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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实施方案
索引号
620700004/2018-69262
文号
张政发〔2016〕114号
关键词
发布机构
市政府办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责任部门
顾文霞
生成日期
2016-09-18 09:31:31
是否有效



张政发〔2016〕114号




张掖市人民政府

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留守

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直及省属驻张有关单位:

现将《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实施方案》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张掖市人民政府

2016年9月13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留守儿童

关爱保护工作的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发〔2016〕13号)和《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甘政发〔2016〕66号)精神,进一步加强我市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切实为农村留守儿童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环境,维护农村留守儿童生存、发展和受保护的权利,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全面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按照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以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坚持依法保护,不断加强制度建设,坚持问题导向,强化家庭监护主体责任,加大关爱保护力度,逐步减少儿童留守现象,确保农村留守儿童的安全、健康、受教育等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二、工作对象与总体目标

工作对象:全市农村户籍儿童中父母双方外出务工或一方外出务工另一方无监护能力、不满十六周岁的儿童。

总体目标:全面建立家庭、政府、学校尽职尽责,社会力量积极参与的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体系,确保强制报告、应急处置、评估帮扶、监护干预等农村留守儿童救助保护机制有效运行,侵害农村留守儿童权益的行为得到有效遏制。到2020年,全市农村留守儿童保护、服务体系更加健全,全社会关爱保护农村留守儿童的意识普遍增强,农村留守儿童成长环境更为改善,人身安全更有保障,农村儿童留守现象明显减少。

三、实施时间

全市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程实施时间从2016年9月至2020年12月。2016年9月至12月市县(区)制定实施方案。从2017年起,每年年初由民政部门制定具体的年度工作任务,分解到相关部门,由相关部门完成,年中、年底进行检查考核。2020年进行评估总结。通过对总体目标和各项任务完成情况的评估检查,总结推广实施经验,表彰工作中涌现出来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推动这项工作深入全面开展,取得更加显著的成效。

四、工作任务

(一)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服务体系建设

1.落实政府主导责任。各县(区)政府将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结合本县(区)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政策措施,加强统筹协调和督促检查,确保关爱保护工作覆盖本县(区)所有农村留守儿童。建立健全政府领导,民政部门牵头,教育、公安、司法行政、卫生计生等部门和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参加的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领导机制,形成齐抓共管的整体合力,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完善控辍保学部门协调机制,督促监护人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并完成义务教育。指导督促县(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民委员会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加强对监护人的法治宣传、监护监督和指导,督促其履行监护责任,提高监护能力。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一人一档、翔实完备”的要求建立农村留守儿童信息台账,为有关部门和社会力量参与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提供支持,并通过党员干部和驻村干部定期家访、专业社会工作者随访等方式,重点对性格孤僻、生活困难、残疾患病、有不良行为倾向的农村留守儿童进行核查,对列入虚拟专门学校的,有针对性地组织妇女干部、志愿者、“五老”、留守妇女结对帮扶,对农村留守儿童开展心理疏导、行为矫正和分类救助,确保他们得到妥善照料,基本生活得到有效保障。村(居)民委员会全面排查、定期走访,及时掌握农村留守儿童的家庭情况、监护情况、就学情况等基本信息,并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充分利用“农村留守儿童之家”、“农家书屋”、“七彩小屋”、农村互助老人幸福院等场所,为农村留守儿童阅览图书、通过电话和视频与父母联系提供便利。(牵头部门:市政府办公室。配合部门:市法制办、综治办、民政局、教育局、公安局、卫计委、司法局、财政局、人社局、文广新局、农业局、统计局、发改委)

2.强化家庭监护主体责任。村(居)民委员会、公安机关和有关部门对父母或受委托监护人不履行监护主体责任的,及时予以劝诫、制止;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其责任。(牵头部门:市公安局。配合部门:市综治办、民政局、教育局、总工会、团市委、妇联)

