和气象观测,开展重污染天气空气质量预报、预警等工作,向应急指挥部提供监测、预报数据信息,为预警、响应提供科学的决策依据。

2.4.3  督导检查组

由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市公安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信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局、市交通运输局、市自然资源局、市教育局等部门对企事业单位应对重污染天气过程中的污染减排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并对履职不到位的提出整改意见。

2.4.4  新闻宣传组

由市委宣传部(市政府新闻办)牵头,市委网信办、市生态环境局、市气象局、市卫生健康委、市教育局等部门配合。负责组织协调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的宣传报道,协调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传统媒体和微信、微博、客户端、抖音等新媒体及时、准确发布重污染天气预警及应对信息,提醒公众采取健康防护措施,开展建议性减排措施的宣传,正确引导舆论。

第三章  监测与会商

3.1  监测

市生态环境局、市气象局、甘肃省张掖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分别负责环境空气质量常规监测和气象状况观测,同时做好数据收集处理、现状评价以及趋势预测等工作,专家组及时通过重污染天气所在市、县区气象、环境空气质量监测和预测信息,结合污染物成因和源解析结果,综合分析和研判未来1-3天可能出现的空气质量状况,并及时将有关信息报送应急响应指挥部办公室,为预报、会商、预警提供决策依据。

3.2  预报

监测预警组根据气象条件变化趋势,结合实时环境空气质量及本地大气污染物排放源情况,结合历史气象、环境质量数据,由专家会商意见对未来3天城市环境空气质量进行预警预报分析,对未来5天城市环境空气质量变化趋势进行预测。

3.3  会商

由市生态环境局、市气象局、甘肃省张掖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建立重污染天气应对会商制度。当空气质量指数(AQI)>200和气象部门预测到未来24小时可能出现不利气象条件时,应及时发起会商,组织相关成员单位和专家对环境空气质量及气象条件进行污染趋势分析,认为达到重污染天气预警条件时,监测预警组形成重污染天气预报会商意见,报送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重污染天气应对期间应实时会商。

第四章  预警预报

4.1  预警分级

重污染天气预警分级标准统一采用空气质量指数(AQI)日均值为指标,预测AQI日均值按连续24小时(可以跨自然日)均值计算。以AQI>200持续天数作为各级别预警启动的基本条件。

重污染天气预警划分为三个等级,由低到高依次为:黄色(Ⅲ级)、橙色(Ⅱ级)、红色(Ⅰ级)预警。根据事态发展情况,预警可升级、降级或解除。

黄色预警:预测AQI日均值>200将持续2天(48小时)及以上,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

橙色预警:预测AQI日均值>200将持续3天(72小时)及以上,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

红色预警:预测AQI日均值>200将持续4天(96小时)及以上,且预测AQI日均值>300将持续2天(48小时)及以上;或预测AQI日均值达到500。

4.2  预警发布程序与方式

当预测未来将出现或已出现重污染天气,且预测未来24小时内不会明显改善时,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收集到的信息对重污染天气进行研判,达到预警分级条件的由市人民政府组织发布相应级别的预警信息,并及时将本辖区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报省级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机构;当接到生态环境部或省应急指挥部预警文件时,由市政府立即发布相应的预警信息;当接到省应急指挥部区域联动预警建议时,相关部门、单位应加强会商频次,密切关注天气变化,结合张掖市辖区实际实时发布预警信息。预警信息包括:重污染天气预警区域范围、重污染天气出现的时段、预警等级、不利气象条件情况、主要污染物指标以及未来一段时期内的趋势定性分析。

当重污染天气达到市级预警级别时,由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请市应急指挥部经市长批准后发布预警信息。

预警信息发布对象为需要采取措施的市应急指挥部相关成员单位、企事业单位和公众。

各县区接到预警通知后,4小时内启动预警。

4.3  预警级别调整

预警信息发布后,由于气象条件变化,经监测预警组会商认为预警需要升级或降级的,按照预警发布程序调整预警级别。当空气质量指数在不同预警级别条件内频繁波动时,应按高级别预警执行。需延长预警时间的,按照相应级别预警发布审批流程执行。

当预测发生前后两次重污染过程,且间隔时间未达到解除预警条件时,应按一次重污染过程计算,从高级别启动预警。当预测或监测空气质量达到更高级别预警条件时,应尽早采取升级措施。

4.4  预警解除

当空气质量改善到黄色预警启动标准之下,且预测将持续36小时以上,经专家组会商研判,由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请市应急指挥部经市长批准后发布预警解除信息;省级发布的预警由省应急指挥部按程序要求发布预警解除信息;生态环境部发布的预警(或区域预警)按照发布程序解除。

4.5  预警信息播发要求

(1)一是由应急指挥部办公室通过文件传真的方式向市委市政府总值班室、各成员单位和相关区人民政府发布预警信息。二是由应急指挥部办公室通过电话、微信、手机短信等方式向各成员单位和相关区人民政府负责同志及联络员发布预警信息。三是应急指挥办公室新闻信息组通过本市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等媒体及各门户网站在应急响应期间向公众连续发布预警及相关信息。

(2)公安交警利用交通信息屏、出租车广告屏、公交车广告屏等,在预警期间滚动发布提示信息。

(3)移动、联通、电信等通信运营商手机短信,市气象局短信平台,各级各部门官方微博、微信公众号等,在接到市应急指挥部预警发布指令后,及时发布相关信息。

(4)公安交警部门在限行区内主要路口设置机动车限行信息提示牌,及时公开限行信息。

第五章  应急响应

5.1  响应分级

预警信息发布后,根据预警级别,立即启动相应等级的应急响应,响应级别由低到高依次为:

(1)发布黄色预警时,启动Ⅲ级响应;

(2)发布橙色预警时,启动Ⅱ级响应;

(3)发布红色预警时,启动Ⅰ级响应。

应急响应的内容包括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和倡议性污染减排措施、健康防护引导措施。

5.2  应急响应的启动

发布预警信息时,启动相应等级应急响应,各级人民政府也可根据当地大气污染物特征值,适当调整应急响应措施。生态环境部、省生态环境厅发布的预警(或区域预警)信息,预警级别需要调整的,按照其规定执行。

当紧急发布预警信息时,市、县区两级应急指挥机构可根据污染物特征值及专家组会商意见,在重点区域、重点行业企业和重点时段,实行有针对性的更为严格应急减排措施,以达到应急调控目标。

当生态环境部、省生态环境厅发布预警(或区域预警)时,按照预警信息要求及时启动相应级别预警,开展应急响应联动。

5.3  应急响应要求

黄色、橙色、红色预警分别对应Ⅲ级、Ⅱ级、Ⅰ级应急响应。二氧化硫(SO2)、氮氧化物(NOx)、颗粒物(PM)的减排比例在黄色、橙色和红色预警期间,应分别达到全社会占比的 10%、20%和30%以上,挥发性有机物(VOCs)减排比例应达到10%、15%和20%以上。可根据辖区污染排放构成调整SO2 和NOx减排比例,但二者比例之和不应低于上述总体要求。

5.4  应急响应措施

发布预警信息后,各县区政府、张掖经开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和相关企业应立即按照本预案、各自实施方案或操作方案采取相应的响应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措施:

5.4.1  Ⅲ级响应措施:

(1)强制性减排措施

①对工业企业管控,以行政区为单位。各县区按照“一厂一策”的要求,指导企业根据污染排放绩效制定不同的减排措施,避免采取“一刀切”减排方式,通过针对涉气工序停限产等方式实现减排,保证主要污染物SO2、NOx、PM、VOCs减排分别达到10%以上(可根据本地污染排放构成调整SO2和NOx减排比例,但二者之和不应低于20%)。

②纳入清单的工业企业应制定包含停、限涉气工序、提高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效率等具体措施的应急响应操作方案,并在厂区显著位置设立“一厂一策”公示牌公示执行措施。

③预警减排清单停、限产企业严格执行停产、限产措施。

④张掖市冬季实施重点产能过剩行业错峰生产,对水泥等重点行业按错峰生产方案实施生产线、工序和设备停产。

⑤在常规作业基础上,对城市主要干道增加机扫、吸扫等清洁频次。

(2)倡议性污染减排措施

①倡导公众绿色生活,节能减排,夏天可适当将空调调高 1~2℃,冬天可适当将空调调低 1~2℃,绿色祭祀、禁燃爆竹等行为。

②倡导公众绿色出行,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电动汽车等方式出行,驻车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时间。

③生产过程中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各类工地等加强管理、主动减排,可在排放达标的基础上提高污染治理设施效率,调整有污染排放的生产工艺的生产时间。

(3)健康防护引导措施

①提示儿童、老年人和呼吸系统、心脑血管疾病患者及其他慢性疾病患者等易感人群留在室内,避免户外活动,尽量减少开窗通风时间,确需外出做好防护措施。

②建议一般人群尽量减少户外活动室外工作、执勤、作业、活动等人员可以缩短户外工作时间、采取佩戴口罩等必要的防护措施。

③教育主管部门组织中小学、幼儿园停止室外课程及活动。已安装空气净化装置的幼儿园、中小学和企事业单位等,及时开启空气净化装置。

④各医疗卫生机构加强对呼吸类疾病患者的就医指导和诊疗保障。

⑤加强对空气重污染应急、健康防护等方面科普知识的宣传。

5.4.2  Ⅱ级响应措施

(1)强制性减排措施

①对工业企业管控,以行政区为单位。各县区按照“一厂一策”的要求,指导企业根据污染排放绩效制定不同的减排措施,避免采取“一刀切”减排方式,通过针对涉气工序停限产等方式实现减排,保证主要污染物SO2、NOx、PM减排分别达到20%以上(可根据本地污染排放构成调整SO2和NOx减排比例,但二者之和不应低于40%),VOCs减排15%以上。

②纳入清单的工业企业应制定包含停、限产涉气工序、提高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效率等具体措施的应急响应操作方案,并在厂区显著位置设立“一厂一策”公示牌公示执行措施。

③预警清单停、限产企业严格执行停产、限产措施。

④实施冬季重点产能过剩行业错峰生产,对水泥等重点行业按错峰生产方案实施生产线、工序和设备停产。

⑤施工工地、工业企业厂区和工业园区内停止使用国二及以下非道路移动机械(清洁能源和紧急检修作业机械除外);

⑥矿山(含煤矿)、洗煤厂、陆港、物流(民生保障类、特种车辆、危化品车辆等除外)等涉及大宗原料和产品运输的单位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汽车(含燃气)进行运输。

⑦施工工地停止土石方作业、建筑拆除、喷涂粉刷、护坡喷浆、混凝土搅拌等作业活动;

⑧矿山、砂石料厂、石材厂等停止露天作业;

⑨未安装密闭装置易产生遗撒的煤炭、渣土、砂石料等运输车辆停止上路。在常规作业基础上,主干道和易产生扬尘路段应增加机扫、吸扫和洒水频次。

(2)倡议性污染减排措施

①倡导公众绿色生活,节能减排,夏天可适当将空调调高 2℃,冬天可适当将空调调低2℃,绿色祭祀、禁燃爆竹等行为。

②倡导公众绿色出行,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电动汽车等绿色出行,驻车熄火,应急预警期间主城区机动车可采取限号行驶措施,采取每日限行2个尾号。

