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政办发 〔2017〕131号
张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张掖市农业产业化重点
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及省属驻张各单位:
《张掖市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已经 2017年7月19日 市政府第15次常务会议讨论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张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7月28日
张掖市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
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
市级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是指以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为主业,通过合同、合作、股份合作等利益联结方式直接与农户(农民专业合作社)紧密联系,使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有机结合、相互促进,在规模和经营指标上达到规定标准并经相关会议审核认定的农业企业。为进一步规范市级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的认定和运行监测工作,加强对农业产业化市级重点龙头企业的服务与扶持,培育壮大龙头企业,增强辐射带动能力,特制定本办法。
一、申报企业的基本标准
1 .企业组织形式:依法设立的以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为主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包括依照《公司法》设立的公司,其他形式的国有、集体、私营企业以及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外商独资企业,直接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等。
2 .企业经营的产品:企业中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的销售收入(交易额)占总销售收入的70%以上。
3 .生产、加工、流通企业规模:企业资产总额15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1000万元以上;生产、加工企业年销售收入3000万元以上; 农产品综合批发市场年交易额1亿以上;农产品产地专业市场年交易额3000万元以上。
4 .企业效益:企业的总资产报酬率应高于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企业应不欠工资、不欠社会保险金、不欠折旧,无涉税违法行为。
5 .企业负债与信用:企业资产负债率一般应低于60%;企业银行信用等级应达到A+级以上;有银行贷款的企业,近2年内不得有不良信用记录。
6 .企业带动能力:鼓励龙头企业通过农民专业合作社、专业大户直接带动农户。通过建立合同、合作、股份合作等利益联结方式带动农户的数量一般应达到800户以上;企业从事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过程中,通过合同、合作和股份合作方式从农民、合作社或自建基地直接采购的原料或购进的货物占所需原料量或所销售货物量的70 %以上。
7 .企业产品竞争力:在同行业中企业的产品质量、产品科技含量、新产品开发能力处于领先水平,产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保政策和质量管理标准体系,近2年内没有发生产品质量安全事件。
有的龙头企业虽然目前的规模不是很大,但具备下列条件的也可申报重点龙头企业:
(1)有较强的科技创新能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所开发和生产的产品属高新技术产品,能有力促进和带动相关新产业形成。
(2)主营产品优势明显,出口创汇潜力大或进口替代能力强,能形成带动面较大的特色产业。
二、申报认定
1 .申报材料:申报企业应根据企业的基本情况并按照申报标准的要求提供有关申报材料(如企业营业执照、法人代码证、税务登记、企业经营情况等证明材料)。企业的资产和效益情况须经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审定;企业的资信情况须由其开户银行提供证明;企业的纳税情况须由企业所在地税务部门出具近两年内纳税情况证明;企业的环保情况须由企业所在地环保部门出具环保情况证明;企业的带动能力和利益联结关系须由县区农村经营管理部门提供说明;企业产品质量安全情况须由所在地农业或其他法定监管部门提供书面证明。
2 .申报程序:申报企业直接向企业所在地的县(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县(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企业所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按规定正式行文向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推荐,由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考察考核。
3 .认定办法:市级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每两年评审认定一次。由市农业局牵头负责,与市发改委、市工信委、市畜牧局、市林业局、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环保局、市质监局、市商务局、市供销社、人行张掖市中心支行等部门建立全市农业产业化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负责对县(区)推荐的企业进行评审。联席会议根据县(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上报的企业相关材料,按照市级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认定标准进行评审,提出评审意见;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联席会议评审意见,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定。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定的企业,认定为市级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由市人民政府发文公布名单,并颁发匾牌。
4 .已被确认为国家级和省级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的企业只要写出书面申请即可确认为市级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
三、运行监测管理
对市级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实行动态管理,建立竞争和淘汰机制,做到有进有出。建立市级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动态监测管理制度,每两年进行一次监测评估,与市级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评选认定工作同步进行。
1 .运行监测内容:企业经济运行情况和年度发展报告作为监测评估的重要依据。在监测年份,除报送企业经济运行情况表和年度发展报告外,还需报送企业年度资产和效益情况、开户银行提供的资信证明、纳税情况证明、环保情况证明、质量安全证明、带动农户情况证明、社会责任履行情况说明、应享受的优惠政策的落实情况等。
2 .运行监测程序:(1)由被监测的企业向县(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参加监测评估的申请,并报送企业监测评估所需相关材料。(2)由县(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被监测企业所报材料进行汇总、核查,核查同意后,报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3) 由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县(区)上报的基础资料,按照市级重点龙头企业的标准和运行监测办法对企业的经营状况进行分析,提交市农业产业化联席会议提出审查意见,报市政府常务会议进行审定。
3 .监测结果处置:监测合格的企业继续保留市级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资格;监测不合格的企业,取消市级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资格。
四、其他要求
1 .申报市级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和参加市级重点龙头企业监测的企业应按要求如实提供有关材料,不得弄虚作假。如存在舞弊行为,一经查实,已经认定的企业取消其市级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资格;未经认定的取消其申报资格,4年内不得再行申报。
2 .对在申报、认定、监测评审工作中,不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存在徇私舞弊行为的有关人员,要按有关党纪政纪规定予以严肃查处。
3 .市级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要及时提供有关企业运行情况的材料,对不认真、不及时上报的企业给予通报批评,并作为监测考核的重要依据;经批评之后仍不改正的,取消市级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资格。
4 .市级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更改企业名称,应出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营业执照等更名材料,由县(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审查意见,报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审核确认。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将企业更名情况通报市农业产业化联席会议成员单位。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张掖市市级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评选暂行办法》(张政发〔2004〕71号)同时废止。
本办法由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