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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安全生产预警办法解读

发布时间:2023-03-08 08:55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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跳转《甘肃省安全生产预警办法》正文   

一、修订的必要性

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并发表了一系列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党中央、国务院提出要树立安全发展观,推动和实施安全发展战略。《中共甘肃省委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第(二十)条明确要求“对重点行业、重点区域、重点企业实行风险预警控制,有效防范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随着安全生产领域机构改革,安全生产领域呈现新形势,对应急管理工作工作出现新挑战。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安全生产15条硬措施和省委省政府35条具体措施要求,强化安全生产属地监管责任和行业领域监管责任落实,防范和遏制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确保全省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省安委办结合我省实际,对我省2015年制定的《甘肃省安全生产预警制度》进行了修订,形成了《甘肃省安全生产预警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二、新修订《办法》的主要内容

新修订的《甘肃省安全生产预警办法》共14条,适用于对有关市州人民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和重点企业的安全生产情况进行提醒,防止进一步恶化的预防性警示。主要修订了以下内容:

(一)规范预警流程根据近几年预警工作实际,此次修订将预警工作流程做了规范,着重将预警后整改落实纳入挂牌督办工作中,并明确了预警后继续发生事故的处理及在省安委会上进行说明等,形成闭环管理。

(二)修改预警触发条件《中共甘肃省委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第(二十)条明确要求“对重点行业、重点区域、重点企业实行风险预警控制,有效防范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修订的新《办法》修改了预警触发条件,对重点行业、重点区域、重点企业实行更加细致的预警条件

(三)完善督办时限要求。新《办法》对预警工作程序中各个环节的时限要求做出了明确细致的规定,从预警开始到预警落实的每一个环节,形成了清晰的时限要求。

三、《办法》修订后的主要特点

(一)与约谈的衔接更加紧密。预警的重要初衷即是预防性警示,防止进一步恶化,新《办法》对预警工作程序的细节规定及语言表述,严格参照了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处理条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等法律法规将安全生产预警置于安全生产约谈之前预警的触发条件低于安全生产约谈触发条件,与安全生产约谈紧密衔接,以达到先预警,后约谈,预警多数,约谈少数的目的。

(二)严格落实上级部门的新要求。此次新《办法》的修订认真全面地落实上级部门的决策部署,将《中共甘肃省委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规定的 “对重点行业、重点区域、重点企业实行风险预警控制,有效防范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等要求落实到位。

(三)增加了核心概念的规范解释。新《办法》增加了对预警概念的阐释,即预警是指由省安委办对有关市州人民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和重点企业的安全生产情况进行提醒,防止进一步恶化的预防性警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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