③倡导企事业单位可根据重污染天气实际情况、应急强制响应措施,采取调休、错峰上下班、远程办公等弹性工作制。

④倡导公众绿色消费,单位和公众尽量减少含挥发性有机物的涂料、油漆、溶剂等原材料及产品的使用。

⑤生产过程中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各类工地等加强管理,主动减排,可在排放达标的基础上提高污染治理设施效率,调整有大气污染物排放的生产工艺的生产时间。

(3)健康防护引导措施

①提示儿童、老年人和呼吸系统、心脑血管疾病患者及其他慢性疾病患者等易感人群留在室内,少开窗通风,确需外出必须加强防护措施。

②提示一般人群减少或避免户外活动,室外工作、执勤、作业、活动等人员可以缩短户外工作时间、采取佩戴口罩等必要的防护措施。

③已安装空气净化装置的幼儿园、中小学和企事业单位等,及时开启空气净化装置;教育主管部门指导中小学、幼儿园可采取弹性教学,停止室外课程及活动。

④停止举办各类大型群众性户外活动。

⑤各医疗卫生机构增设相关疾病门诊,增加医务人员、延长工作时间。加强对空气污染应急、健康防护等方面科普知识宣传。

5.4.3  Ⅰ级应急响应措施。

(1)强制性减排措施

①对工业企业管控,应以行政区为单位。各县区按照“一厂一策”的要求,指导企业根据污染排放绩效制定不同的减排措施,避免采取“一刀切”减排方式,通过针对涉气工序停、限产等方式实现减排,保证主要污染物SO2、NOx、PM减排分别达到30%以上(可根据本地污染排放构成调整SO2和NOx减排比例,但二者之和不应低于60%),VOCs减排20%以上。

②纳入清单的工业企业应制定包含停、限涉气工序、提高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效率等具体措施的应急响应操作方案,并在厂区显著位置设立重污染天气“一厂一策”公示牌公示执行措施。

③预警停、限产企业严格执行停产、限产措施。

④张掖市实施冬季重点产能过剩行业错峰生产,对水泥等重点行业按错峰生产方案实施生产线、工序和设备停产。

⑤施工工地、工业企业厂区和工业园区内停止使用非道路移动机械(紧急检修作业机械除外);

⑥矿山(含煤矿)、洗煤厂、陆港、物流(除民生保障类、特种车辆、危化品车辆等除外)等涉及大宗原料和产品运输的单位停止使用重型载货汽车(含燃气)进行运输。

⑦除涉及重大民生工程、安全生产及应急抢险外,停止所有施工工地的土石方作业、建筑拆除、喷涂粉刷、护坡喷浆、混凝土搅拌等作业活动;

⑧矿山、砂石料厂、石材厂、堆场、料场等停止露天作业;

⑨建筑垃圾、渣土、砂石料等运输车辆禁止上路行驶。

⑩在常规作业基础上,主干道和易产生扬尘路段应增加洒水、机扫、吸扫清洁频次。

(2)倡议性污染减排措施

①倡导公众绿色生活,节能减排,夏天可适当将空调调高 2℃,冬天可适当将空调调低2℃,绿色祭祀、禁燃爆竹等行为。

②倡导公众绿色出行,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电动汽车等方式出行,驻车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时间。应急预警期间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机动车可采取单双号限行措施减排。

③倡导企事业单位可根据重污染天气实际情况、应急强制响应措施,采取调休、错峰上下班、远程办公等弹性工作制。

④倡导公众绿色消费,单位和公众尽量减少含挥发性有机物的涂料、油漆、溶剂等原材料及产品的使用。

⑤生产过程中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各类工地等加强管理,主动减排,可在排放达标的基础上提高污染治理设施效率,调整有污染排放的生产工艺的生产时间。

(3)健康防护引导措施

①提示儿童、老年人和呼吸系统、心脑血管疾病患者及其他慢性疾病患者等易感人群尽量留在室内,不要外出,少开窗通风,确需外出必须加强防护措施。

②提示一般人群减少或避免户外活动、室外工作、执勤、作业、活动等人员可以采取佩戴口罩、缩短户外工作时间等必要的防护措施。

③已安装空气净化装置的幼儿园、中小学和企事业单位等,及时开启空气净化装置。当接到红色预警且AQI日均值达预计到500时,教育主管部门指导有条件的学校可采取停课措施。

④停止举办各类大型群众性户外活动。

⑤各医疗卫生机构增设相关疾病门诊,增加医务人员,24 小时值班。对空气污染应急、健康防护等方面科普知识全预警期内宣传。

5.5  免于停限产企业

为保障民生和重点项目建设,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保障民生企业可在满足保障任务为前提制定减排措施,涉及民生企业包括承担协同处置城市生活垃圾或危险废物、涉及居民供暖的电厂、水泥等保障民生企业,也包括实现污染物达标排放的餐饮、洗涤、修理等生活服务业;在满足保障任务的同时,根据其承担的协同处置量和供暖面积等参数,核定最大允许生产负荷,科学制定减排措施。

重点项目包括已履行正常审批手续的易地扶贫搬迁和政府确定的民生工程项目,以及建设期无污染的战略新兴产业、现代服务业和农产品精深加工等省、市重点建设项目,此类建设项目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操作预案》,自觉接受住建部门、生态环境部门的监督管理,实行视频监控和PM10在线监测并联网管理情况下,可纳入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免于停工、停限产。

为重点建设工程项目提供商砼、水泥、沙子等原辅材料的企业,由市人民政府选取运营手续齐全、环保管理规范、污染治理设施完善的优质企业,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根据承担项目所需原辅料数量,核定最大允许生产负荷,划定允许通行路线,确保原辅料能够通畅运抵。

免于停工、停限产的企业、项目,经公示无异议,由市政府批准后,报省生态环境厅备案,不再实行停工、停产管控。

对其它不涉及烟粉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一氧化碳等污染物和VOCs 排放的企业(或工序、生产线),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不予停、限产。

5.6  信息报送

初报:市、县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机构发布黄色及以上预警信息时,市、县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在0.5小时内以书面形式报送上一级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内容包括预警的级别、主要污染物、采取的应急措施等。

续报:每日16∶00前报送。内容包括预警级别的变化情况、空气质量变化情况、已采取的响应措施及取得的效果等。

终报:在预警解除后上报。内容包括应急响应终止情况、响应措施效果评估、应对经验、下一步工作计划及建议等。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收到县区报送的红、橙预警信息后,应在1小时内报送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重污染天气应对期间,市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须每日15∶00前将应对措施落实情况报送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5.7  信息公开

市、县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机构应及时通过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手机短信、当面告知等方式向公众发布重污染天气情况和采取应急措施的有关信息。要正确引导舆论,防止产生负面影响。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督导检查组应及时以现场抽查和记录检查的方式,对各成员单位应急实施方案和企业应急操作方案以及各项应对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有关成员单位或个人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未按要求落实应对措施或措施执行不力,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由监察部门依纪依法予以追究问责,涉嫌违法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七章  总结评估

应急响应终止后,由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专家和相关部门开展预案的应急响应过程评价,及时查明重污染天气出现的原因与污染扩散的过程,对重污染天气可能造成的后续环境影响进行评估,总结应急处置工作的经验和教训,提出重污染天气防治和应急响应的改进措施建议,并及时修订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第八章  应急保障

8.1  组织保障

各级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机构应组织有关成员单位及相关人员组成技术支撑、督导考核等组织机构,组建重污染天气环境应急专家库,并做好业务培训。

8.2  经费保障

各级政府应逐步加大应对重污染天气的资金投入力度,将支持重污染天气监测、空气质量预报、预警、信息发布平台建设及运行维护、应急演练、应急处置与救援等相关工作经费列入本级部门预算。

8.3  物资保障

各级政府制定应急期间应急仪器、车辆、人员防护装备调配计划,明确各项应急物资的储备维护主体、种类与数量。各级管理职能部门应根据各自职能分工,配备种类齐全、数量充足的应急仪器、车辆和防护器材等硬件装备,进行日常管理和维护保养,确保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顺利开展。

8.4  预报预警能力保障

各级政府加快环境空气质量预测、预报能力建设,完善环境空气质量监测仪器设备、预测预报模型等软硬件配备,建设重污染天气应急管理数据库,加强环境空气质量、气象条件预测预报等相关领域基础研究。结合实际建设空气质量信息发布和预报预警平台。

8.5  通信与信息保障

各级政府建设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系统,保证应急信息和指令的及时有效传达。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机构成员单位要明确1名重污染天气应急负责人和联络员,并保持24小时通信畅通。应急指挥机构办公室应建立健全应急人员通信信息库并动态更新。

8.6  其他保障

各级政府应运用各种形式,将重污染天气利益相关各方特别是广大人民群众动员起来,共同参与重污染天气应对,同时在机构设置、制度制定、科技投入等方面给予重视与支持。

第九章  宣传、培训与演练

9.1  预案宣传

各级政府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传统媒体和微信、微博、客户端、抖音等新媒体,加强预案以及重污染天气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常识的宣传,增强公众的防护意识。

9.2  预案培训

各级政府应建立健全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培训制度,根据应急预案职责分工,制定培训计划,明确培训内容,提高其专业技能及应急响应能力。

9.3  预案演练

各级政府应结合辖区实际情况,定期组织预案演练,编制演练方案,明确演练目的、方式、参与人员、内容、规则以及场景等,重点检验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组织机构、预警信息发布、应急响应措施落实、监督检查执行等,演练后应及时进行总结评估,提出相关程序、措施的改进建议。

第十章  附则

10.1  预案管理

县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机构要根据情况变化,及时修订完善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和应急减排清单,于每年8月10日前将更新的清单报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10.2  预案修订抽查与通报

市生态环境局对各县区组织开展评估,并及时向各县区人民政府反馈结果。

10.3  有关要求

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要进一步加强重污染天气工作制度建设,按照职责分工制定本辖区、本部门的重污染天气实施方案、实施细则或应急预案,并报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10.4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市生态环境局负责解释。

10.5  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10.6  名词术语

重污染天气:根据《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 633—2012)并结合甘肃省实际,重污染天气指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大于或等于201以上污染程度的大气污染。

空气质量指数:(Air Quality Index,简称AQI)是定量描述空气质量状况的无量纲指数。主要包括二氧化硫、二氧化氮、PM10、PM2.5、一氧化碳以及臭氧指标。根据指数将大气污染分为:中度污染(AQI为151~200)、重度污染(AQI为201~300)、严重污染(AQI为301~500)和极重污染(AQI大于500)。

附件:1.张掖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及主要职责

2.张掖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成员名单及联系方式

3.张掖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措施基本要求

附件1

张掖市重污染天气应急

指挥部成员单位及主要职责

市委宣传部(市政府新闻办)、市委网信办:负责组织协调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的宣传报道;协调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传统媒体和微信、微博、客户端、抖音等新媒体发布重污染天气应急预警及响应信息,正确引导社会舆论;开展群众应急健康防护、建议性减排措施以及大气污染防治等相关政策、法规的宣传工作;负责重污染天气期间的舆情收集、汇总、分析和上报等工作,指导有关单位及时回应社会关切。

