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张掖市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的通知
索引号
620700004/2020-00055
文号
张政办发〔2019〕115号
关键词
发布机构
市政府办
公开形式
责任部门
生成日期
2019-11-22 15:35:00
是否有效

张政办发2019〕115号

张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张掖市城镇污水

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及省属驻张各单位:

张掖市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已经201910月17日市政府第54次常务会议讨论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张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1月12日

张掖市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加强全市城镇污水排放管理,保障城镇排水设施安全正常运行,防治城镇水环境污染及内涝灾害,促进社会经济与自然环境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全市城镇排水设施覆盖范围内申请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以下通称排水许可),对从事工业、建筑、餐饮、医疗等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以下通称排水户)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活动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镇排水许可的指导监督工作。

各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通称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内排水许可证书的颁发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排水户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须依照本办法规定取得排水许可。未取得排水许可的,排水户不得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

本办法实施前已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排水户应当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60日内向所在地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排水许可证;逾期不申办排水许可证的,按未取得排水许可擅自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依法处理。

城镇居民排放生活污水不需要申请领取排水许可证。

在雨水、污水分流排放的地区,不得将污水排入雨水管网。

第五条  排水户分为重点排水户和一般排水户。

重点排水户是指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会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法确定并向社会公布的重点排污工业企业和重点污水排放户。

一般排水户是除重点排水户以外的其他所有行业排水户。

第二章 许可申请与审查

第六条  排水户向所在地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申请排水许可的,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许可决定。作出不准予许可决定时应当说明不予许可的理由,并告知救济的途径。

集中管理的建筑或者单位内有多个排水户的,可以由产权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统一申请排水许可,同时承担对所属排水户排水行为的责任。

各类施工作业单位需要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由施工作业单位申请领取排水许可证。

第七条  各城镇生活污水处理企业接纳工业废水应当按各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设计进水要求和实际运行状况确定。

第八条  排水户的排放水质必须满足《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 31962-2015)要求。

影响城镇生活污水处理企业运行的废水,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规定等明令禁止接入的废水,不得接入城镇排水管网。

第九条  排水户的基础配套设施应达到以下要求:

(一)排水户内部必须做到雨污、清污分流,废水排放口必须按规范与城镇排水管网连通,连接处必须设有检查井、专用检测井。

(二)重点排污单位在排放口应当设置在线监控设备,且不低于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线监控设备按照环评及城镇生活污水处理企业的要求确定,主要包括但不限于流量计、PH计、COD在线仪、氨氮在线仪、总磷在线仪等。

第十条  排水户与城镇生活污水处理企业应当签订委托处理协议,委托处理协议同时报送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申请排水许可的,应当如实提交下列材料:

(一)《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申请表》;

(二)授权委托书(非法人或本人办理)、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三)排水户内部排水管网、专用检测井、污水排放口位置和口径的图纸及说明等材料;

(四)按规定建设污水预处理设施的有关材料;

(五)排水隐蔽工程竣工报告;

(六)排水许可申请受理之日前一个月内由具有计量认证资质的水质检测机构出具的排水水质、水量检测报告;拟排放污水的排水户提交水质、水量预测报告;

(七)列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排水户应当提供已安装的主要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有关材料;

(八)排放污水易对城镇排水设施正常运行造成危害的重点排污工业企业,应当提供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排放口安装能够对水量、PH、CODcr(或TOC)进行检测的在线检测装置的有关材料;其他重点排污工业企业和重点排水户,应当提供具备检测水量、PH、CODcr、SS和氨氮能力及检测制度的材料;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营业执照复印件、房产证或房屋租赁协议复印件等)。

第十二条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负责对排水户排水情况和接管情况进行现场审核,符合以下条件的,核发排水许可证:

(一)污水排放口的设置符合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的要求;

(二)排放污水的水质应当符合《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质标准》GB/T 31962-2015)等有关标准和规定;

(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设相应的预处理设施;

(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排放口设置便于采样和水量计量的专用检测井和计量设备;列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排水户已安装主要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

(五)排放污水易对城镇排水设施正常运行造成危害的重点排污工业企业,已在排放口安装能够对水量、PH、CODcr(或TOC)进行检测的在线检测装置;其他重点排污工业企业和重点排水户,具备对水量、PH、CODcr、SS和氨氮等进行检测的能力和相应的水量、水质检测制度;

