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政办发〔2015〕204号
张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批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全市城镇居民
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的意见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及省属驻张各单位: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全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的意见》,已经市政府第6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批转,请认真贯彻执行。
张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2月14日
关于调整全市城镇居民
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的意见
(市人社局、市财政局 2015年12月14日)
根据《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做好2015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的通知》(甘人社通〔2015〕91号)精神,结合全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运行情况,现对全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做如下调整:
城镇居民个人缴费标准由原每人每年100元调整为120元;大专院校学生个人缴费标准由原每人每年80元调整为110元;其他学校学生个人缴费标准由原每人每年60元调整为90元;城镇低保人员个人缴费标准由原每人每年40元调整为70元。民政部门确认的城市一、二类低保人员个人缴费部分,由民政部门全额代缴。
本意见自2016年1月1日起执行。
抄送:市委办公室,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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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属性:主动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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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2015年12月14日印发 |
共印65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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