市生态环境局:承担全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职责,组织开展全市应急措施落实情况督查;编制并修订《张掖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组织开展全市应急措施落实情况督查;负责全市环境空气质量监测、重污染天气预警,并完善监测预警体系;按照有关规定,做好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的编制和更新修订工作,指导、督促重点排污企业制定落实重污染天气工业企业应急减排操作预案,并对清单和应急减排操作预案的响应进行督查和检查;会同公安交管部门、交通运输部门对机动车污染进行监督管理;收集分析工作信息,及时上报重要信息;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新闻发布工作;负责重污染天气专家组的日常工作。

市应急局:编制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实施方案,细化分解任务,并组织实施;配合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协调、指导、监督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指导各县区做好重污染天气应急期间应急值守和响应工作。

市发展改革委:编制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实施方案,细化分解任务,并组织实施;协调应急状态下的电力等能源保障工作;加强对接协调有关部门,加大重污染天气天然气、电等清洁能源供应。

市工信局:编制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实施方案,细化分解任务,并组织实施;指导、监督各县区对行业重点减排企业落实重污染天气停产、限产或者错峰生产等减排措施,做到“一厂一策”;会同相关部门负责重污染天气落后产能企业实施停产、限产减排措施。

市气象局:编制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实施方案,细化分解任务,并组织实施;按照指挥部办公室要求,为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提供气象信息,遇有不利于大气污染扩散气象条件时,及时通报生态环境部门;负责气象条件监测、分析、预报,配合生态环境部门制定并组织实施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方案,聘请专家组建预警会商队伍,完善会商机制,开展重污染天气气象会商研判;负责特殊天气的气象预警信息发布;按照指挥部办公室要求,适时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积极开展人工干预方式缓解大气污染程度的研究与试验。

市住建局:编制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实施方案,细化分解任务,并组织实施;负责定期更新建筑施工工地、混凝土搅拌站扬尘源清单;根据各级应急预案措施要求,停止施工工地土石方作业和建筑拆除施工等作业;组织落实停止室外建筑工地喷涂、粉刷、切割、护坡喷浆等施工作业;配合相关部门做好施工工地、堆场、道路以及运渣车辆扬尘防治的应急期间监督管理。

市交通运输局:编制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实施方案,细化分解任务,并组织实施;组织公共交通运输保障,协调保障重污染天气应急车辆正常通行;负责定期更新城市道路维修、公路等施工项目清单;组织城市道路维修、公路等施工工地扬尘源等落实响应措施;组织落实停止城市道路维修、公路等施工工地扬尘源的喷涂、粉刷、切割、护坡喷浆等施工作业;牵头负责组织落实重点用车企业限制进出厂区措施。

市农业农村局:编制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实施方案,细化分解任务,并组织实施;负责做好秸秆综合利用工作,对全市秸秆焚烧进行督导检查;监管农业养殖、种植等过程中肥料的使用,督导所属非道路移动机械落实应急响应措施。完成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交办的其他事项。

市公安局:编制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实施方案,细化分解任务,并组织实施;根据相关部门提供的车辆信息,做好民生保障车辆的正常通行工作;及时通过相关媒体做好车辆限号、限行等措施的信息发布工作,与生态环境局共同开展机动车污染监督管理;配合有关部门对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高排放机动车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实施监督检查。组织落实烟花爆竹禁燃禁放及户外大型活动应急管控措施。完成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交办的其他事项。

市卫生健康委:编制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实施方案,细化分解任务,并组织实施;负责组织医疗救治,及时监测、处置重污染天气引发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组织开展空气重污染健康防护知识的宣传,负责组织医疗卫生机构做好应急期间呼吸道等大气污染相关疾病患者的诊疗和应急值守工作,并监管实施。

市财政局:加大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资金支持,保障和管理应急工作经费;将重污染天气预测、预报、预警和应急响应能力建设,以及设备维护、监督检查、应急物资储备等列入预算。

市教育局:编制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实施方案,细化分解任务,并组织实施;加强对在校学生重污染健康防护知识的宣传,配套重污染天气学校应急保障设施和设备;会同各县区教育主管部门在重污染天气应急期间组织中小学、幼儿园减少或停止户外课程和活动,采取弹性教学或停课等防护措施。

市文广旅游局:负责在旅游景点和游客集散中心等人员密集场所做好重污染天气预警响应信息传播工作。完成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交办的其他事项。

市市场监管局:编制和完善本单位重污染天气应急实施方案,并组织落实。加大对禁燃区外蜂窝煤和车用燃油生产企业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督导餐饮服务单位落实大气污染物减排措施。配合生态环境部门督导在用燃煤设施企业落实应急响应措施。完成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交办的其他事项。

市自然资源局:编制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实施方案,细化分解任务,并组织实施;指导县区监督辖区矿山、露天开采企业落实重污染天气停产、限产等减排措施,做到“一厂一策”;督导县区落实露天矿山、砂石场落实重污染天气期间的应急响应措施。

甘肃省张掖生态环境监测中心:负责实施环境空气质量监测、预报,开展重污染天气空气质量预报,配合开展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发布工作,向应急指挥部提供监测、预报数据信息,为预警、响应提供科学的决策依据。

各县区人民政府:编制本区域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细化分解任务,并组织实施;按照有关规定,做好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的编制和更新修订工作,督促重点排污企业制定落实重污染天气工业企业应急操作方案,并对清单和应急操作方案响应进行督查和检查;成立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落实省、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的各项决策部署;组织实施本区域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保障本区域内重污染天气应急措施的具体落实。开展本区域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宣传,引导公众积极参与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

张掖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各县区工业园区管委会:负责督促园区企业落实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将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作为企业及负责人绩效考核内容;配合行业主管部门,督促有关企业制定和落实重污染天气“一厂一策”应急操作方案,并据此监督实施。

张掖供电公司:负责配合执行政府有关部门对大气环境违法企业做出的停、限电等措施;负责协调落实区域电力调配工作。

附件2

张掖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成员名单及联系方式

单  位

值班电话

传  真

省生态环境厅

0931-8810309

0931-8735587

市委市政府总值班室

0936-8224661

0936-8224661

市委宣传部(市政府新闻办)

0936-8212490

0936-8220028

市委网信办

0936-8588869

0936-8589991

市生态环境局

0936-8278242

0936-8278242

市应急局

0936-8213512

0936-8688671

市发展改革委

0936-8213308

0936-8216312

市工信局

0936-8213241

0936-8213241

市气象局

0936-8290165

0936-8290165

市住建局

0936-8212726

0936-8220536

市交通运输局

0936-8213952

0936-8213952

市农业农村局

0936-6915032

0936-8296750

市公安局

0936-5999058

0936-5999037

市卫生健康委

0936-8298202

0936-8298211

市财政局

0936-8360826

0936-8360601

市教育局

0936-8212406

0936-8235759

市文广旅游局

0936-8517825

0936-8212008

市市场监管局

0936-8213393

0936-8222607

市自然资源局

0936-8296153

0936-8296153

张掖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0936-8440098

0936-8440098

甘肃省张掖生态环境监测中心

0936-8278209

0936-8278229

张掖供电公司

0936-8268210

0936-8268219

附件3

张掖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措施基本要求

一、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

(一)总体要求

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措施是在落实大气污染治理日常措施的基础上,对减排力度的进一步强化。应急减排措施应具有延伸效能,推动产业布局调整、重点行业污染治理升级改造、燃煤锅炉综合整治等污染防治攻坚主体政策的落地。按照针对性、有效性、可操作和可考核的原则,以尽可能降低污染程度为目标,在减少对社会尤其是对居民生活影响的前提下,制定和实施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措施,最大程度减少污染物排放。

(二)基本原则

1.针对性原则

在制定应急减排措施时,应根据源解析结果和污染物排放构成选取应急管控重点对象。同行业内企业应根据污染物排放绩效水平进行排序,优先管控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企业;企业应优先选取污染物排放量较大且能够快速安全减排的工艺环节。移动源管控措施应重点聚焦污染物排放量大的重型载货车。

2.有效性原则

应急减排措施应有效减少企业生产活动全过程(包括物料运输、堆存、原料准备、生产、成品运输等环节)的污染物排放,减少整个重污染天气高发季节应急措施对生产活动的扰动频次。应急管控对象企业应尽可能采取停产或限产(整条生产线停产)等方式实现应急减排,鼓励产能严重过剩的行业在采暖季实施错峰生产,一般产能过剩的行业以月或两月为单位实施轮流错峰生产。

3.可操作原则

应急减排应分门别类提出切实有效、便于操作的减排措施,避免采取“一刀切”的应急减排方式,确保措施能落地、可操作。工业企业制定的减排措施要具体可行,明确管理实施流程,做到“一厂一策”。

4.可考核原则

应急减排措施应明确责任主体和分工部门,确定考核问责机制。应急减排清单应符合编制规范,明确企业单位的具体信息,停限产措施要落实到每个工序、每个环节,以便监督管理。

二、减排比例要求

重污染天气应急期间,SO2(二氧化硫)、NOx(氮氧化物)、PM(颗粒物)等主要污染物在黄色、橙色和红色预警级别的减排比例应分别达到全社会占比的10%、20%和30%以上;VOCs(可挥发性有机物)减排比例应分别达到10%、15%和20%以上。制定应急管控清单时可根据我市污染物排放构成调整SO2(二氧化硫)和NOx(氮氧化物)的减排比例,但二者减排比例之和不应低于上述总体要求。

三、减排基数核算方法

开展减排基数核算是科学制定和评估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措施的重要基础。减排基数核算包括基础排放清单建立及排放量核算、应急减排基数核算、日减排基数核算三部分。减排基数每年核算一次。

(一)基础排放清单建立

参考《关于推进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修订工作的指导意见》(环办大气函〔2018〕875号)要求,建立应急减排基础排放清单,明确排污信息。

(二)应急减排基数核算方法

应急减排基数是在基础排放量中扣除当年常规治理措施减排量,并叠加当年新增产能导致的污染新增量后得到的全年减排基数。对于当年已取缔或计划取缔的“散乱污”企业,已淘汰或计划淘汰的燃煤锅炉、黄标车等对应的污染排放量,均不应纳入应急减排基数。应急减排基数核算主要针对工业源、移动源和扬尘源等3种主要大气污染源进行。

(三)日减排基数核算方法

日减排基数是应急减排基数折算到每日的排放量,用于测算重污染天气应急措施减排比例。工业企业原则上按照全年排放量除以330天折算;采暖锅炉和民用散煤按照实际供暖天数折算;移动源和扬尘源按照365天折算。扬尘排放量作为颗粒物排放量的一部分单独计算,其减排比例上限应按照分季节的PM2.5来源解析结果确定。

四、主要减排路径

SO2(二氧化硫)、NOx(氮氧化物)、PM(颗粒物)减排可通过严格控制钢铁、平板玻璃、有色、水泥、燃煤电厂、燃煤锅炉、工业窑炉等工业源排放,限制重型载货车和工程机械使用等措施实现。扬尘颗粒物减排可通过停止施工工地土石方作业,禁止建筑垃圾、渣土、砂石运输车辆行驶,增加主要道路保洁频次等措施实现。VOCs(可挥发性有机物)减排主要通过严格控制化工、工业涂装、印刷等行业VOCs(可挥发性有机物)排放,停止建筑工地喷涂粉刷等使用有机溶剂的作业等措施实现。