(六)对各类施工作业临时排水中有沉淀物、足以造成排水管网设施堵塞或者损坏的,排水户要修建预沉设施,且排放污水符合本条第(二)项规定的标准;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三条  排水许可证的有效期为5年

第十四条  排水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排放污水的,排水户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申请,在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准予延续的,有效期延续5年。

排水户在排水许可证有效期内,严格按照许可内容排放污水,且未发生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提出延期申请的,经原许可机关同意,可不再进行审查,排水许可证有效期延续5年

第十五条  施工作业单位申领排水许可证的有效期,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根据污水排放具体状况确定,但不得超过施工期限。

第十六条  新建机关事业单位、商业、住宅小区需要排放污水的,应当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组织功能性验收合格后,方可将生活污水直接接入城镇排水设施。

第十七条  排水户应当按照排水许可证确定的排水类别、总量、时限、排放口位置和数量、排放的污染物项目和浓度等要求排放污水。

重点排水户应当将按照水量、水质检测制度检测的数据定期报城镇排水主管部门。

排水户在排水许可期限内需要变更排水口数量和位置、排水量、污染物项目或者浓度等排水许可内容的,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重新申请办理排水许可证。

排水户名称、法定代表人等其他事项变更的,排水户应当在工商登记变更后30日内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变更。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排水户不得有下列危及城镇排水设施安全的行为:

(一)超过排水许可证有效期限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

(二)违反排水许可证规定的内容,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

(三)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倾倒剧毒、易燃易爆物质、腐蚀性废液和废渣、有害气体和烹饪油烟等;

(四)堵塞城镇排水设施或者向城镇排水设施内排放、倾倒垃圾、渣土、施工泥浆、油脂、污泥等易堵塞物;

(五)擅自占压、拆卸、移动和穿凿城镇排水设施;

(六)擅自向城镇排水设施加压排放污水;

(七)其他损害城镇排水设施正常运行的行为。

第十九条  因建设工程施工需要拆除、改动城镇排水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制定拆除、改动方案,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实施,并承担重建、改建和采取临时措施的费用。工程完工后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对重建、改建的城镇排水设施进行验收。

第二十条  在汛期或特殊情况时,排水户应当服从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的统一调度,按要求排放污水。排水户因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事件,排放的污水可能危及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运行的,应当立即停止排放,采取措施消除危害,并按规定及时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报告。

第二十一条  因城镇排水设施建设、维护或者检修可能对排水造成影响的,城镇排水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应当提前24小时通知相关排水户;可能对排水造成严重影响的,应当事先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报告,采取应急处理措施,并向社会公告;排水户应按要求调整或暂停排水。

第二十二条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排水户的排放口设置、连接管网、预处理设施和水质、水量监测设施建设和运行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十三条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将城镇排水许可材料按户整理归档,对排水户档案实行信息化管理。

第二十四条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委托的具有计量认证资质的排水监测机构,应当定期对排水户排放污水的水质、水量进行监测,建立排水监测档案。排水户应当接受监测,如实提供有关资料。

列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排水户,应当依法安装并保证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

列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排水户安装的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应当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将监测数据与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实时共享。对未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已进行自动监测的,可以将监测数据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共享。

第二十五条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的规定,对排水户排放污水的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现场开展检查、监测;

(二)要求被监督检查的排水户出示排水许可证;

(三)查阅、复制有关文件和材料;

(四)要求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就有关问题做出说明;

(五)依法采取禁止排水户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等措施,纠正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妨碍和阻挠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活动。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排水许可机关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排水许可:

(一)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排水许可决定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排水许可决定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排水许可决定的;

(四)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申请人作出准予排水许可决定的;

(五)依法可以撤销排水许可的其他情形。

排水户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排水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办理排水许可的注销手续:

(一)排水户依法终止的;

(二)排放许可依法被撤销、撤回,或者排水许可证被吊销的;

(三)排水许可证有效期满且未延续许可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排水许可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八条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向社会公开。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排水监测机构的工作人员对知悉的被监督检查单位和个人的技术和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第二十九条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实施排水许可不得收费。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实施排水许可所需经费,应当列入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的预算,由本级财政予以保障,按照批准的预算予以核拨。

第四章 附  

第三十条 对违反排水管理的行为,排水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依法进行处理。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中的城镇是指张掖市市区及五县县城城市规划区。本办法中城镇排水管网是指城市规划区内建成收纳城市生活污水的管网。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9年12月1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对《张掖市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的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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