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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掖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民办教育发展的实施意见
索引号
620700004/2018-75693
文号
张政发〔2016〕141号
关键词
发布机构
市政府办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责任部门
顾文霞
生成日期
2016-11-17 16:58:47
是否有效

张政发〔2016〕141号

 

 

 

张掖市人民政府

关于加快民办教育发展的实施意见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直及省属驻张有关单位:

为全面贯彻落实《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民办教育发展的意见(试行)》(甘政发〔2016〕43号),进一步深化全市教育领域综合改革,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引导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民办教育属于公益性事业,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教育事业发展的重要增长点和促进教育改革的重要力量。要坚持“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的方针,采取有效措施,大力支持鼓励民办教育发展,实现民办教育规模、结构、质量协调发展。

二、发展方向

加强政策引导和规范管理,促进民办教育内涵发展、特色发展,办好一批科学管理、质量较高的民办学校(本实施意见中“民办学校”包括市辖区内各级各类民办学校、幼儿园和培训机构),努力扩大优质教育资源。全面落实《张掖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促进学前教育改革发展的意见》(张政发〔2016〕96号),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以多种形式举办民办幼儿园,不断健全和完善扶持民办幼儿园发展的政策和法规,通过政府以奖代补、补助生均公用经费等方式,引导和支持民办幼儿园提供普惠性服务。支持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办出特色、办出水平。积极发展紧缺类、实用型民办中等职业教育,提高办学层次和水平。引导和规范发展民办非学历职业教育培训机构、社区教育服务机构和成人教育学校,为学习型社会建设和终身教育提供公益性服务。

三、主要任务

(一)加大公共财政支持力度。市、县区政府加大对民办教育的财政扶持力度,年度教育经费安排要统筹考虑公办和民办教育发展的需要,可以设立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用于资助民办学校发展。专项资金主要是普惠性幼儿园奖补资金,重点用于降低收费、改善办园条件、加强师资队伍建设等方面。认真贯彻《张掖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促进学前教育改革发展的意见》,全面落实普惠性幼儿园财政扶持措施,支持普惠性幼儿园提供公益性服务。健全政府补贴、政府购买服务、助学贷款、基金奖励、捐资激励等制度,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形成扶持民办教育发展的长效机制。

(二)建立基金奖励制度。市、县区政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多渠道筹措和设立民办教育发展基金并成立相应的基金会。基金会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基金会章程有关规定,接受和管理捐赠资金,组织开展各类有利于民办教育事业发展的活动。鼓励民办学校和幼儿园利用受赠资金和办学结余建立基金会,专项用于学校和幼儿园创新发展,建立风险防范资金。鼓励社会捐赠支持民办教育发展,对捐助民办教育发展有影响力的组织和个人给予物质或荣誉奖励。

(三)加强公民办学校合作交流。深化办学体制改革,支持社会力量以独资、合资、合作等方式进入各级各类教育领域。积极推进投融资改革,大力探索PPP融资模式,鼓励社会力量以多种形式参与培黎国际职业学院建设,支持西部创客大学创新发展,探索举办混合所有制学校、幼儿园。积极引导公办与民办学校之间相互购买管理服务、教学资源和科研成果,鼓励民办学校走内涵式发展道路,实现教育资源共享,降低办学成本,提高教育质量。多措并举推进现有民办幼儿园向普惠性发展,鼓励市内公办示范园采取集团化办园、名园办分园、强园帮弱园和跨区域合作办园等形式对口帮扶普惠性幼儿园。引导省内外优质教育资源与我市学前教育、义务教育和中等职业教育学校建立支援协作关系,开展交流与合作。

(四)落实民办学校法人出资义务。民办学校举办者应当依法按时、足额履行出资义务。举办者投入的资产须经会计师事务所验资和评估机构评估后,于批准之日起1年内全部过户到学校名下,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截留、挪用或侵占。资产未过户到学校名下前,举办者对学校依法承担相应责任。民办学校存续期间,举办者不得抽逃出资,不得挪用办学经费。财政、人社、教育、审计和物价等部门要依法规范对民办学校的管理和监督。

(五)落实税费政策。充分发挥税收政策对民办教育的促进作用,吸引民间资金以多种方式进入民办教育领域。民办幼儿园和从事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执行与公办学校同等的税收等优惠政策,用电、用水、用气、用热与同级同类公办学校同价。对符合国家企业所得税法及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规定条件的,按规定收费标准收取的收入,免征所得税。民办学校自有的用于教学、科研的房产及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占用的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税,其承受的房屋和土地免征契税。

(六)支持合理用地。市、县区将民办学校建设用地纳入城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用地计划。捐资举办者和出资人不要求合理回报的(非营利性)学校,建设用地享受与公办学校同等政策。出资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营利性)学校应当在公益事业用地计划内以有偿方式取得土地。民办学校在存续期间,不得改变教育用地性质;民办学校停办后,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由原批准用地的政府依法收回。