(一)工业源减排措施

工业源主要通过停产或停止部分生产线的限产方式实现减排,优先采取行业内不同企业轮流停产、企业内生产线轮换停产等方式实现。石化、玻璃等因生产工艺无法快速实现停限产的行业,可采取减少装卸和运输量等措施实现减排,并在执行现有污染物排放标准基础上,参照各预警级别的污染物减排比例,采取加严排放限值、限定产量或投料量的方式实现污染物减排,通过在线监控实施监管。鼓励优先选择对高污染燃料使用企业采取停产、限产措施。不应将长期停产企业纳入应急减排范畴。

(二)移动源减排措施

移动源减排主要通过采取限制高排放车辆、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实施过境重型载货车绕行疏导等措施实现。高排放车辆限行范围不应局限在主城区和建成区;涉及大宗原材料及产品运输的重点用车企业,应制定错峰运输方案,从源头管控高排放车辆。重污染天气橙色、红色预警时,可采取特定区域禁行柴油车辆的措施。引导公众重污染期间减少出行和公共交通出行。

(三)扬尘源及其他面源减排措施

扬尘源减排主要通过控制施工扬尘和道路扬尘实现。施工扬尘控制应采取禁止混凝土搅拌、建筑拆除、渣土车运输、土石方作业等措施。道路扬尘控制应采取适当增加主干道路和易产生扬尘路段的机扫和洒水频次等措施。其他面源主要通过降低装修喷涂和建筑粉刷,严格控制取暖散煤等实现。对塔吊作业或地下施工等不宜采取停工措施;对于禁止露天焚烧和露天烧烤等日常措施,不应纳入应急减排措施。

(四)其他源减排措施

针对其他大气污染源,如生物质燃烧源、农业源等,各县区根据实际情况逐步开展其排放清单的调查和编制工作,进而采取相应的减排措施。

(五)应急减排措施编制

以我市污染源解析和污染源排放清单为基础选取应急管控重点对象,优先管控污染排放较大的行业;行业内企业应根据污染物排放绩效水平排序并分类管控;企业应优先选取污染物排放量较大且能够快速安全减排的工艺环节;优先对城市建成区内的高污染企业、使用高污染燃料的企业等采取停产、限产措施。移动源管控措施重点聚焦污染物排放量大的重型载货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应急减排措施应有效减少企业生产活动过程(包括物料运输、生产、成品运输等环节)的污染物排放,鼓励产能严重过剩的行业在采暖季实施错峰生产,一般产能过剩的行业以月或两月为单位实施轮流错峰生产,减少对生产活动的扰动频次。各县区根据当地产业结构调整情况,每年定期开展应急减排措施修订工作。

1.应急减排项目清单编制要求

应急减排项目清单应做到涉气污染源全覆盖,长期停产企业应在清单中明确。由市级行业主管部门,组织相关企业填报最近一年工业源、移动源、扬尘源项目清单。工业源项目清单需要填报企业具体工艺环节、污染物排放量以及不同预警级别下采取的应急措施和减排量,禁止将虚假企业纳入清单。移动源项目清单要包括过境车辆在内的不同车辆类型、不同排放标准的机动车保有量信息和管控措施。扬尘源项目清单要包括当年施工工地、道路扬尘、堆场扬尘等信息,有条件的县区和张掖经开区应估算减排量。根据大气污染源变化情况,定期完善和更新应急减排项目清单。

2.成员单位实施方案编制要求

各成员单位参照本预案,结合实际情况,组织制定各自重污染天气应急实施方案。建立实施方案评估修订机制,每年对实施方案有效性和可操作性进行评估。

3.企业应急操作方案编制要求

企事业单位按照可操作、可量化、可考核原则制定本单位的重污染天气应急操作方案,参考应急减排项目清单和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措施中对工业污染源的具体要求进行,避免采取“一刀切”的应急减排方式,明确管理实施流程,做到“一厂一策”。方案要包含企业基本情况、主要生产工艺流程、主要涉气产污环节及污染物排放情况,并载明不同预警等级下的应急减排措施,明确具体的停产生产线及工艺环节,同时给出各类减排措施的关键性指标(如天然气用量、用电量等)。对于采取提高治污效率降低污染物排放的企业或工艺环节,要载明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以及不同预警级别下的排放限值。持排污许可证的企业在排污许可证中明确上述要求。

张掖市危险化学品道路

运输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第一章  总则

1.1  编制目的

提高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处置能力,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及其造成的损害,保障公众生命财产安全,保持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甘肃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张掖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张掖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张掖市道路交通事故应急预案》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张掖市境内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事故引发的各类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

1.4  预案衔接

本预案与《张掖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相衔接。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事故影响或者可能影响饮用水源地取水中断或已进入地表水体可能引发下游饮用水源地取水中断,或可能造成跨行政区域水污染事故等情形,应按照《张掖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张掖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等相关预案执行。

1.5  工作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快速反应、协同应对的原则。

1.6  事件分级

根据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突发环境事件的性质、危害程度和影响范围,将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事件从高到低依次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4个等级。

1.6.1  特别重大(Ⅰ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Ⅰ级)突发环境事件:

(1)因危险化学品在道路运输过程中发生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直接造成30人以上死亡的,或100人以上中毒或重伤的;

(2)因危险化学品污染环境需疏散、转移群众5万人以上的;

(3)因危险化学品污染环境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

(4)因危险化学品污染环境造成地级及以上城市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5)因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突发环境事件导致水体、大气、土壤等环境污染,给当地正常的经济、社会活动受到造成严重影响的。

1.6.2  重大(Ⅱ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Ⅱ级)突发环境事件:

(1)因危险化学品污染环境直接导致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危险化学品污染环境需疏散、转移群众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

(3)因危险化学品污染环境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

(4)因危险化学品污染环境造成县级城镇主要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5)因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突发环境事件导致水体、大气、土壤等环境污染,给当地正常的经济、社会活动造成较大影响的。

1.6.3  较大(Ⅲ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Ⅲ级)突发环境事件:

(1)因危险化学品污染环境直接导致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危险化学品污染环境需疏散、转移群众5000人以上1万人以下的;

(3)因危险化学品污染环境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

(4)因危险化学品污染环境造成乡镇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1.6.4  一般(Ⅳ级)突发环境事件

除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以外的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突发环境事件。

第二章  组织指挥体系

2.1  市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及其职责

成立张掖市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应急指挥部”),总指挥由市政府分管生态环境工作的副市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市政府办公室对应联系副主任、市生态环境局局长、市应急局局长、市交通运输局局长担任,成员由市委宣传部(市政府新闻办)、市委网信办、市生态环境局、市应急局、市公安局、市卫生健康委、市交通运输局、市住建局、市消防救援支队、市水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工信局、市自然资源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林草局、市畜牧兽医局、市教育局、市气象局、市粮食和储备局、甘肃省张掖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张掖水文水资源勘测局等相关部门和单位负责人组成(市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及主要职责见附件1,现场指挥部内设工作组分工见附件2,成员名单及联系方式见附件3),根据工作需要,可增加其他部门和单位负责同志。

市应急指挥部主要职责:统一组织和指挥协调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研究决定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有关问题,作出决策,下达指令,并视情况向市委、市政府报告;协调调度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力量和资源,指导事发地县区政府开展应急处置工作;根据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突发环境事件的发展趋势与处置效果及时调整应急行动并适时宣布应急结束;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发布工作。

2.2  市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其职责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生态环境局,办公室主任由市生态环境局局长兼任。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的主要职责:负责市应急指挥部的日常工作;修订完善应急预案,提出预防、处置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突发环境事件的对策和建议;负责收集、分析、汇总并上报预防和处置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及时传达落实市应急指挥部的指示批示,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处置工作;组织、协调相关部门起草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突发环境事件原因分析、调查评估报告,提出整改措施和工作建议报送市应急指挥部,并通报市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和相关部门;对较大以上级别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突发环境事件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承办市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3  专家库

市生态环境、应急管理、交通运输、公安交警、水务等部门共同组建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专家库,根据实际需要聘请相关专家对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提供决策建议与技术指导。

2.4  县区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

各县区人民政府成立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负责组织、指挥和实施本行政区域的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突发环境事件现场控制、人员疏散安置、治安秩序维护、应急救援、后勤保障和善后处理等应急处置工作;协调落实事发所在地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突发事件处置后的危险化学品、危险废物等环境风险物质的暂(转)存。

2.5  现场应急指挥部组成和主要职责

现场应急指挥部是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突发环境事件的现场处置机构,负责现场处置各项工作任务,并向市应急指挥部进行报告。现场应急指挥部设置污染处置组、应急监测组、警戒疏散组、医疗救援组、应急保障组、宣传报道组、社会稳定组、调查评估组、专家组等应急工作组,各应急工作组由市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有关人员组成,并赋予相应的工作职责。

现场应急指挥部的主要职责:负责指挥协调事故现场的应急处置与救援行动;负责划定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突发环境事件现场的警戒范围;负责收集、汇总、分析专家组等各方面的信息,科学制定应急救援处置方案,并组织实施;负责向市指挥部报告现场应急救援情况;负责研究判断危险化学品性质及危害程度,组织控制和消除突发环境事件危害源;调度或征集社会力量参与应急处置工作;负责向市应急指挥部提出现场应急响应启动或终止的建议,并经同意后宣布现场应急启动或结束。

第三章  预防预警与信息报告

3.1  预防措施

应急管理、交通运输、公安、消防救援、生态环境、市场监管、卫生健康、自然资源、农业农村、林草、畜牧兽医等部门要建立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处置联席会议制度和信息共享通报制度,分析安全形势,制定整改措施,通报事故信息,不断提高协同应对能力和水平。

公安、应急管理、交通运输、市场监管等部门要切实落实监管职责,有效预防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公安交警、交通运输、市场监管等部门要严把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新车入户关和车辆年检审验关,严把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经营许可关和从业人员资格许可关,禁止不合格车辆、无运输经营许可证、无资格许可证的车辆上路。市场监管部门要严把槽罐容器检验关,对于槽罐车的质量、容积和外形尺寸按危险化学品实际密度进行严格核定,坚决杜绝“大罐小标”私自改装行为。交通运输、市场监管部门要严把运输市场准入关,进一步强化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责任,加强挂靠经营行为的管理。

交通运输、公安交警部门要在城乡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水库、河流等水环境敏感区域内的公路适当位置设置危险化学品运输安全指示、警示标志,合理采取避让、限行、绕行等措施,最大限度避免交通运输事故次生饮用水源地、跨界流域突发环境事件发生,保障水环境安全。

公安交警部门要对危险化学品车辆营运时间、路线、承运的危险化学品种类、数量等进行严格审批,必要时通报应急管理、生态环境、消防救援等相关部门,共同做好协同应对准备工作。

3.2  监测预警

全市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加强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突发环境事件日常防范和监测、预测和预警系统建设,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及时掌握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风险、隐患和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做好数据收集、综合分析、风险评估工作,对可能发生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突发环境事件的监测预警信息及时报告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3.3  预警分级

根据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突发环境事件发生情况及发展趋势,确定预警级别。预警级别与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突发环境事件分级相对应,由高到低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

3.4  预警发布

在可能发生Ⅳ级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突发环境事件时,由县区人民政府决定发布蓝色预警信息。