3.加大教育部门和学校关爱保护力度。落实免费义务教育和教育资助政策,确保农村留守儿童不因贫困而失学;支持和指导中小学校加强心理健康教育、良好人格教育,促进学生心理、人格积极健康发展,及早发现并纠正心理问题和不良行为;加强对农村留守儿童相对集中学校教职工的专题培训,不断提高班主任和宿舍管理人员关爱照料农村留守儿童的认识和能力;指导和协助中小学校完善人防、物防、技防措施,做好法治宣传和安全教育,帮助儿童增强防范不法侵害的意识、掌握预防意外伤害的安全常识。中小学校要对农村留守儿童受教育情况实施全程管理,利用电话、家访、家长会等方式加强与家长、受委托监护人的沟通交流,了解农村留守儿童生活情况和思想动态,帮助监护人掌握农村留守儿童学习情况,提升监护人责任意识和教育管理能力;及时了解旷课农村留守儿童情况,落实辍学学生登记、劝返复学和书面报告制度,劝返无效的,应书面报告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依法采取措施劝返复学;要依托学校现有资源,设立学校“农村留守儿童之家”,改善学校关爱保护设施条件,满足农村留守儿童学习和关爱服务需求。寄宿制学校要严格落实教职工24小时值班和学生宿舍安全管理责任制度,丰富校园文化生活,引导寄宿学生积极参与体育、艺术、社会实践等活动,增强学校教育吸引力。(牵头部门:市教育局。配合部门:市民政局、公安局、司法局、综治办、卫计委、关工委办、团市委、妇联)

4.发挥群团组织关爱服务优势。各级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关工委等群团组织发挥自身优势,积极为农村留守儿童提供假期日间照料、课后辅导、心理疏导等关爱服务。工会、共青团广泛动员广大职工、团员青年、少先队员等开展多种形式的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和互助活动。妇联依托“妇女之家”、“ 留守儿童之家”等活动场所,为农村留守儿童和其他儿童提供关爱服务,加强对农村留守儿童父母、受委托监护人的家庭教育指导,引导他们及时关注农村留守儿童身心健康状况,加强亲情关爱。残联要组织开展农村留守残疾儿童康复等工作。关工委组织动员广大老干部、老战士、老专家、老教师、老模范等离退休老同志,协同做好农村留守儿童的关爱与服务工作。(牵头部门:市妇联。配合部门:市关工委办、总工会、团市委、残联)

5.加大农村留守儿童公共服务产品的投入。采取政府引导、社会资助等方式,广泛筹措资金,不断加大农村留守儿童公共服务产品的投入。结合建设丝路明珠金张掖这一重大使命,围绕实施精准扶贫、联村联户为民富民行动和新农村建设等项目工程,积极统筹各方资源,推动和加强农村留守儿童保护管理机构、儿童福利机构、日间照料中心、寄宿制学校等关爱保护设施建设,切实满足留守儿童入学需求和临时监护照料等需求,逐步实现县级儿童保护机构、农村和学校“留守儿童之家”全覆盖,让农村留守儿童共享改革发展成果。依托“妇女之家”和农村中小学校、幼儿园认真做好儿童活动设施和安全防护设施的规划建设,在村(居)民委员会逐步增加农村留守儿童需要的服务功能和项目。(牵头部门:市发改委。配合部门:市财政局、教育局、文广新局、公安局、民政局、农办、农业局、统计局、卫计委)

6.大力推进农村儿童特别是留守儿童的医疗保健服务。积极组织开展农村儿童营养指导、计划免疫和儿童常见病诊疗等基本卫生保健服务,特别是根据农村留守儿童的营养状况制定相应干预措施,发放科学实用、通俗易懂的宣传资料,开展儿童营养、喂养知识及常见疾病预防等健康教育和咨询指导。通过提高家长及监护人相关医疗保健知识水平,降低农村留守儿童营养不良发生率和营养不良性疾病发病率,不断改善农村留守儿童健康状况。规范开展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0—6岁儿童健康管理项目,并按项目要求开展农村儿童免费体检工作。(牵头部门:市卫计委。配合部门:市教育局、财政局、民政局、农办、关工委办、总工会、团市委、妇联)

