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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张掖市人民政府森林草原禁火命令》的解读
索引号
620700112/2023-00287
文号
关键词
发布机构
市政务服务中心
公开形式
责任部门
生成日期
2023-12-11 19:09:17
是否有效

一、起草禁火令的背景和必要性 

今年110月我市平均降水量137.9mm,与历年同期相比偏少29%,与上年同期相比偏少16%,气温与历年同期相比偏距在0.9~1.5℃之间,可燃物载量明显增加,对森林草原防灭火形势带来严峻挑战。据气象部门预测, 今年秋季与历年同期相比,我市降水量总体偏少1-2成,气温偏高1℃左右;冬季与历年同期相比,降水偏少,气温偏高。入秋后因干旱高温因素影响,我市森林火险等级为三级,处于较高危险状态;草原火险气象等级为三级,处于较高危险状态。为做好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保护森林草原资源安全,起草并提请市政府发布《张掖市人民政府森林草原禁火》。

二、起草禁火令的主要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四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森林防火工作,发挥群防作用”。

2《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五十三条:“草原防火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草原防火责任制,规定草原防火期,制定草原防火扑火预案,切实做好草原火灾的预防和扑救工作”。

3.《森林防火条例》第二十八条:“森林防火期内,预报有高温、干旱、大风等高火险天气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划定森林高火险区,规定森林高火险期。必要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需要发布命令,严禁一切野外用火;对可能引起森林火灾的居民生活用火应当严格管理

4.《草原防火条例》第二十二条:“在草原防火期内,出现高温、干旱、大风等高火险天气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极高草原火险区、高草原火险区以及一旦发生草原火灾可能造成人身重大伤亡或者财产重大损失的区域划为草原防火管制区,规定管制期限,及时向社会公布,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在草原防火管制区内,禁止一切野外用火。对可能引起草原火灾的非野外用火,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草原防火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管制要求,严格管理。进入草原防火管制区的车辆,应当取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防火主管部门颁发的草原防火通行证,并服从防火管制。”。

适用时间及范围

1禁火时期:2023年11月1日至2024年5月31日

2禁火区域:在全市辖区内所有林地、草地、湿地、生态治理项目区及距林草地、湿地边缘水平距离200米范围内的区域。

四、主要内容

1.禁止行为:

1)严禁携带火种和易燃易爆物品进入禁火区域。

2)严禁在林缘区、草缘区、湿地边缘区200米范围内吸烟、烧烤、野炊、烧火取暖、点放孔明灯、烧纸钱、点香蜡、燃放烟花爆竹、芦苇、烧田埂(坎)、烧秸杆(废旧地膜)、烧迹地、烧火灰、劈灌烧煤、砍柴烧炭、烧灰积肥等一切野外用火行为。

3)严禁任何人员和车辆未经登记检查进入森林草原防火区。拒不接受登记检查和存在安全隐患的,检查人员有权禁止其通行。

4)严禁森林草原防火区及边缘区举行旅游、宗教、祭祀、节庆等活动时使用火源。

5)严禁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单独进入禁火区域。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进入林区,需有监护人陪同,监护人应当切实履行监护责任

6)严禁任何单位、个人未经审批擅自在禁火区域实施爆破、涉火、涉电作业。

7)严禁其他野外用火及诱发森林草原火灾的活动。

2.禁火区特殊用火规定

1确需在禁火区域内野外生产用火的,必须经县级人民政府或者其委托的林业主管部门审批同意,且采取必要防火措施。

2因防治病虫鼠害、冻害、抢修设备等特殊情况确需野外用火的,必须经县级人民政府或者其委托的林业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在符合条件时组织实施。

3其他确需在禁火区域内用火的,必须严格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采取必要防火措施。

3、工作要求

1)全面落实林长制,推进以地方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为核心的森林草原防火责任制,靠实行业职能部门监管责任,压实林草经营单位主体责任。涉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或者管理区域的主管部门要建立森林草原防火联防机制,明确联防职责,协同做好联防区域内的森林草原防火工作。

2)林草经营(管护)单位和个人在其经营(管护)范围内负有森林草原防火责任,必须落实各项禁火措施。电力、通讯、燃气等行业,易燃易爆品仓库、寺庙、农家乐等重要风险点,要进行全面排查,及时消除森林草原火灾隐患。

3)进入林草区的车辆和个人,严格执行扫“防火码”进入的规定,自觉接受森林草原防火部门的登记检查,并负有森林草原防火的责任和义务。凡阻挠、妨碍检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有关部门要依法依规予以处置。

4)要加大防火宣传力度,广泛利用媒介,扩大宣传范围,广泛动员社会各界力量。倡导移风易俗、文明祭祀。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宣传车、发放宣传单、设立警示标语等各种方式,要围绕野外火源管理、安全用火规定,引导群众转变传统用火观念,营造全民参与、全民关注的浓厚防火氛围。

5)全天值守。各级应急、林草、公安、自然资源、森林消防部门要加强巡逻和安全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严格执行24小时值班制度,确保政令和火情信息畅通。严格执行森林草原火灾信息报送机制,坚持有火必报、报扑同步,严防迟报、漏报、谎报、瞒报。

全市各部门、各单位和广大干部群众必须进一步增强森林防火安全意识,自觉遵守执行森林草原禁火命令。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森林防火条例》、《草原防火条例》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规用火举报电话:0936-8680750

森林草原火灾报警电话:12119

原文件:张掖市人民政府2023-2024年度森林草原禁火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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