在可能发生Ⅲ级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突发环境事件时,由市人民政府决定发布黄色预警信息。

在可能发生Ⅱ级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突发环境事件时,市政府上报省政府,并由省政府决定发布橙色预警信息。

在可能发生Ⅰ级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突发环境事件时,市政府上报省政府,并由省政府根据国务院授权发布红色预警信息。

预警信息包括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突发环境事件的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等。预警信息的发布、调整和解除可通过广播、电视、报刊、通信、信息网络、警报器、宣传车或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进行。

3.5  预警调整

预警信息发布机构应当密切关注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突发环境事件发展趋势,并根据事件发展情况适时调整预警级别。

3.6  预警解除

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突发环境事件相关危险因素消除后,在充分听取专家组及相关部门意见后,由预警发布机构决定解除预警。

3.7  信息报告

3.7.1  报告程序和时限

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事故单位应当立即报告事发地市生态环境局派出机构、应急管理、公安交警等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也可直接向市级生态环境、应急管理、公安交警等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报告。事发地市生态环境局派出机构、应急管理、公安交警等部门接报后,要及时核实事件信息,迅速准确地向同级政府报告有关情况,同时向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接报后,按相关规定要求向市应急指挥部及上一级应急指挥机构报告。

事发地县区政府及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应在发现或者得知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突发环境事件后2小时内向市政府及上一级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报告,同时通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并立即组织进行现场调查。

3.7.2  报告方式和内容

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处理结果报告三类。报告应采用电话报告和书面报告相结合的方式。

初报主要内容包括: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突发环境事件的级别、发生时间、地点、信息来源、污染源、主要污染物质、人员受害情况、事件潜在的危害程度等情况。

续报主要内容包括:在初报的基础上报告有关确切数据和事件发生的原因、过程、进展情况及采取的应急措施等情况。

处理结果报告主要内容包括:在初报和续报的基础上,报告处理事件的措施、过程和结果,事件造成的危害、社会影响,处理后的遗留问题等情况。

第四章  应急响应

4.1  响应分级

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按照“统一指挥、分级负责、属地为主、专业处置”要求,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应急响应由低到高依次分为Ⅳ级、Ⅲ级、Ⅱ级、Ⅰ级4个级别。

4.2  响应程序

4.2.1  Ⅳ级响应

发生一般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突发环境事件,由事发地县区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提出启动Ⅳ级响应建议,事发地县区政府决定启动Ⅳ级响应,立即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同时报告市政府和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市应急指挥部接报后立即进入预备状态,随时做好应急准备,并视情况指导县区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4.2.2  Ⅲ级响应

发生较大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突发环境事件,由市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应急指挥部提出启动Ⅲ级响应建议,市政府决定启动Ⅲ级响应,市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立即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并向省政府和省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报告。

4.2.3  Ⅱ级、Ⅰ级响应

发生重大、特别重大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突发环境事件,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接报后要迅速报告市政府和市应急指挥部。市应急指挥部在组织开展先期处置的同时,向省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报告,由省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提出启动Ⅱ级、Ⅰ级应急响应建议,由省政府决定启动Ⅱ级、Ⅰ级应急响应,市应急指挥部按照省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做好相关工作。

4.3  响应措施

4.3.1  先期处置

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事故单位应当按照本单位制定的应急救援预案,立即组织人员赶赴现场进行应急处理,清除或减轻污染危害,并向事发地市生态环境局派出机构、应急管理、公安交管等部门报告,同时向可能受到影响的单位和居民通报。事发地县区政府接报后,立即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调度当地公安、应急管理、交通运输、生态环境、消防救援、卫生健康等部门或社会力量赶赴突发环境事件现场进行先期处置,控制险情,防止次生、衍生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切断突发环境事件危害链。

如事态严重,符合下列条件的,迅速向市应急现场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建议启动更高级别响应:

已达到较大事故(Ⅲ级)以上级别的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突发环境事件;超出县区政府处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能力的;跨县区行政区、跨多个领域(行业和部门)发生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突发环境事件的。

4.3.2  预案启动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收到报告后,与相关部门相互沟通确认信息,第一时间进行研判,认为事态已达到启动预案条件,向市应急指挥部总指挥提出启动预案建议。

预案启动的决定:预案启动建议按上述方式提出后,市应急指挥部总指挥报经市长批准后,及时作出是否启动预案应急响应的指示。

4.3.3  指挥调度

经批准启动预案应急响应,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要及时下达启动预案应急响应的指令。市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应当第一时间到达事发现场。同时,市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收到应急响应指令后,要迅速按指令要求调集有关专家、救援队伍和相关救援设备赶赴事发现场,会同当地政府一起进行应急处置。

4.3.4  现场处置

(1)现场警戒、现场勘查和道路交通管制。公安交警、消防救援、应急管理、交通运输、生态环境等部门根据危险化学品泄漏扩散、火焰辐射、爆炸涉及的范围划定警戒区,立即开展现场警戒,除抢险、消防、侦检等环境应急救援人员外,其他人员禁止进入警戒区。公安交警在通往突发环境事件现场的道路上实施交通管制措施,避免发生交通堵塞和次生、衍生事故发生,若泄漏的化学品为易燃易爆类的,警戒区内严禁各类火种。各类指挥勘查、救护等车辆停放在便于抢救和勘查的位置,开启警灯等警示设备。高速公路应当停放警车示警,在适当位置设置警告标志和减(限)速标志,并向事故现场方向连续放置发光或者反光锥筒。

(2)应急监测。由市生态环境部门、甘肃省张掖生态环境监测中心牵头,组织应急管理、卫生健康、交通运输、自然资源、农业农村、林草、畜牧兽医等部门对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事故区域大气、水体、土壤、动植物等进行应急监测,监测危险物质的成分、浓度;根据危险物质扩散的速度、事发地的气象和地域特点,确定污染区域的范围及程度。根据监测结果,组织专家讨论会商,对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评估和预测,并报告市应急指挥部事件发展情况和污染物变化情况,为有效处置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决策提供依据。

(3)抢险救援。公安交警、交通运输等部门要开辟事故应急救援“绿色通道”,保障救援车辆、人员和物资运输车辆通行,确保在第一时间到达事故现场。应急管理、交通运输、生态环境、市场监管、自然资源等部门迅速查清突发环境事件车辆装载物质的化学成分品种、数量和突发环境事件现场状况。消防救援部门开展紧急救援和受伤人员现场救护。卫生健康部门立即组织医务人员、药品和医疗设备参与救援工作。公安交警部门应当划定隔离区,封闭道路,疏散过往车辆、人员,禁止无关人员、车辆进入。公安、民政等部门做好受威胁群众的疏散转移和生活安置工作。水务部门根据事态发展情况,迅速截流被危险化学品污染的水库、河流,配合做好危险化学品污染环境事件区域群众生活用水工作。张掖水文水资源勘测局提供有关水文资料,为应急处置提供水文信息数据。

事故单位负责调派抢险救援现场需要进行倒灌过驳作业的罐车及相关设备,若无法调派的,交通运输、应急管理、公安部门负责调用。应急管理、消防救援、事故单位和其他处置单位负责实施现场危险化学品堵漏和倒灌过驳作业等处置工作。消防救援和应急管理部门负责落实调用特种设备工具。交通运输、应急管理、住建等部门积极调派吊车救援翻侧槽罐车,参与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事故单位、生态环境、应急管理、自然资源、农业农村、林草、畜牧兽医等相关部门在市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对污染物进行有效处理、清理以及回收,防止危险化学品污染范围进一步扩大,污染程度加剧,因抢险救援产生的污染物质也应一并收集处置,防止危险化学品造成次生、衍生污染。

(4)应急处置。生态环境部门会同相关部门,针对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突发环境事件对人体、动植物、土壤、水体、大气造成的现实危害和可能产生的危害,与专家会商,迅速组织有关部门采取合理、有效、科学的措施对事发地现场进行围堤堵截、封闭、隔离、洗消等措施;对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状况进行监测、评估,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采取相应的环境污染治理和生态修复措施。

(5)人员救护与疏散。卫生健康部门选择突发环境事件现场附近的安全区域内设立临时医疗救护点,对伤员进行紧急救治,并将重伤员护送至制定医院作进一步治疗;公安部门会同当地政府及有关单位组织所有可能受到威胁的人员和重要物资有序转移到安全区域,人员撤离尽可能从上风侧离开。对人员疏散区域,应组织实施治安巡逻。

(6)后勤保障。事发地县区政府牵头,民政、粮食和物资储备、工信、交通运输、商务等部门参与,负责做好环境应急的后勤保障工作。

4.3.5  扩大环境应急

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突发环境事件引发或可能引发其他次生、衍生突发环境事件时,现场指挥或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及时报告市应急指挥部总指挥和市政府,由市政府视情况启动其他相关专项应急预案。

如突发环境事件危害已经或可能波及邻市安全时,市政府应按规定立即通报邻市政府。

如突发环境事件危害已经或可能超出本级政府应急处置能力时,市政府及时报告省政府、省生态环境厅,请求应急支援。 

4.3.6   安全防护

现场应急救援人员安全防护。根据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突发环境事件的特点及应急救援人员的职责,采取不同的防护措施:应急救援指挥人员、医务人员和其他不需要进入污染区域的应急人员一般配备过滤式防毒面罩、防护服、防毒手套、防毒靴等;工程抢险、消防救援和环境应急监测等进入污染区域的应急人员应配备密闭型防毒面罩、防酸碱型防护服和空气呼吸器等;同时做好现场毒物的洗消工作(包括人员、设备、设施和场所等)。

事发地周边居民的安全防护。根据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突发环境事件的级别、影响范围及程度、气象、地理环境、人员密集度等情况设立警戒区及警示标志;公安交警对周边居民实施紧急疏散,禁止无关人员滞留;在事发地安全边界外设置紧急避难场所和急救点,对受灾、受伤居民实施安置和现场急救,并配备必要物资和应急救援器材;同时向周边居民告知危险化学品污染环境应急防护措施,减小事件的影响。

4.3.7  信息发布

市委宣传部(市政府新闻办)、市委网信办、市生态环境局等部门通过发新闻稿、举行新闻发布会、组织专家解读等方式,借助各类媒体主动、及时、准确、客观向社会发布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信息,回应社会关切,澄清不实信息,正确引导社会舆论。信息发布内容包括时间原因、污染程度、影响范围、应对措施、需要公众配合采取的措施、公众防范常识和事件调查处理进展情况等。在发生重特大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突发环境事件时,要在5小时内发布权威信息,在24小时内举行新闻发布会,并根据工作进展情况,持续发布权威信息。

4.3.8  应急结束

突发环境事件现场得以控制,环境质量符合有关标准,次生、衍生突发环境事件隐患消除后,经突发环境事件抢救现场指挥部确认和批准,现场环境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应急救援队伍撤离现场。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突发环境事件现场善后处置工作完成后,由市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指挥部总指挥报经市长批准后宣布应急结束,终止应急响应。

4.3.9  维护社会稳定

市委网信办、市公安局加强受影响区域社会治安管理,严厉打击借机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哄抢救灾物资等违法犯罪行为;加强转移人员安置点、救灾物资存放点等重点区域治安管控;做好受影响人员与涉事单位、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防止出现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