7.加强农村留守儿童的权益保护。提高农村留守儿童的维权意识和能力,预防和严厉打击侵害农村留守儿童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活动,及时依法严惩违法犯罪分子。做好失足农村留守儿童的教育感化和挽救工作,避免其再次违法犯罪。建立农村留守儿童保护管理机制,及时掌握农村留守儿童的底数和基本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有效保障农村留守儿童健康成长。(牵头部门:市公安局。配合部门:市教育局、司法局、民政局、卫计委、统计局、农业局、人大内司委、检察院、中级人民法院、妇联)

8.做好农村留守儿童法制宣传和法律服务、法律援助工作。积极利用农民工集中返乡等时机,加强有关儿童权益保护和家长责任义务的法律宣传工作,加大农村留守儿童家长及监护人培训力度,强化家长及监护人责任意识,普及家庭安全教育知识。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农村留守儿童和家长的法律援助申请,优先受理,及时办理,切实维护其合法权益。(牵头部门:市司法局。配合部门:市人社局、网信办、法制办、文广新局、总工会、团市委、妇联)

9.进一步净化农村留守儿童成长的文化环境。加强农村校园周边网吧、游戏厅、营业性音像场所的整治和监管,建立健全网吧管理长效机制。(牵头部门:市文广新局。配合部门:市委网信办、公安局、检察院、中级人民法院)

10.认真落实农村社会救助政策。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切实保障符合条件的农村留守儿童获得社会救助,积极为其提供有针对性的指导和服务。(牵头部门:市民政局。配合部门:市教育局、人社局、卫计委、农办、农业局、国税局、地税局、残联)

(二)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机制建设

1.健全信息管理机制。做好农村留守儿童摸底排查工作,准确掌握全市农村留守儿童数量规模、分布区域、结构状况和每个农村留守儿童个人情况、家庭组成、监护照料、教育就学、帮扶救助等基本信息,依托现有信息系统完善农村留守儿童信息管理功能,实行村(居)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民政部门逐级季度和年度报告制度,及时更新农村留守儿童基本信息,实行动态管理、信息共享、精准施策。(牵头部门:市民政局。配合部门:市教育局、公安局、人社局、农办、农业局、统计局)

2.建立强制报告机制。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村(居)民委员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农村留守儿童脱离监护单独居住生活或失踪、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或不履行监护责任、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疑似遭受意外伤害或不法侵害等情况的,应当在第一时间向公安机关报告。负有强制报告责任的单位和人员未履行报告义务的,其上级机关和有关部门要严肃追责。其他公民、社会组织积极向公安机关报告的,所在县(区)人民政府及时给予表彰奖励。(牵头部门:市公安局。配合部门:市民政局、教育局、人社局、财政局、司法局、检察院、中级人民法院)

3.完善应急处置机制。及时受理有关报告,在第一时间展开调查,有针对性地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强制报告责任人协助公安机关做好调查和应急处置工作。属于农村留守儿童单独居住生活的,责令其父母立即返回或确定受委托监护人,并对其父母进行训诫;属于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或不履行监护责任的,联系农村留守儿童父母立即返回或委托其他亲属监护照料;上述两种情形联系不上农村留守儿童父母的,要就近护送至其他近亲属、村(居)民委员会或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临时监护照料,并协助通知农村留守儿童父母立即返回或重新确定受委托监护人。属于失踪的,按照儿童失踪快速查找机制及时开展调查。属于遭受家庭暴力的,依法制止,必要时通知并协助民政部门将其安置到临时庇护场所、救助管理机构或者福利机构实施保护;属于遭受其他不法侵害、意外伤害的,依法制止侵害行为、实施保护;对于上述两种情形,按照有关规定调查取证,协助其就医、鉴定伤情,为进一步采取干预措施、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打下基础,并将相关情况及时通报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牵头部门:市公安局。配合部门:市民政局、教育局、人大内司委、司法局、人社局、网信办、检察院、中级人民法院)

