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政发〔2019〕47号
张掖市人民政府
关于公布市级政府部门
第十八批省属驻张单位第十二批
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及省属驻张各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8〕28号)和《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级政府部门第二十二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甘政发〔2018〕74号)要求,经2019年6月27日市政府第51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公布市级政府部门第十八批省属驻张单位第十二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17项,其中:取消行政许可项目5项,新增行政许可项目7项,变更行政许可项目名称2项,调整实施机关事项1项,取消其他行政权力事项1项,省属驻张单位调整实施机关事项1项。
相关部门要切实做好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衔接工作,及时动态调整权责清单。对取消的行政许可事项,一律不允许再进行审批或者变相审批;对承接省政府下放的事项,要主动与省直相关部门衔接并制定承接方案,深入研究审批资格条件和准入门槛等事宜,进一步优化工作流程,压缩审批时限,提高行政效率,便利社会主体办事。各县区、各部门要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工作,扎实推进政府职能转变,细化完善事中事后监管措施,认真落实监管责任,确保放活和监管同频共振、同向发力,持续营造方便高效快捷的营商环境。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附件:1.市级政府部门第十八批取消和调整行政许可项目目录(16项)
2.省属驻张单位第十二批调整实施机关事项目录(1项)
张掖市人民政府
2019年6月30日
附件1
市级政府部门第十八批
取消和调整行政许可项目目录(16项)
(一)取消行政许可项目目录(5项)
序号 | 项目名称 | 实施 机关 | 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
1 | 企业集团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 市、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取消登记后,市、县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通过以下措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1.强化企业母公司(集团公司)的信息公示,接受社会监督。2.积极开展涉企信息归集共享,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加强对企业公示信息、登记行为的抽查检查,强化部门间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 |
2 | 对出卖、转让集体所有、个人所有以及其他不属于国家所有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或者应当保密档案的审批 | 市、县区档案行政管理部门 | 取消审批后,市、县区档案行政管理部门通过个人、社会组织特别是重点对象开展检查调研,多渠道了解档案出卖、转让动态,及时发现并加强珍贵档案收集保护,引导档案所有者自觉遵守市场经济秩序,依法依规进行档案出卖、转让活动。 |
3 | 台港澳人员在内地就业许可 |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取消审批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的有关要求,督促县区人社部门积极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出台的台港澳人员就业服务、社会保障、失业登记、劳动权益保护等方面的配套政策措施,进一步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
4 | 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 | 县区交通运输局 | 取消审批后,市交通运输局按照交通运输部制定完善并公布的维修业务标准,督促县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通过以下措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1.建立健全机动车维修经营备案制度,及时公布相关信息。2.要求机动车维修企业严格按照标准开展维修业务,维修服务完成后应提供明细单,作为车主追责依据。3.加强对机动车维修行为的监管,对维修企业出现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予以处罚。4.建立黑名单制度,深入推进维修诚信体系建设。5.积极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及时公布检查结果。6.纳入信用管理体系,严格落实守信联合激励、失信联合惩戒等制度。 |
5 | 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核发 | 县区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 | 取消审批后,根据农业农村部制定的农业机械维修相关标准和规范,市农业农村局督促县区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通过以下措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1.规范维修企业服务,引导维修企业推行承诺服务制,加强行业自律,要求维修企业提供服务明细单,作为消费者追责依据。2.加强修理人员技能培训,提高维修队伍能力和水平。3.加大对农机维修企业的抽查检查力度,严厉处罚违法违规行为,处罚结果记入信用平台,实行联合惩戒。4.畅通农机维修质量投诉渠道,有效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
(二)新增行政许可项目目录(7项)
序号 | 项目名称 | 原实施机关 | 现实施 机关 | 备注 |
1 | 特种设备安全操作类作业人员资格认定 | 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与市市场监管局实施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证核发(除氧仓维护管理人员、客运索道作业人员、大型游乐设施管理安装人员以外)”合并,项目名称为“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认定”。 |
2 |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类人员资格认定 | 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3 | 举行大型宗教活动审批 | 省宗教事务局 | 市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 | |
4 | 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接受境外组织和个人捐赠审批 | 市、县区宗教事务部门 | 市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负责“市州宗教团体接受境外组织和个人捐赠审批”;县区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负责“县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接受境外组织和个人捐赠审批”。 | |
5 | 宗教团体和寺观教堂开展宗教教育培训审批 | 市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 | 市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负责“市、县宗教团体、寺观教堂开展培养宗教教职人员、学习时间在三个月以上的宗教教育培训审批”。 | |
6 | 延期向社会开放档案审批 | 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 | ||
7 | 民用枪支持枪证核发 | 省公安厅 | 市公安局 | 调整实施机关。 |
(三)变更行政许可项目名称目录(2项)
序号 | 原项目名称 | 变更后项目名称 | 实施机关 |
1 | 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及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核 | 建设工程文物保护和考古许可 | 市、县区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 |
2 | 国有纪念建筑物或古建筑改变用途审核 | 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国有纪念建筑物或古建筑改变用途审核 | 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 |
(四)调整实施机关事项目录(1项)
序号 | 项目名称 | 原实施 机关 | 现实施机关 |
1 |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含旅游设施项目)审批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 | 市水务局 |
(五)取消其他行政权力事项目录(1项)
序号 | 项目名称 | 实施机关 | 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
1 | 设立分公司备案 | 市、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取消备案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通过以下措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1.建设维护信息系统,完善规章制度,明确分公司设立信息要及时推送、及时更新、及时公示,加强监管。2.积极开展涉企信息归集共享,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加强对企业公示信息、登记行为的抽查检查,强化部门间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 |
附件2
省属驻张单位第十二批调整实施机关
事项目录(1项)
序号 | 项目名称 | 原实施机关 | 现实施 机关 | 备注 |
1 | 非居民企业选择由其主要机构场所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审批 | 原市(州)以上地方税务部门 | 市税务局 | 因机构改革调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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