4.4  分级响应

4.4.1  Ⅳ级响应启动后,市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根据事故处置的需要或县区政府的请求,开展以下工作。

(1)视情派遣相关专业应急救援队伍赶赴事故区域支援应急处置工作。

(2)指导、协助相关部门迅速控制危害源,测定污染物的性质、事件危害区域及危害程度。

(3)指导开展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突发环境事件的环境监测、评估工作,采取相应的环境污染治理和生态修复措施。

(4)视情协调周边县区政府对事件发生区域进行紧急支援。

4.4.2  Ⅲ级响应启动后,市应急指挥部各成员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开展工作。市政府领导赴现场指导应急处置工作。

(1)派遣各类专业应急救援队伍赶赴事故区域开展应急处置。

(2)协调调集应急处置所需物资和设备。

(3)立即组织营救和救治受害人员,根据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突发环境事件的影响范围和程度,转移、撤离或者疏散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并进行妥善安置。

(4)组织开展伤病员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心理援助等工作。

(5)迅速控制危害源,测定污染物的性质、事件危害区域及危害程度。

(6)采取相应的环境污染治理和生态修复措施。

(7)视情实施交通运输管制等特别管制措施。

(8)组织统一发布事件应急处置信息,指导做好宣传报道,正确引导舆论。

4.4.3  Ⅱ级、Ⅰ级响应启动后,市应急指挥部按照省应急指挥机构的统一部署做好相关工作。

4.5  现场勘验

公安交警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勘查事故现场,固定、提取或者保全现场证据材料,查找当事人、证人,开展事故调查,控制肇事嫌疑人。

4.6  交通恢复

公安交警、交通运输等部门对事故现场勘查完毕后,应当清点并登记现场遗留物品,迅速组织清理现场,妥善处置遇难者遗体,尽快恢复交通。道路及附属设施损坏影响正常通行的,交通运输部门应当及时抢通道路并维修损坏设施。

第五章  应急响应终止和后期处置

5.1  应急响应终止

5.1.1  应急响应终止的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即满足应急响应终止条件:

(1)事件现场得到控制,事件隐患已经消除;

(2)污染源的泄漏或释放已降至规定限值以内;

(3)事件所造成的危害已经被彻底消除,无继发可能;

(4)事件现场的各种专业应急处置行动已无继续的必要;

(5)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保护公众免受再次危害,并使事件可能引起的中长期影响趋于合理且处于尽量低的水平。

5.1.2  应急响应终止的程序

应急响应终止由应急指挥部决定,并向应急处置有关部门下达应急响应终止指令。

5.1.3  现场清理

应急响应终止后,应急处置人员配合当地政府开展现场清洁、净化等工作。

5.2  后期处置

5.2.1  评估与总结

市政府成立由公安、应急管理、市场监管、交通运输、生态环境、消防救援等相关部门和事发地县区政府组成的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处理组,对突发环境事件进行调查处理,查明突发环境事件原因,认定突发环境事件性质和责任,提出对责任人员的处理意见,按程序报市政府。

市应急指挥部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对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情况进行总结评估,吸取经验教训,制定改进措施,并将应急处置评估提交市政府。

5.2.2  恢复重建与赔偿损失

事发地县区政府和相关部门对受突发环境事件影响较严重地区组织开展恢复重建工作。因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公有和私有财产损失及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的物资设备损耗和劳务支出等费用,经调用部门审核后由事故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赔偿和补偿。必要时,市政府和事发地县区政府视情况可先按照管理责任垫付相关应急处置经费,同时向事故单位追讨;事故单位不支付经费的,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5.2.3  善后处置

事发地县区政府负责组织善后处置工作,市级有关部门和事故单位要做好有关协调配合工作。善后处置工作包括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补偿,灾后重建,污染物收集、清理预处理等事项。善后处理经费由事故单位或事故责任人依法承担。

第六章  应急保障

6.1  队伍保障

生态环境、公安、交通运输、卫生健康、应急管理、消防救援等有关部门要加强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突发环境事件专业应急队伍建设,并开展相应的培训、演练,提高队伍的实战能力。

6.2  经费保障

财政部门对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所必需的经费予以保障。

6.3  装备保障

生态环境部门负责提供事故现场危险化学品环境监测仪器设备保障。卫生健康部门负责提供人员抢救器材设备及医护人员保障。交通运输部门负责配备必要的应急处置车辆、设备器材,科学确定配备应急设备的类型、数量、性能和存放位置,确保应急处置中能迅速调用。消防救援部门负责提供消防救援器材及工作人员安全防护设备保障。通信运营部门负责提供应急通信保障。

6.4  医疗保障

卫生健康部门组织协调医疗救护队伍实施医疗救治,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突发环境事件中受害人员医疗救护工作,落实专门救治医院,配备相应药品和器材。

6.5  交通运输保障

公安交警部门负责道路交通管制,开设应急救援通道;为应急救援人员、车辆及应急物资运输提供交通方便,保证应急需要。交通运输部门组织和调集交通运输工具(含转、倒灌车辆);负责提供人员疏散和物资运输保障车辆,保证现场应急救援工作的需要。

6.6  社会治安保障

公安部门负责组织突发环境事件治安警戒和治安管理,加强对重点场所、重点人群、重要物资设备的防范保护,做好交通管制,维持现场秩序,及时疏散群众。必要时,事发地政府发动和组织群众,开展群防联防,协助公安部门实施治安保卫工作。

6.7  人员安全保障

现场应急救援人员应当根据需要携带相应的专业防护装备,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严格执行应急救援人员进出突发环境事件现场的有关规定。

6.8  宣传、培训和演练

市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要加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知识宣传和队伍培训,定期组织开展演练。各县区政府、各有关单位要向公众开展危险化学品环境安全和应急教育活动,广泛宣传应急救援有关法律法规和危险化学品突发事件预防、避险、自救、互救的常识。要结合实际有计划、有重点地组织开展预案演练,不断完善应急救援预案,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单位要严格落实教育培训制度,从业人员要熟悉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程序,掌握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的基本技能和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突发环境事件预防、避险、自救、互救的常识。

第七章  附则

7.1  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市生态环境局制定,并根据情况变化及时修订完善。各县区人民政府制定本县区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报市生态环境局派出机构备案。

7.2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市生态环境局负责解释。

7.3  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1.张掖市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名单及主要职责

2.张掖市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组

3.张掖市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联系表

附件1

张掖市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突发

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及主要职责

市委宣传部(市政府新闻办)、市委网信办:负责协调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的新闻发布和宣传报道工作;积极主动地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网络及新媒体等平台通俗、权威地做好相关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突发环境事件预防、自救、互救相关知识的普及工作。负责指导、协调广播电台、电视台等新闻媒体播报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环境污染事件进展情况,开展应对危险化学品环境污染事件健康防护等知识的宣传。

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对事故现场被污染的土壤、水源、大气等进行监测,为正确救援和防止扩散提供翔实依据;提供污染物清除处置建议和环境恢复建议等相关环境保护技术支持,指导协助事发地县区政府做好环境污染处置工作;组织对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事故可能诱发次生环境污染事故的防控工作。事态控制后指导事发地县区人民政府消除现场遗留危险物质的污染。

市应急局:组建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事故应急管理专家组,对事故车辆装载危险化学品驳载、转移等提出相关处置措施,建议,解决救援过程中的专业技术性问题,配合开展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事故调查处理。

市公安局:负责实施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事故现场保护、紧急救援、安全保卫、调查取证、事故原因调查分析工作;实施现场警戒、现场勘查遇交通管制,实施警戒区域内无关人员的紧急疏散;维护突发环境事件现场及周边地区的治安秩序;查明伤亡人员身份和致害因素;控制事故相关责任人员,对肇事逃逸嫌疑车辆和人员进行调查,开展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市卫生健康委:负责协调有关医疗机构对事故伤亡人员开展医疗救援和处置;负责突发环境事件现场医务人员、器材、药品调配及伤员转移和伤亡人员情况统计工作;组织专家制定抢救方案,协调处理抢救中出现的问题;做好防护指导,组织实施受污区域卫生防疫工作。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协助公安部门对道路危险化学品运输事故现场实施管制、疏导和保护;及时修复损坏道路,保证道路畅通;开辟快捷通道,保障抢救车辆和物资运输车辆通行;协助公安部门对肇事逃逸嫌疑车辆和人员进行调查,参与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组织车辆运送滞留事故现场人员;协助公安部门组织调用施救工程车辆;加强途经水库、水源地及河流等重要路段安全设施建设,健全警告警示标志及防撞防护设施,实施公路安保工程和事故多发路段整治工程;协同应急管理部门对事故车辆装载危险化学品驳载、转移,妥善处置事故车辆;协助处理公路上的突发环境事件废弃物。

市住建局:参与城乡道路危险化学品运输事故现场救援工作,负责协调事发地政府相关部门维护、修复交通事故中毁坏城市道路、交通设施、燃气道路等工作。

市消防救援支队:负责实施现场抢险救灾,第一时间赶赴现场,将事故伤者转移到危险区域以外;在事故原因及事故车辆所载的危险物品性质特征未明的情况下,采取必要手段有效控制事故灾害的蔓延,会同应急管理、生态环境部门对危险物品的性质特征进行分析,采取正确的施救方法,直至完全控制险情。

市水务局:配合公安交警、交通运输部门在城乡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水库、河流等水环境敏感区域内的公路适当位置设立指示、警示标志;负责做好受污染水体的监测及相关案件调处。

市市场监管局:负责危险化学品及包装容器的质量监督;对危险化学品的运输罐体实物及安全阀质量、大罐小标、危险化学品的“混装”等违规行为引发的各类突发事故进行相关的技术鉴定;参与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事故中环境污染造成相关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市发展改革委:及时组织调运重要生活必需品,保障群众基本生活和市场供应,配合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善后恢复重建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经费保障。

市民政局: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因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突发环境事件受灾群众的安置、救助等后勤保障工作。

市工信局:负责应急通信指挥调度工作,满足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的电力、通信保障及恢复工作的需要,确保用电、通信安全畅通。

市自然资源局:负责提供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突发环境事件现场土地相关数据、信息资料,配合开展事故调查,会同相关部门开展危险化学品对农用地、建设用地等污染的认定工作。

市农业农村局:负责做好涉及农田、农作物的土壤、水源、大气环境污染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会同生态环境部门开展农田土壤、水体、大气等环境监测工作;组织开展农用地土壤、水体、大气等污染责任人认定工作,指导农田的修复工作。

市林草局:负责涉及森林、林地、草原、野生陆生动物环境污染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会同生态环境部门开展林地、草原区域内土壤、水体、大气等环境监测工作;指导林地、草原的生态修复工作。

市畜牧兽医局:负责涉及草场、渔业水域、野生水生生物、畜禽养殖的水体、土壤、大气等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市教育局:负责组织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突发环境事件所在地学校和幼儿园学生的疏散、安置、心理干预等工作。

市气象局:负责提供事发地天气情况,为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提供必要的气象观测和预报服务。

市粮食和储备局:组织做好环境应急救援物资及临时安置重要物资的紧急生产、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工作;落实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突发环境事件区域受灾群众的粮食、肉菜等重要消费品及应急储备物资的调拨、收储、轮换和管理。