4.健全评估帮扶机制。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会同民政部门、公安机关在村(居)民委员会、中小学校、医疗机构以及亲属、社会工作专业服务机构的协助下,对农村留守儿童的安全处境、监护情况、身心健康状况等进行调查评估,有针对性地安排监护指导、医疗救治、心理疏导、行为矫治、法律服务、法律援助等专业服务。对于监护人家庭经济困难且符合有关社会救助、社会福利政策的,及时纳入保障范围。(牵头部门:市民政局。配合部门:市公安局、教育局、农业局、农办、人社局、总工会、团市委、妇联)

5.强化监护干预机制。对实施家庭暴力、虐待或遗弃农村留守儿童的父母或受委托监护人,给予批评教育,必要时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情节恶劣构成犯罪的,依法立案侦查。对于监护人将农村留守儿童置于无人监管和照看状态导致其面临危险且经教育不改的,或者拒不履行监护责任六个月以上导致农村留守儿童生活无着的,或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或遗弃农村留守儿童导致其身心健康严重受损的,其近亲属、村(居)民委员会、县级民政部门等有关人员或者单位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另行指定监护人。(牵头部门:市公安局。配合部门:市民政局、教育局、司法局、人大内司委、检院、中级人民法院、总工会、团市委、妇联)

(三)完善和落实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配套政策

1.切实为农民工家庭提供更多帮扶支持。大力推进农民工市民化,为其监护照料未成年子女创造更好条件。符合落户条件的有序推进其本人及家属落户。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纳入保障范围,通过实物配租公共租赁住房或发放租赁补贴等方式,满足其家庭的基本居住需求。不符合上述条件的,在生活居住、日间照料、义务教育、医疗卫生等方面提供帮助。倡导用工单位、社会组织和专业社会工作者、志愿者队伍等社会力量,为其照料未成年子女提供便利条件和更多帮助。公办义务教育学校要普遍对农民工未成年子女开放;完善和落实符合条件的农民工子女在输入地参加中考、高考政策。(牵头部门:市人社局。配合部门:市农业局、农办、国税局、地税局、财政局、民政局、房管局、统计局、教育局、公安局、总工会、妇联)

2.引导扶持农民工返乡创业就业。落实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支持农民工返乡创业就业的一系列政策措施。充分发挥比较优势,积极承接经济发达地区产业转移,加快发展地方优势特色产业,加强基本公共服务,落实财政、金融等优惠扶持政策,落实定向减税和普遍性降费政策,为农民工返乡创业就业提供便利条件。广泛宣传农民工返乡创业就业政策,加强农村劳动力就业创业技能培训,对有意愿就业创业的,有针对性地推荐用工岗位信息或创业项目信息,积极创造条件,鼓励农民工就近就地就业和返乡创业。(牵头部门:市人社局。配合部门:市农业局、农办、国税局、地税局、财政局、民政局、教育局、公安局、总工会、团市委、妇联)

3.推动社会力量开展关爱服务行动。加快孵化培育社会工作专业服务机构、公益慈善类社会组织、志愿服务组织,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其深入城乡社区、学校和家庭,开展农村留守儿童监护指导、心理疏导、行为矫治、社会融入和家庭关系调适等专业服务,组织动员农村各种协会共同参与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工作。支持高校、企业开展志愿关爱行动。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支持社会组织、爱心企业依托学校、社区综合服务设施举办农村留守儿童托管服务机构,财税部门依法落实税费减免优惠政策。(牵头部门:市民政局。配合部门:市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人社局、卫计委、关工委办、总工会、团市委、妇联)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上建立由分管领导负责的部门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成员名单及各成员单位职责任务分工附后),各县(区)也相应建立部门联席会议制度,统筹协调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各级关工委、妇儿工委和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要将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作为重要工作内容,统筹推进相关工作。(牵头部门:市政府办公室。配合部门:市民政局、教育局、公安局、财政局、人社局、农办、农业局、发改委、关工委办、总工会、团市委、妇联)