(七)落实办学自主权。实施中等职业技术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可以按照办学宗旨和培养目标,自主设置专业、开设课程、选用教材。民办学校要将其所设置的专业、开设的课程、选用的教材按有关规定报审批机关核准。实施义务教育和高中阶段教育的民办学校,达到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课程规定标准的,可以自主开展教育教学活动,所选用的教材应当依法审定。实施学前教育的民办学校在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可以自主开展教育教学活动。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按照国家职业标准的要求开展培训活动。

(八)落实招生自主权。在依法规范办学的前提下,民办学校享有与同级同类公办学校同等的招生权。支持民办学校参与招生制度改革,年度增量招生计划向办学条件优、质量高、有特色的民办学校倾斜。开展以技能培训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可自主确定年度招生计划,面向社会自主招生。鼓励民办学校进行义务教育和职业教育衔接模式、中高职和本科衔接模式创新实践。开展以学历教育为主的学校,必须按照核定的办学规模招生,不得突破教育部门下达的招生计划。对超计划招生、招生秩序不规范的民办学校,主管部门将依法作出处理并调减招生计划、暂停招生,直至取消办学资格。民办学校发布招生简章和广告,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发布之前须报同级教育主管部门审查备案,取得广告备案号后方可刊发。

(九)加强师资队伍建设。民办学校要依法保障教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并按有关政策规定为教职工缴纳社会保险。民办学校教师在资格认定、进修培训、职称评定、骨干教师选拔培养、表彰奖励、科研立项、职业技能鉴定等方面与公办学校教师享受同等待遇。强化民办幼儿园教师队伍建设,按照“可预期、稳定增长、鼓励终身从教”的原则,建立和落实普惠性幼儿园教师工资、社保、职称评聘制度,具体按市人社部门制定的办法执行。强化民办幼儿园园长和教师能力素质培训,教育部门将普惠性幼儿园园长和教师培训统一纳入国培、省培、市培计划范围。人社部门将园长、教师技能培训统一纳入全市劳动力技能培训范围,统筹组织培训。探索建立民办学校教师年金制度,提高民办学校教师待遇。建立健全民办学校教师人事代理服务制度,鼓励教师在公办学校和民办学校之间合理流动,鼓励高校毕业生、专业技术人员到民办学校任教任职。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可以有计划选派公办学校骨干教师、管理人员到民办学校支教,支教期间其公办学校教师身份不变,教龄连续计算,年度考核结果记入人事档案。有计划安排民办学校管理人员、骨干教师到公办学校培训学习。

(十)保障民办学校学生的合法权益。民办学校学生与公办学校学生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在学籍管理、表彰奖励、升学、政府资助、毕业生就业及户口办理、社会优待、医疗保险等方面,享有同级同类公办学校学生的同等待遇。

四、规范民办教育管理

(一)明确审批管理权限。民办学校的管理坚持“谁审批、谁负责和属地化管理相结合”的原则。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民办专修(进修)的院校、培训(补习)学校或中心等教育机构,由教育行政部门审批;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其他部门不得审批任何形式的民办学校(培训机构)。不得举办实施军事、警察、政治等特殊性质教育的民办学校和宗教学校、变相宗教学校。申请设置多种办学层次的学校,按最先、最高层次审批权限审批。学前教育、义务教育和各种培训机构,由县区教育行政部门按照相关规定审批。

(二)规范民办学校法人登记。县级及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负责对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批的民办学校进行登记管理。民办的各类学校、培训(补习)中心等教育机构和以职业技能培训为主的专业培训机构,登记为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已经取得办学许可证书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应当简化登记手续,凭主管部门出具的执业许可证明文件,在规定时限内发给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

(三)完善学校法人治理。民办学校应当依法制定章程,按照章程管理学校。健全董事会(理事会)和监事会,优化人员构成,完善学校法人治理结构。民办学校举办者应依据学校章程规定的权限与程序参与学校的办学和管理。探索实行独立董事(理事)制度,民办学校董事(理事)名单须报审批机关备案。完善民办学校校长选聘机制,依法保障校长行使管理权。民办学校校长应熟悉教育法律法规,具有5年以上教育管理经验和国家规定的任职条件。学校关键管理岗位实行亲属回避制度。

(四)依法规范办学。建立民办学校办学风险评估和预警机制,完善民办教育进入与退出机制。民办学校的设置,要符合区域内学校布局规划的要求,执行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设置标准。民办学校要健全党团组织,充分发挥学校党组织、教代会和职代会的民主决策和监督保障作用。要完善工会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要完善校务信息公开制度,自觉接受主管部门的监督。坚持依法诚信办学,严格按照办学许可证核定的内容开展招生工作和教学活动。严格执行教学和学籍管理制度,认真执行课程设置方案;民办学校要按照审批范围、等级规范办学。