甘肃省张掖生态环境监测中心:负责开展较大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突发环境事件环境应急监测工作,配合、指导各县区人民政府环境应急监测及处置工作,为环境应急处置工作提供监测数据及技术指导。

张掖水文水资源勘测局:配合指导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突发环境事件次生水污染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提供现场水文资料,监测并发布相关水文信息。

附件2

张掖市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组

张掖市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现场指挥部内设污染处置组、应急监测组、警戒疏散组、医疗救援组、应急保障组、新闻宣传组、社会稳定组、调查评估组和专家组等9个应急工作组。

各工作组主要围绕危险化学品污染环境事件应对工作的某一方面进行决策、指挥和协调。各工作组组成及职责分工如下:

(1)污染处置组。由市应急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运输局牵头,市公安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林草局、市自然资源局、市住建局、市畜牧兽医局、事发地政府和相关部门等参加。

主要职责:收集汇总相关数据,组织进行技术研判,开展事态分析;迅速组织切断污染源,分析污染途径,明确防止污染物扩散,消除或减轻已经造成的污染;明确不同情况下的现场处置人员须采取的个人防护措施;划定现场警戒和交通管制区域,确定重点防护区域,确定受威胁人员疏散的方式和途径,疏散转移受威胁人员至安全紧急避险场所;协调部队、公安等有关力量参与应急处置。

(2)应急监测组。由市生态环境局、甘肃省张掖生态环境监测中心牵头,市应急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林草局、市水务局、市畜牧兽医局、市气象局、事发地政府和相关部门等参加。

主要职责:根据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突发环境事件的性质、危害程度和影响范围以及当地气象、自然、社会环境状况等,明确相应的应急监测方案及监测方法;会同专家分析研判污染物扩散范围,明确监测的布点和频次,做好大气、水体、土壤、动植物等应急监测,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决策提供依据。

(3)警戒疏散组。由市公安局牵头,市消防救援支队、市、市交通运输局、事发地政府和相关部门等参加。

主要职责:根据危险化学品泄漏扩散、火焰辐射、爆炸涉及的范围划定警戒区,立即开展现场警戒,除抢险、消防、侦检等环境应急救援人员外,其他人员禁止进入警戒区。在通往突发环境事件现场的道路上实施交通管制措施,避免发生交通堵塞和次生、衍生事故发生,若泄漏的化学品为易燃易爆类的,警戒区内严禁各类火种。

(4)医学救援组。由市卫健委牵头,市公安局、交通运输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事发地政府和相关部门等参加。

主要职责:组织开展伤病员医疗救治、应急心理援助;指导和协助开展受污染人员的去污、洗消工作;提出保护公众健康的措施建议;统计死亡、中毒(或受伤)和住院治疗人数;防范因危险化学品污染环境事件造成集体中毒,做好防护指导,组织实施受污区域卫生防疫等工作。

(5)应急保障组。由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市财政局、市工信局、市民政局、市粮食和储备局、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市场监管局、事发地政府和相关部门等参加。

主要职责:指导做好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突发环境事件影响区域有关人员的紧急转移和临时安置工作;组织做好环境应急救援物资及临时安置重要物资的紧急生产、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工作;及时组织调运重要生活必需品,保障群众基本生活和市场供应。

(6)新闻宣传组。由市委宣传部(市政府新闻办)牵头,市生态环境局、市自然资源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林草局、事发地政府和相关部门等参加。

主要职责:根据市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发布的权威信息,组织协调新闻媒体做好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的新闻报道,正确引导舆论。

(7)社会稳定组。由市委网信办、市公安局牵头,市市场监管局、事发地政府和相关部门等参加。

主要职责:加强受影响地区社会治安管理,严厉打击借机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哄抢物资等违法犯罪行为;加强转移人员安置点、救灾物资存放点等重点地区治安管控;做好受影响人员与涉事单位、事发地政府及有关部门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防止出现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加强对重要生活必需品等商品的市场监管和调控,打击囤积居奇行为。

(8)调查评估组。由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应急局、市公安局、市自然资源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林草局、市畜牧兽医局、市卫生健康委、事发地政府和相关部门等参加。

主要职责:配合生态环境部、省生态环境厅开展特别重大和重大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处理,负责对较大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处理,包括对事件的原因、性质、责任的调查处理;组织开展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突发环境事件的污染损害评估工作。

(9)专家组。市突发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负责组织环境监测、危险化学品、生态环境保护、环境评估、防化、气象、生物、水利、水文、农业、卫生、损害索赔等专业的专家参加。

主要职责:明确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突发环境事件性质和类别;分析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突发环境事件的发展趋势及其对人群健康或环境的影响;确定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突发环境事件级别;研究、评估污染处置、人员撤离等工作方案;对生态修复和恢复重建等提出建议。

应急工作组设置、组成和职责可根据工作需要作适当调整。

附件3

张掖市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联系表

单 位

值班电话

传 真

生态环境部总值班室

010-66556006

010-66556010

省生态环境厅

0931-8810309

0931-8735587

市委市政府总值班室

0936-8224661

0936-8224661

市生态环境局

0936-8278242

0936-8278242

市委宣传部(市政府新闻办)

0936-8215563

0936-8220028

市委网信办

0936-8588869

0936-8589991

市应急局

0936-8213512

0936-8688671

市公安局

0936-5999058

0936-5999037

市交通运输局

0936-8213952

0936-8213952

市卫生健康委

0936-8298202

0936-8298211

市住建局

0936-8212726

0936-8220536

市消防救援支队

0936-8266680

0936-8266680

市水务局

0936-8685536

0936-8685514

市市场监管局

0936-8213393

0936-8222607

市发展改革委

0936-8213308

0936-8216312

市财政局

0936-8360826

0936-8360601

市民政局

0936-8297765

0936-8297763

市工信局

0936-8213241

0936-8213241

市自然资源局

0936-8296153

0936-8296153

市农业农村局

0936-6915032

0936-8296750

市林草局

0936-8222805

0936-8222805

市畜牧兽医局

0936-8213268

0936-8211461

市教育局

0936-8212406

0936-8235759

市气象局

0936-8290165

0936-8290165

市粮食和储备局

0936-8214585

0936-8214585

甘肃省张掖生态环境监测中心

0936-8278209

0936-8278229

张掖水文水资源勘测局

0936-8211161

0936-8213947

张掖市辐射事故应急预案

第一章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突发辐射事故应急机制,及时、妥善处置突发辐射事故,降低和减轻事故的损害和影响,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环境安全。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甘肃省辐射污染防治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甘肃省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张掖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张掖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内发生的突发辐射事故应对工作。

1.4  应急原则

(1)以人为本,安全第一。切实履行政府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最大程度地减轻突发辐射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环境危害。

(2)预防为主,平战结合。坚持预防与应急相结合,防患于未然,做好应对突发辐射事故的各项准备工作。

(3)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建立健全分类管理、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

(4)快速反应,协同应对。加强应急处置专业队伍建设,形成统一指挥、反应快速、运转高效的应急管理机制。

第二章  辐射事故及事故分级

2.1  辐射事故

辐射事故主要指除核事故以外,放射性物质丢失、被盗、失控,或者放射性物质造成人员受到意外的异常照射或环境辐射污染后果的事故。主要包括:

(1)核技术利用中发生的辐射事故;

(2)放射性废物处理、处置设施发生的辐射事故;

(3)铀矿冶及伴生矿开发利用中发生的环境辐射污染事故;

(4)放射性物质运输中发生的事故;

(5)国内外航天器在我市行政区内坠落造成的环境放射性污染事故;

(6)相邻市州发生核与辐射事故给我市造成辐射环境污染的事故;

(7)各种重大自然灾害引发的次生辐射污染事故。

2.2  事故分级

根据辐射事故的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从重到轻将辐射事故分为特别重大辐射事故、重大辐射事故、较大辐射事故和一般辐射事故四个等级(各等级辐射事故量化指标见附件1)。

2.2.1 特别重大辐射事故(一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辐射事故:

(1)I、II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并造成环境辐射污染后果;

(2)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以上(含3人)急性死亡;

(3)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大范围严重环境辐射污染事故;

(4)对我市境内可能或已经造成较大范围辐射环境影响的航天器坠落事件或境外发生的核与辐射事故。

2.2.2  重大辐射事故(二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辐射事故:

(1)I、II 类放射源丢失、被盗;

(2)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2人以下(含2人)急性死亡或者10人以上(含10 人)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

(3)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较大范围环境辐射污染后果。

2.2.3  较大辐射事故(三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辐射事故:

(1)III类放射源丢失、被盗;

(2)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9人以下(含9人)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

(3)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小范围环境辐射污染后果。

2.2.4   一般辐射事故(四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辐射事故:

Ⅳ类、Ⅴ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

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等失控导致人员受到超过年剂量限值照射的;

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厂区或设施内局部辐射污染后果;

(4)铀矿冶、伴生矿超标排放,造成环境辐射污染后果。

第三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3.1  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及其职责

市政府设立张掖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统称“市应急指挥部”),总指挥由分管副市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市政府办公室对应联系副主任和市生态环境局局长担任,成员由市生态环境局、市公安局、市卫健委、市工信局、市交通运输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局、市应急局、市委宣传部(市政府新闻办)、市政府国资委等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必要时,根据工作需要可增加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同志参加。辐射事故发生后,由市应急指挥部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辐射事故应对工作(成员单位联系方式见附件3)。

市应急指挥部主要职责:负责贯彻执行国家辐射事故应急方针、政策以及国家和省上关于特别重大辐射事故、重大辐射事故和较大辐射事故应急响应的指示。领导全市辐射事故应急准备与响应工作;负责指挥市内发生的一般(四级)辐射事故的应急响应、信息发布与报告审定等工作;审定向省上提交的一般辐射事故(四级)应急处置情况报告;协助做好特别重大辐射事故、重大辐射事故和较大辐射事故和跨市区域辐射事故的应急响应。

3.2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其职责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生态环境局,市生态环境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办公室职责是:承担应急指挥部日常工作,贯彻执行市应急指挥部的决策与指令;制定和修订全市辐射事故应急预案;组建成立辐射事故专业应急抢险救援队伍和辐射事故专家咨询组,按照市应急指挥部的指示或委托,具体负责市内一般辐射事故(四级)的应急响应、信息发布等工作;监督检查全市辐射事故应急管理工作;组织开展对应急响应、事故处理措施的监督、跟踪和评价,必要时经市应急指挥部批准后采取干预行动;负责处理辐射事故应急响应期间的信息和应急响应终止后各应急组总结报告的汇总,并负责应急响应总结报告编制、报送等工作;承办市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市应急指挥部下设应急监测组、污染处置组、医疗救援组、安全保卫组、应急保障组、专家咨询组、舆情信息组(各应急组组成及职责见附件2)。

3.3  县区辐射事故应急指挥机构

各县区政府建立健全相应的辐射事故应急指挥机构。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辐射事故应急的法律法规、政策及市应急指挥部的指示要求;组织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做好应急准备;协助配合本行政区域内辐射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完成市应急指挥部下达的其他应急任务。

第四章  应急响应

4.1  响应分级

对应辐射事故等级,应急响应由低到高依次为四级(一般辐射事故)、三级(较大辐射事故)、二级(重大辐射事故)、一级(特别重大辐射事故)四个级别。

特别重大辐射事故(一级)、 重大辐射事故(二级)和较大辐射事故(三级)的应急响应工作根据国家和省辐射事故应急组织机构的指示要求组织实施。一般辐射事故(四级)的应急响应工作由市应急指挥机构组织实施。

