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草《张掖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管理办法》的主要考虑
2011年市政府印发了《办法》,考虑到经济社会发展、城市更新和政府部门职能职责转变等因素,2011年《办法》已不能适应当前我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管理工作要求,根据市委领导批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重新起草了《办法》。
二、《办法》的主要内容
《办法》共有7章35条:
第一章是总则。一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办法。二是明确了《办法》的适用范围、遵循的原则以及市名城管委会、专家委员会主要职责和市名城管委会主要成员单位职能职责。三是规定市区人民政府将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管理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并安排保护资金。四是鼓励社会各界参与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管理工作,机关、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和个人有权对破坏历史文化名城的行为进行劝阻、检举和控告。
第二章是保护范围与内容。一是明确了历史城区4.2平方公里为主要保护范围。二是确立了以历史城区、文物本体、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地段、历史建筑、文化生态和非遗等为主要对象的张掖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内容,确保对各类历史文化资源实现全类别全要素保护管理。
第三章是保护规划编制。一是提出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的规划期限应与国土空间规划的规划期限相一致,其他专项规划应符合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的基本前提。二是明确了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的要求和送审报批的程序。三是明确了历史文化名城、街区保护规划的编制责任单位、上报审批和备案等内容。
第四章是保护措施。一是明确在历史城区保护范围内要整体保护传统格局、历史风貌和空间尺度及历史城区内的禁止事项。二是明确在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活动要采取的保护措施。三是明确文保单位、历史建筑、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措施。
第五章是传承利用。一是在历史城区保护范围内,应当有计划地恢复能够反映历史风貌和地方特色的、有纪念意义的建筑物和设施。二是针对文保单位、民俗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等,提出了研究、收藏、推广、展示、活化利用等具体传承利用措施。三是市文广旅游、商务、民政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对历史文化名城的文化遗产,进行搜集、整理、研究和利用。
第六章是法律责任。一是明确了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违规行为类型和责任追究。二是分别从文物保护、建设、规划3个方面明确了违法违规行为类型和责任追究。
第七章是附则。明确了公布日期和有效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