(五)加强对民办学校资产和财务的监管。民办学校要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会计制度,建立会计和财务管理机构,聘用具有会计从业资格的财会人员。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要根据审批机关的要求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接受财务审计。民办学校的办学经费只能在学校的资金账户中统一核算和使用,不得转往学校账户以外的资金账户,不得存入个人账户。民办学校存续期间,不得以任何方式和名义抽逃、挪用办学经费。民办学校终止时,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提出清算和安置方案,保证有序退出,保护师生权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维护社会稳定。凡是政府划拨以及企业赞助投资、社会捐资形成的资产,均要上交并纳入社会公共资产进行管理,同时要留足偿还债务、安置学生以及教职工工资、养老和医疗等社会保险费用。终止办学的学校必须对在校生进行妥善安置,并进行财务清算,由审批机关收回办学许可证及公章。加大对民办学校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管审计力度,严格落实收费项目和标准,对抽逃、挪用办学资金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六)依法规范收、退费政策。民办学校学历教育制定或调整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由民办学校提出书面申请,按学校类别和隶属关系报教育行政部门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由价格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民办学校对非学历教育的其他受教育者收取的学费、住宿费标准,由民办学校自行确定,并由行政主管部门报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后执行。民办学校申请制定或调整学历教育收费标准应提交规定的相关材料。民办学校对受教育者收取的经费主要用于办学。严禁民办学校以各种名义向学生、家长、社会集资或变相集资。对违法违规收费、集资造成恶劣影响的,要依法追究学校举办者的责任。民办学校收费,应使用国家规定的统一票据,政府有关部门要按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标准提供统一票据。民办学校要严格按照国家政策规定公示退费办法。

(七)依法加强督导检查。市、县区政府将民办教育纳入教育督导工作范畴,开展对民办学校的督导评估,加强对民办学校办学条件、教育质量、办学行为、师生权益保障、经费使用、资产管理、安全稳定等方面的督导检查。督导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作为对民办学校进行经费支持和表彰奖励的重要依据。

(八)建立健全学校安全管理和维稳制度。学校法定代表人是学校安全和稳定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民办学校要加强对学生的服务、管理和思想政治教育,根据相关规定,配备辅导员和班主任,配备安全保卫力量,建立安全保卫机构和规章制度,完善安全防控体系,维护校园安全稳定。严禁民办学校使用、租赁未经公安、消防、质监、安监等部门检查许可的房屋办学。

五、加强对民办教育工作的组织领导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县区政府要切实履行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职责,把民办教育事业纳入本地教育事业发展总体规划,统筹规划和管理,加强战略研究、标准制定、政策实施等工作,积极推进民办教育领域综合改革。

(二)强化党建和思想政治工作。全面落实《关于加强民办学校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试行)》,坚持和加强党对民办学校的领导,设立民办学校要做到党的建设同步谋划、党的组织同步设置、党的工作同步开展,确保民办学校始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大力推进民办学校党建和思想政治建设,逐步建立一支素质优良、精干高效、专兼职结合的党务干部队伍。建立政治辅导员制度,加大德育和思想政治工作督导力度。

(三)建立分工负责和协调落实机制。全面落实《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细则》和《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实施细则》,建立营利性和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分类管理制度,提高教育质量。教育部门要进一步建立健全民办教育管理机制,落实年检制度和评价机制,严格按照《甘肃省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管理办法》,规范民办学校办学行为;财政部门要健全公共财政对民办教育的扶持政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建立完善民办学校教师社会保障制度,落实民办学校教师参加社会保险、公办教师和民办教师合理流动的相关配套政策;价格主管部门要在调查民办学校办学成本的基础上,进一步落实民办教育收费机制和具体政策;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和国土部门要落实保障民办教育建设和用地的配套政策;税务部门要进一步完善和落实对民办学校的税收优惠政策;工商部门要对发布虚假招生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依法查处;新闻媒体单位要坚持正确方向,大力宣传国家、省市关于促进民办教育规范发展的方针政策,各类媒体不得刊发未经审批机关审核备案的招生简章和广告;其他相关部门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民办教育发展政策的贯彻落实工作。

(四)充分发挥行业组织作用。积极培育民办教育行业组织,支持民办教育行业组织在行业自律、交流合作、协同创新、履行社会责任等方面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支持行业组织在引导民办学校坚持公益性办学、创新人才培养模式、提升人才培养质量等方面发挥作用。支持行业组织积极开展民办教育政策研究,为深化民办教育改革提供政策支持。

(五)营造良好发展环境。深入推进民办教育综合改革,鼓励有条件的县区和学校先行先试,总结推广成功做法和先进经验。加大对民办教育的宣传力度,奖励和表彰在民办教育改革发展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宣传民办教育的先进典型,树立民办教育良好社会形象,努力营造全社会共同关心支持民办教育发展的良好氛围。

 

 

 

张掖市人民政府

2016年10月31日

 

抄送:市委办公室,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

公开属性:主动公开

张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1月8日印发

共印8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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