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背景和目的
社会组织违规评选评奖和“乱收费”问题具有顽固性、复杂性和多发性特点,社会组织领域乱评比、乱表彰、乱收费问题仍时有发生、有些违规情形还较为恶劣,一定程度上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加重了市场主体负担、侵蚀了减税降费政策效果,影响了经济社会改革发展稳定大局。
二、制定依据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办法》、全国评比达标表彰协调小组印发的《社会组织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办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的通知》等文件精神。
三、主要内容
一是明确社会组织禁止行为,主要包括“严禁强制入会和强制收费”“严禁利用法定职责、行政机关委托授权事项或者行政影响力等违规收费”“严禁通过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收费或者变相收费”“严禁通过职业资格认定违规收费”“严禁只收费不服务或者多头重复收费”“严禁将自身经营性活动转包或者委托与负责人有直接利益关系的个人或者组织实施”“严禁将自身经营活动收支纳入其他单位法定账册核算”等;二是规范合法合理收费活动,会同发展改革、市场监管等部门,持续督促社会组织进一步提升收费规范性和透明度,合法合规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各社会组织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自身章程要求,合理确定会费档次,不得利用行业垄断地位和行政影响力强制入会、违规收费;要综合考虑服务成本、市场需求、会员和服务对象经营状况以及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合理确定经营服务性活动收费标准,进一步降低盈余较多收费项目的收费标准;要坚持非营利性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严格按照规定的权限、条件和程序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不得以创建示范、标准认定、评定评价、认证认可、信息发布、数据排行等方式变相违规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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