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掖市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管理办法(试行)》已经2012年6月12日市人民政府第五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针对《办法》中公众关心的有关问题,我们作重点解读。
一、目的和背景
本办法旨在规范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维护公共利益,保障住房人的合法权益。政府向中低收入家庭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的经济适用住房,以解城市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住房问题。所以制定本办法是十分必要的。
二、主要内容
1.适用范围:我市中低收入无住房或人均住房面积低于13平方米的住房困难家庭。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45号)规定,经济适用住房单套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以内。
2.严格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管理,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购房人因各种原因确需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由当地政府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回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购房人上市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应按规定缴纳土地出让金、房产契税、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等税费。
3.制定过程:在制定本办法的过程中,我们充分听取了各方意见和建议,包括专家学者、政府部门、群众代表等。同时,也参考了国内及周边城市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确保本办法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可行性。
总之,制定《张掖市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管理办法(试行)》是十分必要的,有利于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工作,保障购房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城市的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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