(二)加强能力建设。各级财政部门优化和调整支出结构,多渠道筹措资金,统筹解决关爱保护工作经费,支持做好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各县(区)政府、各有关部门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队伍建设,通过调整充实,配齐配强工作人员。村(居)民委员会设立1—2名未保专干专门负责此项工作,未保专干由村妇女主任或素质好、有爱心的留守妇女担任,确保有人干事、有人负责。积极创造条件落实未保专干报酬待遇,调动和保护工作积极性。(牵头部门:市民政局。配合部门:市财政局、人社局、教育局、公安局、农业局、农办、关工委办、总工会、团市委、妇联)

(三)加强责任追究。市县(区)将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纳入年度工作绩效考核内容,加强跟踪监测和监督检查,确保关爱保护举措落地生根。建立和完善责任追究制度,认真落实社会治安领导责任规定,对认真履责、工作落实到位、成效明显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奖励;对工作不力、措施不实的,责令限期整改;对造成严重后果的,视情节追究县(区)、乡镇(街道)、村(社区)和有关部门领导及工作人员的责任。各级人民政府对贡献突出的社会组织和个人,适当给予奖励。全市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由市民政局总牵头协调,于每年11月对各县(区)、市直有关部门开展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情况进行检查,并通报检查情况。各县(区)要将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纳入综治考评内容,并于每年12月10日前将本县(区)工作情况报送至市综治办、民政局。(牵头部门:市综治办、民政局。配合部门:市教育局、公安局、财政局、农业局)

(四)加强宣传引导。通过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方式,广泛宣传未成年人保护法律法规和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政策措施,强化政府主导、全民关爱的责任意识和家庭自觉履行监护主体责任的法律意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民委员会通过组织学习培训、发放宣传册、设置宣传栏、定期家访等方式,加强对监护人的法制宣传、监护监督和指导,确保监护人知晓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政策内容和家庭监护主体责任,增强依法履行监护主体责任的自觉性。建立健全舆情监测预警和应对机制,理性引导社会舆论,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宣传报道先进典型,营造良好社会氛围。(牵头部门:市司法局。配合部门:市民政局、教育局、公安局、网信办、财政局、农办、农业局)


附件:张掖市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名单及各成员单位职责任务分工

附件



张掖市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联席会议

成员名单及各成员单位职责任务分工


一、联席会议组成人员

总召集人:成广平  市政府副市长

召 集 人:周东旭  市政府政务服务中心主任

蔺学锋  市民政局局长

成    员:苏建东  市委农办副主任

郭长锋  市委网信办主任

杜辉宇  市人大常委会内司委副主任

姚煜道  市检察院副检察长

张志忠  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

周吉安  市公安局常务副局长

王  勤  市发改委副主任

姚文奎  市政府副总督学

杜纪山  市民政局副调研员

邢天河  市司法局副局长

王兴国  市综治办副主任

吴康宁  市财政局副局长、财监办主任

钟福明  市人社局副局长

李建荣  市房管局副局长

王  勇  市农业局副局长

郑茂萍  市卫计委副主任

张奋杰  市文广新局副局长

宋  明  市统计局副局长

王  虎  市政府法制办副主任

杨树林  市委老干部局副局长、关工委办公室主任

张长祥  市残联副理事长

刘凤彬  市总工会副主席

马国锋  团市委副书记

石  瑛  市妇儿工委办公室副主任

戴福财  市国税局副局长

闫建新  市地税局副局长

联席会议可根据工作需要,邀请其他相关部门参加。联席会议成员因工作变动需要调整的,由所在单位提出,联席会议确定。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民政局,承担联席会议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市民政局副调研员杜纪山同志兼任。联席会议设联络员,由各成员单位有关科室负责同志担任。

二、联席会议主要职责

联席会议在市政府领导下,统筹协调全市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研究拟订全市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政策措施和年度工作计划,向市政府提出建议;组织协调和指导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推动各部门沟通与协作,细化职责任务分工,加强政策衔接和工作对接,完善关爱服务体系,健全救助保护机制;督促、检查全市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任务落实,及时通报工作进展情况;完成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联席会议办公室职责

(一)负责拟提交联席会议研究事项及有关材料的收集和审核工作;

(二)按照会议召集人的要求,组织召开联席会议联络员会议,形成会议决定事项初审意见后报联席会议审定;

