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

首页 > 政务公开 > 政策 > 政府文件 > 按公文种类分类 > 张政发

张掖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陆生野生动物禁猎区和 明确禁猎期及禁用猎捕工具方法的通告
索引号
620700004/2022-01187
文号
张政发〔2022〕2号
关键词
发布机构
市政府办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责任部门
市政府办公室
生成日期
2022-04-01 17:00:07
是否有效

张政发〔20222


张掖市人民政府

关于划定陆生野生动物禁猎区和

明确禁猎期及禁用猎捕工具方法的通告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及省属驻张各单位:

有效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保障生物安全和生态安全,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和《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决定在全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划定陆生野生动物禁猎区,明确禁猎期及禁用猎捕工具、方法。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猎对象

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和《甘肃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中的陆生野生动物物种。

二、禁猎区和禁猎期

张掖市行政区域内全部为禁猎区;全年为禁猎期。任何单位和个人禁止一切非法猎捕行为。

因科学研究、种群调控、疫源疫病监测或者其他特殊情况,确需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的,应当依法取得特许猎捕证、狩猎证。猎捕者应当按照特许猎捕证、狩猎证规定的种类、数量、地点、工具、方法和期限进行猎捕。持枪猎捕的,应当依法取得公安机关核发的持枪证。

三、禁用猎捕工具和方法

禁止使用军用武器、气枪、地枪、爆炸物、排铳、猎夹、猎套、猎笼、弹弓、弩箭、地弓、大吊杆、电击或电子诱捕装置、非人为直接操作并危害人畜安全的狩猎装置等工具进行猎捕;禁止使用网捕、犬猎、鹰猎、机动车追猎、夜间照明行猎、歼灭性围猎、施毒、麻醉、火攻、烟熏、陷阱、绝后窖、捣毁巢穴、捡拾卵蛋等方法进行猎捕。

禁止使用其他危害人畜安全及可能导致野生动物大量伤亡的猎捕工具和方法猎捕陆生野生动物。

因科学研究确需网捕、电子诱捕的除外。

四、法律责任

违反本通告规定实施上列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其他事项

开展观鸟、科学研究以及科普等活动应当保持安全距离,不得影响野生动物正常觅食和繁殖。

任何组织和个人发现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的行为有义务及时向林草部门和公安机关举报。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举报电话:张掖市林草局:0936-8212577

张掖市公安局森林分局:0936-8222209


                   张掖市人民政府

2022330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