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政办发〔2023〕62号
张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张掖市鼓励支持体校运动员继续深造和就业安置及教练员奖励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及省属驻张各单位:
《张掖市鼓励支持体校运动员继续深造和就业安置及教练员奖励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张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5月18日
张掖市鼓励支持体校运动员继续深造和就业安置
及教练员奖励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优秀运动员及其教练员奖励有关文件精神,切实做好我市体育运动学校(以下简称:体校)运动员继续深造和就业安置及运动员、教练员奖励工作,调动体校运动员、教练员备战训练和参加重大体育比赛的积极性,进一步提升我市青少年体育水平和竞技体育竞争实力,加快推进体育强市建设步伐,根据《体育法》《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体育总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运动员文化教育和运动员保障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体育总局教育部关于印发深化体教融合促进青少年健康发展意见的通知》《体育总局中央编办教育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在学校设置教练员岗位的实施意见》《甘肃省体育运动员教练员参加国际国内竞技体育比赛奖励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取得相应成绩的体校运动员和教练员。
第三条 体校运动员及教练员符合以下条件和标准的,可享受市政府专项资金奖励:
(一)全省运动会获得金牌运动员奖金10000元、银牌运动员奖金5000元、铜牌运动员奖金3000元。运动会期间破全省纪录和在一个省运会周期内代表甘肃参加全国运动会、全国冬季运动会,以及代表国家参加亚运会、奥运会、世锦赛等加记金牌的运动员按每加记1枚金牌10000元奖励(具体加记牌办法根据省运会竞赛规程总则确定,同一项目多次破纪录的不累计奖励)。省运会竞赛规程总则中无加记金牌规定的,运动会期间破全省纪录的奖励10000元。一个省运会周期内代表甘肃、国家参加有关比赛获得1—8名的,根据成绩提请市政府另行研究奖励。以上教练员按运动员奖励标准的80%奖励。
除以上已享受奖励的运动员、教练员外,其余名次按得分每分200元奖励,运动员、教练员各50%。十一人制足球、五人制篮球、排球等集体项目的运动员,按相关比赛竞赛规程规定加倍计金牌数(教练员按运动员奖励标准的80%奖励)或者实际获得奖牌数×5(教练员按运动员奖励标准的80%奖励)、名次得分×5(运动员、教练员各50%)奖励。五人制足球、三人制篮球等团体项目的运动员按奖牌数×2(教练员按运动员奖励标准的80%奖励)、名次得分×2(运动员、教练员各50%)奖励。有关加倍计金牌的奖励金额标准按照第三条第一项的相应金额标准执行;有关名次得分奖励金额标准按照本条前述“每分200元奖励”金额标准执行。
(二)全省青少年锦标赛获得金牌和破全省纪录的运动员奖金5000元。教练员按运动员奖励标准的80%奖励。
获得2个以上奖项的运动员、教练员,奖金累计计算。
第四条 奖励经费采取一次性拨付的办法,由体校将符合奖励条件的人员花名册及奖励金额及时如实报市体育局审核,并在学校内公示5天后报市财政局,由市财政局列入次年预算并将经费拨付体校,再由体校负责将奖金及时足额兑现给运动员、教练员。
第五条 体校以外参加全省运动会、全省青少年锦标赛等以上级别赛事的运动员、教练员奖励金额标准参照本办法第三、四条标准执行。
第六条 对虚报、冒领、挤占、挪用体校奖金的行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七条 参加全省运动会取得前三名、全省青少年锦标赛取得冠军和在以上两项比赛中破全省纪录的体校运动员,在体校毕业后5年内取得全日制普通高校大专及以上毕业证书和教师资格证的,由人社、教育、体育等部门按照回原县区(入校时生源地)的原则,按国家学历教育同级普通师范类毕业生就业政策,每年按照实际报到人数单独组织考试,考试后按80%的比例择优分配就业。未分配的学生允许第二年继续参加考试。
市外引进并取得全省运动会和全省青少年锦标赛冠军以及在以上两项比赛中破全省纪录的体校运动员,以自愿服从调配为原则,参照本条第一款分配就业。
暂未取得教师资格证但取得一级及以上运动员技术等级的,经与机构编制、教育行政部门沟通后,可在空编内按事业单位人员招聘相关规定择优录用。
第八条 拟享受第七条就业安置政策资格的体校运动员,由体校于当年比赛结束后,将符合条件的运动员花名册、体校学籍表及时如实报市体育、教育、人社、财政等部门严格审核,并通过社会、学校公示5天后确定。
第九条 对2022年12月31日前已享受张政发〔2003〕32号、张政办发〔2017〕213号文件的体校运动员,仍未安置就业的,按原文件执行。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