(三)负责联席会议研究事项的汇报或工作情况的通报;

(四)负责督促联席会议确定事项的落实;

(五)完成联席会议交办的其他工作。

四、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职责任务分工

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要按照联席会议确定的职责任务分工,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全市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各成员单位具体职责任务分工如下:

(一)市综治办

督促指导各县(区)将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核重要内容。在年度考核中,按《健全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规定》,对认真开展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责任落实到位、工作成效明显的县(区)给予表彰奖励,对工作不力、措施不实、造成严重后果的县(区)严格进行责任督导和追究。

(二)市委农办

督促指导各县(区)将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纳入“三农”工作重要内容予以安排部署。指导全市扶贫工作机构注重研究农村留守儿童、妇女、老人问题与精准扶贫的内在联系,将建档立卡的农村留守儿童及其家庭纳入精准扶贫项目的重点扶持范围。

(三)市委网信办

指导我市重点新闻网站、主要商业网站通过微博、微信、客户端开展形式多样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专项宣传活动,引导农村留守儿童父母自觉履行监护责任。建立农村留守儿童舆情监测预警和应对机制,客观审慎报道农村留守儿童事件,营造家庭、学校、政府和社会齐抓共管的关爱保护氛围。依法清理网上侵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有害信息,营造绿色生态网络。引导网络公益平台、相关网络社会组织积极参与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

(四)市人大常委会内司委

指导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未成年人相关政策的制定工作,健全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体制,强化家庭监护监督干预政策,明确部门职责定位,建立未成年人行政保护制度,构建行政保护和司法保护协作机制,为开展包括农村留守儿童在内的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提供有力法律保障。

(五)市人民检察院

指导全市检察机关充分履行检察职能,依法惩处各类侵害农村留守儿童权益的犯罪,依法追究失职父母以及其他侵害人的法律责任,加大对逮捕、起诉工作的指导监督力度。对检察环节涉罪留守儿童进行教育、感化、挽救,保护救助被害留守儿童,积极参与关爱留守儿童综合治理工作。严厉查处相关领域国家工作人员失职渎职犯罪,强化对公安、法院以及其他相关部门开展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法律监督。及时制定相关规范性文件,为开展包括农村留守儿童在内的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提供司法保障。

(六)市中级人民法院

指导全市人民法院及时受理并依法办理涉及农村留守儿童权益保护的案件,进一步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司法权益保障工作,为处于无人监护或者遭受监护侵害等困境的农村留守儿童指定监护人,确保农村留守儿童得到妥善监护照料;严厉惩处各类侵害农村留守儿童权益的犯罪,依法追究失职父母以及其他侵害人的法律责任。配合做好未成年人相关法律法规的修订工作,参与农村留守儿童权益保护社会综合治理工作,为开展包括农村留守儿童在内的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提供司法保障。

(七)市发改委

加大投入,完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加大设施建设力度,将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农村寄宿制学校纳入相关专项规划,逐步完善场所设施条件,满足农村留守儿童临时监护照料需要和入学需求。

(八)市教育局

指导全市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做好农村留守儿童教育关爱保护工作,督促中小学校对农村留守儿童受教育情况实施全程管理,加强教育关爱,帮助农村留守儿童加强与父母的情感联系和亲情交流。指导各县(区)加强寄宿制学校建设,促进寄宿制学校合理分布,提升管理服务水平,加强对农村留守儿童相对集中学校教职工的专题培训,提高班主任和宿舍管理人员关爱照料农村留守儿童的能力。指导各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和义务教育学校开展控辍保学工作,落实免费义务教育和教育资助政策,确保农村留守儿童不因贫困而失学。督促指导中小学校、幼儿园及其工作人员树立强制报告意识,开展强制报告工作。督促指导各县(区)公办义务教育学校普遍对农民工未成年子女开放,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农民工未成年子女在普惠性民办学校接受义务教育。落实和完善符合条件的农民工子女在输入地参加中考、高考政策。