应急响应启动命令由各级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请同级辐射事故应急指挥机构批准后发布。

4.2  辐射事故的报告

发生辐射事故时,事故单位应当立即启动本单位的辐射事故应急方案,采取有效措施积极处置,并立即向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公安部门报告,造成或可能造成人员超剂量照射的,还应同时向当地卫生健康部门报告,并在2小时内填写报送辐射事故初始报告表。

县区相关部门接到辐射事故报告后,要立即向同级应急指挥部报告,并在2小时内上报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初步判断事故情况和等级后,应在2小时内报告省辐射事故应急指挥机构和市政府。

应急响应终止后,当地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应继续逐级报告事故后续处置的相关情况。

4.3  应急响应的启动

辐射事故应急响应坚持属地为主的原则,实行分级响应。

4.3.1  响应程序

(1)四级响应程序

发生辐射事故,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初判为一般辐射事故,报市应急指挥部提出启动四级应急响应建议,由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总指挥决定启动四级应急响应,并指挥应急处置工作。同时,要及时向省生态环境厅报告相关信息和处置工作情况。

(2)三级及以上响应程序

发生辐射事故,市应急指挥部初判为较大(三级)以上辐射事故的,向省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由省级以上辐射事故应急指挥机构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应急工作。

4.3.2  应急行动

市应急指挥部发布应急响应启动命令后,各成员单位应当按照辐射事故应急预案的要求和辐射事故的严重程度,立即派人赶赴现场,组织各专业力量开始实施安全保卫、现场调查、监测、处置和医疗救援等应急支援行动,有关专家参与现场应急指挥部的指挥工作,监测组负责进行辐射事故现场的应急监测工作,提供监测数据,确定污染范围,为辐射事故应急决策提供依据,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并消除事故影响,防止辐射污染蔓延。

4.4  应急状态的终止

4.4.1  应急状态的终止条件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即满足应急状态终止的条件:

(1)辐射事故造成的危害已经彻底消除,并且再无继发的可能;

(2)辐射污染源的泄漏或释放已经降低至规定的限值以内;

(3)事故现场的各种专业应急处置行动已无继续进行的必要。

对于具备应急状态终止条件的,由原发布启动应急响应的辐射事故应急指挥机构下达应急响应终止的命令。

4.4.2  应急状态终止后的行动

应急响应状态终止后,应根据市应急指挥部的指示和实际情况,各应急组协同开展下列工作:

(1)评价事故对环境和公众造成的影响,对造成环境污染的辐射事故,市生态环境部门要组织有计划的辐射环境监测,审批、管理必要的区域去污计划和因事故及去污产生的放射性废物的处理和处置计划并监督实施;

(2)评价应急期间所采取的行动;

(3)组织开展事故调查,指导有关部门和事故责任单位查出原因,提出整改防范措施和处理建议,防止类似事故的重复出现;

(4)根据实践经验,及时对应急预案及相关实施程序进行修订。

4.4.3  总结报告

应急状态终止后,各应急组应在两周内向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交本组的总结报告,办公室在1个月内向市应急指挥部提交总结报告,市应急指挥部在2周内向省级生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市政府提交总结报告。

第五章   应急准备和保障

5.1  应急培训

各级生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制定辐射事故应急培训计划,针对辐射事故应急响应有关人员及时开展熟悉预案基本内容、具备完成应急任务的基本知识、专业技能和响应能力等方面的培训工作。

5.2  应急演练

各成员单位应当根据本预案中规定的职责和任务,明确辐射事故应急预案演练的组织机构和责任人。各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为辐射事故应急预案演练的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为辐射事故应急预案演练的直接责任人。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根据制定的辐射事故应急预案,结合实际情况,每5年组织一次综合性辐射事故应急演练。演练结束后,要及时总结评估辐射事故应急预案的可行性,必要时,对应急预案做出修改和完善。演练总结报告应及时上报省辐射事故应急组织机构。

5.3  资金保障

市财政局负责承担辐射事故应急响应工作经费,确保应急救援专业队伍建设、应急演练、人员培训、应急物资储备等所需经费。

5.4  物资保障

各相关部门应当根据各自担负的辐射事故应急职责任务,配备相应的仪器设备、防护设施和应急物资。

5.5  制度保障

(1)值班制度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实行24小时电话值班和应急指挥中心日常值班制度,各应急响应人员通讯设备要随时保持畅通。

辐射事故应急响应期间,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实行24小时专人在岗值班。

(2)应急设备物资日常保养制度

市级辐射事故应急指挥机构应加强对应急仪器设备和物资装备的日常维护和保养,保证能够随时应对可能发生的辐射事故。

(3)总结报告制度

辐射事故应急响应结束后,市应急指挥部应编制辐射事故应急响应总结报告,并于2个月内报省辐射事故应急指挥机构。

第六章  附则

6.1  预案管理

本预案每5年修订一次,由市生态环境局组织修订并报市应急指挥部审批;各县区政府根据本预案,结合本地实际,应当及时制订(修订)本辖区辐射事故应急预案。

6.2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市政府批准,市生态环境局负责解释。

6.3 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1.各等级辐射事故的量化指标

2.张掖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急组组成及主要职责

3.张掖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联系表

附件1

各等级辐射事故的量化指标

一、特别重大辐射事故

(一)事故造成气态放射性物质的释放量大于等于5.0E+15Bq的I-131当量,或者事故造成大于等于3k范围的环境剂量率达到或者超过0.1mSv/h,或者β/γ沉积水平达到或超过1000Bq/2,或者α沉积活度达到或超过100Bq/2

(二)事故造成水环境污染时液态放射性物质的释放量大于等于1.0E+13Bq的Sr-90当量;

(三)事故造成地表、土壤污染(未造成地下水污染)时液态放射性物质的释放量大于等于1.0E+14Bq的Sr-90当量;

(四)在放射性物质运输过程中,发生事故造成大于等于25000D2的放射性同位素释放。

二、重大辐射事故

(一)事故造成气态放射性物质的释放量大于等于5.0E+14Bq,且小于5.0E+15Bq的I-131当量,或者事故造成大于等于0.5k且小于3k范围的环境剂量率达到或者超过0.1mSv/h,或者β/γ沉积水平达到或超过1000Bq/2,或者α沉积活度达到或超过100Bq/2

(二)事故造成水环境污染时液态放射性物质的释放量大于等于1.0E+12Bq,且小于1.0E+13Bq的Sr-90当量;

(三)事故造成地表、土壤污染(未造成地下水污染)时液态放射性物质的释放量大于等于1.0E+13Bq,且小于1.0E+14Bq的Sr-90当量;

(四)在放射性物质运输过程中,发生事故造成大于等于2500D2,且小于25000D2的放射性同位素释放。

三、较大辐射事故

(一)事故造成气态放射性物质的释放量大于等于5.0E+11Bq,且小于5.0E+14Bq的I-131当量,或者事故造成大于等于500且小于0.5k范围的环境剂量率达到或者超过0.1mSv/h,或者β/γ沉积水平达到或超过1000Bq/2,或者α沉积活度达到或超过100Bq/2

(二)事故造成水环境污染时液态放射性物质的释放量大于等于1.0E+11Bq,且小于1.0E+12Bq的Sr-90当量;

(三)事故造成地表、土壤污染(未造成地下水污染)时液态放射性物质的释放量大于等于1.0E+12Bq,且小于1.0E+13Bq的Sr-90当量;

(四)在放射性物质运输过程中,发生事故造成大于等于2.5D2,且小于2500D2的放射性同位素释放。

四、一般辐射事故

(一)事故造成气态放射性物质的释放量小于5.0E+11Bq的I-131当量,或者事故造成小于500范围的环境剂量率达到或者超过0.1mSv/h,或者β/γ沉积水平达到或超过1000Bq/cm2,或者α沉积活度达到或超过100Bq/cm2;

(二)事故造成水环境污染时液态放射性物质的释放量小于1.0E+11Bq的Sr-90当量;

(三)事故造成地表、土壤污染(未造成地下水污染)时液态放射性物质的释放量小于1.0E+12Bq的Sr-90当量;

(四)在放射性物质运输过程中,发生事故造成小于2.5D2的放射性同位素释放。

附件2

张掖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应急组组成及主要职责

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根据工作需要设立相应的应急组,各应急组组成及职责分工如下:

(一)应急监测组。由市生态环境局牵头组成。承担一般辐射事故(四级)的应急监测工作;负责辐射事故的危害评价、影响范围划定、后果预测等工作,确定应急响应终止的监测指标。

(二)污染处置组。由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应急局、市交通局、市自然资源局、市政府国资委组成。市应急局配合做好由生产安全事故、火灾事故和涉及危险化学品突发环境事件引发的辐射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市交通运输局配合做好放射性物质运输中发生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市自然资源局配合做好因矿产资源开发等造成的辐射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开展应急测绘,提供地理信息、地质资料和相关图件。市政府国资委配合做好市属国有企业辐射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三)医疗救援组。由市卫健委牵头组成。根据发生辐射事故的辐射物品种类、危害特性、影响范围、处置方式方法等编制并组织实施应急救援措施;指导应急工作人员和受事故影响群体的辐射防护,发放所需药品;负责对事故造成的放射病、超剂量照射人员的医疗救护。

(四)安全保卫组。由市公安局牵头组成。负责辐射事故现场的保护、警戒、交通管制等工作;负责对辐射事故原因和相关人员的现场调查取证工作,必要时可采取强制措施;配合相关部门组织受事故影响群体的疏散与撤离工作。

(五)应急保障组。由市财政局、市工信局组成。市财政局负责辐射事故应急演练、业务培训、应急物资储备、调查、监测、评估处置等经费保障工作。市工信局负责组织协调辐射事故应急通讯保障工作。

(六)专家咨询组。由市生态环境局牵头组成。为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提供技术咨询;为全市辐射事故应急准备、应急响应、现场处置、抢险救援、现场防护及善后处理等提供技术支持;审查各应急组应急方案并提出意见。

(七)舆情信息组。由市委宣传部(市政府新闻办)牵头组成。负责组织协调辐射事故应急期间的公众宣传,负责有关辐射事故的新闻稿件发布;配合地方政府发布信息,做好宣传报道,正确引导舆论。

附件3

张掖市突发辐射事故应急工作联系表

单 位

值班电话

传 真

生态环境部总值班室

010-66556006

010-66556010

省生态环境厅

0931-8810309

0931-8735587

市委市政府总值班室

0936-8224661

0936-8224661

市生态环境局

0936-8278242

0936-8278242

市委宣传部(市政府新闻办)

0936-8215563

0936-8220028

市委网信办

0936-8589991

0936-8589991

市工信局

0936-8213241

0936-8214641

市应急

0936-8213512

0936-8225776

市公安局

0936-5999058

0936-5999037

市财政局

0936-8360826

0936-8360601

市交通运输局

0936-8889600

0936-8227472

市卫生健康委

0936-8298211

0936-8298211

市自然资源局

0936-8296151

0936-8313902

市政府国资委

0936-8360515

0936-8360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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