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掖市公共机构节能实施办法》政策解读
日前,市政府印发了《张掖市公共机构节能实施办法》(张政发〔2011〕33号,以下简称《办法》)。现将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及目的
公共机构节能是全社会节能减排的重要组成部分。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公共机构节能条例》和《甘肃省公共机构节能办法》,进一步规范我市公共机构节能管理,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发挥公共机构在社会节能中的表率作用,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本《办法》。
二、主要内容
《办法》共六章四十二条,主要内容包括:
(一)总则
明确了《办法》的适用范围、管理体制和资金保障。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将公共机构节能资金纳入本级财政预算,支持节能改造、宣传培训、表彰奖励等工作。
(二)节能规划与管理
规定公共机构应制定节能规划、年度节能目标和实施方案,实行节能目标责任制度、能源消费计量制度、统计制度和考核评价制度。明确公共机构负责人对本单位节能工作负总责。
(三)节能措施
包括设立能源管理岗位、推行合同能源管理、加强用能用水管理、公务用车节能管理、节能宣传培训等。特别强调了公务用车“严禁公车私用、节假日封存停驶”,以及“推广应用节水器具、雨水回收利用”等具体措施。
(四)监督检查
明确市、县(区)机关事务管理机构应加强对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的监督检查,设立举报渠道,接受社会监督。监督检查内容包括节能制度落实、能耗统计、能源审计、合同能源管理执行情况等。
(五)奖励与处罚
对节能成效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违反节能规定的行为,依法依规进行通报、行政处分、罚款、压缩公用经费等处理。其中,对严重浪费能源的单位,可压缩其下一年度5%至10%的公用经费。
(六)附则
明确《办法》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为五年。
三、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全部或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均适用本办法。
五、实施意义
《办法》的实施,将进一步增强全市公共机构的节能意识,推动节能技术应用,规范能源管理行为,降低行政成本,提升公共机构节能管理水平,为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发挥示范引领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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