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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掖市公共场所控烟管理办法》 起草说明
索引号
620700112/2023-00089
文号
关键词
发布机构
市政务服务中心
公开形式
责任部门
生成日期
2023-05-11 11:06:02
是否有效

《张掖市公共场所控烟管理办法》起草说明

《张掖市公共场所控烟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以市政府名义印发,《办法》自2023年5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现就《办法》作如下说明。

一、制定《办法》的背景

吸烟是严重威胁人类健康的危害因素之一,能导致多种疾病的发生,严重危害公民的身体健康。为了控制和消除烟草烟雾危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维护公共卫生环境,提升城市文明水平,开展公共场所控烟工作已成为维护公众健康权益的必然要求。2023年3月我市启动了创建国家卫生城市工作,《国家卫生城市和卫生县标准》明确规定,“具有立法权的地方需有本地爱国卫生法规,其他地方需有爱国卫生规范性文件”。《国家卫生城市评价指标》明确要求,要健全完善爱国卫生法规和规章体系,出台全面控烟规定。为扎实推进国家卫生城市创建工作,市卫健委参照省内外做法,依据国务院和甘肃省有关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于2022年9月起草了《张掖市公共场所控烟管理办法》,并邀请法律顾问对《办法》进行了审核,采纳了部分修改意见。现就《办法》作如下政策解读。

二、制定《办法》的依据和过程

制定《办法》的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甘肃省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等有关规定,同时借鉴外地经验、做法。

制定《办法》的过程:自2019年5月,市爱卫办开始筹划制定,在广泛调研的基础上,形成《办法(修改稿)》,征求了各县区爱卫会和30个市爱卫会成员单位的意见建议,几经沟通协商、修改完善,达成一致意见,通过市司法局合法性审查后报请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审定印发。

三、《办法》的主要内容

《张掖市公共场所控烟管理办法》共18条。

第一条表明了本《办法》的目的、意义和法律依据。

第二条明确了本《办法》的适用范围和对吸烟下定义。

第三条明确了控烟工作实行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明确了控烟主管部门及工作职能。

第五条明确了各有关部门及所属单位有关工作场所需开展控烟工作:

第六条规定了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应在醒目位置设置规范的禁止吸烟标志和警语,规定了烟草制品经营者不得向未成年人出售烟草制品、不得在大众媒体和公共场所发布烟草广告。  

第七条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得利用自动售货机或其他形式变相销售烟草制品作出了明确规定。

第八条明确了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并在醒目位置张贴规范的禁止吸烟标识,对公共场所经营者要宣传控烟或劝阻吸烟行为。

第九条明确了控烟公共场所和单位设置的固定吸烟室或者划定的室外固定吸烟区。

第十条倡导全民积极参与控烟行动,鼓励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本办法规定以外的内部控烟场所。

第十一条明确了控烟公共场所和单位必须履行的义务。

第十二条明确了在禁止吸烟区域,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要求吸烟者停止吸烟,或者要求该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履行控烟职责。吸烟者不听劝阻或者控制吸烟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不履行劝阻义务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举报、投诉

第十三明确了将控烟工作纳入文明城镇、文明乡村和单位创建重要内容进行评审。

第十四条明确了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开展控制吸烟咨询服务。鼓励有条件的卫生医疗机构设立戒烟门诊,为吸烟者提供戒烟指导和治疗。

第十五条明确了对违法设置烟草广告行为的处罚的法律依据。

第十六条明确了对在禁止吸烟场所内吸烟且不听劝阻,扰乱正常的经营、工作秩序行为的,依法处罚的依据,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明确了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由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十八条规定了本《办法》发布施行的时间。

源文件:张掖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张掖市公共场所控烟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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