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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620700063/2023-00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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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市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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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张掖市社区工作者管理实施细则》 政策解读

生成日期: 2023-11-28 15:37:12

有效性:

    一、制定背景  

为适应新时代基层社会治理需要,进一步规范全市城乡社区工作者队伍建设和管理,根据《甘肃省社区工作者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市委组织部、市民政局、市人社局、市财政局联合制定《张掖市社区工作者管理实施细则》。

  二、主要内容

  《张掖市社区工作者管理实施细则》共分为七章三十五条,主要包括总则、职责任务、选任招聘与退出、薪酬待遇、日常管理、考核奖惩、附则等内容。主要内容如下:

  (一)明确了社区工作者范围。《细则》明确,社区工作者是指社区党组织、居民委员会成员中的专职人员和在社区从事党建、治理、服务工作的全日制专职工作人员,不包含公益性岗位和政府临聘人员。

  (二)明确了社区工作者人员配备要求。《细则》规定,社区工作者人员配备实行员额管理,配备标准为每万城镇常住人口不少于18人。县区组织、民政部门按照总量监管、控超补缺、动态调整的原则,综合考虑社区规模、人口数量、服务功能等因素,科学核定人员数量,每两年调整一次。城乡结合部社区可适当增加社区工作者数量,5000人以下的社区配备不少于9人。

(三)明确了社区工作者岗位设置和薪酬待遇。《细则》规定,健全社区工作者岗位与等级相结合的职业体系,社区工作者薪酬由岗位工资和职业津贴构成,其中岗位工资按照社区正职、副职和工作人员“三岗十八级”确定,具体标准为当地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工资系数(最低为1.14,最高为2)核定;具体薪酬标准由各县区结合本地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水平和财政状况确定,并建立动态调整和正常增长机制。

  (四)明确了社区工作者管理考核培训机制。细则》规定,社区工作者实行合同管理,实行组织考核与群众评议相结合、平时考核与年度考核相结合的考核机制。

  (五)明确了社区工作者职业发展方向。细则》规定,加大从优秀社区工作者中招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力度,推荐符合条件的优秀社区工作者参选各级党代会、人代会代表,担任政协委员,参评劳动模范等;健全岗位交流和“两委”委员储备机制;对在社区工作连续满1020年、30年的人员,给予2000元、5000元、1万元不等的一次性特殊奖励。

  三、政策咨询电话

  张掖市民政局 0936-8297792

正文链接:张掖市社区工作者管理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