(九)市公安局

督促指导各县(区)公安机关做好包括农村留守儿童在内的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工作,及时受理强制报告主体报告的信息,第一时间出警调查,有针对性地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强制报告责任人协助公安机关做好调查和应急处置工作,做好带离护送、协助就医等工作,做好立案侦查、调查取证、伤情鉴定等工作,为进一步采取干预措施、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打下基础,严厉惩处各类侵害农村留守儿童的违法犯罪行为,及时表彰和奖励主动报告信息的群众和社会组织;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通报应急处置情况,配合做好农村留守儿童安全处境、监护情况等调查评估工作。配合教育行政部门指导和协助中小学校完善人防、物防、技防措施,加强校园安全管理,做好法治宣传和安全教育。加快推进户籍制度改革,有序推进符合落户条件的进城务工人员及家属落户。

(十)市民政局

督促指导全市民政部门切实承担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牵头责任,推动建立政府领导,民政牵头,教育、公安、司法行政、卫生计生等部门和妇联、共青团等群团组织参加的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领导机制,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督促各县(区)民政部门在会同有关部门开展摸底排查的基础上,健全信息报送机制,指导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建立翔实完备、动态更新的农村留守儿童信息台账;指导村(居)民委员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树立强制报告意识,开展强制报告工作;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开展的监护监督等工作提供政策指导和技术支持;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农村留守儿童及其家庭纳入有关社会救助、社会福利政策保障范围;指导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发挥兜底作用,及时接收安置公安机关护送的农村留守儿童。加快孵化培育社会工作专业服务机构、公益慈善类社会组织、志愿服务组织,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其为农村留守儿童等未成年人提供关爱服务,对贡献突出的社会组织给予表彰奖励。统筹推进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和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工作。

(十一)市司法局

加大对相关部门开展农村留守儿童保护法律法规贯彻落实的组织、协调、检查力度,指导全市各级司法行政机关通过社区普法、针对重点对象开展法治宣传教育等多种形式,深入宣传未成年人保护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引导未成年人父母自觉履行监护责任,强化强制报告主体的法律意识;积极引导法律服务人员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农村留守儿童及其家庭提供法律援助和法律服务等专业服务。

(十二)市财政局

指导全市各级财政部门优化和调整支出结构,多渠道筹措资金,支持做好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指导各级财政部门将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支持进城务工农民工随迁子女在普惠性民办学校接受义务教育列入政府购买服务目录,指导支持民政等有关部门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引导社会工作专业服务机构、公益慈善类社会组织、志愿服务组织为农村留守儿童提供专业服务。指导各级财政部门落实税费减免优惠政策,支持社会组织、爱心企业依托学校、社区综合服务设施举办农村留守儿童托管服务机构,引导社会资金支持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落实财政、金融等优惠扶持政策,落实减税降费政策,为农民工返乡创业就业提供便利条件。

(十三)市人社局

推动落实国务院和省市政府关于支持农民工返乡创业就业的一系列政策措施。指导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广泛宣传农民工返乡创业、促进就业政策,加强农村劳动力的就业创业技能培训,有针对性地推荐用工岗位信息或创业项目信息。

(十四)市房管局

指导全市建设、房管部门将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农民工及其家属纳入保障范围,通过实物配租公共租赁住房或发放租赁补贴等方式,满足其家庭的基本居住需求。

(十五)市农业局

推动落实国务院和省、市委、市政府关于支持农民工返乡创业就业的一系列政策措施,大力培育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等新型经营主体,依托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程加强农村劳动力技能培训,广泛开展各类实用技术培训、咨询、示范和推广服务。稳步推进农村承包地确权登记颁证,切实保障外出务工农村劳动力土地权益。

(十六)市卫计委

指导全市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建立并落实强制报告制度,开展强制报告工作。指导医疗机构及时接收救治遭受侵害或意外伤害的农村留守儿童,协助做好农村留守儿童伤情鉴定、身心健康状况评估等工作。指导全市卫生计生部门和疾病预防控制、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指导服务机构为外出务工人员及其家属提供医疗保健、疾病预防控制和计划生育服务。指导推动县(区)医疗机构开展医疗服务下乡活动,帮助农村留守儿童及其家属掌握急救等基本卫生常识。

