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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掖市城市供热管理办法解读说明
索引号
620700046/2023-00083
文号
关键词
发布机构
市住建局
公开形式
责任部门
生成日期
2023-09-11 10:04:59
是否有效

一、修订原因

《张掖市城市供热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43于2016年3月8日发布实施,有效期5年,目前已到期,为进一步加强城市供热管理,提高供热质量,维护供用热双方的合法权益,依据国家《城镇供热服务》、住建部《供热工程项目规范》《关于推进北方采暖地区城镇清洁供暖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市住建局组织修订《办法》。

二、主要内容

修订后的《办法》共八章53条。

第一章总则

本章明确了《办法》的适用范围、供热规划等内容,细化了部门监管责任。一是按照住建部等部委《关于推进北方采暖地区城镇清洁供暖的指导意见》,对原办法优先发展集中供热和热电联产,限制并逐步取消分散供热的表述进行了优化调整;二是对供热属地监管责任部门职责进行了细化明确三是增加了街道社区、物业管理单位和业主委员会协助做好供热保障工作相关内容

 第二章 建设和规划

本章明确了供热专项规划、供热用地审批、清洁能源发展、推进供热计量和建筑节能改造、供热设施改扩建以及供热工程勘察、设计、验收、投入使用标准等内容。一是在征求自然资源等部门意见建议的基础上对供热规划编制、审批、实施及建设用地等进行了明确;二是按照住建部等部委《关于推进北方地区城镇清洁供热的指导意见》,结合省、市清洁取暖有关政策和我市燃煤锅炉治理实际,对部分条款进行了修订完善。三是按照住建部2021年4月9日颁布实施的《供热工程项目规范》(GB55010-2021),对供热工程执行标准进行了明确;四是按照国家优化营商环境精神,删除了原办法限制供热企业市场准入等有关表述并对部分内容进行了优化调整。

 第三章 设施管理

 本章重点对供热设施维护维修、施工保护、工程建设等方面进行了规范。一是根据《民法典》第六章“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相关条款,明确了室内外供热设施维护维修责任二是结合我市实际,对照住建部《城镇供热管网设计标准》,细化完善了供热设施建设审批、施工保护、维护抢修等方面内容;三是对供热设施建设和工程费用等内容进行了明确。

 第四章 供热管理

 本章重点对供热经营单位规定要求、供用热双方权益、供热时间、质量标准、服务保障、信访投诉、禁止行为及应急处置等方面进行了规范。一是明确了供用热双方权利和义务,包括合同签订、合同内容等,同时明确了各县区供热时间和供热经营单位供热前注水试压、试运行等工作时间和方式;二是明确了用户室温检测方式方法和用户室温不达标时原因查找、责任划分、后期处置等内容三是根据近年来运行中存在的问题,增加了对供热经营企业和为供热经营企业提供水、电、气、热等单位的约束条款;

 第五章 用热管理

本章重点对热用户供热设施的维护责任、申请停暖条件及费用、禁止行为等方面进行了规范。一是增加了新入网用户申请入网规定时限以及用户面积变更、改建供热设施备案流程;二是结合近年来信访矛盾纠纷,对热用户损害供热质量及安全运行的禁止行为进行了补充完善;三是将全市供热报停费用(挂片、地暖)标准降低了10%,并对申请停暖的条件进行了明确。

 第六章 热费收缴

本次修订重点调整规范了下列内容:一是对热用户的用热面积计算、缴纳热费的时间及违约责任、解决方式等进行了明确增加了针对城镇低保家庭、特困人员家庭等特殊群体制定相关优惠政策条款。

 第七章 法律责任

 本章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违反《办法》第十九条、二十二条、三十四条、三十八条以及供热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等违法行为处理措施进行了修订完善。

  第八章 附则

  本章明确了《办法》实施时间和有效期。

原文件:关于印发《张掖市城市供热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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