(十七)市国税局、市地税局

分别指导全市各级国税部门、地税部门落实税费减免优惠政策,支持社会组织、爱心企业依托学校、社区综合服务设施举办农村留守儿童托管服务机构和指导落实定向减税和普遍性降费政策,为农民工返乡创业就业提供便利条件。

(十八)市文广新局

指导全市新闻出版广电部门加强未成年人保护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宣传工作,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教育,引导未成年人父母自觉履行监护责任,强化强制报告主体的法律意识。指导新闻出版和广播电视媒体客观审慎报道农村留守儿童事件,广泛宣传报道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先进典型,营造家庭、学校、政府和社会齐抓共管的关爱保护氛围。

(十九)市统计局

指导全市统计部门将农村留守儿童、妇女、老人纳入人口普查、抽样调查等有关调查范围,调查、了解农村“三留守”人员的基本状况。

(二十)市政府法制办

组织做好未成年人保护相关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的立改废工作,建立未成年人保护政策、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机制,构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相衔接的保护机制,规范细化对失职父母或侵害人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进一步畅通行政复议渠道、依法办理涉及农村留守儿童权益保护的行政复议案件。

(二十一)市关工委办公室

组织动员全市广大老干部、老战士、老专家、老教师、老模范等离退休老同志开展多种形式的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和互助活动,协同做好农村留守儿童的关爱服务工作。

(二十二)市总工会

通过在全市范围内开展送温暖、金秋助学、农民工平安返乡和女职工关爱行动等品牌活动,加强对农民工特别是新生代农民工、女性农民工的困难帮扶和人文关怀,帮助他们解决生活困难、加强亲情关爱。

(二十三)团市委

广泛动员广大团员青年、少先队员、青年志愿者等开展多种形式的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和互助活动,同时依托现有的“七彩小屋”为农村留守儿童提供假期日间照料、课后辅导、心理疏导等关爱服务。加强志愿者队伍建设,组织开展以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为主题的志愿服务活动。

(二十四)市妇联

依托妇儿工委工作机制督促全市妇儿工委按照《甘肃省儿童发展纲要(2011-2020年)》和《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精神,做好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对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成效显著的县(区)和部门经验及时予以宣传和推广。

依托“留守儿童之家”、“ 儿童快乐家园”等活动场所,配合学校开展关爱服务活动,对农村留守儿童提供心理辅导。加强对农村留守儿童父母及监护人的家庭教育指导,引导他们关注农村留守儿童身心健康,加强亲情关爱。开展“爱心妈妈”关爱留守儿童活动,动员妇联干部、志愿者做“爱心妈妈”,与留守儿童结对子,常态化开展关爱活动,对农村留守儿童学习、生活、安全等方面提供帮助,共同解决留守儿童学业失教、生活失助、亲情失落、心理失衡、安全失保等问题。

(二十五)市残联

组织开展农村留守残疾儿童康复等工作。依托残疾人综合服务设施,为农村留守残疾儿童提供假期日间照料、心理疏导等关爱服务。

五、联席会议工作规则

(一)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全体会议,由总召集人或总召集人委托的同志主持,根据市委、市政府领导同志指示或工作需要,可以临时召开会议。

(二)在联席会议召开之前,可以召开联络员会议,研究讨论联席会议议题和需提交联席会议议定的事项及其他有关事项。

(三)联席会议以纪要形式明确议定事项,经与会单位同意后印发有关方面。

(四)重大事项按程序报市政府。

六、联席会议工作要求

市民政局要牵头做好联席会议各项工作。各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认真落实联席会议议定事项及分工任务,主动研究制定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政策措施,积极提出工作建议,及时处理需要跨部门协调解决的问题。各成员单位要加强沟通,密切配合,相互支持,形成合力,充分发挥联席会议作用。联席会议办公室要加强对联席会议议定事项的跟踪督促落实,及时向各成员单位通报有关进展情况。













抄送:市委办公室,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

公开属性:主动公开

张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9月13日印发

共印8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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